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经济法论文《浅谈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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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经济法论文《浅谈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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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姓名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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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答题纸(格式二)

 

课程经济法(CPA) 2013-2014学年第2学期

成绩 评阅人

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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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法》

前言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

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

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

还有一种说法,现代的合同都写有一式两份,因为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在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的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利益纠葛也也越来越复杂,对《合同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直接推动《合同法》的不断

发展和完善,《合同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一.《合同法》的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对合同的分类、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论述。

其中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分类有多种分法。

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而合同的相对性主要指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的订立主要论述了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缔约过失责任等;合同的效力主要论述了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等;而合同的履行则论述了履行规则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五权;合同的终止讲述了合同的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与混同等;违约责任包括违约形态、承担方式、免责事由等内容。

二.《合同法》的意义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分支,那么它的作用也兼有《民法》的属性,调整社会人身财产关系,它主要是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行以及给合同划定范围,让合同保持在一个权力义务对等,并且不危害到社会其他利益,合同本身存在的意识自制,而《合同法》是给你的意识自制画一个底线,同时它又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如果没有法律的承认合同的存在也完全是单凭道德的调整,相反有法律的保障合同才能正常的运转,所以法律既规制合同又保护合同,准确的说是保护合同的相对人。

三.《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1950年9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对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958至1960年,取消了合同制度,1961年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正式批准八字方针以后开始,加强了对合同的行政管理。

从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合同法再次被废弃了。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81年12月由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合同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85年3月,六届人大十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六届人大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至此我国合同法体系呈现出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除了“三法”鼎立的局面,并成为沿用至今的最新版本。

 

四.现行《合同法》的一些局限性

我国合同法发展至今,无论是内容还是体系都已经日趋完善,但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历史的局限性。

(一)预期违约的界定不够严谨和明确

1.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太过狭窄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默示预期违约的范围仅限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种,而对比英美法等发达国家所规定的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则既包括上述情况,也包括当事人经济状况不佳的客观情况,《合同法》规定的默示预期违约已不是原来英美法理论定义上的默示预期违约,实际上大大缩小了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

2.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多不便

《合同法》第108条关于何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法院依据现有法条进行判案的成文法国家来说,会在法律适用上带来很多不便。

(二)救济方法不够完善

1.没有明确规定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后的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8条中虽然指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却并未明确说明应承担责任的方式。

如果按照第107条规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又有不妥。

因为预期违约造成的损失与实际违约的损失并不一样,它只是一种期待利益的损失。

而《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损失赔偿额对预期违约又不能完全适用。

因而《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方式并不适用于预期违约这种责任。

2.给无过错一方当事人赋予了过大的权利

从《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要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而这就赋予了无过错一方当事人过大的救济权利,影响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

3.缺乏制约当事人滥用预期违约救济权的规定。

为了避免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滥用救济权利,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应当给当事人以必要的制约和牵制。

比如,法律可以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提出解除合同和中止合同的履行这一请求时应同时提出相应证据,否则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法》同时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造成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重合

我国《合同法》不仅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又同时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合同法》第67、68条)。

而这两个制度在适用时往往会发生竞合:

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属于不安抗辩权调整范围,但这是否可同时视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呢?

我们是应适用第68条的不安抗辩权呢?

还是应适用第108条的预期违约呢?

这往往惹人疑惑。

(四)作为《民法》的分支,对同一情形,《合同法》与《民法》的规定不一致。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与民法通则相比,合同法没有把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认定为无效。

五、对完善合同法的一点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默示毁约的救济途径,即在出现默示毁约时,守约方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不能提供担保的,可解除合同。

对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上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愿。

而且立即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完全从债权人立场看问题,并未考虑到债务人的利益。

因此必须在法律中规定一定的催告期,由债务人在合理的催告期内作出反应,如债务人在催告期内未作出答复或所作出的答复不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债权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建议对预期违约的成立条件要进一步细化,以防止一些人滥用此规定,从而导致合同不稳定。

由于我国《合同法》对默示毁约的构成条件规定较为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往往容易被一些人钻了空子。

因此建议对《合同法》中预期违约的成立要件作列举式的规定,这样既便于实际操作,也可以将它与《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区分开来,减少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冲突

(三)建议对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法》第108条中作出专门规定,以使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相区别。

另外增加毁约方的撤回权。

(四)协调《民法》与《合同》法之间的立场,保持对同一情形作出同一规定,避免不同法律规定相矛盾。

结束语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合同法》唯有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遵循规律,不断创新发展,才能永葆生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合同法》的不断发展完善也必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而有力的法律支持,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强大武器。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忘记也必须坚持: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国家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2】张燕玲.《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其缺陷》.法学论坛.2002:

17

(1)

【3】张璋.对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批判性思考.法制与社会.2010:

【4】《对货物运输合同的思考》,曲靖师范学院论坛.

【5】XX百科(

【6】XX网友.大学坚持

【7】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出版地:

北京.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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