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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防止权钱交易

治理商业贿赂,防止权钱交易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业贿赂权钱交易在一些行业、领域或单位较为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2009年年初召开的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对2009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做出部署、提出要求,要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既要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也要查处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

从经济层面看,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权钱交易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

从政治层面看,商业贿赂权钱交易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从业人员,滋生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

从社会层面看,商业贿赂导致生产和生活用品价格虚高,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激化社会矛盾,毒化社会风气。

从国际层面看,商业贿赂影响了国际社会对我国投资环境和商业活动的评价,损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不利于我们有效应对和参与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

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有效防止权钱交易行为,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自主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制约权力的行使,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寻租,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和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树立我国信守承诺、依法办事的良好形象,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及其特征

何为商业贿赂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

在账目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贿赂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

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定义一般表述为: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危害的严重性。

商业贿赂引发的市场腐败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毒瘤,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危及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行为的隐蔽性。

在唯利是图的主观动机驱使下,为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商业贿赂行为总是通过相对秘密的方式进行,并且所涉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簿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3、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3、手段的多样性。

“法有限而情无穷”,实践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手段极其复杂多变,也给治理商业贿赂带来了相当的难度。

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资助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

4、商业贿赂是廉政建设的毒瘤。

商业贿赂既是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就商业贿赂的具体行为方面,也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行贿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多样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

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

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侵犯客体复杂化。

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以上论述简而言之,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

商业贿赂的治理研究主要针对广义的商业贿赂行为,既包括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贿赂行为,又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表现在: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因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

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事实,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三、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商业贿赂权钱交易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它的产生既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又有各种个体原因。

1、社会根源。

当前,新旧体制的转换并未完全完成,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管理上出现的脱节和空档,以及新旧体制的摩擦碰撞产生的混乱,都给商业贿赂提供了可逞之机。

另外,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某种程度上说,商业贿赂现象就是社会腐败在市场交易中的反映。

2、市场根源。

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根源。

在当前的买方市场下,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扭曲的追求平衡的方法,便随之产生了。

3、主观因素。

目前,拜金主义、“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依然存在,经营者唯利是图,置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于不顾,满足自己的贪欲,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观原因。

4、法纪观薄弱。

市场个体的人生观、价值观、法纪观各不相同,相当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较差,他们的法纪观往往是不健全的。

有的甚至把“人不为已,天诛地灭”、“人本性就是自私”等奉为信条,在这样的观念引导下,不发生商业贿赂行为都难。

四、其他国家或地区打击商业贿赂、防止权钱交易的经验

在打击商业贿赂,惩治权钱交易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得经验,有些对我国治理商业贿赂,防止权钱交易具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经验

1977年,美国制定颁布《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FCPA)。

同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美国以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成员国)通过了《打击贿赂国际商务活动中外国官员行为公约》。

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反海外腐败法》。

《反海外腐败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

一是要求公司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加强公司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贿赂的规定。

如果被定有罪,将对公司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股东、雇员和代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金并可判五年徒刑。

《反海外腐败法》对“公关费”和贿赂之间的区别做了明确的界定:

前者是为了得到某位官员的接见或确保货物能通过海关而支付的费用;后者则是为了影响他人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

同时,根据《不当影响和腐败组织法》,商业贿赂被告的竞争对手可以对其提出诉讼索赔,理由是被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交易或收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治理主要依靠四个机制:

一是反垄断机制。

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发生。

为此,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于18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Anti-trustAct),其市场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

二是公平竞争机制。

在自由、激烈而又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动态平衡关系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

在这一机制下,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就必然会导致公司产品成本的上升和质量的下降,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

无论公司管理层还是股东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三是舆论监督机制。

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将成为丑闻被公布于众,使行贿和受赌者和公司本身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同时对自身形象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四是法律机制。

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

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日本经验

商业贿赂是日本各种贿赂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还时常涉及政治领域,造成政坛大地震。

当前,日本已经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

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无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者受贿行为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设立保护举报人制度。

日本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

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

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

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将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日本大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

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招投标制度。

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

有专人对招标小组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接受贿赂。

如企业发现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造成企业损失的,除赔偿损失之外,有关人员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三)韩国经验

韩国曾经是一个腐败问题严重的国家。

韩国政府历经二十多年反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腐败程度逐渐减轻,商业环境得到改善,社会清廉度明显提高。

2005年3月,韩国政府、政界和经济界共同签署《透明社会协约》,规定了公共部门、政界、经济界和社会公民共建透明、廉洁机制的办法。

公共部门的任务包括,由国家清廉委员会、监察院、检察所(院)、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分工协作,建立防止腐败、信息公开、公众监督和纳税人诉讼等机制;加强票务管理;实行公营企业透明经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等。

