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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工作管理讲义

 

征地移民工作管理

讲义

目录

第一讲移民工作的基本概念

1.移民的概念

2.工程移民的特点

3.移民工作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依据

4.水库移民政策

5.水库移民管理体制

第二讲移民工作的基本内容

1.水库建设征地移民范围

2.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

3.移民安置规划

第三讲水库移民安置管理

1.水库移民实施管理体制

2.项目法人参与的内容

3.前期筹建工程如何开展征地移民工作

第四讲征地工作

第一讲移民工作的基本概念

一、移民的概念

移民是人口在不同地区或者同一地区不同地点之间的迁移及社会经济系统重建活动的总称。

●按移民性质分类:

可以分为工程移民;灾害性移民;战争性移民;经济性移民;生态环境性移民。

●按移民意愿分类:

可分为自愿移民和非自愿移民。

其中又可分为:

1、被动的非自愿移民。

即移民既是非自愿的又是被动的,如工程建设移民。

2、主动的非自愿移民。

即以主动形式表现但却是非自愿的移民,主要是因种族、宗教、政治等原因而造成的政治移民、政治难民。

3、被动的自愿移民。

如躲避战争、重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的移民以及生态环境移民等,虽然行动上是被动的,但又是主动自愿的。

4、主动的自愿移民。

即以主动形式表现出来的自愿的移民,大多因经济因素所导致。

如中国历史上存在的“闯关东”、“走西口”、“下南洋”等经济移民以及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人才流动。

●非自愿的移民的安置较之于自愿移民的安置更为艰巨复杂,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环境、技术等诸多方面。

修建电站所形成的移民属于被动且非自愿的工程移民。

二、工程移民的特点

●强制性

工程移民是由于外在强力作用而产生的非自愿移民。

虽然工程建设的初衷是为了社会发展,但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并不一定使受工程影响的人都受益,所以通常是由国家、政府通过一定条件甚至利用强制手段,来组织或推动移民的搬迁。

因此,工程移民又被称为强制性移民。

●补偿(赔偿)性

由于受影响的移民搬迁并非出于本意,为了赢得移民的配合,建设单位要给予移民一定的经济补偿,这造成了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存在着十分复杂的补偿(赔偿)问题。

首先,要求对工程涉及的人口、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准确的基础数据;其次,还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出一个政府、建设单位和移民都能接受的补偿(赔偿)标准。

●时限性

工程移民的搬迁时限一般以工程建设的进展计划时间为依据,所受影响人口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工作,否则将打乱整个工程建设计划。

●规模宏大

一般水库工程由于受影响区域呈片状分布且面积巨大,因此移民数量巨大且集中。

如三峡工程占地面积1084平方公里,淹没耕地25.8万亩,涉及城市13座,需搬迁人口上百万人。

此外,移民人数超过10万人的工程还有丹江口(38.3万)、三门峡(31.9万)、新安江(30.6万)、小浪底(18.2万)以及瀑布沟(10万)等。

●破坏性

工程移民的破坏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长期积累起来的社会性财富的破坏(物质破坏);二是对社会文化结构的破坏(精神破坏)。

物质破坏不仅表现在对社会财富的征用,而且表现在对特定区域和社会关系下形成的生产、交换方式的冲击。

搬迁后,移民往往需重新适应新的生产和交换方式,这个过程对一些人可能是十分痛苦的。

精神破坏由于打破了长期形成的社会人文结构,移民不得不努力适应新的人文环境,同时对具有精神文化象征意义的实物(如祖坟、寺庙、风水宝地等)的破坏,对移民的精神信仰是一大冲击。

●风险性

工程移民是一项存在较大风险的工作。

其风险来源有两方面:

一是工程建设本身存在风险,如工程建设不顺利,移民安置也很难成功。

二是移民安置工作存在问题和不足,会留下一系列后遗症,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

●政策性

由于工程移民具有的非自愿性,因此在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所制订的一系列补偿、安置标准,避免由于随意性而造成的连锁反映。

三、移民工作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依据

水库移民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基本和通用法律法规;第二部分为专用或行业法规;第三部分是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专项法律法规。

●基本和通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中规定了土地、矿藏、河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权属问题。

《宪法》中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由个人使用,属集体所有”;并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该法确定了征收土地补偿补助的标准及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

以上两法是水库移民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通用的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还有《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文物保护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专用或行业法律法规

水利水电行业专用法规,最重要的是2006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它是由《土地法》授权,水利水电行业根据本行业特点,在总结历史上移民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

此外,水利水电行业专用法规中主要还有: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联合颁发的国土资发[2001]355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5]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6]24号);

《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川移发〔2007〕23号)

