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串讲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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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串讲讲义
第一章 总 论
第01讲 总 论
【最新消息】
1.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两科考试时间不再共享,考试时需分别作答,不能在答题过程中随意切换试卷。
2.先作答科目需交卷后才能进入第二科作答,交卷后无法再对答案进行修改。
3.先做那套试卷在进入系统时随机选择。
【学习提示】
准备工作:
完成基础班“学习”及习题班的“练习”,已认真消化过基础班讲义。
串讲思路:
第一抓思路,第二抓考点。
学习工具:
回忆基础班的思维导图,利用串讲班的表格总结。
调整心态,决胜2015!
第一章 总论
【复习方向】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以“单、多、判”考核为主,几乎未出过不定项选择题,考核点相对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行政诉讼”部分教材未按照新法修订,预计试题会回避涉及新法的知识点,若万一出现,请按教材内容作答。
【考点透析】
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
自然人
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法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
积极、消极
客体
物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标准
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
(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记忆口诀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创法成不成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内容很诚实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小三长特别一般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祖国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注意】组成人员中专家不少于2/3
仲裁协议
形式
必须书面!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⑶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⑶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⑷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⑸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⑹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⑷外)
专属管辖
⑴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可以协议: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
“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
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 “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判决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终审判决
执行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表七、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复议事项
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⑵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
⑴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⑵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⑶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程序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机关
一个爹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爹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没爹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
【注意1】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
【注意2】不收费
【注意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复议决定
⑴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⑵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
⑶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⑷决定种类:
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⑸复议决定书 “送达”生效
强制执行
决定维持: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
决定变更:
复议机关或法院
表八、行政诉讼
诉讼范围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受理
⑴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⑴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⑵海关处理的案件;
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⑷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按《行政诉讼法》最新规定⑴取消;⑶调整为县级以上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就被告)
特殊情况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程序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判决生效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表九、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种类
期限
数罪并罚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最高3年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最高1年
有期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
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01讲 劳动合同的设立、必备、约定条款、解除和终止
【复习方向】
本章在以往年度的考核中各类题型均有涉及,但考核点相对固定,且比较基础,不涉及过于复杂的计算性题目。
对本章所涉及的时间及数字性规定必须在考前予以消化,同时不定项选择题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结合出题。
【考点透析】
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主体
劳动者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用人单位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
建立关系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签订合同
形式
书面(例外:
非全日制用工)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不签的后果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
“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
“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注意】双倍工资的支付区间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
“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
合同效力
生效
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诺成)
无效
前提
已经成立
法定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后果
自始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
表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包括:
甲乙双方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报酬、社保等
无固定期限合同
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⑶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
工作时间(h)
标准工时制
8h/40h(日/周)
【注意】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
⑴一般:
天≤1h
⑵特殊:
天≤3h,月≤36h
不定时工作制
≤8h≤40h(日/周)每周至少休息1天
综合计算工时制
以周、月、季、年为周期总和计算,但平均工时同标准工时制
带薪年休假
【注意】看累计工作年限(1年起步,10年分界)
满1年不满10年
5天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
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
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
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
满20年
15天
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
【注意】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换工作不影响享受假期
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部分人放假节日
有工资无加班费
平时加班
150%
周末加班
200%(或调休)
法定休假日加班
300%
不支付加班费的罚则
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扣工资
“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表三、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
【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注意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约定工资的80%”;“最低工资标准”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服务期
单位出钱培训且有凭证
服务期长合同顺延
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扣除已履行服务期比例
【注意】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上述计算结果,则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无效
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
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
保密协议及
竞业限制
可以约定,但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无效
在签订时“必须有补偿条款”,否则就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协议当然无效
失效
在条款有效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支付补偿金,或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补偿金,“经劳动者催要后仍不支付”
表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法定解除
劳动者
提前通知解除
谁也没错“试用期”3天,非试用期30天
随时通知解除
单位错误在先,但不严重(补偿)
无需通知即可解除
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甚至威胁生命(补偿)
单位
提前通知解除
谁也没错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
随时通知解除
“试用期”或劳动者有过错
经济性裁员
单位经济原因(补偿)
终止
合同期满、退休或享受养老待遇、一方驾鹤西游
排除事项
常识
高危职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在医学观察期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孕、产、哺乳期
记忆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补偿金
法定情形
【注意】无论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无过错且非主动提出离职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单位的社会责任!
