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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一考通

简述一项有效“发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3.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即发价人与被发价人之间就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允承担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述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发价在送达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使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

发价即使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与之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

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即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其发价,从而使发价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生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如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发价不得撤销:

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经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发价的撤回和撤销时两个不同的概念。

发价的撤回应该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前,由于这时发价尚未生效,所以撤回的条件比较宽松。

发价的撤销系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后,由于此时发价已经生效,所以撤销的条件比较严格,即时间要求更紧,且有些情况下不得撤销

简述根本违反合同及其引发的法律后果?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对于根本违反合同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和采取其他补救办法

简述减损义务的含义及其理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的义务,“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耗赔偿中扣除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此种义务简称“减损义务”。

这是从公益着眼所做的规定,很有必要。

应该说,减轻可以减轻的损害,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并不是没有责任;倘使因为反正可以要求,变听任损害的扩大,那显然是不应该的

简述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宣告合同无效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自始无效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也就解除了,任何一方都完全不承担义务,好像没有订合同一样,但被宣告无效的合同毕竟生效过,卖方可能提供过货物,买方也可能支付过货款,在宣告合同无效后,货物、价款应分别归还。

买方一般须按实际收到货物原装归还,卖方归还价款,应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利息。

由于违反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买方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情况及例外?

买方承担保全货物的义务有两种情况:

买方打算退货,即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根据规定把货物退回,这时他有义务保全货物;买方代表卖方收取货物,即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但这有两个例外:

假如买方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须承担不合理的费用,那么他就可以不收取货物;如果卖方或授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那么买方也就可以不收取货物,倘使买方代表卖方收取货物,买方便有义务保全货物

简述合同关系的消灭的几种情况?

合同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合同的订立而发生,随着合同的终止而消灭。

合同关系的消灭的情况有:

合同已按照约定条件得到履行;由于障碍(不可抗力)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和终止;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规定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简述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特征?

1.他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法律化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干预,通常表现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机关与进出口商之间的一种纵向的管理关系,属于公法的范畴,具有强制性2.它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和执行国内立法、缔结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进行3.他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和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

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种。

一.实质要件,所谓实质要件即按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包括发价和接受两个过程:

1.关于发价。

发价的含义,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价的构成,(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发价的效力,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发价人即受其发价的约束;)发价的撤回和撤销2.关于接受。

接受的含义,接受是被发价人做出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接受的效力,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表明发价人与被发价人之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逾期的接受,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为逾期的接受,一般情况下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情况;接受的撤回;二.形式要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我国对该条作了保留。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

积极方面包括: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2.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属于《公约》适用范围3.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立购货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公约》适用于这种合同4.《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方与卖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消极方面包括:

1.《公约》不适用于下列6种销售: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劵、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2.《公约》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以及咨询服务合同3.《公约》与下列事项无关: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4.《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5.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场所是缔约国,他们也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完全尊重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已做出的保留

试述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信用证可能涉及的关系人很多,其中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和受益人是最基本的三个当事人。

除基本当事人外,信用证通常还需要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偿付行等参与人的配合和协作。

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人,即买卖合同的买方;开证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受益人,一般是出口人,也就是买卖合同的卖方;通知行,一般是设立在出口人所在地的开证行的代理行;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付款行,是开证行指定担任信用证项下付款或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请求对信用证予以保证兑付的银行;偿付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或授权,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清偿垫款的银行2.这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

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双方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的法律关系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什么关系,只是在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到了受益人,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之后,才确立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依据就是信用证;开证银行和通知行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其责任仅限于通知信用证和证明它的真实性,通知行除应及时、准确地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外,还应向受益人保证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关系,不是以开证行的代理人身份而是以独立的“本人”身份对受益人负责;除非是限制议付信用证,一般的公开议付信用证的议付银行与开证银行之间本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是议付银行自行承担风险议购受益人签发的跟单汇票,然后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开证行行使索偿权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定义?

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一成员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哪些特征?

1.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与不可储存性2.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3.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4.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简述GATS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GATS规定,对于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统一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该条明确列举了一成员不得在其境内或某一地区维持或采取的六项措施,除非有关措施已在承诺表中列明。

这些措施是:

1.限制服务者提供的数量2.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3.限制服务业务的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4.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自然人的总数量5.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形式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6.以限制外国股权的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除此之外,一成员在市场准入方面实施的其他限制性措施,只要不是歧视性的,则不为GATS所禁止。

简述GATS的国民待遇与GATS的最惠国待遇的区别?

