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力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那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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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力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那么
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布、公平、公正,增进云南电力市场的稳固、开放、竞争、和谐进展,依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大体规那么(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以下简称“大体规那么”),《云南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云发〔2016〕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形制订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云南省内的电力直接交易(含跨境电力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约电量转让交易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若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效劳提供者和电网企业(在政府授权的情形下)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以年、月等日以上周期的电力交易。
现时期,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日交易是对云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的补充,纳入中长期交易治理。
省内优先发电打算电量和云南省政府与其他省(区、市)政府签定的协议电量(以下称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电量)为优先发电量,现时期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定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围,其全数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实施细那么相关规定。
辅助效劳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围,执行本实施细那么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那么,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钱、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与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省级电力治理部门依照职能依法履行云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其中电力交易机构指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包括云南省内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效劳提供者称为市场主体。
条件成熟的境外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可参照本实施细那么参与交易。
各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参与市场交易应符合云南电力市场交易相关规定,并对交易申报数据准确性、交易成交及结算结果负责。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实施细那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定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取得公平的输电效劳和电网接入效劳;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效劳;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取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效劳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实施细那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定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效劳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取得公平的输配电效劳和电网接入效劳,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取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效劳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峻供不该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各级电力治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治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治理;
(六)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还需参照电网企业要求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独立辅助效劳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那么参与辅助效劳交易,签定和履行辅助效劳合同;
(二)取得公平的输电效劳和电网接入效劳;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效劳;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取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效劳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平平稳固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效劳和电网接入效劳;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保护和治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效劳;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预测并确信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依照省级电力治理部门确信的优先发电打算(含框架协议内的跨省跨区电量)与省内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签定并执行购售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和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效劳,签定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依照政府授权参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二)拟订相应电力交易实施方法(依如实施细那么组织开展市场交易的具体方法);
(三)编制交易打算;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治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数电量电费、辅助效劳费及输电效劳费等)及相关效劳;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形;
(七)建设、运营和保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省级电力治理部门对本实施细那么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成立市场主体信誉评判体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平安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稳,确保电网平安;
(三)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平安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调度机构自身缘故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误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三条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经政府授权的电网企业和独立辅助效劳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誉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四条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知足国家并网发电相关平安规定、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助、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4.与云南电网并网运行的境外发电企业准入不需知足上述3条,但须取得电力调度机构并网调度意见,并按要求履行发电企业相关义务,方可进入云南电力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品级电力用户,鼓舞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志愿进入市场;
2.符合国家和云南省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掉队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3.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助和系统备用费;
4.符合电网接入标准,知足电网平安技术要求。
(三)售电企业的准入条件依照《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云电改办〔20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独立辅助效劳提供者的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效劳能力的独立辅助效劳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事后,方可参与;
(二)鼓舞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第十六条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治理细那么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另行编制,省级电力治理部门负责审定发布。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治理方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和《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履行注册、许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
志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那么上全数电量进入市场,其电价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目录电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保底供电效劳。
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能够在任何交易机构注册,注册后能够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易。
许诺省外电力市场主体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参与电力交易,执行本实施细那么;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需重复注册。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依照市场主体注册情形和参与交易的省外市场主体情形,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誉云南”网站和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撤销注册,应当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的规定,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申请;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撤销注册。
对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知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进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核实予以撤销注册。
被撤销注册的市场主体,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对其有关注册信息和交易数据予以备份,至少保留3年。
市场主体可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数据查询申请,经审核通事后取得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又志愿退出市场的或被强制退出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向社会公示,原那么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由保底供电企业负责供电。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志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和本实施细那么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再也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四章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条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含跨境电量交易,下同)、跨省跨区电量交易、合约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效劳(交易)机制等。
具有条件时可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舞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
跨省跨区电量交易按以下方式执行:
政府间框架协议内电量依照优先发电合同执行;框架协议外跨省跨区送电以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组织交易。
合约电量转让交易要紧包括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的优先发电合同电量、直接交易电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等合约电量的转让交易。
发电企业之间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能够签定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缘故无法履行双边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平安校核通事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份或全数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电力中长期交易要紧依照年度、月度和日开展。
有特殊需求时,也能够依照其他周期开展交易,必要时还可开展临时交易。
第二十二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平安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平安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平安校核后,确信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效劳)与成交价钱等;鼓舞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钱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伙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同意该要约的申请,经平安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二十三条具有直接交易资格并经省级电力治理部门认定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能够参与框架协议外跨省跨区电量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能够委托售电企业代理参与框架协议外跨省跨区电量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能够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等参与框架协议外跨省跨区电量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第二十四条为优先吸纳清洁能源,市场化交易组织中,原那么上应由清洁能源电厂优先成交。
