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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村庄发展的主要因素

影响村庄发展的主要因素

1风险性生态要素对村庄发展的影响

风险性生态要素是指那些直接影响村庄居住安全和居民生存的生态要素,受这些要素影响的地区包括:

地质灾害危险与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洪涝调蓄地区、基础设施防护地区,对于这类地区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证村庄和居民的生存安全。

具体限建要求分述如下:

1.1地质灾害危险与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Ø活动断裂带

活动断裂带为平原区活动断裂上升盘埋藏深度小于100米,距断裂轴部100米范围内划分为限制建设区。

在主要断裂分布的影响区内,高层建筑、地下空间设施及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避让,为禁止建设地区。

禁止建设永久性居住设施、生命线工程以及易产生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的项目。

但由于目前尚未完全探明北京市地震活断层的准确位置、活动性和对建设工程的影响,因此在活动断裂带两侧2000米划定缓冲区限制建设,缓冲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工程应进行地质勘察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因此在活动断裂带影响范围内的村庄应注意对建筑物加强防震减灾等措施,同时禁止新建村庄或现状村庄大规模扩建。

Ø危害严重的泥石流沟谷

据统计,目前北京市共计有泥石流沟谷705条。

危害严重的泥石流沟谷严格限制村庄建设,无防范措施地区的现状村庄应建设防护措施,无法防护或防护困难的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

Ø滑坡危险区

滑坡在北京山区发育较少,主要分布在房山、延庆、怀柔、平谷区,且滑坡体规模一般较小。

滑坡可能造成村镇、水利工程等损坏,因此将滑坡影响区域划分为危险区,为禁止建设地区。

在滑坡危险区内严格限制村庄建设。

无防范措施地区的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

Ø塌陷危险区

崩塌是北京山区常见的一种不良地质现象,同时也是地震地质次生灾害之一。

在存在塌陷危险的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特别是禁止建设永久性居住设施、生命线工程以及易产生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的项目。

在塌陷危险区内应严格限制村庄建设,无防范措施地区的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

Ø地裂缝所在地区

地裂缝与地震断裂带附近的地面沉降有关。

主要分布在潮白河、温榆河、小中河、泃河等河流的中下游沿岸地区,主要现象地面裂缝、错位,造成建筑物倾斜、变形、倒塌、沉陷等。

地裂缝所在地危害较大的为禁止建设地区;地裂缝中心地带至两侧100m以内的两翼地带内限制建设永久性居住设施、生命线工程以及易产生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的项目;地裂缝两翼地带至地裂缝两侧500m的边缘地带为限制建设地区。

地裂缝所在地区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逐步搬迁。

地裂缝外侧500米以内范围严格限制村庄建设,禁止新建村庄或扩建现状村庄。

无防范措施地区的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

Ø砂土液化地区

砂土液化危险区为限制建设地区。

砂土液化是地震地质次生灾害,主要分布在地势低洼、沉积物新、结构松散的潮白河、温榆河、小中河、泃河等河流的中下游沿岸地区,主要现象为喷水冒砂毁坏地上物,造成建筑物倾斜、变形、倒塌、沉陷等。

在砂土液化危险区限制建设永久性居住设施、生命线工程以及易产生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的项目。

在砂土液化地区内的现状村庄要注意加强防震减灾。

Ø25°以上陡坡地区-水土保持

25°以上陡坡地区严格限制村庄建设,现状村庄要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Ø山前生态保护区

山前生态保护区限制村庄建设,现状村庄要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1.2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在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除应遵循地下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外,限制内容为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主要对新建或扩建的地下取水工程,耗水量大、占地大、污染严重或无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项目或地下工程设施,以及直接或间接排污的行为进行制约,保护地下水环境不再遭受新的开发破坏。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应限制村庄开凿新机井。

1.3洪涝调蓄地区

Ø超标洪水分洪口门

超标洪水分洪口门是超标洪水的行洪出口,为绝对禁止建设区,不允许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

一般只限于农牧业以及其它露天方式的使用,以保持其自然空地状态。

在超标洪水分洪口门范围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进行搬迁。

Ø超标洪水高风险区、中心城蓄滞洪区

超标洪水高风险区指滞洪水深>2m的超标洪水风险区域,为限制开发建设地区,严格限制建设永久性房屋或基础设施,并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本区内的居住人口,控制人口自然增长,严格限制外来人口迁入。

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必须进行的建设项目应做好防护工程;如在本区内进行旅游、休闲、度假等开发项目,则必须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做好经济效益分析,权衡开发利用与防洪工程投资的综合成本与综合效益。

中心城蓄滞洪区为中心城主要河道蓄滞洪区永定河。

在超标洪水高风险区、中心城蓄滞洪区内限制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逐步减少居住人口,加强防洪避险工作。

1.4基础设施防护地区

Ø现状及规划高压走廊防护区

500kV高压输电线路边相投影外与敏感点的防护距离不应少于50m,500kV变电站的围墙与敏感点的防护距离也不应少于50m。

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除四类居住用地(R4)之外的各类居住用地(R1、R2、R3)及配套教育用地(R5)。

