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讲义第三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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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讲义第三章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历年涉及的考点主要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合营企业出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及期限;外资企业。
本章由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对境内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有关规定和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组成。
其中,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和外资对境内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部分内容有一定的难度。
除2008年部分内容涉及综合题以外,本章近几年考试均为客观题。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8
多项题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
判断题
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以及企业决策权的取得
综合题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2009(旧)
单项题
合营企业的有关规定
多项题
外资并购的有关规定
判断题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2009(新)
单项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多项题
战略投资管理
2010
单项题
战略投资者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多项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2011
单选题
战略投资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多选题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单项
多项
判断
综合
合计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2008
1
1
1
1
0.1
2
2.1
4
2009(旧)
1
1
1
2
1
1
3
4
2009(新)
2
2
1
1.5
2
3.5
2010
2
2
2
3
4
5
2011
2
2
1
1.5
3
3.5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考题·多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2006年试题)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答疑编号3945030101]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本题A选项属于鼓励类项目,D选项属于禁止类项目。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出资
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012新增】外方投资者可以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
(1)所称“境外人民币”是指:
①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②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2)外国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2.实物出资
(1)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3)外方投资者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还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4)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②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场地使用权出资
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相同。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2)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3)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并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或合作)合同的附件。
(4)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1)中外合作者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
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相关考点】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相关考点】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考题·单选题】中国甲公司拟与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4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00万美元。
合营合同约定中外投资各方分两期缴付出资。
2009年5月10日,丙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09年5月5日签发的营业执照。
下列有关乙公司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9年试题·新)
A.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5日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
B.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
C.乙公司应于2009年11月5日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
D.乙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
[答疑编号394503020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根据规定,中外出资者直接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200×15%=30),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2009年5月5日~2009年8月5日)缴清。
2.未按期出资的后果: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该方违约,其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守约方可以行使催告权,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义务的,此时视为违约方自动退出,守约方可以寻找另外的投资者,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考题·多选题】外国公司甲与中国公司乙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丙。
丙企业成立后,乙公司按合同规定缴清了出资,但甲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缴清出资。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甲公司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但1个月后甲公司仍未缴清出资。
下列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2010年试题)
A.甲公司的行为视同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丙企业
B.乙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丙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甲公司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C.如果乙公司未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丙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的,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丙企业的批准证书
D.乙公司可以依法要求甲公司赔偿因其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答疑编号3945030202]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果守约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的,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4.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
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例题·多选题】国内甲企业与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举办丙合营企业,其中甲企业出资60%,乙公司出资40%。
下列情形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有( )。
A.甲企业向乙公司转让10%的股权
B.丙合营企业增资100万美元,其中甲企业认购60万美元;乙公司认购40万美元
C.甲企业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各承继甲企业在丙合营企业中50%的股权
D.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由外国丁公司取得乙公司在丙合营企业中全部的股权
[答疑编号3945030301]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丙合营企业增资100万美元,其中甲企业认购60万美元;乙公司认购40万美元。
增资后,甲企业出资比例仍然为60%,乙企业出资比例仍然为40%,所以未导致股权变更(双方出资份额未变),B选项并未导致股权变更(双方出资份额未变)。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循的原则
1.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2.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3.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要求
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但有如下特殊规定:
(1)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2)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3)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4)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5)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还要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3.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与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
(2)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
(3)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而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4)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商务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考题·多选题】甲国有独资公司与乙外方投资者共同设立了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甲拟将所持丙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
丙的经营范围属于我国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
下列关于丙股权变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11年试题)
A.甲拟转让的丙股权,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评估作价
B.甲向乙转让其所持丙股权,须经商务部批准
C.甲和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D.甲和乙之间的股权转让获批后,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答疑编号3945030302]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1)选项A:
国有产权转让的评估机构是资产评估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工作,而不是直接对拟转让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选项B:
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3)选项C:
股权转让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4)选项D:
经商务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
股权并购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举例】境内A企业有资产5000万,该企业欲进行技术改造,需要引进新的设备,这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缺少资金。
(1)如果A企业决定引进外资,将其中3000万元股权进行出售,这就是股权转让。
如果外国投资者B企业购买A企业的3000万元资产,那么5000万元就是A、B企业共同投资。
(2)如果A企业计划增资3000万元,该增资由外国投资者全部认缴,那么这也是属于股权并购的一种形式。
因为外国投资者购买的3000万元实际使得A企业的资本增多。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后,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