GATS的国民待遇是一项具体承诺义务成员方对该项义务的承担是有条件的;而GATS的最惠国待遇则属一项一般义务,是每一成员都必须承担的

简述乌拉圭回合后服务贸易谈判中成员方之间的共识?

1.发达和发展中成员均认为谈判应实现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阻碍服务贸易发展的各种限制性壁垒,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领域的多边规则并促进其更加有效的实施。

世贸组织成员基本同意服务部门的范围应是广泛和全面的,所有服务部门和所有服务提供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均应在新一轮谈判中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对任何服务部门和任何服务提供方式均不应做任何预先的排除2.关于协议规则,世贸组织成员均同意不久GATS本身重开谈判,而应继续协议既定的有关补贴、保障措施和政府采购规则的谈判。

发展中成员特别强调尽快制定有关保证措施和补贴的规则的重要性

简述乌拉圭回合后服务贸易谈判中成员方之间的分歧?

1.谈判的方式。

印度、巴西等一些发展中成员比较坚持采用传统的“标价/出价”方式。

其他成员认为在条件具备时也可以考虑“同意承诺”的方式2.新谈判的出发点,发展中成员,如阿根廷、哥伦比亚等成员认为谈判应以成员现有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为基础,但美国等少数发达成员则提出以成员现行的服务贸易体制为起点,成员超出减让表承诺水平的自主自由化措施在谈判开始时就予以约束,作为谈判基础的一部分

简述我国发展服务贸易应当遵循的两项原则?

1.有条件开放市场原则。

有条件是指中国在对外国服务部门和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以我国与他国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而承诺的具体义务为条件2.互惠对等原则。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六条规定,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与对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试述GATS法律体系?

GATS的法律体系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和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四个部分所构成。

1.GATS的正文包括前言及6个部分共29个条款。

第一部分为协定的适用范围和服务贸易的定义。

第二部分为“一般义务和纪律”,这些内容构成协定的核心部分。

第三部分为“具体承诺”,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

第四部分为“逐步自由化”,包括具体承诺的谈判、具体承诺减让表和减让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为“机构条款”,主要规定了磋商、争端解决和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为“最后条款”,规定了成员方可拒绝给予协定项下利益的若干情况,对协议中的关键词语下了定义。

2.GATS的附件是协定的组成部分。

这些附件是处理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方式的特殊问题的专门规定。

3.成员方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

承诺表包括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两部分,其他应列明的内容:

(部门或分部门;服务提供方式;市场准入条件;国民待遇条件;附加承诺)4.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

具体包括如下各项:

关于GATS机构安排的决议,关于GATS若干争端解决程序的决议,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议,关于自然人流动谈判的决议,关于金融服务的决议,关于海运服务的决议,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决议,关于专业服务的决议,关于加入政府采购的协议,关于实施和审议《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决议,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等。

试述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立法现状?

1.关于基本原则和待遇标准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对国际服务贸易作了规定,确立了我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循的两项原则:

(有条件开放市场原则;互惠对等原则)2.关于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

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一规定一方面肯定了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使我国服务市场开放的一种主要形式,另一方面指出了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经营应遵守外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

关于市场准入问题,主要由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做出规定,具体规定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

此外我国已公布并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也对外资准入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则列明了各部门(包括服务部门)的开放程度。

《对外贸易法》并对制定、调整和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作了规定。

试述中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

1.承诺的部门和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是按照WTO服务贸易理事会评审认可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所列的11个服务部门及其顺序作出承诺的。

但我国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所列的11个大类仅承诺了9个大类:

第1类:

商业服务;第2类:

通信服务;第3类: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第4类:

销售服务;第5类:

教育服务;第6类:

环境服务;第7类:

金融服务;第9类:

旅游及与旅游相关的服务;第11类:

运输服务。

第8类健康与社会服务和第10类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我国尚未做出承诺。

对于我国做出承诺的上述各部门,我国对在服务提供方式、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所提供的条件和做出的限制都做出了具体承诺。

2.水平承诺。

水平承诺是指承诺表中列明对外开放的所有部门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两个方面对外资开放的程度。

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既可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方式设立企业,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赢利性活动,除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部门外。

以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的,仅承诺与如下各类自然人的入境为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

(对于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WTO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的调任人员临时调动,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对于受雇于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WTO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对于不在中国境内常驻、不从在中国境内的来源获得报酬,从事与代表一服务提供者有关活动服务销售人员,允许其入境期限为90天)

简述技术转让的定义与内容?

