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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实施细则三篇

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实施细则三篇

篇一:

XX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汽车工业发展,满足汽车消费需求,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XX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在特约经商处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所确定的国产汽车,具体品牌由各行自行确定。

所称购车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XX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第六条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并随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限额为:

(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八条贷款银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

贷款银行应在汽车生产厂家推荐基础上,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后指定特约汽车经销商(以下称经销商),并参照总行的合作协议范本内容,与经销商签订开展汽车消费贷款的银企合作协议。

选择经销商的条件按照XX银行贷款条件要求掌握,包括:

(一)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在XX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三)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

(四)能提供XX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

第九条贷款申请。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

4.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5.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如实填写的《XX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

2.与汽车经销商签定购车协议;

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

4.借款人、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的收入及财产证明;

5.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同意为其办理分期偿还购车贷款保证保险书面承诺;

6.已在贷款银行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存款凭证;

7.委托贷款银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当规定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二)法人、借款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具有偿还贷款能力;

2.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3.在贷款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并存入不低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

4.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事业法人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2.经审计的企业的资信文件,包括验资报告、年度信用等级报告、上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还应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3.提供与个人借款中的l、2、5、6、7相同的材料。

第十条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银行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资信情况、材料的真实性、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查。

调查人在《XX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贷款审查人。

(一)个人:

1.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吻合;

2.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3.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4.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当地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不良品行记录。

(二)对法人参照XX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贷款审查及审批

(一)信贷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定,提出贷款数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在《XX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中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决策人员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贷款的材料,对是否贷款进行决策,在《XX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中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贷款银子行受理借款申请15日内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

贷款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与借款人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书》,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与有关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及贷款支用方式

(一)贷款银行与借款有关当事人签妥贷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并将各项应划转的款项作转帐处理后,应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贷款支用方式必须保证购车专用,由贷款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到汽车经销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

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三)经销商在收到收款凭证后,借款人即可在经销商处提车。

第十五条贷款归还

购车借款人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息以等额法或递减法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逐月分期归还。

(一)等额法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还款金额={(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贷款应收利息=上月底贷款额×月利率

每月贷款应收本金=每月等额还款金额一当月贷款应收利息

(二)递减法计算公式

每月平均还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每月还款利息=(本金一累计已偿还本金)×月利率

第十六条贷款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检查,发现风险要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检查结果归档保存。

第四章汽车消费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按照《XX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以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必须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和第三责任险等保险,并注明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贷款银行不得接受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第十八条借款人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应当签订分期偿还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协议,并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九条借款人办理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贷款银行,事先征得信贷部门同意,由会计部门办理一次性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和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汽车消费贷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规模管理,由贷款银行于年末把下一年汽车消费抵押贷款计划报上级行核准,在新增贷款额度中安排专项规模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单设二级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建立借款人不良资信情况登记制度,并随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建立贷款合同档案台帐、贷款资产质量监测台帐、不良贷款台帐、质押物、抵押物权证保管台帐等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纠纷处理与罚则

第二十六条 贷款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末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金加收利息,对末按期支付的贷款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付款还款保证保险的,贷款银行应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三)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

(六)影响贷款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贷款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行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贷款银行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暂停办理直至取消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资格(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的处罚:

(一)贷款银行在贷款执行过程中违反利率政策和加息标准的;

(二)超比例和超计划发放贷款的;

(三)违反规定末向借款人公布经营的种类、期限、利率以及贷款条件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XX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二: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行为,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出租车更新贷款。

第二章产品概述

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因购买家庭用轿车(7座及7座以下),并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根据操作流程不同,分为普通车贷和直客车贷两种,其中普通车贷是指借款人凭订车协议向本行申请贷款,经批准同意后,先办理车辆的落户、上牌、抵押、保险等手续,本行再发放贷款的业务;直客车贷是指有购车意向的借款人在订车之前向本行提出贷款申请,经批准同意并放款后,再购车,并办理车辆落户、上牌、抵押、保险等手续。

第四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主要适用于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

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3年,其中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60岁,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3岁。

第六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车辆购买车或评估价的30%,进口车首付款比例最低40%。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

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按季(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款法,其中按季(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款法仅适用于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第九条本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担保方式为借款人所购车辆抵押,也可采用本行认可的其他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人担保,或信用方式。

第三章合作商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条与本行合作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合作商可以是专业担保机构或汽车经销商等。

合作商的受理及调查由分支机构负责。

合作商已在本行审核准入的专业担保机构名录内的,向本行申请合作按揭贷款额度时,无需再次提供资料;其他合作商提出合作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参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客户经理对合作商的调查内容参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签署调查意见,交部门经理与行长签字后,与相关资料一同报授信审批部。

第十三条授信审批部审查人员对提交的合作商资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出具书面批复。

第十四条经审批同意的合作项目,由分支机构与合作商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合作协议书》中应当约定,如借款人出现借款合同项下违约事件,合作商或其他担保人同意由本行有权任意选择行使抵押权、要求合作商或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行使保证金质权中的一种或几种实现债权,以上受偿方式的顺序由本行决定,合作商或其他担保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应在签订合作协议后30日内完成资料归档。

具体操作按本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由分支机构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填写《商业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三、结(离)婚证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四、普通车贷提供订金收据、订单(协议)复印件,直客车贷提供购车承诺(意向)或订金收据、订单(协议)复印件;

