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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民警职责

管教民警职责

篇一:

看守所工作题库

刑事羁押管理业务岗位练兵题库(20版)

共433题

一、判断题(190题)

1、《看守所执法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

2、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违反《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

3、没有收押凭证或者凭证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看守所一律不予收押,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批示或者其他人的指示或者电话通知都不能作为收押凭证。

(√)

4、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

5、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看守所应当凭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收押。

(×)

6、办案单位在将罪犯解回羁押至看守所时,应将已交付执行的刑事判决书副本、监狱管理部门或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开具的《罪犯解回羁押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上述文书收押并存档。

(×)

7、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12小时内告知他们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制作《告知笔录》。

(×)

8、对被送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检查,发现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拍照固定。

(√)

9、异地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转移羁押的,由交办案件的上级检察院制作《转移羁押通知书》。

看守所凭该通知书办理转移羁押手续。

(√)

10、看守所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管教室全部装备使用国家标准制式的讯问椅。

(×)

11、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单人来看守所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拒绝提讯,提讯过程中发现单人提讯的,可以中止提讯。

(√)

12、因侦查工作需要,侦查人员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的书面批示,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出所辨认”或者“追缴财的(起赃)”等提押出所的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看守所公章或者提讯专用章的《提讯证》,由两名以上侦查办案人员提解。

(×)

13、禁止连续讯问,保障被讯问人足够的回监室休息时间,夜间提讯原则上不得超过午夜12时。

(√)

14、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自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阅卷之日起,至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之日前,人民检察院需要讯问原审被告人的,看守所凭第二审人民法院查阅案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办理讯问手续。

(√)

15、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

16、看守所发现同时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律师申请会见同一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按规定只安排二名律师会见。

(√)

17、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会见次数和时间应当充分保障。

会见一般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会见的,由办案机关审查决定。

(×)

18、实习律师可以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同一律师、实习律师不得参与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案件的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

19、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办案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由其持该文书到看守所办理会见;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

(√)

20、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人员转达的委托请求,或者经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作为辩护律师的,可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人员的转达委托证明、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的证明到看守所申请会见。

看守所查阅上述证明材料后应当安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见面,并当场确认委托关系是否成立。

对委托关系成立的,安排会见。

(√)

21、看守所可以自行决定安排翻译人员参与会见。

(×)

22、对异地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出地看守所应将《逮捕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以及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考核表,交给执行押解任务的检察人员,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至接收地看守所。

(×)

23、从本省监狱解回的罪犯被重新判决的,由看守所将罪犯投送原服刑监狱执行刑罚;如果重新判决的刑期超出原服刑监狱收押范围的,由看守所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后,将罪犯投送指定监狱执行刑罚。

(√)

24、被判处拘役的未成年罪犯,均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

25、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或者社区矫正机构驻法院工作室人员到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

26、对监狱依法应当收监执行而拒绝收押罪犯的,送交执行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承担监督该监狱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向监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2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需要出所探视的,由看守民警负责押解。

(×)

28、对一审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罪犯释放证明书。

(×)

29、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

30、在押人员突发疾病需要送医疗机构救治的,武警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出兵力在5分钟内到达看守所协助执行押解勤务。

(√)

31、看守所在将罪犯投送监狱时,可以将押解对象安排到宾馆、旅店住宿。

(×)

32、押解罪犯乘座民航班机时,押解警力(正式在职民警)至少应当3倍于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应当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全程控制,但犯罪嫌疑人如厕除外。

(×)

33、押解途中,若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报告看守所和事发地公安机关领导。

(×)

34、巡视监管岗位的协警可以独立从事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向民警报告,由民警处置。

(√)

35、巡视民警在当班期间,可能临时从事收押工作。

(×)

36、巡视民警发现在押人员患病的,应当立即询问病情,通知医生诊治。

发现在押人员病情较重的,立即报告值班所领导。

(√)

37、看守所使用械具与实施禁闭的适用对象、审批程序和适用期限基本相同。

(×)

38、看守所对在押人员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应当在实施前报告驻所检察室。

(×)

39、在押人员禁闭期间,禁闭室监控图像应当采取时序翻页显示,巡视监控民警对其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增加巡视密度。

(×)

40、紧急情况下,值班民警可以口头提出对在押人员适用禁闭的意见,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后先行实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禁闭审批表,补办审批手续。

