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国家税务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三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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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国家税务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三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2011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材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材料》(以下简称《纳税辅导》)。

《纳税辅导》分为汇算清缴提示、政策变化要点和热点问题解答三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报送申报资料、申报填列要点、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及2011年热点问题解答摘编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二、报送申报资料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有关资料;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表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相同)、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及有关资料。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等相关资料。

(5)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属于清单申报的,应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和《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年度申报时一次性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逐项(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时报送,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6)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年报应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与附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网络申报、报盘申报)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也应按照规定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三、税收优惠备案事项

列入事先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具体包括如下优惠事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8)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9)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

(1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

(11)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税

(1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

(1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

(14)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1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7)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额

(18)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19)企事业单位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2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

(2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

(22)企业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23)企业享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税收待遇备案

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具体包括如下优惠事项: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

(4)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按实扣除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事后资料报送

(7)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8)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10)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11)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1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第一年度不享受季度预缴税收优惠。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年度申报备案办法。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

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报告、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五、重点纳税申报事项的填列和提示

(1)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

企业填报问题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按总局2011年第29号公告规定,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因CTAIS尚未升级,暂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填入附表五第28行“减税所得-其他”;5%的税率优惠填入年报附表五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所属行业填报问题

年报附表五第47行所属行业选项中,“工业企业”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代码02采矿业、03制造业和0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除此之外的企业选择“其他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年度申报时,必须同时附送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并填报45行、46行和47行。

(3)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的填报问题。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的定期减免填报在年报附表五第38行“(五)其他”。

(4)软件企业退还增值税的填报问题

软件企业退还的增值税填报在年报附表一

(1)第24行“7.政府补助收入”,同时在年报附表三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列进行调减。

(5)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填报问题

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税的增值税款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填报在年报附表五第5行“4、其他”。

(6)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填报问题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作为营业收入,填报在年报附表一

(1)第8行“2、其他业务收入”下的“(4)其他”,并以该收入合计作为基数,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在附表三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27行“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

按照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可进行追补确认。

㈠追补确认后产生多缴税款的。

情况一:

若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则先进行损失发生年度的补充申报,由此产生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情况二:

若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为2006年、2007年,因CTAIS系统中2006版年报补充申报模块已删除,则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纸质报表,并填写税收退还书,办理退税。

㈡追补确认后增加亏损的。

情况一:

若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则先进行损失发生年度的补充申报,然后按顺序依次进行以后年度的补充申报。

情况二:

若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为2006年、2007年,因CTAIS系统中2006版年报补充申报模块已删除,则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纸质报表,由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的后台维护。

(8)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年度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第54行“七、其他”,进行相应的调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年度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同时转回已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第54行“七、其他”进行调整。

(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

对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填报在年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并以“投资收益”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第54行“七、其他”进行相应的调整。

(10)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填报问题

企业已按执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收入处理的,通过事前备案后,作纳税调减;企业会计上未作收入处理的,通过事前备案后,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不符合暂缓收入确认条件或未办理备案事项的,应作为应税收入申报。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得税调整事项均暂在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项目处理。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各项均为零或为空的企业,请确认是否发生了纳税调整事项。

若确实无纳税调整事项,也应按实际发生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按政策规定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

(1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年报附表三第14行第4列>0,且第38行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年报附表三第26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㈡企业所得税税款;㈢税收滞纳金;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㈥赞助支出;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对年报附表三第31、32、33、37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15)年报附表三的“账载金额”如大于“税收金额”,原则上第3列“调增金额”应大于0,对年报附表三第22、23、24、25、26、28、29、30、34、35、36、42、48、49、50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第2列,且第3列=0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第二部分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

第一章综合性政策规定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四)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二、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三、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七、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九、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十、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十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三)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第二章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二、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三)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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