毕业设计指导照明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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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指导照明汇总
3一般规定
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3.1.2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4照明数量和质量
4.1照度
4.1.1照度标准值应按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
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lx分级。
4.1.2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
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1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
2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3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4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时;
5识别对象亮度对比小于0.3时;
6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7视觉能力低于正常能力时;
8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时。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
1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时;
2作业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3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
4.1.7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
3.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3.1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3.2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1的规定。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隔栅
透明
磨砂、棱镜
灯具效率
75%
65%
55%
60%
2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2的规定。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隔栅或透光罩
灯具效率
75%
60%
3.3.3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分别选用下列灯具:
1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2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
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3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相应防护等级选择适宜的灯具;
5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护措施;
7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8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
9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
3.3.5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3.3.6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4.4光源颜色
4.4.1室内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宜按表4.4.1确定。
色表分组
色表特征
相关色温
(K)
适用场所举例
Ⅰ
暖
<3300
客房、卧室、病房、酒吧、餐厅
Ⅱ
中间
3300~5300
办公室、教室、阅览室、诊室、检查室、机加工车间、仪表装配
Ⅲ
冷
>5300
热加工车间、高热度场所
4.4.2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
在灯具安装
高度大于6m的工业建筑场所,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
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最小允许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5反射比
4.5.1长时间工作的房间,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4.5.1选取
表面名称
反射比
顶棚
0.6~0.9
墙面
0.3~0.8
地面
0.1~0.5
作业面
0.2~0.6
5照明标准值
5.1居住建筑
5.1.1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
照度标准值(lx)
Ra
度
起居室
一般活动
0.75水平面
100
80
书写、阅读
300*
卧室
一般活动
0.75水平面
75
80
床头、阅读
150*
餐厅
0.75餐桌面
150
80
厨房
一般活动
0.75水平面
100
80
操作台
台面
150*
卫生间
0.75水平面
100
80
*宜用混合照明
5.4.1公用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UGR
Ra
门厅
普通
地面
100
—
60
高档
地面
200
—
80
走廊、流动区域
普通
地面
50
—
60