(√)

41、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结合监区布局合理划分监控和巡视范围,每个监控岗位监控范围一般不超过40个监室,每个巡视岗位巡视范围一般不超过40个监室。

(×)

42、在押人员就寝前,巡视民警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点名,核对人数。

发现在押人员尚未回归监室的,应当查明情况。

(√)

43、看守所突发事件不包含看守所事故。

(×)

44、案件主管机关因法定情形提解在押人员出所,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列入看守所事故。

(√)

45、看守所违法将监管职权交与非看守所民警行使,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或者重伤的,列入看守所事故。

(√)

46、看守所事故设区市一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调查认定,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监督。

(×)

47、看守所因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未设置未成年过渡监室的,可以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安排在成年犯罪嫌疑人过渡监室。

(×)

48、由于同案犯多,看守所将一名新收押的涉嫌团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关入普通监室,并进行正常管理。

(×)

49、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入监后,由同监值班的在押人员安排铺位、坐位,负责照顾其生活。

(×)

50、新收押人员入所后10日内,管教民警应每日对其进行体表检查,防止被“牢头狱霸”侵害。

(×)

51、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置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级设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

(√)

52、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是指: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53、一般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是指: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是累犯论处。

(×)

54、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是指: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55、收押有明显行为异常的人员时,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人员了解其主要案情、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

56、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在过渡期间进行风险评估,提风险等级意见后,应报所领导审批后向全所民警公布。

(√)

57、医生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在押人员列为三级重大安全风险对象。

(√)

58、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在押人员,属于“老弱病残”对象,应当列为三级重大安全风险对象。

(×)

59、有外伤可能危及生命的在押人员,是二级重大安全风险对象。

(×)

60、按公安部《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被确定为一级重大安全风险的7类对象均应单独关押。

(×)

61、看守所应当制定单独关押监室管理制度,在在押人员在起床、午休、就餐、就寝等方面区别于普通监室。

(×)

62、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方法、作用基本相同。

(×)

63、对有心理疾患的,应当请心理咨询师进行诊断治疗。

(×)

64、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开展简单心理行为训练,通过倾诉、渲泄等形式,缓解心理压力。

(√)

65、积极倡导并鼓励民警参加心理咨询师考试并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建立兼专结合的心理咨询队伍。

(√)

66、管教民警必须每月工作小结1次,并书面报告所领导。

(×)

67、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

68、《看守所执法细则(20版)》和《看守所执法细则(2021版)》“管教岗位”项目中“主管民警职责和要求”分别有16项与14项。

(×)

69、看守所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在押人员患病情况,管教民警不需要掌握分管监室在押人员患病情况。

(×)

70、主管民警应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应当要求协管民警妥善处理。

(×)

71、主管民警临时不在岗时,协管民警应对每名在押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等级意见。

(×)

72、在押人员因投送监狱、释放出所的,管教民警应当对其进行出所谈话,了解监室在押人员动态,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保密、守法教育。

(√)

73、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1次,对重大安全风险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

74、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包括不合理的诉求,都应当进行解答。

(√)

75、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进行跑步、做操等健身活动。

(√)

76、看守所应当对未成年在押人员每周安排学习文化知识。

(×)

77、看守所每周组织在押人员开展文明监室、文明个人评比活动,由管教民警轮流讲评。

(×)

78、看守所每日由管教民警或者值班民警对在押人员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讲评。

(√)

79、管教民警对分管监室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与安全大检查的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

80、安全大检查由分管局领导指挥,看守所民警和驻所武警、驻所检察官共同实施。

(×)

81、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对留所服刑罪犯监室的检查,可安排留所服刑罪犯自查。

(×)

82、安全大检查中,凡清出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应当予以登记,需要销毁的,由在押人员签名存档。

(×)

83、对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也应当对其实施单独关押。

(×)

84、在押人员强迫同监在押人员为其敲背、洗衣等行为,不属于“牢头狱霸”行为。

(×)

85、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押人员,均应视为“牢头狱霸”予以严管。

(×)

86、对于在严管期间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序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加戴械具。

(√)

87、具有下列情形的对象,都应当对其进行严管。

(×)

(1)无理取闹,不服监管;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强占他人财物;

(3)以暴力方式欺侮其他在押人员;

(4)拉帮结伙;