政界的任务主要是清除非法政治资金,防止金元选举。

经济界的任务是实行伦理经营、透明经营;防止商业贿赂,绘制“反腐败地图”以切断商业贿赂的关系网;加强会计制度的透明度,建立企业内部举报制度等。

社会公民的任务是协助建立与反腐败有关的居民传唤制、居民投票制、纳税人诉讼制等机制;制定《透明社会实践市民参与宪章》;参与反腐败社会行动等。

(四)香港地区经验

我国香港地区反商业贿赂工作由香港廉政公署(ICAC)负责,廉政公署是与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专员仅仅向特区政府最高长官负责。

同时,特区政府委任由社会各界贤达组成的四人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会的主席由非官方人士担任。

香港特区政府在贪污罪的界定上没有贪污与贿赂之区分,行贿与受贿者都以贪污定罪,先后颁布过3个特别法案:

《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和《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防止贿赂条例》列出了对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的界定和相关细节及处罚措施等。

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向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任何利益都属违法。

政府雇员未获得政府准许,因公因私均不得随意接受利益。

比如,接受下属赠送的结婚礼物也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并且有明确的数额限制。

《廉政公署条例》授予廉署调查有关贪污行为的极大权力。

如凡获得廉署专员授权的廉署人员,无须拘捕令即可拘捕涉嫌者,进行审问;在调查时,有权直接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楼宇,不必说明理由就可中止任何官员的工作;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力。

五、强化商业贿赂治理的对策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

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盘考虑和部署。

作为人民银行系统,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需要群策群力。

根据当前国内加大惩治商业贿赂的形势,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快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

针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加大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的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的发生。

就目前可行的立法措施而言,一是加强司法解释。

虽然我国目前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具有争议的具体法律问题,但总体来看,现行法律还是能满足治理商业贿赂需要的,司法机关可以专门对治理商业贿赂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比如,对争议较大的商业贿赂主体、内容及管辖等问题在现行法律范围内进行明确界定。

也有论者建议制定一部《反商业贿赂法》,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界限范围和查处的主管机关,构建起行政、民事与刑事制度相互配合衔接的反商业贿赂机制。

二是加强立法解释。

为了避免“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同时适应治理商业贿赂的国际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参考《公约》进行立法解释。

(二)建立健全诚信财会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

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

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健全征信管理体系,加大反洗钱力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

具体的做法可以从企业财务管理开始,商业行贿行为往往都是利用单位的财务管理漏洞进行的,如“账外账”、“小金库”、甚至假账等,完善会计管理制度,规范交易秩序,填补财务制度的漏洞,加大对违法财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法的财务人员,可以取消其终生从事会计职业的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切实发挥财务会计等金融监管作用。

(三)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推行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制度。

(四)加大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

一是严格执法,提高商业贿赂犯罪的查处率。

针对一些地方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随意性大的现象,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强调严格执法,将执法执纪依据统一到法律层面上来,决不能在制裁上予以法外施恩;二是在发案较集中的系统和领域集中力量掀起打击“高潮”,开展“系统抓、抓系统”活动,深挖窝案、串案,形成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格局;三是针对商业贿赂查处存在的客观难度,强化侦查意识,注重侦查手段的使用,在提高侦查能力上下功夫。

(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监督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一项,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对于当前在人民银行系统反映强烈的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服务类、项目招标、车辆保险、业务交往等活动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自上而下的巡察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和举报工作,强化纪检监察、内审的检查作用,在查处商业贿赂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纪违法行为的合力。

一是要发挥纪检监察惩处职能。

对查处接受商业贿赂的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行政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对触犯刑法的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立案侦查。

二是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结合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形势加大纪检监察执法力度,检查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方针政策、决定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人民银行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三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作用,加大内审审计力度。

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基本建设管理专项审计、财务资产管理专项审计、大宗物品采购审计等。

发现和查找商业贿赂的行为。

(六)建立商业贿赂信息共享和举报制度。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强化打击合力。

要加强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建立情报、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发现线索迅速移送,及时查处;二是建立专门的商业贿赂举报制度。

由于商业贿赂比较隐蔽、取证困难,仅仅依靠行政执法、司法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建议创新举报奖励制度,如推行悬赏举报制度等,提高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付诸于实践、在正确判断和全面把握商业贿赂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带来的影响,要尽可能使治理措施更加有效。

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结合人民银行工作性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调整治理重心,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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