其他现行的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相关的行业法规,如城镇建设、公路、铁路、电信、文物等,只要与移民安置有关的都要参照执行。

●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专项法规

目前只有一项,即国务院1993年6月颁布、并于2001年3月修订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其基本原则与上述法规是一致的。

四、水库移民政策

1、国家水库移民政策总的目标是:

●在工程建设中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移民。

●正确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移民三者的利益关系,依法进行移民搬迁。

●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2、水库移民政策主要分为前期补偿补助政策和后期扶持政策两大部分。

●前期补偿补助政策主要体现为以移民原有财产为基础,以恢复移民原有生活水平为目标,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对移民进行合理的补偿,保证移民搬得出、安得下、能发展。

●后期扶持政策是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实行的一项特殊政策。

这项政策体现了国家对移民负责到底的精神,也体现了移民分享工程效益的原则,为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五、水库移民管理体制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国家对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的是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国家水库移民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了移民工作的主体是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关于水电工程移民管理体制,在国家核准了水电工程项目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任务、资金等,与省政府或省移民主管部门签订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项目法人按照协议和移民计划,将补偿资金拨付省政府或省移民主管部门,由省政府组织各级政府按移民规划确定的方案组织移民搬迁安置。

第二讲移民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水库建设征地移民范围

水库建设征地移民范围根据用地性质分为水库淹没区、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

●水库淹没区

水库淹没区可分为经常淹没区和临时淹没区。

通常以正常蓄水位以下为水库淹没区;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洪水回水、风浪、船行波、冰塞壅水等淹没的地区为临时淹没区,一般通过计算确定。

●水库淹没影响区

水库淹没影响区包括水库淹没区和因水库蓄水而引起的水库影响区。

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区域和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洪水回水、风浪、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临时淹没的地区。

临时淹没区一般通过计算确定。

水库影响区主要包括:

1、因水库蓄水造成库岸地下水位升高而形成土壤沼泽化、盐碱化的浸没区。

2、水库蓄水后由于受风浪冲击及水位涨落影响而发生库岸再造、变形的滑坡、塌岸区。

3、其他影响区。

指水库蓄水后失去生产、生活条件的库边地段、孤岛以及引水式电站下游河道脱水影响地段。

●枢纽工程建设区

包括工程永久占地、施工临时用地两部分。

工程永久占地指枢纽水工建筑物、船闸、发电厂房、开关站、电站生产管理及生活区等占地。

施工临时用地指施工企业、施工公路、渣场、施工单位生活福利设施等临时用地,具体范围按施工布置图确定。

二、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

1、实物指标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基本依据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重要依据

因此,实物指标调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关键,必须认真做好。

2、实物指标调查的内容

●调查对象的分类

(1)农村:

包括从事大农业为主的乡、村、组的农户及城(集)镇郊区的农户。

(2)集镇:

指乡级人民政府驻地和县城以外的建制镇。

(3)城镇:

指县级及其以上政府驻地。

(4)工矿企业:

从事工业生产的各类大中型企业。

(5)专业项目:

一般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如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文物古迹、名胜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水文站、矿产资源、测量永久标志、军事等设施等。

●调查内容

(1)农村调查

1)人口:

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调查以房产与户籍为依据,包括在册人口和不在册的超计划生育的无户籍子女、定向招生毕业后仍需回原籍的学生、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

其他无户籍人员,不作为淹没处理人口统计,若有房产在淹没处理范围内,只登记房产;只有户口,没有房产不予登记。

2)房屋:

房屋调查主要按承重结构分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木结构等。

框架结构:

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浮石、蛀石、陶柱等轻隔墙分户装配而成的住宅。

砖混结构:

砖或石质墙身,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顶;

砖木结构:

砖或石质墙身,木楼板、瓦屋面;

土木结构:

木或土质打垒土质墙身,瓦或草屋面,素土地面。

凡标准低于此类结构的主房,按此类结构计算。

木结构:

主要以木材通过穿榫连接成梁柱,木质墙身,瓦屋面的房屋。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农村房屋面积的计算,除参照《房产测量规范》外,考虑到农村房屋的实际情况一般还做了补充规定。

附属设施如围墙、门楼、水井、晒场、粪池、地窖、玉米楼、沼气及结构简单的鸡鸭禽舍、猪牛羊畜圈、厕所、堆货棚等列为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其中:

不同类别可以用平方米、个、处、立方米、眼作为计量单位。

3)土地调查: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

土地调查即对水库建设征地影响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目的是为了确定需生产安置的移民数量、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土地补偿费。

调查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规定进行。

3)其他调查:

包括零星林木、农村副业设施、坟墓、供水、供电线路等。

(2)城(集)镇调查

城(集)镇调查主要包括城(集)镇淹没线以下面积,居民及机关单位的人口,各类房屋面积,市政基础设施现状数量及标准等。

(3)工矿企业调查

工矿企业规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大、中、小型。

以行业划分可分为采掘业、制造业。

在水库淹没调查工作中,大中型企业及具备以下条件的小型企业,应单独调查。

a.具有单独的帐目,能够同农业及其他生产行业分开核算;

b.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特殊行业,在上述有效证件的基础上,还需有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c.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组织,场所、生产设备和从事工业生产人员;

d.常年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或从事季节生产,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专项设施调查

一般按照各专业行业规定的标准对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文物古迹、名胜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水文站、矿产资源、测量永久标志、军事等设施调查水库淹没的现状、标准和数量。

三、移民安置规划

1、移民安置规划的任务

移民安置规划是对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重建等活动作出的统筹安排。

移民安置规划应确定规划设计的水平年;深入调查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根据确定的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编制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和搬迁安置规划;确定移民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根据各行业要求编制城(集)镇迁建规划以及工矿企业、公路、电力、电信、交通、文物等相应处理方案的规划设计;库底清理规划设计;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估)算。

(1)移民安置规模:

根据实物指标调查的人口和土地数量,经过分析计算,确定需要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的移民数量。

●搬迁安置人口:

指因为房屋被淹或被占需要搬迁建房人口。

主要由下列几种人口组成:

1)居住在居民迁移线以下有常住户口的人口;

2)坍岸、滑坡、孤岛、浸没、喀斯特溶洞、洼地等影响区必须迁移的人口;

3)居民点中剩余在居民迁移线以上的零星住户,因户数过少,受水库淹没影响后,交通难以恢复或居住环境明显恶化,必须搬迁安置的人口;

4)在淹地不淹房的居民中,当水库蓄水后就近无法调补受淹耕地的或失去生活条件的而必须易地安置的人口。

●生产安置人口:

指因为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占需要为其生活来源的人口。

应按库区涉淹村民组受淹没影响的耕地(含园地)或牧区草地、林区林地及移民户的主要收入来源承包的养殖水面或经济林地等土地面积(按标准亩),除以该村民组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或牧地、林地、养殖水面、经济林地等数量计算确定。

(2)环境容量分析

●移民环境容量的内涵

移民环境容量是指一个区域(如移民安置区),在保证自然生态向良性循环演变,并保持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自量的条件下,该区域所能够供养和吸收的移民数量。

环境容量的大小与以下因素有关。

1)本地区幅员面积(决定土地承载力)

2)气候条件(决定光热条件)

3)环境资源条件(决定生活所需要的物资,如水等)

4)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生产效率)

●环境容量与移民安置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对移民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没有在分析环境容量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只偏重淹没线以下实物指标调查和补偿投资的计算,忽视了安置区环境容量的分析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制订,因此一些水库留下了许多遗留问题。

案例1:

浙江新安江水库,移民人数30.6万人,当时未做环境容量分析,主要采取后靠安置,由于浙江省人多地少,移民环境容量不够,造成库区主要县淳安县长期处于贫困状态。

后来将10.2万移民迁至江西省安置,扩大了安置范围,增加了环境容量,才使移民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案例2:

湖北丹江口水库,移民人数38.3万人,由于没有做好环境容量分析和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后环境容量严重不足,留下了很多遗留问题,目前政府正考虑利用南水北调二期工程的实施来解决有关遗留问题。

案例3:

四川二滩电站,库区总移民人数45812人,虽然当时进行了环境容量分析并据此编制了安置规划,但由于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完全按规划的方案进行,部分规划外迁的移民仍然采用就地后靠安置,结果造成安置区环境容量严重不足,不少地方人均耕地只有0.2—0.3亩,严重影响了移民的生存。

后来不得不对已安置移民进行二次安置才使问题得到解决。

通过环境容量分析,为拟订移民安置方案奠定了基础,对移民是采取外迁安置为主还是就地安置为主提供了依据。

(3)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是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重点,是农村移民重建家园、恢复和发展生产的蓝图。

水库淹没城镇移民随城镇迁移,一般都重操旧业,不需做生产安置,只要房屋重建和基础设施配套后,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就可以得到恢复。

但农村移民除需要房屋重建和基础设施配套外,由于土地被淹没,还需要为他们提供必须的土地资源或其他就业门路,因此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就必须对移民的就业方式进行研究并做好生产安置规划。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调查移民安置区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现状及发展前景;根据确定的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编制生产安置规划和搬迁安置规划;分析预测移民安置前后的生活水平;拟定实施与管理计划;计算规划方案的工程量及需要的投资,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并进行规划投资与补偿投资平衡分析。