五、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近6个月银行对账单,私企业主提供营业执照、个人主要账户近6个月银行对账单或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完税证明;

六、在本市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在本市无房产、但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提供3年以上(含3年)在本市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客户经理对借款人主要调查内容参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八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填写《个人汽车贷款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章)后,报授信审批部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授信审批部审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个人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权限审批或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经审批同意的普通车贷,由分支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及财产/权利共有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并办理抵、质押登记或保证,以及公证、保险等手续;直客车贷则由分支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及财产/权利共有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并办理保证以及公证手续。

上述各项法律文书,均要求借款人、担保人、财产/权利共有人当面签订,无法当面签订的,须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当面签订。

第二十一条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贷款期间内,必须办理所购车辆的保险,应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

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本行。

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应督促借款人按此要求及时办理保险及续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将完整的贷款资料报授信审批部,审发人员对放款资料的齐全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三条授信审批部核准通过后,普通车贷,由分支机构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并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指定账户。

直客车贷,由分支机构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后,本行客户经理或委托合作商,与借款人一同到汽车经销商处刷卡购车,并留存刷卡小票和购车发票。

放款后,在本行与合作商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车辆抵押、保险手续。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30日内完成资料归档。

具体操作按本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由客户经理受理并批准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相关凭证整理归档。

提前还款时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若合同约定需收取违约金的,则须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变更还款账号,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变更还款账号申请审批表》,由客户经理受理并批准同意后,办理还款账号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相关凭证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调整贷款期限,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调整期限申请审批表》,由客户经理受理、调查后报授信审批部审批,审批通过的,与借款人签订《个人贷款期限调整协议书》,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相关凭证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违约事项及处理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分支机构应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二、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一担保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本行指出仍不改正的,或担保能力明显减弱、丧失的,分支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借款人不提供的,可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三、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罚息利率标准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四、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从违约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罚息利率标准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五、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应按月检查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对出现拖欠本息行为的贷款,要重点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变化情况、抵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等。

具体参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抵(质)押物价值下降到可能危及本行贷款安全时,应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追加提供其他本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以保证全部抵(质)押物现值乘以最高抵押率(质押率)后仍大于或等于剩余贷款本金。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须定期对个人贷款进行风险分类,正常类贷款和关注类贷款可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须采取全面检查。

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对违约贷款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上门走访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提出催收贷款或依法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报总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逾期超过3个月,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已发现重大风险的贷款,应当及时采取诉讼清收方式,实施资产保全。

拟采取诉讼清收的贷款应移交资产保全部进行专业管理,分支机构协助法律合规部准备诉讼材料、递交起诉书、参加庭审,与法院沟通等具体操作。

拟采取法律途径催收的,应向法律合规部提交以下材料:

1、诉讼仲裁申请报告

2、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

3、合同、借据、催收函法律文件复印件

4、贷款账户详细信息

5、法律合规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拟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不良贷款,客户经理须在催收台账下建立移送起诉或仲裁不良贷款清收台账,及时记录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查询打印贷款结清凭证,凭以向授信审批部申请撤押。

授信审批部查询系统确认借款余额为零,并与贷款结清凭证核对一致后,在贷款结清凭证上签字,分支机构客户经理签字的贷款结清凭证,在抵押登记注销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上加盖信贷专用章,办理抵押权证出库手续,协助客户办理撤押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总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

XX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管理和操作,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贷款,是指经授权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XX银行经办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业务。

按贷款对象分,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按贷款汽车用途分,包括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商用车贷款的操作办法执行。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三条 办理汽车贷款业务的经办行由一级分行授权,并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责任落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汽车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汽车贷款业务。

第五条 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实行不同的操作流程。

个人汽车贷款采取岗位分离与部门分离相结合的操作方法。

授权范围内的自用车贷款实行岗位分离(或部门分离),授权范围内的商用车贷款实行部门分离;超授权的个人汽车贷款实行部门分离。

经销商汽车贷款按照法人客户一般信贷业务流程操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操作方法。

开办XX银行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汽车厂商的准入、有关协议文本的确定、解释、入网经销商名单的确认权限集中在总行。

对入网的经销商在完成评级、授信后,二级分行可转授权经办行直接出票,并给予经办行与汽车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相适应的单笔业务审批权限。

机构汽车贷款按照一般固定资产贷款相关流程操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操作方法。

第六条 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 经办行在个人资信评级系统建立之前,需通过《个人信用评分表》(附件)的赋分标准,测算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的信用评分分值。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一节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经办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境内长期居住证明;

(三)有固定和详细住址;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经办行开立个人账户,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七)能提供经办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八)愿意接受经办行信贷、结算监督;

(九)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应在当地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指定一名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当地居民为联系人;

(十)符合资信评级条件和经办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其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不得超过55%。

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公式中所称收入为申请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

可将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但应征得申请人配偶的同意并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

第十一条 贷款所购用于商业经营的货、客运车必须能够取得合法经营许可或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营运协议);贷款所购二手车车龄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经办行、借款人、保险人和担保人(自然人)应在同一地区(地级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抵押车辆须在经办行所在地的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上牌及抵押登记手续,不得异地办理。

有本地房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可视为同城的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二节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

个人汽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下同)最长不超过5年。

其中商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手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二手车车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XX银行人民币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

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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