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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工程设备物资管理办法

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设备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龙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设备物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备物资是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材料、备品备件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设备物资的计划、采购、监造、运输、验收、保管等管理必须坚持优质、可靠、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电源建设工程。

第二章工程设备物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工程部职责

(一)制定公司工程设备物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司工程建设的设备物资计划、采购、监造、运输等工作的协调管理;

(三)负责对项目公司的设备物资验收、保管、统计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公司建设工程设备物资供应质量跟踪、监督;

(五)负责公司建设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使用目录、供应商履约档案等信息的统计汇总工作;

(六)协调公司建设工程的设备、材料重大质量、工期延误以及索赔等问题。

第六条项目公司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司设备物资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健全并落实项目公司设备物资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工程设备物资供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

(四)负责工程设备物资的计划、采购、监造、催交、验收、保管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工程设备物资的合同管理;

(六)负责工程物资供应信息和主要设备、材料使用目录、供应商履约档案等信息的统计,并上报公司工程建设部;

(七)监督、协调承包商物资供应的运输、调剂管理。

第三章工程设备物资分类与计划

第七条工程设备物资按供应方式分为甲方(项目公司)供应物资、甲方控制物资和承包商自购物资三类。

(一)甲方供应设备物资(简称甲供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由项目公司招标采购供应的设备物资。

(二)甲方控制物资(简称甲控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在项目公司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设备物资,其采购合同须经项目公司确认后方可生效。

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设备物资。

(三)承包商自购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物资。

第八条项目公司应在工程初步设计开始前,根据公司批准的工程建设技术路线和工程进度计划制定工程设备物资采购方案,报公司工程部审查,由分管领导组织审批后实施。

设备物资采购方案包括:

(一)主机设备(含专用工具及随机备品备件)采购计划;

(二)辅机设备(含专用工具及随机备品备件)采购计划;

(三)进口设备范围;

(四)甲供物资范围;

(五)甲控物资范围;

(六)承包商自购物资范围。

第九条项目公司应依据批准的工程设备物资采购方案,制定合理的工程设备物资供应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管理的要求及时调整。

第四章甲供物资采购供应

第十条甲供设备物资由项目公司根据《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供货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甲供设备物资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设备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设备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

费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应保证甲供设备物资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根据施工组织变化、设计变更等及时调整设备物资设备供应。

第十三条主机、主要辅机的备品配件及专用工具的采购,按照公司批准的方案,原则上应跟随主辅机设备招标从原制造厂同时采购。

生产准备所需的备品备件的采购应按照资源共享、降低库存、提高利用率、节约资金的原则,由项目公司提出采购计划,经公司审批后采购,费用列入工程执行概算。

第五章甲控物资采购供应

第十四条甲控物资按照公司批准的范围,纳入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包干使用,并承担价格风险。

第十五条甲控物资应在项目公司的监督下由工程承包单位组织招标采购。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甲控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以及设备物资设备供应商资格的基本条件,重要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布前应经项目公司会审。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负责制定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并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工程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并签订设备物资供应合同。

第十七条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保证甲控物资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并负责甲控设备物资的组织供应、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十八条甲控物资供应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必要时,项目公司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可协调甲控设备物资设备的运输、厂家供货、施工单位之间的调剂。

第六章承包商自购物资采购供应

第十九条施工承包商自购物资按照公司批准的范围,纳入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采购、供应、资金结算、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条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签订自购设备物资的采购合同,并承担价格风险。

第二十一条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保证自购设备物资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保证自购设备物资的供应,并及时结算设备物资价款。

第七章工程设备物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建立工程设备物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设备物资管理中的各环节质量责任制,把好采购、运输、验收等关口,坚决杜绝不合格设备物资进入施工现场。

特别是要做好技术引进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的质量监测,加强质量跟踪追溯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设计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主要技术政策、装备政策的设备材料,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生产的设备物资,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并具有质量验收标准。

未经鉴定或无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进场设备物资进行检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施工承包单位只能使用检验合格的设备物资。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工程设备在合同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应由采购方或项目公司联系设备供应商负责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法》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若出现重大缺陷要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最终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

第八章设备监造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应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度的需要,及时选择委托监造单位,报请公司工程部审核,公司批准后签订委托设备监造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设备监造服务合同应明确监造项目范围、驻制造厂监造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数量、监造标准等,并向监造单位提供被监造设备的供货合同及附件中的技术协议、供货范围、交货进度、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分包与外购等部分的技术资料等。

第三十条监造单位应依据项目公司审批的“设备监造大纲”编制监造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设备监造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力设备监造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监造设备包装出厂后3天内,监造单位负责向项目公司提交书面设备监造资料和监造工作总结。

第九章工程设备物资验收保管

第三十三条重要设备物资的出厂验收,依据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公司以及监造、调试等单位应派遣相关技术人员赴制造厂见证确认。

第三十四条甲供物资和甲控物资的现场验收,由工程监理单位组织项目公司、施工单位、代保管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物资管理人员以及供应商代表在工程现场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对设备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设备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检验不合格的设备物资由采购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承包商自购设备物资的入场验收,由工程监理单位对规格、型号、数量、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对设备物资的内在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不合格的设备物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六条项目公司对甲供设备物资的催交催运、到货后的卸车、二次转运、清点、堆放、保管保养、维护、发放和统计等全部(或部分)保管工作,可以委托施工承包商或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代保管。

保管费用纳入工程执行概算。

第三十七条甲控设备物资经验收合格后由保管单位(工程承包商或工程设备物资代保管单位)保管。

保管单位应做好甲控设备物资保管工作,保证甲控设备物资供应,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等由保管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保管应按照《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导则》(DL/T855~2004)执行,供应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按供应商的保管要求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授权工程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电源建设工程设备监造目录

附件:

电源建设工程设备监造目录

(一)火电工程

1.主要设备:

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

2.辅助设备:

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磨煤机、给煤机、风机(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电除尘器、给水汽轮机、给水泵、循环水泵、高(低)压给水加热器、凝汽器、除氧器、高压断路器、GIS、卸船机、翻车机。

(二)水电工程

1.水轮发电机组主设备:

水轮机、水轮发电机;

2.水轮发电机组主要辅助设备,调速励磁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风、油、水系统及起重、安装、维修设备;

3.引水、泄洪设备:

栏污栅、闸门及配套设备、启闭机;

4.水利工程枢纽监测设备: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文、气象、地质信息采集、处理、输送、接收设备;

5.电力送出设备:

变压器、高压断路器及配套设备;

6.通航设备:

升船机、船闸设备。

(三)风力发电工程

1.风电机组轮毂;

2.风电机组叶片;

3.塔筒及法兰;

4.变压器;

5.高压断路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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