(5)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6)违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88、在押人员投诉的内容仅限于在押人员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

(×)

89、在押人员直接向看守所投诉反映看守所及民警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

90、对在押人员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看守所应当向投诉人反馈。

(√)

篇二:

警察职责

公务员之警察面试资料

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与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

这一职业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方式。

即人民警察不管是在执行任务或非执行任务期间,也不管是在工作时间或非工作时间,只要遇到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都应当履行职责。

对此,《人民警察法》第19条作出了以下规定: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这一规定的内容说明了其基本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二:

一是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具有履行职责的法定权力。

这个权力只有人民警察独立拥有,必须行使,不得放弃。

二是人民警察不得借口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时而逃避对其法定职责的履行。

这是把对普通公民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警察这一特殊身份上上升为了法定的职责。

如果人民警察不履行相应的职责,就是失职、渎职,就会引起法律责任的承担。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第19条的具体理解还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例如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如何界定,什么情况属于“紧急情况”,怎样的行为才算是“履行职责”,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因为这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应否履行职责,也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保障及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维护。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不但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警察关注民生和保障民生的职责所在。

警察必须要具备的素质!

首先,警察必须诚实,警察享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一言一行往往可能决定公民的罪与非罪,要确保执法公正,诚实的品质必不可少,不能颠倒黑白,更不能徇私枉法。

第二,警察必须聪明过人,否则根本无法通过警校严格的训练及考核。

仅仅记住所学过的知识并简单复述出来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要在不同场合,不同情况下灵活运用,对紧急情况依法进行处置,与凶狠狡猾的犯罪分子,不仅要斗勇,而且还要斗智。

第三,警察必须头脑冷静,果断,面对紧急状况不能惊慌失措,更不能为情绪所驱动,该采取行动的紧急关头,就要当机立断,包括使用致死武力,不能心慈手软,要有自信心。

第四,警察必须有强健的体魄,执行警务是对体能的挑战,不仅需要速度,而且需要耐力,还要有敏锐地观察能力和迅速的反应能力。

经常可能因病请假的警员,无法保证警局的高效运转。

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1)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立场、理想观念,道德情操等方面的水平或状况。

政治素质的基本内容包括: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

向,有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

②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毫不动摇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③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④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

人民警察应具备以下基本能力:

①专业能力。

人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做好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方法,胜任本职工作。

②分析能力。

人民警察必须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善于分析事物本质,因势利导,解决问题。

③应变决断能力。

人民警察必须在复杂情况下临危不惧、处变不惊,并善于审时度势、准确判断、利用有利条件处理问题,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

④群众工作能力。

人民警察必须善于宣传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综合治理。

⑤语言表达能力。

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能较好进行一般常用的公安应用公文写作。

(3)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综合体现。

其内容包括人民警察所应具有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所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活动所应具备的技能。

(4)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是指通过知识传递、环境熏陶,把优秀的文化成果内化为警察的气质、人格和修养,成为警察相对稳定的内在品格。

文化素质是知识和能力的综合。

(5)心理素质。

心理素质是指警察在特定职务活动中心理过程、个性心理等方面的基本特征和品质。

人民警察应具备以下心理素质:

①具有良好的观察、记忆、注意、思维能力。

②具有稳定的情感和顽强的意志,能够抵御错误干扰和各种诱惑,能慎独与自我净化。

③具有宽广的胸怀、合作的气度和对事物发展变化的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6)身体素质。

身体素质指警察应具备的健康的体格,全面发展的身体耐力并对警察特定职务活动的适应性。

具体包括体力、运动速度、耐力、灵活性、敏捷性等方面。

为了在新形势下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刑事警察的心理素质也应不断的提高要积极培养敏锐的观察能力、灵敏的思维能力、良好的记忆能力、丰富开阔的想像力、集中的注意力、坚强的意志能力,并重视心理素质的训练,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刑侦工作的要求.

身体素质是新形势下刑事警察职业活动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刑事警察诸项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对身体素质有特殊要求的刑事警察,懂得身体素质的构成,重视身体素质的培养锻为了在新形势下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刑事警察的心理素质也应不断的提高要积极培养敏锐的观察能力、灵敏的思维能力、良好的记忆能力、丰富开阔的想像力、集中的注意力、坚强的意志能力,并重视心理素质的训练,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刑侦工作的要求.