防护范围内禁止采矿或者挖沙取土、爆破等活动。

110kV和220kV高压输电线路边相投影外与敏感点的防护距离不应少于30m,110kV和220kV变电站的围墙与敏感点的防护距离也不应少于30m。

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除四类居住用地(R4)之外的各类居住用地(R1、R2、R3)及配套教育用地(R5)。

防护范围内禁止采矿或者挖沙取土、爆破等活动。

如防护距离内存在限建用地类型,应根据建设时序确定整改措施:

一种是供电设施的选址与建设在先、防护距离内的建设在后的情况,应以防护距离内的后建项目自行整改为主;另一种情况是防护距离内的建设在先,而供电设施出现选址失误的,应以供电设施的技术改造或搬迁为主进行整改,防护距离内的敏感建设应得到补偿和安置。

现状及规划高压走廊防护区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区分上述两种情况进行局部搬迁安置或进行供电设施改造。

Ø大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

大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为天线周围500米内,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及其活动。

同时禁止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禁止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违章进入保护区的建筑应予以拆除。

大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

Ø污染源

垃圾填埋场防护距离500米内的范围为限制建设区;垃圾焚烧场防护距离300米内的范围为限制建设区;粪便处理厂防护距离300米内的范围为限制建设区;堆肥处理厂防护距离300米内的范围为限制建设区。

污水处理场、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堆肥场、粪便处理场防护区内严格限制村庄建设,禁止新建村庄和扩建现状村庄。

现状村庄应注意污染防护或逐步搬迁。

2资源性生态要素对村庄发展的影响

资源性生态要素是指那些直接影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保障城市职能要求的生态要素,受这些要素影响的地区包括:

水环境与水源保护区、绿化保护地区、文物保护地区,对于这类地区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和限建措施,以保证城乡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功能的实现。

具体限建要求分述如下:

2.1水环境与水源保护区

Ø地表水源保护区

北京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主要包括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京密引水渠、永定河及永定河引水渠、规划南水北调工程等,其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保护区的范围应按照水域特点、水质定量预测及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应满足相应的标准。

地表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限制内容为有水源水质污染风险的建设项目与行为。

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村庄建设。

现状村庄应逐步搬迁,并应在搬迁全部完成之前严格监督污水、垃圾的排放处理情况。

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限制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满足污染防治要求,加强环卫设施、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地表水源三级保护区内应控制规模化禽畜养殖。

Ø地下水源核心区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地下水源保护区以限制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建设项目与行为为主。

地下水源保护核心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一般指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该区域是水源地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核心区,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污染和其它污染,为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除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与行为;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地下水源防护区位于饮用水源核心保护区外,一般指水源地外围开采井2-3公里范围。

该区域是水源地生态或敏感区的防护区,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应尽可能避让,为严格限制建设区。

除满足地下水源保护区的一般规定外,严格限制建设加油站等贮存液体化工原料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改建电镀、采矿、冶炼、酿造、印染、化学工业以及畜禽养殖场等排放污水的项目;严格限制建设高尔夫球场;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在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内,现有的污染水源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排污单位,应当搬迁或者限期治理。

现有油库、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废物源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应急事故处理方案,配套建设观测井,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地下水源主要补给区位于饮用水源防护区外,一般以分水岭为界,其作用是保证水源地补给水源的水量和水源水质。

为一般限制建设区,有严重污染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应加以避让。

应满足地下水源保护区的一般规定外,因特殊需要建立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转运站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和防治其它污染的措施。

地下水环境适宜性分区是从保护现有城市地下水水源地出发,结合对地下水天然条件的研究,其中平原区以包气带粘性土层厚度、地下水位埋藏深度、地下水含水层岩性为主要指标,山区结合对山间河流、灰岩裸露区、沟谷等地形地貌分析,划分出地下水环境不适宜区、较不适宜区和适宜区。

其中地下水环境不适宜区相对于地下水源保护核心区。

较不适宜区一般位于冲洪积扇顶部地区、水源保护区和山区灰岩裸露区,主要特征是表层粘性土覆盖层较薄,下部为单一的含水层,渗透性好,污染危害大。

限建要求与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同级,与地下水源地防护区重叠部分应按后者提出限建要求。

地下水源核心区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

地下水源防护区内限制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尽快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Ø河流、湖泊、水滨

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在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严格的生态治理与污染防治措施;对于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应予以拆除或改造。

河湖水体即河流型湿地、库塘型湿地的水面面积,并包括水体外侧5米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为相对禁止建设区,禁止新建、扩建与水工无关的项目。

河流型湿地主要指河流、水渠等水面面积。

其中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全市河流型湿地共计约230条。

北京市库塘型湿地主要包括主要指湖泊和水库正常蓄水位时的水面面积,并包括水体外侧5米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全市郊区87座水库的水面总面积约3.2万ha,分布以山区为主。

水滨保护地带指河流沿岸除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外,从河道上开口算起,外延30~100m不等的范围;以及在库塘型湿地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外,以水库坝顶高程沿自然地势外延100~200m的范围。

该区域应以绿化为主,主要作用是在近水带留出一定的区域,建设生态过滤缓冲带,保护河湖湿地水质。

限制建设对象主要指影响河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干扰水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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