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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2010年自学考试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一)简答或论述
保险法基本原则(重点)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适法性:
指作为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受法律保护的。
2、经济性:
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仅只经济上的利益。
3、确定性:
指保险利益的享有者所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1、财产保险中:
a。
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b。
财产的保管人。
c。
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人身保险中:
a。
本人;
b。
配偶、父母、子女;
c。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如雇工同意雇主为其订立合同。
二、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告知与通知的区别:
告知仅限于订立合同时;通知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或保险事故发生后
告知的形式:
a。
询问回答式的告知:
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
b。
无限告知形式:
英国、美国、法国采用
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后果:
a。
隐瞒事实,故意不如实告知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既不负责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
因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责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证: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或禁止反言:
弃权:
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禁止反言:
指投保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三、损害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只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
保险代位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是各国在审理较为复杂的因果关系即一果多因的保险案件时所采用的一项归责原则。
是指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有支配力或真正有效的原因。
五、保险法及其基本内容
保险法:
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立法体系:
1、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
英国。
2、将保险合同法并入民商法典,同时单独制定保险业法等。
日本。
3、制定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于一体的保险法典。
我国保险法基本内容:
1、保险契约:
构成保险法的核心。
2、保险特别法:
指保险合同以外,规范于其他民商中有关商业保险关系的条文。
海上保险。
3、保险业法:
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
六、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告知与保证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其又有很大的区别:
1、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默示保证外,均须列入保险单或其附件中。
告知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所作的陈述,并非合同的内容。
如果把告知的事项列入合同中,其性质就变为保证了。
2、保证的目的为了控制危险。
告知的目的在于是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任何的违反行为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告知须经过保险人的确定证明是重要的,才可以成为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
5、保证必须严格遵守。
告知仅须实质上大体符合即可。
第二章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
3、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4、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源于海上保险)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价值再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划分:
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2、根据合同的性质划分:
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3、根据保险标的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4、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的不同: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1、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
第三章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企业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一般为一年。
投保人主要有两类:
一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
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1、固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a。
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b。
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财面原值价成数作为保险金额。
c。
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2、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a。
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b。
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3、已经推销或未列入帐面的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三、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
2、不可抗力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所致的损失。
3、为施救保险财产发生的费用。
四、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所致损失。
2、核子辐射的污染所致损失。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损失。
4、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五、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起保后的15日内按照保险费率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数额较大的单位,可以分次交清,一般一年不能超过四次。
六、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程序:
被保险人应提供单证;保险人的审核及理赔。
赔偿的计算方法:
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a。
全部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不论何种投保方式,保险合同一般按保险金额赔偿。
b。
部分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其一、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失重建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重建价值*损失金额
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时有残值、重建价值低于保险金额的情况: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余额
其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出险时发生部分损失的,均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a。
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
全部损失时:
按出险时账面的余额赔偿金额。
部分损失时: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b。
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
全部损失时:
按保险金额赔偿。
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时,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部分损失时:
按实际损失计算。
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账面金额,应当按比例计算。
3、已经推销或未列入账面财产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
a。
全部损失时:
按保险金额赔偿。
b。
部分损失时:
按实际损失计算。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一、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城乡居民家庭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
分类: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对象:
城乡居民个人、个体劳动者。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家财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
a。
基本责任
b。
特约盗窃责任:
是一种附加责任,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的特别约定,凡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物(除手表、怀表外)遭受盗窃损失的,或存放在保险地址屋内、院内的保险的自行车遭受盗窃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特约盗窃责任需要另行加收保险费。
2、除外责任:
a。
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
b。
核子辐射或污染。
c。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的故意行为。
d。
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e。
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麦秆等材料作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f。
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率
保险率:
一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一;二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二;三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三、
四、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是一种长期的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和保险期满还本的“两全”性质。
五、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的区别:
1、保险对象不同:
家财保:
无论城市或农村居民只要愿意,保险公司都可以承保基本责任和附约盗窃责任。
家财两保:
一般只有对城市居民承保基本责任和附约盗窃责任;对农村居民承保基本责任。
2、保险期和保险金额不同:
家财保:
一般为一年。
保险金额是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的。
家财两保:
一般为3和5年两种。
保险金额是采取没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即城市居民以1000元为一份,农村居民以2000元为一份,投保至少一份。
3、保险费的性质和交费方法不同:
家财保:
是按照投保财产坐落地址的房屋等级进行核计,分为三等。
家财两保:
是一种储蓄性质的,保险期届满时,保险公司将以前所交的保险储金全部退还,主要是以保险储金的利息为保险费。
第八章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本章以选择题和案例题为主
(一)名词解释
1、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海上或内河航行的船只运送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承保的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陆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被保险的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飞机运载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
一、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因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括质量不善或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单独的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破碎渗透险
3、淡水雨淋险
4、包装破裂险
5、电视机破碎险
6、承运蜜蜂的,附加特约投保舱面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平安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或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根据条款规定应由供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的保险责任:
除平安险以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
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除以上之外还包括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我国规定了11中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知量险4、混杂、玷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
二、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国内水路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为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4、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
3、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概述: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概念;意外伤害保险特征;意外伤害保险种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给付
健康保险合同概念;健康保险合同特征;健康保险合同的种类;健康保险合同的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重点)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
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2、伤害是意外事故所致:
外来,偶然(核心),剧烈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不到一年。
如果被保险人因伤害致残,可免收或少收保险费,并附加残废津贴。
如应伤害致死,除原定的保险金额外,保险金的给付还可根据约定增加一定的幅度。
2、特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给付
1、按合同约定,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的实际损失,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2、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或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付。
五、健康保险合同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伤残、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六、健康保险合同的特征
1、性质上看,它介于人身保险合同和损失保险合同之间,健康保险合同具有双重性。
2、目的上看,健康保险合同即可以列入商业保险合同也可列入社会保险合同之中。
3、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生育险,保险对象只能是女性,且只能是可以生育的女性。
七、健康保险合同种类
1、按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标准分:
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收入保险合同;死亡与残废保险合同
2、一保险事故为标准分:
疾病保险合同;生育保险合同
八、健康保险合同的给付
1、只有疾病、分娩而未发生残废死亡的,保险给付通常只补偿医疗费的支出
2、因疾病、分娩而残废的,保险给付医疗费的支出外,还要补偿被保险人生活收入减少所致损失
3、因疾病、分娩而死亡的,保险人在填补丧葬费用之外,还要补偿遗属生活费用之所需。
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
1、保险期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
人寿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
2、保险费的支付办法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是一次交费的办法,因为时间较短所以在合同期满后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存在返还保险金和退还保险费。
人寿保险合同因为时间较长,经过一定时期后,保险单就会有自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即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责任返还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
3、承保的危险不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是因为意外而伤残死亡。
人寿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既有死亡,亦有生存,但并不包括伤残,不问是怎样死亡的,不管是意外还是自然原因都是保险事故。
此外,合同订立时,承保的年龄要求也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问年龄都可以。
人寿保险合同有年龄的要求,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年龄不得超过60岁。
第五章 保险公司(重点)
主要内容概述:
保险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分设,变更和终止;保险公司的撤销、解散、破产及清算
一、保险组织形式
保险组织形式即保险的组织形态,指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从事保险业。
保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
1、个人保险形态:
最主要的是英国伦敦劳合社
2、合作保险形态
3、公司组织形态: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原则
1、准则主义:
指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准则即可设立而无须经过批准,但须向公司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
2、许可主义:
指公司的设立除须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准则外,还必须经主管机关的批准,并经注册机关注册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适用许可主义。
即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感里部门的批准。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即中国保监会。
三、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其法律地位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其经营活动的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
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1、不能独立于保险公司的名称。
2、不能有独立于本公司的资产。
3、不能有独立于公司的组织机构。
4、保险公司的分支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五、我国对保险保证金的规定
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是用于清偿债务外,其他不得动用。
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在清算是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
六、保险公司的变更的主要是由
1、保险公司法人名称的变更
2、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3、保险公司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变更
4、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调整
5、保险公司的合并
6、保险公司章程的修改
7、出资人或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的变更
8、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此外,更换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
七、保险公司终止的事由
1、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终止
2、保险公司因违法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
保险公司的终止应注意的问题:
1、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2、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八、保险公司的破产与清偿
保险公司的破产,首先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
保险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后,应由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算: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保险经营规则
主要内容提要:
保险业务范围的分类;保险保证金;保险保障金;保险公积金;自留保险费及其限制;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
保险公司与工作人员不得为的行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
一、保险业务范围的分类
1、财产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业务
3、再保险业务
二、保险保证金、保险保障金、保险公积金
1、保险保证金:
是国家规定由保险企业成立时所缴存的保证金。
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
2、保险保障金:
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提存的资金,属于后备资金。
保险法规定: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
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
保险公司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由其指定的商业银行。
保险保障基金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动用。
3、保险公积金:
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从营业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
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当保险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保险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
保险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业务经营规模
(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三、自留保险费及其限制
自留保险费指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中扣除分出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再加上分入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之后的保险费。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