年限
看本单位工作年限:
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
基数
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特别注意】只有劳动者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情况下才受到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限制
法律后果
⑴双方劳动关系消灭
⑵单位应出具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转档
⑶合同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02讲 劳动仲裁、社保
表五、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集体合同
订立主体
工会(上级工会指导下的劳动者)与企业
生效要件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劳动行政部门,自其“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争议解决
由“工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
派遣(用人、输出)单位
⑴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⑵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⑶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不得克扣报酬
用工(输入)单位
⑴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⑵告知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⑶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⑷对在岗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⑸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动者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意1】劳务派遣三性原则: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注意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表六、劳动仲裁
基本规定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非一裁终局)
劳动仲裁不收费
参加人
当事人
⑴劳务派遣;⑵承包;⑶单位驾鹤西游
当事人代表
劳动者一方 “10人以上”推举“3至5名”代表
代理人
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为其指定
第三人
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两地申请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注意1】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有地域管辖问题
【注意2】两地申请指争议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两地申请,区分立案在先原则
申请
时效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方式
书面、口头均可(与经济仲裁区分)
开庭
开庭并“公开”、执行仲裁庭制、适用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与调解
裁决
终局裁决
涉及钱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合同必备条款争议
【注意】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而不能直接起诉
生效
终局裁决:
作出之日起
非终局裁决: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
表七、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订立合同
不订立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超过规定、扣押证件、收取财物
履行合同
单位不按期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 “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解除或终止合同
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再支付补偿金)
【区分】“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支付补偿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表八、基本养老保险
类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包括:
所有类型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不包括: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注意】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户籍居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
组成
单位缴费部分
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缴费部分
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也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补贴部分
缴费
单位缴费
20%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个人缴费
8%
享受条件
年龄条件
一般情况
男
60
女
50
女干部
55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男
55
女
45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男
50
女
45
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满15年
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
按月支付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领取前提: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个人账户余额:
可依法继承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只能选择领取其一
病残津贴
领取前提: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表九、基本医疗保险
类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注意】包括公务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
单位缴费
6%
单位缴费的30%转入个人账户
【注意】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
个人缴费
2%
享受条件
定点、定围(急诊、抢救除外)
支付标准
支付区间
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起付线)~年平均工资6倍(封顶线)
支付比例
90%
【注意】自付费部分由四块组成:
⑴起付线以下的部分;⑵区间内自己负担的比例部分;⑶封顶线以上的部分;⑷非“定点”,“定围”部分
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⑵由第三人负担的;⑶由公共卫生负担的;⑷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期
【记忆口诀】躲得过初一躲不过“15”;不管三七“21”
先看累计工作年限(10年分界),再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分界)
累计计算期
累计工作年限不满10年
医疗期×2
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
医疗期+6
【友情提示】一定看清题目问法!
医疗期待遇
⑴工资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
⑵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⑶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
⑷医疗期满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表十、工伤保险
缴费
由“单位”缴纳(同生育保险)
工伤认定
应当认定
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注意】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视同工伤
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注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疾病非工作造成)
不认定
自找
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待遇
⑴工资待遇“不变”;⑵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⑶期间“12+12”;⑷评定伤残等级后,转为享受伤残待遇;⑸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意】与医疗期待遇进行区分
伤残待遇
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有)
⑵生活护理费(50%;40%;30%)
⑶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一级到五级逐级递减5%)
【注意】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支付,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
⑷辞退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遗属待遇
⑴丧葬补助(6个月工资)
⑵遗属抚恤金(配偶40%;其他30%;孤儿孤老+10%;合计≤100%)
⑶一次性工亡补助(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意】1-4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可以享受
(1)、
(2)
劳动合同的解除
1~4级不得解除;5、6级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7~10级合同期满或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支付费用
评定伤残等级前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评定伤残等级后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