高档
地面
100
—
80
梯台楼平
普通
地面
30
—
60
高档
地面
75
—
80
电梯前厅
普通
地面
75
—
60
高档
地面
150
—
80
车库
停车间
地面
75
28
60
检修间
地面
200
25
60
5.4.2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
6照明节能
6.1照明功率密度值
6.1.1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1.1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值(W/m2)
对应照度值(lx)
现行值
目标值
起居室
7
6
100
卧室
75
餐厅
150
厨房
100
卫生间
100
11.6照度计算
11.6.4单位容量法等简化计算方法只适用于方案或初步设计时的近似计算。
11.6.6平均照度计算适用于房间长度小于宽度的4倍、灯具为均匀布置以及使用对称或近似对称光强分布灯具时的照度计算,可采用利用系数法。
利用系数法是根据房间的几何形状、灯具的数量和类型确定工作面平均照度的计算方法,既考虑直射光通量,也考虑反射光通量。
ΦL=Eav·S/(N·CU·K)
其中:
ΦL:
单个灯具光通量Φ,指的是这个灯具内所含光源的裸光源总光通量值;
Eav:
平均照度;
N:
灯具数量;
K:
维护系数;
CU:
空间利用系数。
计算出单个灯具光通量,据此值查表选择灯具的功率。
空间利用系数(CU),是指从照明灯具放射出来的光束有百分之多少到达地板和作业台面,所以与照明灯具的设计、安装高度、房间的大小和反射率的不同相关,照明率也随之变化。
如常用灯盘在3米左右高的空间使用,其利用系数CU可取0.6--0.75之间;而悬挂灯铝罩,
空间高度6--10米时,其利用系数CU取值范围在0.7--0.45;筒灯类灯具在3米左右空间使用,其利用系数CU可取0.4--0.55;而像光带支架类的灯具在4米左右的空间使用时,其利用系数CU可取0.3--0.5。
4.1.6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从表4.1.6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
环境污染特征
房间或场所举例
灯具最少擦拭次数(次/年)
维护系数值
室内
清洁
卧室、办公室、餐厅、阅览室、教室、病房、客房、仪器仪表装配间、电子元器件装配间、检验室等
2
0.80
一般
商店营业厅、候车室、影剧院、机械加工
车间、机械装配车间、体育馆等
2
0.70
污染严重
厨房、锻工车间、铸工车间、水泥车间等
3
0.60
室外
雨篷、站台
2
0.65
7.2照明配电系统
7.2.1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
2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如条件不允许,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3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7.2.2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应急发电机组;
4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7.2.3疏散照明的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
安全照明的电源应和该场所的电力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
备用照明电源宜采用本章7.2.2所列的第1或第3种方式。
7.2.4照明配电宜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结合的系统。
7.2.5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2.6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靠近照明负荷中心便于操作维护的位置。
7.2.7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
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7.2.8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7.2.9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有条件时,宜设置自动稳压装置。
7.2.10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7.2.11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2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
7.2.12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7.2.13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
7.2.14居住建筑应按户设置电能表;工厂在有条件时宜按车间设置电能表;办公楼宜按租户或单位设置电能表。
7.2.15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7.3导体选择
7.3.1照明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7.3.2照明配电线路应按负荷计算电流和灯端允许电压值选择导体截面积。
7.3.3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7.3.4接地线截面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2.5照明光源的显色分组及其适用场所可根据表11.2.5选取。
在照明设计中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光源光效的关系
显色分组
一般显色指数(Ra)
类属光源示例
使用场所示例
Ⅰ
Ra≥80
白炽灯、卤钨灯、稀土节能荧光灯、三基色荧光灯、高显色高压钠灯
美术展厅、化妆室、客厅、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酒吧、咖啡厅、高级商店营业厅、手术室
Ⅱ
60≤Ra<80
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