第二十五条拥有优先发电合同电量、直接交易电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等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电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能够参与合约转让交易。
直接交易电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火电机组保障电网平安优先发电电量不得转让。
第五章价钱机制
第二十六条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钱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与;省内优先发电打算电量和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电量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
第二十七条电力中长期交易中输配电价、基金及附加、交叉补助等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跨省跨区输电价钱依照价钱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双边交易价钱依照两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依照两边申报价钱确信;挂牌交易价钱以挂牌价钱结算。
集中竞价采纳价差定价的方式撮合成交;
价差=购电申报价(上网侧)-售电申报价
售电成交价=售电申报价+价差×
购电成交价=购电申报价-价差×
其中,
、
为价差分派比例,0≤
≤1,0≤
≤1,
+
≤1。
、
具体在《云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购电成交价和售电成交价之间的剩余价差收益纳入结算平稳机制。
按价差从大到小的顺序确信成交对象、成交电量、成交价钱,价差为负不能成交。
价差相同时,按以下原那么成交:
一个售电主体(售电主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厂,下同)与多个购电主体(购电主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下同)价差相同,当售电主体申报电量大于(或等于)购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按购电主体申报电量成交;当售电主体申报电量小于购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购电主体依照申报电量比例分派售电主体申报电量。
一个购电主体与多个售电主体价差相同,当购电主体申报电量大于(或等于)售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按售电主体申报电量成交;当购电主体申报电量小于售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售电主体依照申报电量比例分派购电主体申报电量。
多个购电主体与多个售电主体价差相同,当售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大于(或等于)购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售电主体按申报电量比例分派购电主体申报电量;当购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大于售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购电主体按申报电量比例分派售电主体申报电量。
第二十九条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送电电量、送出价钱由送受两省(区、市)政府协商确信。
框架协议外跨省跨区送出价钱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形成。
跨省跨区电量交易的送出价钱和相应的输电价钱(费用)、输电损耗组成受电落地价钱。
输电损耗在输电价钱中已明确包括的,再也不单独或另外收取;跨省跨区电量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依如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
第三十条合约转让交易价钱为合约电量的出让或买入价钱,不阻碍出让方原有合约的价钱和结算。
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和跨省跨区合同电量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
跨省跨区合同电量转让应当按潮流实际情形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第三十一条双边协商交易原那么上不进行限价。
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增量挂牌交易除外)中,为幸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依照市场实际供求关系设定申报价钱上下限,具体限价数值依照市场供求情形在《年度实施方案》中进行明确;增量挂牌交易不设限价。
第六章交易组织
第一节交易时序安排
第三十二条每一年年末组织开展年度交易,遵循以下顺序:
(一)预测省内优先购电量。
省内优先购电量包括省内优先购电用户用电量和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但未进入市场参与交易的用户用电量。
(二)确信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电量。
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政府间签定的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送电量安排优先发电打算。
(三)确信电厂优先发电打算。
依照省内优先购电量和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电量规模,省级电力治理部门结合电网平安、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电厂优先发电打算,保障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发电。
(四)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包括省内年度双边交易和跨省跨区年度双边交易。
(五)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年度双边交易终止后,应依照经平安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打算、年度双边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第一开展月度双边交易,第二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交易,下同)。
第三十四条在落实国家指令性打算和政府间协议送电的前提下,年度、月度交易时,优先开展省内交易,保障省内电力电量平稳,丰裕发电能力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在电力供给紧张的情形下,关于已签定的合同可予以执行或协商合同的另一方回购。
第三十五条日前电量交易在工作日开市,市场生意两边进行第二天发用电量申报交易(节假日在前一个工作日进行申报交易)。
第三十六条合约转让交易原那么上在合约电量执行后以月度为周期开展,依照市场需要也可在交易执行中开展,解决市场主体的合约执行误差。
第二节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定
第三十七条依照确信的省内优先发电打算电量,在每一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定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购售电合同。
第三十八条依照确信的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优先发电电量(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购售电合同电量),电网企业和相关发电企业在每一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定购售电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打算、送受电曲线、交易价钱等,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打算,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三十九条电网企业和有关发电企业应于每一年12月25日前签定上述优先发电购售电合同,并报送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第三节年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条每一年12月初,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送能力情形;
(二)次年可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跨省跨区可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各电厂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一条年度双边交易要紧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
第四十二条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别离形成年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前,通过交易平台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意向协议。
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当提供月度分解电量和价钱。
为减少市场主体年度双边因预测误差、政策调整等缘故致使不能完成的合约电量,提高购售电两边年度双边合同履约率,发电企业之间和电力用户之间能够签定电量互保协议。
第四十三条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后第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平安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第四十四条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平安校核结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年度双边交易初始成交结果。
市场主体对初始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说明。
超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心见。
初始成交结果确认后,由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成交信息,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签定书面合同报送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具有签定电子合同条件时,应签定电子合同,再也不签定书面合同。
交易两边签定年度交易双边合同时,不得自行更改经调度机构平安校核后形成的初始成交结果。
第四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在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前,依照电网实际运行情形,对电厂年度双边合同的次月电量进行平安复核,并以月度平安复核后的电量作为最终成交结果。
第四节月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六条每一个月中上旬,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送能力情形;
(二)次月可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跨省跨区可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各电厂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七条月度双边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那么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月度双边交易要紧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
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别离形成月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月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的意向协议,而且在月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交易平台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意向协议(包括互保协议)。
第四十九条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闭市后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平安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十条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平安校核结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月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说明。
超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心见。
第五节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一条每一个月中下旬,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集中竞价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送能力情形;
(二)次月集中竞价可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可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各电厂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二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要紧开展省内直接交易和跨省跨区交易。
每类集中竞价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那么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
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五十四条报价终止后,交易平台考虑平安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平安校核,返回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形成最终交易结果。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平安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平安校核说明。
第五十五条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各类月度交易终止后,应当依照经平安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并于每一个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第六节日前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六条日前集中竞价交易在工作日开市,开展省内电量交易。
第五十七条知足日计量要求的市场化用户志愿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日前电量交易资格申请,核实通过方可参与。
售电企业只能代理有日前电量交易资格的用户参与日前电量交易。
第五十八条开市前,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第二天各电厂可发电量上限。
日前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第二天发用电量、电价(节假日在前一个工作日进行申报交易)。
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电力用户第二天用电需求超出日前电量交易申报基准值的部份,方可参与日前电量交易。
用户日前电量申报基准值=[用户月度交易总成交电量(含年度合同分月电量)-月度交易累计完成电量]/本月剩余天数。
第五十九条报价终止后,交易平台考虑平安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当日12时前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当日17时前完成平安校核,返回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形成最终交易结果。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平安校核结果后,当日18时前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平安校核说明。
第七节月度合约转让交易
第六十条月度合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