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生态环境监察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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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生态环境监察制度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生态环境监察制度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1、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察业务,掌握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3、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行为规范。
5、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察工作情况。
6、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技术业务秘密。
二、公开办事规则1、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2、公开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公开环境监察执法依据和结论。
4、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___箱。
5、现场监察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
6、执行任务时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现场环境监察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4、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5、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四、现场巡视监察1、保证现场巡视监察次数,提高巡视监察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察。
3、现场巡视监察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4、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经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察机构负责人阅批。
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征收排污费工作1、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
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3、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4、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5、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6、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六、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1、登记报告:
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2、快查快办:
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内结案。
3、现场调查:
所有受理由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4、查处结案:
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七、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1、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2、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3、对来文、来函应按收**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4、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作正式复函。
5、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察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6、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存档。
八、环境监察档案管理1、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2、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3、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4、档案库存做到帐物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5、环境监察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察业务档案,借出使用需办理借阅手续。
6、非监察机构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7、需要摘抄、复制档案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8、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九、环境监察票据使用1、排污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2、领取票据时,应登记票据种类、号码、发放日期,使用人应履行签字手续。
3、使用人应认真填写,出现填写错误须在票据上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撕毁。
4、如票据丢失,应及时向票据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声明作废。
5、票据使用完毕,需要新领取票据时,须把用完的票据存根如数交回,并由票据管理人员审核存档。
6、对已开出的下落不明的票据,通过银行收款的,由排污费财务人员查找,直接送达缴款单位的,由送达人查找。
7、排污收费应帐据相符,超过三个月未入帐的票据,由排污费财务人员负责追回。
8、缴款单位将票据丢失要求补发的,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监察人员核对后方可补发,补发的票据应注明原票据号,并将介绍信附在新补票据存根上。
十、执法文书使用管理1、执法文书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2、领用执法文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3、填写执法文书,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内容规范准确。
4、发送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5、送达执法文书,须办理执行单位签收手续。
6、执法文书使用完毕,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十一、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1、环境监察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县及县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察人员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或省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新上岗或换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环境监察人员每工作五年至少应经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化和环保专业知识。
6、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十二:
环境监察报告制度一、凡属反映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以及其他突发性环境事件、典型案件、疑难案件及典型事例和执法建议等情况要求一件一报。
二、属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专门的规定执行。
三、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环境监察季报。
四、每半年报环境监察简报。
五、每年1月5日前,报环境监察年报,年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1、辖区内现场执法情况;2、征收排污费情况;3、开展执法调查情况;4、自身建设情况;5、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
十三:
环保“12369”值班工作制度1、根据环境信访工作需要,设立环保12369投诉举报接警电话,负责处理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信访案件;2、环保12369投诉电话接警实行24小时值班,由专人负责管理;3、环保12369投诉电话接警人员及时接听群众的投诉电话,并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耐心解答、认真记录、分类登记;4、所有受理案件都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5、现场查处人员本着快查快办的原则,对一般信访案件3日内办结,复杂信访案件7日内办结,特殊需延时办理的信访案件在下达的时限内办结;6、所有受理案件均须进行查处,做到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拖办或不办;7、对查处的信访案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十四:
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工作制度为加强辖区内污染事故隐患的管理,减轻污染事故的危害,特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1、辖区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以及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通报和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
2、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采取速报的形式,将有关事故的基本情况上报,尽量采用电话、电报、传真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
通过调查取证和监测分析在速报的基础上进行确报,将有关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进行上报。
事故处理结束后必须进行处理结果报告。
十五:
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真正实现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市民拥有健康、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有效的防治和及时的处理突发性重大污染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环境监察人员在接到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以后,应对事故作出初步判断,立即向领导进行汇报;2、及时通知监测人员尽快赶到现场进行事故监测,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并立即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帮助排污单位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3、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4、根据事实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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