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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作协议书标准版

股东合作协议书

股东合作协议书

股东一:

身份证号:

股东二:

身份证号:

股东双方就加盟深圳骏富酒业有限公司投资开设酒庄(以下简称“酒庄”)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立的酒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

1、酒庄名称:

酒庄

2、地址:

3、营业执照号码:

4、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酒庄由股东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总投资金额拾万仟佰拾元整(¥)。

(1)股东一出资元(大写:

),占酒庄股份%;

(2)股东二出资元(大写:

),占酒庄股份%;(3)欠款元(大写:

),详细欠款见相关欠款明细表,欠款由股东双方共同偿还;

(4)启动资金主要用于酒庄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进货、开业等,如有剩余作为酒庄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流动资金作为酒庄日常运营备用金,暂拟定元。

(6)在酒庄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股东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

账号:

),酒庄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酒庄账户。

(7)股东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应支付的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8)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酒庄管理及职能分工

1、酒庄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二年。

2、担任酒庄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酒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酒庄设立登记手续,作为代表与深圳骏富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协议;

(2)根据酒庄运营需要招聘员工

(财务会计人员须由股东双方共同聘任或授权);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酒庄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财务审批权限为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股东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样酒及自用酒审批权限(涉及酒庄业务用酒,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审批,若当月样酒超过深圳骏富酒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样酒额度,由股东双方共同协商,选取酒庄其他酒品作为样酒补充,样酒额度由股东双方协商决定。

如果酒庄股东申请自用酒,则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审批,股东购买自用酒按统一折扣折。

酒庄财务人员每月必须统计样酒和自用酒报表,交股东双方审核备案。

)(5)负责与深圳骏富酒业有限公司对接以及酒庄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担任酒庄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酒庄财务;

(3)监督酒庄样酒使用情况和自用酒购买情况;(4)监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执行酒庄职务的行为;(5)酒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重大事项处理

酒庄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股东双方达成一致决议方可进行:

(1)拟由酒庄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酒庄的经营方针和进货计划;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股东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酒庄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

5、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股东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酒庄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酒庄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酒庄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股东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酒庄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酒庄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股东双方共同聘任或授权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

酒庄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股东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及资金补充

1、利润和亏损,股东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保证酒庄流动备用资金元,以及预留营业额50%进行还债的前提下,按季度进行分红,即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2)累计亏损达到原资本金的30%,股东双方应在专卖店财务人员递交当月(累计亏损达到原资本金30%月份)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按股东双方占股比例补充到位;

(3)若流动备用金不够酒庄运营或进货时,股东双方应按占股比例3天内补充到位。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

酒庄成立起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自第年起,经另外两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酒庄现有股东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如想退股,须先清偿其对酒庄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酒庄借款、该股东行为使酒庄遭受损失而须向酒庄赔偿等)且征得另外两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酒庄成立后,股东如需退股,征得另外两方股东书面同意后,按照

(现有库存以采购价计算+固定资产*%)*占股比例进行结算。

若酒庄备用金不够支付,则另外两方股东协商出资结算或者酒庄继

续经营,暂停分红,待酒庄资金足够支付退股资金后进行结算。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酒庄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

若酒庄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四方入股的,第四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酒庄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酒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酒庄被依法宣告破产;(4)、股东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股东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股东双方须在酒庄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酒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日内补足,由此造成酒庄未能如期成立或给酒庄造成损失的,须向酒庄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酒庄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酒庄

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股东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股东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酒庄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酒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协议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4、本协议一式贰份,股东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股东一:

股东二:

签章:

签章:

签订时间:

2012年月日签订地点:

股东合作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乙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丙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丁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_________。

第五条甲乙丙丁四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

____乙方:

丙方:

____丁方: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_________。

第八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____乙方(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

_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_

丙方(签字):

_________丁方(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_

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住址:

乙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丙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

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

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

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丙方:

_________。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_________。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

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

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

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

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有关公司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

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

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

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

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

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

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

(二)、

(三)、

(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监事

第五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五十八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七条公司因前条第

(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

(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

(三)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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