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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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2〕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制定的《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
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福州市五城区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他县(市)不少于350平方米。
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产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不少于3年。
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
举办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提供膳食服务的培训机构同时应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个教学区域内。
3、有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4、有熟悉教育工作且思想品德好、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教师资格证以及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
一个校长只能担任一家培训机构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
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达到相应任职条件,不得聘用公办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内兼职、兼课。
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二、申请和审批
(五)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等工作。
举办者应当向拟设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六)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培训机构,应冠名为“福州市××(县、市、区)××××(“字号”、“行业”)培训学校(中心)”。
(七)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八)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职称证明材料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拟任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个人简历,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等),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教师登记表及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等),财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验。
4、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5、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6、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
设立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7、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括:
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8、办学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原件及复印件。
9、拟办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食堂卫生许可证等)。
(九)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审批受理单。
2、审核。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评议。
由教育咨询专家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十)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同级民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三、变更事项(含新设教学点)
(十一)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变更举办者。
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资产转让协议;
(5)资产变更前培训机构的财务清算报告和举办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2、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
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
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4、变更校长。
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5、变更注册地址。
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
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6、新设教学点。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置教学点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具体详见附件《福州市培训机构分支教学点设置管理规定》。
(十二)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十三)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违规处理
(十四)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
3、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4、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五)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办学范围的,擅自设立分支教学点的;
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六)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十七)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政登记注册而进行非法办学的,由乡镇(街道)报各县(市)区政府,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乡镇(街道)、教育、工商、消防、公安、税务、城管、电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取缔。
因无证办学被取缔的,其举办者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十八)涉及外国和港澳台法人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按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十九)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3年内基本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逾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将终止其办学资格。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行后,原《关于下放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权限的通知》(榕教民〔2005〕6号)、《福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分支教学点暂行规定》(榕教民〔2005〕61号)废止。
附件:
1.福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分支教学点审核备案表
2.福州市培训机构分支教学点设置管理规定
附件一
福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分支教学点审核备案表
申报
学校
法定
代表人
教学点基本情况
教学点名称
面积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申
报
事
由
(申报材料附后)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培训机构所在地教育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教学点所在地教育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福州市教育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四份,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所在地教育局、教学点所在地教育局、福州市教育局各一份。
附件二
福州市培训机构分支教学点设置管理规定
一、设置教学点的基本条件: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年限在1年以上,且在校学生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具备申请设置教学点资格,可根据学校教学需要设置教学点。
二、设置教学点的基本要求:
1、培训机构教学点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教育教学、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提供膳食服务的培训机构同时应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2、教学点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自有校舍须具有合法证明,租赁校舍须具有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期一般不少于3年。
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教学点校舍不得超过3层。
应设有行政办公室,其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
3、每个教学点须配备有2人以上的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专职人员,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健全。
应配置有固定电话、电脑等办公设备。
4、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学点可在福州市区内跨区设立或在本县(市)范围内设立。
不允许跨县(市)设立教学点,如需跨县(市)设立则按新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规定办理。
三、设置教学点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福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分支教学点审核备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
3、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教学点场所使用协议书(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4、教学点场所建筑、消防部门安全审核、验收有效证明;
5、所设教学点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件。
四、设置教学点的审批程序
1、在本县(市)区内设置教学点的审批程序
(1)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申请设置教学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置分支教学点审核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设置教学点必备的办学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置的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此审核表报市教育局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备注。
2、跨区设置教学点的审批程序
(1)需跨区设置教学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审核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申请跨区设置教学点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跨区设置教学点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跨区设置教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置教学点的有关材料后,按设置要求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人员对教学点场所和办学条件进行实地查验,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置的意见。
同意设立教学点的,应在审核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表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进行备注。
培训机构应在教学点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同意设立教学点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表送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逾期未做备案的将视为擅自开设分支机构处理。
(3)跨区设置教学点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由设置教学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