“技术转让”的定义是:

旨在产品生产、工艺使用或服务提供而进行的系统知识的转让,这不是延伸至仅仅是货物销售和出租的交易。

技术转让的内容具体包括:

1.各种形式的工业产权的转让、出售和使用许可,但不包括单纯的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名称的转让与使用许可2.以可行性研究、计划、图表、模型、说明、手册、公式、基本或详细工程设计、培训方案和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和管理人员服务以及人员培训等方式,提供专有技术和技术知识3.提供工厂和设备的安装、操作和运用以及交钥匙项目所需要的技术知识4.对于将要或已经购买、租赁或依其他方式获得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或原材料,提供取得、安装和使用所需的技术知识5.提供工业和技术合作安排的技术内容。

可见,技术贸易是某些知识的有偿转移与传授,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包括制造技术、工艺规程、咨询、服务与管理经验等等

简述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从广义上说是技术知识和经验,从狭义上说主要是特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

一些非专利且已公开的普通作为系统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往往也会成为国际技术贸易标的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通常表现为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技术许可往往涉及该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标记的使用,因而实践中,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内容也可能包括商标的许可。

除了专利权、商标权外,知识产权领域内还包括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权利对象为作品。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认保护对象包括著作权,但国际范围内的版权贸易一般不被纳入国际技术贸易范畴。

但是,计算机软件是一种例外。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总称,它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特殊作品

简述国际技术贸易法律框架中的国内法?

就一国而言,国家对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调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技术输入的管理与管制;二是对技术输出的管理和管制,而发达国家则较侧重于技术出口的管制。

1.技术引进的国内法律管制2.技术输出的国内法律管制3.其他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国内法律规范

简述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1.世界经济一体化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加快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扩大、标准提高、具体措施完善3.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领域得到普遍承认、贯彻和改善4.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确认并不断强化5.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以及有关的国际争端的解决6.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与保障公共健康的关系

简述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统一管理原则。

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2.符合国家政策原则。

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3.自由进出口和例外管制相结合原则。

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述国家限制进口的技术?

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的2.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3.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4.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简述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

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出口的2.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3.输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出口的。

国家对属于限制户口的技术,同样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试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

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

(与《伯尔尼公约》及《罗马公约》的关系;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提供著作权保护;对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以及录音制品提供出租权保护;作品保护期限不得短于作者死亡后或授权发表后第50年底;限定对著作权予以限制和豁免,规定对著作权的限制应限于一定特殊情况,并且均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至少包括录制权、复制权、播放权)2.商标权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

(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权的内容和限制;对商标使用的要求)3.地理标记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

(地理标记的定义和保护水平;将酒类中的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记作为地理标记保护的重点;规定在先善意使用、通常用语、善意注册、行使名称权、原产国不予保护或已停止保护可以作为对地理标记提供保护措施之例外)4.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

(保护条件和范围。

协定要求各成员应当对独立设计并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保护方式和保护标准。

协定允许成员采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专利权法或著作权法来履行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这一义务。

该权利保护期限至少10年)5.专利权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

(保护范围。

协定规定,专利权保护应使用于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权利的内容和限制;保护标准。

协定所提供的专利权保护措施还包括:

对于任何一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失效的决定,都应为当事人提供请求司法复审的机会。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

就专利方法的保护,特别规定了被诉侵权的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

(保护范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除应有的复制权外,还应享有进口权、销售权;保护期限。

有两种计算方式:

一是自注册申请之日起或自该布图设计在世界上任何地方进行首次商业性使用之日起10年,二是自该布图设计完成之日起15年)7.未公开信息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

(未公开信息应具备的条件。

受保护的未公开信息必须是合法地处于权利人控制下的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信息:

保密性,价值性,合法支配该信息的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的权利;对药品或农用化学产品的未公开配方或数据的特殊规定)

简述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其体系?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重要特征?

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法规,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做出特别规定,以与内国投资相区别;有些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示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与外资由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3.由于8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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