(4)城(集)镇规划

受建设征地影响的城(集)镇,需要根据其受影响的程度、所处地区变化情况、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况,采取防护、迁建或撤消建制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需要迁建的城(集)镇,就需要进行迁建选址、迁建规划和基础设施设计。

迁建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迁建性详规。

(5)工业企业迁建

受淹没企业的处理设计要根据企业的性质、所在位置、受淹程度、经营状况分别采用迁建和一次性补偿的处理方式。

无论企业是采用迁建还是一次性补偿,首先都要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一次性补偿企业按评估值予以补偿;对于迁建企业,则对不可搬迁部分进行补偿,对可搬迁部分只计算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6)专业项目复(改)建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包括受影响的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文物古迹、名胜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水文站、矿产资源、测量永久标志、军事等设施等。

专业项目复(改)建的内容主要包括:

1)按照受淹对象原有的规模、标准,按照行业规范的要求,研究恢复原有功能必须采取的措施并进行相应设计。

2)受淹专业项目按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所需的投资计入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提高标准,更新设备所需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3)对不具备恢复条件或不需要复建的,给予合理补偿。

(7)库底清理

●库底清理的目的

水库由于淹没了土地、村庄、城镇、医院、粪池、畜圈、垃圾场、坟墓、森林等,由此会产生各种污染物,直接影响水库水体水质。

为了保证枢纽工程和水库运行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保护库周及下游人群健康,为水库综合开发利用创造条件,因此在水库蓄水前必须进行库区清理。

●库底清理的范围

卫生清理范围在居民迁移线以下;建筑物清理范围在居民迁移线以下至死水位以下3米,林木清理在正常蓄水位以下。

●库底清理的要求按照《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计算工程量和投资。

(8)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估)算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估)算的特点

1)补偿投资的特殊性

水库移民工程补偿不等同于传统意义的补偿,不完全是对淹没实物指标一比一的补偿。

水库移民工程补偿也不等同于规划投资,不是规划需要多少就给多少,而必须考虑淹没指标原有的标准、规模。

2)补偿项目的多专业、多学科性

移民迁建涉及到农村土地调整、居民点建设、城集镇迁建、工业企业迁建、专业设施复建、环境保护各个方面,各项目补偿投资计算方法差异很大,属于社会类的损失更不便定量计算。

由于移民迁建项目的多专业、多学科性,决定了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的复杂性和难度。

3)补偿标准的争议性

水电工程的兴建,受淹区要求较高的补偿,但制定补偿标准不仅要考虑库区的利益,而且受以下因素影响:

a.补偿标准制定首先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其次为地区性的政策法规。

b.补偿标准的制定不能脱离现阶段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

同期修建的工程,不同地区因其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补偿标准亦有所不同。

c.补偿标准的制定不能脱离原标准。

d.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尽量达到工程承受的可能与移民满意的协调兼顾。

●移民补偿投资编制的原则

1)以水库淹没影响实物指标为基础,结合移民安置迁建规划设计进行编制。

2)安置农村移民的居民点,集镇、城镇迁建的新址,工业企业迁建和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的补偿投资,应根据规划设计成果,按原规模、原标准(等级)、恢复原功能的补偿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结合迁建、防护以及企业技术改造、转产等原因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所增加的投资,应由有关部门或企业自行承担。

3)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改建的淹没对象,可给予拆卸、运输费和合理补偿。

4)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养殖、航运、旅游、疗养、水上运动以及库周绿化等兴利事业,按照“谁经营、谁出钱”的原则,所需投资由兴办这些产(事)业的部门自己承担。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估)算的主要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补偿投资

占静态投资比重

农村部分补偿投资

城镇迁建补偿投资

集镇迁建补偿投资

专业项目处理补偿投资

环保、水保投资

独立费用

项目建设管理费

综合设计费

其他税费

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

价差预备费

静态总投资

第三讲水库移民安置管理

要做好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工作,首先要搞清楚水库移民安置管理要做什麽,由谁来做,怎样做。

前面我们已经初步讲到了做什麽的问题,下面我们来了解以下由谁来做的问题。

一、水库移民实施管理体制

水库移民工程实施管理,涉及建设项目业主、政府部门、移民和监督管理机构等方面。

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国家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在2006年9月1日实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进一步明确:

国家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二、项目法人参与的内容

●项目核准阶段

1、负责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进。

在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前,首先要根据水库淹没范围和施工区范围,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提出停止工程建设区内基本建设的申请,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2、负责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内容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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