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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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2004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四条职工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本市且不在本市就业的或出境居住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取得受益权的。

依照前款第

(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支取现金,同时注销公积金帐户;依照前款第

(一)、(五)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身份证原件外,需按下列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一)职工进行住房消费的:

1、购买商品房和房改房的,需提供正规、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附复印件)和首期付款单据原件(附复印件);购买二手房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交易契税单据原件(附复印件)。

2、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或乡镇城建办同意的批恢复件(附复印件)。

3、大修具有所有权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自住住房产权证和衡宇安全鉴定部门或衡宇质量检查部门的鉴定材料原件(附复印件)。

(二)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原件(附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附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附复印件)。

(四)非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供外地就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附复印件);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供在外地向政府有关部门缴交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证明(附复印件)。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居住的,需提供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所去国使、领馆签发的移民签证及户口注销证明(附复印件)。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在借款合同期内提供借款合同和月还款单。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取得受益权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附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附复印件)。

(八)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其配偶的身份证。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劳动教养或刑罚两年以上的,其代理人应提供司法部门的裁决书、裁定书(附复印件)。

(十)用于支付房租的,应提供《衡宇租赁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或收据原件(附复印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提取:

(一)虽有购房行为,尚未取得合法有效合同或合同的买方栏中没有姓名的;

(二)未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行为;(三)翻建、大修衡宇的产权不是本人和配偶的;(四)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住房的;(五)超期1年以上未缴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缓缴和封存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提取程序第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提取程序办理:

(一)按照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由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二)单位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芜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三)职工本人携全数材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中心在3日内作出是不是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本人;(四)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到开户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九条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公积金提取的手续,委托他人(含委托所在单位)代办的,需出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提取授权书”并在《芜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和身份证的号码。

第十条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办理提取,在《芜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填写单位名称和账号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账号和个人账号交受托银行核实后,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第四章提取额度、期限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为100元的整倍数。

第十二条只能提取购、建、大修合同或协议签定之前或付款单据开票日期之前(含当月)的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三条提取职工本人和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归还全数住房贷款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应还未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月房租超落发庭月收入30%以上部份,可提取超出比例部份的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第十五条提取期限:

以购、建、大修合同或付款单据日期为准,在6个月内可办理提取。

第十六条1年只能办理2次提取存储余额偿还贷款,第2次提取距第1次提取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支付方式: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直接提取现金;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申请银行内部划转,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提取审批手续,不能办理的要充分说明理由,真正做到方便职工,服务职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办事拖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核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住房公积金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26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12-05阅读次数:

9001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房金委[2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合规、有序,现就加强提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提取证明材料审核管理,防止以虚假材料“套取”、“骗取”。

一是提取受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材料原件并进行扫描存档,没有原件的,一律不得受理。

二是不断完善提取证明材料。

1、以购买商品住房条件提取,购房不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备案通知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借款合同和首次已还款的凭证。

2、以租房条件提取的,需提供无房证明、租赁合同、租房收据、个人完税发票。

3、以大修自住住房条件提取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大修决算书、大修正式发票。

4、以拆迁安置条件提取的,需提供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拆迁安置协议、拆迁补差价款票据。

三是加强对证明材料的核实、核对。

非本市购买住房条件提取的,除按照本款第1条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就业或定居证明,同时通过外地房屋登记部门及税务部门核实后,才能确定能否提取;以拆迁安置条件提取的,核对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安置协议上加盖公章,核对拆迁补差价款票据印鉴。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支付拆迁补偿款的,原则上直接汇入售房和拆迁帐户。

四是实施对“套取”、“骗取”的惩罚。

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骗取”的,一经发现,首先要追回“套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其次要通报到其所在单位并在两年内停止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对触及法律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二、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保证提取工作合规运行。

提取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按照受理、复核、提取窗口负责人抽审程序进行;提取金额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照受理、复核、提取窗口负责人审批程序进行;提取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受理、复核、提取窗口负责人签署意见、中心领导审批,特殊情况,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程序进行。

同时,对每月以上审批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三、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不违反规定,不违背程序;在提取窗口,增设办理业务排队叫号系统,规范提取秩序;在提取窗口安装举报箱和电子监控设备,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对窗口工作行为的监督。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伐整住房公积金利用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4-15阅读次数:

1118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房金中心〔2009〕1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伐整住房公积金利用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已经2009年3月1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四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即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伐整住房公积金利用政策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增加、促发展、厚民生”上的支持作用,按照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转变,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利用情

况,进一步伐整住房公积金利用政策如下:

一、取消按享受的住房面积计算贷款最高限额的规定。

二、将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本人或职工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的规定,调整为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本人或职工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

账户存储余额10倍,或不超过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金额与其至法定退休年限的乘积。

三、允许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下,1个月(含)以后可以继续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解决和改善自住住房。

四、取消符合条件的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与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的区别,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

五、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比照新购普通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

六、进一步放宽对困难群体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职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如慢性肾衰竭、恶

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主动脉手术等十种疾病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七、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主题辞:

公积金政策通知报送:

市政府办公室、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9年4月1日印发(共印2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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