办公室、休息室、普通餐厅、厨房、普通报告厅、教室、阅览室、自选商店、候车室、室外比赛场地
Ⅲ
40≤Ra<60
荧光高压汞灯
行李房、库房、室外门廊
Ⅳ
Ra<40
高压钠灯
辨色要求不高的库房、室外道路照明
11.9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1.9.1住宅(公寓)电气照明
11.9.1.1住宅(公寓)照明宜选用以白炽灯、稀土节能荧光灯为主的照明光源。
11.9.1.2住宅(公寓)中的灯具,可根据厅、室使用条件选用升降式灯具。
11.9.1.3起居室的照明宜考虑多功能使用要求,如设置一般照明、装饰台灯、落地灯等。
高级公寓的起居厅照明宜采用可调光方式。
11.9.1.5厨房的灯具应选用易于清洁的类型,如玻璃或搪瓷制品灯罩配以防潮灯口,并宜与餐厅(或方厅)用的照明光源显色性相一致或近似。
11.9.1.6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
开关如为跷板式时宜设于卫生间门外,否则应采用防潮防水型面板或使用绝缘绳操作的拉线开关。
11.9.1.7高级住宅(公寓)中的方厅、通道和卫生间等,宜采用带有指示灯的跷板式开关。
11.9.1.9公寓的楼梯灯应与楼层层数显示结合,公用照明灯可在管理室集中控制。
高层住宅楼梯灯如选用定时开关时,应有限流功能并在事故情况下强制转换至点亮状态。
11.9.1.11每户内的一般照明与插座宜分开配线,并且在每户的分支回路上除应装有过
载、短路保护外并应在插座回路中装设漏电保护和有过、欠电压保护功能的保护装置。
应急照明设计
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06-02-2814:
00:
00]作者:
张为编辑:
studa9ngns
摘要:
应急照明是现代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重要安全设施,它同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紧密相关。
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伴随着电源中断,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工作,对重要的生产、工作的继续运行或必要的操作处置,都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应急照明设计技术要求
应急照明是现代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重要安全设施,它同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紧密相关。
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伴随着电源中断,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工作,对重要的生产、工作的继续运行或必要的操作处置,都有重要的作用。
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制定了详细规定。
近年来我国建设了很多高层公共建筑和涉外建筑,应急照明的作用日益突出,引起了消防部门、设计单位的高度重视。
但是我国还缺乏完善而详尽的标准、规范,《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以下称《民标》)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以下称《工标》)都只有很原则的规定。
1993年中国照明学会发布了《应急照明设计指南》,吸取了国际上的先进标准,总结了我国的经验,对设计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现就应急照明设计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应急照明的名称和分类
从五十年代始,我国一直沿用“事故照明”这个名词。
为了和CIE和英美等国通用的“EmergencyLighting”这个词接口,并考虑到更为确切,更符合实际,九十年代初颁布的《民标》、《工标》,都使用了“应急照明”。
名词的变化,也伴随着内容、技术要求的某些变化。
例如,过去的事故照明分为两类,即疏散用的和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而新标准规定的应急照明则分为三类,即疏散照明、安全
照明、备用照明。
这种分三类的方法是和CIE的《建筑内部应急照明指南》一致的。
然而各国的分类也不统一,如荷兰和CIE相同;美国《人身安全法规》则分为四类,即疏散照明分为两类,因此,和CIE的分类比较接近;而前苏联和美国规范仍是分为两类;
从这两年了解的情况看,有些设计人员对分类及其含义还不很清楚,致使工程设计不符合要求。
因此,必须弄清三类应急照明的每一类含义、作用和如何设计,特别是疏散照明的作用。
疏散照明的功能,应为疏散通道提供向出口方向行走所必须的照度,并应清楚地标志出口位置。
根据这些功能,疏散照明友应分为两种类别:
一是疏散照明等——为疏散通道提供必要的照度;二是疏散标志灯——为标志和指示出口之用。
这两类灯的作用不同,灯的形式、安装位置都不同,不能混淆。
尤其是疏散指示灯,还有很多国际上通用的表达方式和技术要求,不可随意应用。
二应急照明的照度
新的《民标》及《工标》对照度有原则性规定。
设计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应急照明照度大多数比较低,均匀度一般不高,平均照度与最小照度相差甚大;另外,要求整个场所还是某些部分、区域,具有规定照度,也不大相同。
照度高低,除视觉条件外,还同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能源条件相关。
疏散照明照度,美国规定不低于10Lx(持续时间终了时可降至
6Lx),日本规定不小于1Lx(用荧光灯时不小于2Lx),而CIE规定不低于0.2Lx。
我国《工标》要求主要疏散通道不应低于0.5Lx。
防火规范要求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两者规定的照度相同,但实际相差甚大,《工标》是使用平均照度,而规定主要通道,并不要求全部。
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CIE及美国的规定,建议时间至少应做到在疏散通道地面中心线上产生的票据制度不应低于0.5Lx。
并应保持较好的均匀度。
至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照度,《工标》规定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5%和
10%,这是通用原则,我认为设计中应考虑以下两条特点,区别对待:
第一是某些特定场所应提高照度,如手术台,应保持和正常照明相同照度;一些重要的公共场所,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比赛体育馆等,还有消防指挥中心等场所,都应有和正常照明相同的照度。
第二是某些场所的备用和安全照明,如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配变电站等,主要是保证必要的工作和操作部位所需的照度,可不要求整个房间或场所达到规定的均匀度。
三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
这两项标准在《工标》及《民标》中均没有规定。
根据CIE规定要求说明
如下。
1、正常电源中断,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
这是考虑了适应应急发电机自
起动条件,如使用其它应急电源,应争取更短。
(2)、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5S。
因涉及人身安全更为直接,要求较高,应急电源只能使用电网线路自动转换或蓄电池。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
对于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等,应视工艺生产特点,按需要确定更短时间;对于商场的收款台之类场所,为防止抢窃,不宜大于1.5S。
2、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宜小于30min。
主要应考虑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时,人员疏散、在建筑物内搜寻人员、救援等需要的时间。
对于超高层建筑、规模特大的多层建筑、大型医院等,宜考虑更长持续时间,如45、60、90min。
(2)、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应视生产、工艺特点及持续时间长短确定。
象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通讯中心、广播台、电视台、发电及配变电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应长时间持续工作。
四应急照明的电源
1、作为应急照明的电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1)、来自电力网与正常电源分开的线路;
(2)、应急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包括集中设置的、分区设置的、应急灯内自带的蓄电池组三种形式;
(4)、同时具备以上三类电源中的两种以至三种的组合。
2、来自电网的备用电源特点和应用
这种形式应用普遍,转换快,可靠,持续时间长。
在大中城市、大中型工厂等,往往比较容易取得这种电源。
一般说,公共建筑、厂房内,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具有电网备用应急电源时,首先利用它作为应急照明电源。
反之,专门为应急照明而设置,则不经济合理。
所以,设计时,应统一安排电力设备和应急照明的电源和应急电源,以求经济合理。
对于继续维持生产的备用照明,消防水泵房的备用照明,应与生产电力设备、消防泵使用同一备用电源,一般取自电网。
3、应急发电机组的特点和应用
电源中断后,应急发电机组投入运行需要较长时间。
经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起动时间约需15S,因此只能作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
而不能单独用于安全照明。
专为应急照明设置的发电机组,通常是不经济的,也不合理。
在高层建筑常常是为消防要求设置的,如香港就规定8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设发电机组作应急电源;在某些工业生产厂房或通讯、交通秩序也往往是和生产、运行的电力设施需要一起考虑。
4、蓄电池组的特点和应用
蓄电池可靠性高,转换迅速,能适应各类应急照明。
缺点是容量小,持续时间较短,需要经常维护检查,在重要的公共建筑、重要的地下建筑,有时和其它应急电源配合使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如小型旅馆,取得电网备用电源较困难时,用蓄电池较为合算。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是一种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供电方式,其各项性能指标都很高,但价格也高,一般应急照明不宜选用。
但像计算机站等建筑内已有UPS,且容量能满足要求时,可利用UPS供给本场所内的应急照明是适宜的。
中心变配电所设有蓄电池直流屏时,可利用它供给本所内的备用照明。
5、组合电源的应用
同时设置有两种以至三种应急电源,当然可靠性更高,但投资更大,一般只在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中采用。
一般说,设置几种电源是根据该建筑的生产和消防电力设施要求确定的,专为应急照明设置并不太多。
五疏散照明的设置
疏散照明应根据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建筑物内铁路和活动的人员多少、建筑物的功能、生产或使用特点等因素确定。
我认为应突出考
虑以下情况:
第一是高层或多层的公共建筑;第二是在建筑物内活动的人员不熟悉建筑物内的情况;第三是建筑物内人员众多。
根据这些原则,应设置疏散照明的建筑主要有:
人员众多的公共建筑,如大会堂、剧场、影院、文化宫、体育场所、展览馆、博物馆、旅馆、候机楼、大中型候车厅、大中型商场等;地下建筑,如地铁站、地下商场、旅馆、娱乐场所等;特别重要的人员众多的大型工业厂房。
对于一般办公楼。
9层以下的普通住宅楼,一般工业厂房,考虑到我国当前经济状况,可暂不设置。
2、疏散照明的布置
疏散照明按功能分为两个类别:
一是指示出口方向的疏散标志灯;二是照亮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灯。
下面分别说明其布置和安装要求。
(1)、疏散标志灯的布置及安装在需要设疏散照明的建筑内,应按以下原则布置:
即在建筑物内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堂内任何位置的人员,都能看到疏散标志,以指示疏散方向,直至到达出口。
以下分别说明出口标志和指向标志的布置要求
a)、出口标志的布置及安装
应布置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