各位考官好,今天能够站在这里参加面试,有机会向各位考官请教和学习,我感到非常的荣幸。

希望通过这次面试能够把自己展示给大家,希望大家记住我.我的性格比较开朗,随和。

能关系周围的任何事,和亲人朋友能够和睦相处,并且对生活充满了信心。

我以前在检察院实习过,所以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在外地求学的四年中,我养成了坚强的性格,这种性格使我克服了学习和生活中的一些困难,积极进取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是我多年以来的强烈愿望。

如果我有机会被录用的话,我想,我一定能够在工作中得到锻炼并实现自身的价值,同时,我也认识到,人和工作的关系是建立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的,我认为我有能力也有信心做好这份工作。

公务员是一个神圣而高尚的职业,它追求的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

雷锋说过: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而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当中去,这也是我对公务员认知的最好诠释,所以,这份工作能够实现我的社会理想和人生价值,希望大家能够认可我,给我这个机会!

狱警

即监狱人民警察。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依法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根据我国《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1)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公务员;

(2)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务员;

(3)各类监狱科研和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

篇三:

分监区警察的职能分配简述

分监区警察的职能简述

分监区是监狱最基层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罪犯管理和组织生产工作。

它是领导指令的执行者和实施者,是单位活力和动能的体现者。

下面就我个人认识对分监区各级警察作一简述:

一、分监区长:

做为最基层的领头人,分监区长要具备执行能力:

明确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内涵,清晰的传达到各位分监区干警,使干警们有的放矢。

落实能力:

在具体工作中能够熟悉业务,调配各个方面,落实好各个细节,圆满完成任务。

团队意识:

组织分监区干警形成合力,以大局为重不拘小节。

敬业精神:

兢兢业业,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做好表率。

二、管教副分监区长:

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制度,严格执法,确保监管安全为第一要务。

深入三大现场,了解敌情动态,做到敌动我知敌思我知,用正确的方法及时处理解决矛盾,防患于未然。

利用好每周的晚点名会,对罪犯进行常态的思想和人生观教育,引导其有个稳定平和的心态面对改造。

公开公正公平考核,营造积极健康有竞争力的改造氛围。

三、生产副分监区长:

做好和每一个客户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安排调整生产。

熟知工艺流程和质量要求,安排好加工班组。

通过测秒时了解每个机工的熟练程度和潜力,做好产能预测。

对新入监人员及时培训,加强指导,尽快成熟,产生效益。

车间管理以6S为标准,严格落实,持之以恒。

四、值班干警:

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团队精神,服从配合好分监区的各项工作。

积极创新,参与分监区各项活动,为分监区献计献策,创造团结合作有活力的工作环境。

对所承包罪犯及生产班组的管理达到要求。

车间罪犯劳动生产管理体系

分监区设:

生产组若干(依据生产品种及数量而定):

按要求完成产品生产。

后勤组:

按要求完成打包及装卸车。

罪犯长、员的设置

一、铺工兼仓库保管兼后勤组长一名,负责:

1车间各组生产品种的来料库存和成品发货及返修,补料情况。

2,称重计价,报表汇总3打包装卸车人员安排工作。

4罪犯非劳动时间的管理。

二、值班员两名,负责:

1车间劳动罪犯活动区域的监督。

2车间外围的卫生监督。

3打水监督。

(具体用人配合好铺工安排)

三、项目组长(原则每一个品种设一名组长),负责:

1本项目品种的领料清点,组内保管,生产定额,工序定价,工艺质量要求,生产进度,生产区域秩序和整体卫生。

2对本组人员的劳动态度和能力的初步测评。

3非劳动时间的组员管理。

四、质检员,(原则每一个品种设质检员一名),负责:

本品种的质检工作,对质量情况负总责。

五、另设维修工一名。

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一、分监区每一名干警都要有质量意识,熟知每一个品种的工艺质量要求。

二、新投产品种1理解工艺单,熟悉各个工序的尺寸要求及加工工序。

2在技术员的指导下完成首件并检验。

3没有技术员的品种由分监区两名干警指导完成并让客户尽快确认,及时获取质量情况。

4质检员参与首件加工,掌握质检要求和程序。

三、项目组长将各工序具体质量要求传达到具体工序机工,小批量出成品后

由技术员和干警确认后质量合格方可批量投产。

四、质检员对产品依照质检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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