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须知前附表1003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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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须知前附表10038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规定
1
1.1
工程名称
火炬学校扩建教学综合楼
2
1.1
建设地点
火炬学校校园内
3
1.1
建设规模
层数:
5层局部6层;结构类型:
框架;基础类型:
独立柱基;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投资额约500万元。
4
1.1
质量标准要求
合格
5
1.1
工期要求
本工程定额工期为315日历日,招标人要求建设工期(中标合同工期)为不超过284日历日。
开工日期:
2006.10竣工日期:
按合同约定
6
2.1
招标范围
1.招标范围文字描述:
火炬学校扩建教学综合楼建安工程。
2.招标项目内容: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
7
3.1
资金来源
政府投融资
8
4.2
资格审查办法
采用资格__后_审方法
9
12.1
工程报价方式
采用_综合___单价法
10
14.1
投标有效期
为:
90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投标须知前附表(续)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规定
11
15.1
15.2
投标担保要求
1.招标工程项目投标担保金数额为5万元人民币。
2.采用转帐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转入的银行帐户资料为:
开户单位:
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户行:
农行厦门分行营业部,帐号:
379001011813186。
投标保证金的缴交时间确认以银行受理回单上加盖公章的日期为准。
3.投标人应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担保手续,并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
4.招标人认可的担保机构:
本工程招标人认可经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的在厦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
12
16.1
投标答疑
投标人应于2006年9月19日10:
00前将投标疑问传递到xidi002@或传真:
5857366
13
17.1
投标替代方案
本工程不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14
18.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__壹__份。
15
20.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及递交起止时间
地点:
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2层)
时间:
2006年10月12日7时30分起
至2006年10月12日至9时30分止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
16
22.1
开标地点及时间
地点:
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2层)
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17
30.1
履约担保要求:
低价风险担保要求
1、履约担保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币种为人民币。
2、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为评标委员按照评标标准方法及有关规定认定的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
3、预付款担保金金额为100%的预付款金额。
4、招标人认可的担保机构:
本工程招标人认可经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的在厦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
18
31.1
支付担保要求
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对应招标文件第二卷第二章)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合同协议书第6条款和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款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阿拉伯数字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福建省及厦门市有关法规、规定;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三卷第五章规定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或征求相关部门确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七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肆套图纸(含提供制作竣工图三套)。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发包人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复制、转借、出让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者。
4.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待定职务:
待定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本身具有的权力,以及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权限。
。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工程设计变更;
2.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
3.停工通知、复工通知;
4.分包商的确定;
5.主要材料的确定(具体附后);
6.工程款的支付;
7.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理;
8.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是发包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授予的权限和工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用水、用电接至施工现场,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用配电室由承包人自建,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施工条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施工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办理开工前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监理合同等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三天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与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受后应及时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进行复核校对,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承包人对水准点与坐标点承担保护责任。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签订后14天内发包人组织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资料,如出现文物等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并向有关部门申报。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待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代办施工许可证及验收的相关开工和施工手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不另加工作酬金,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交本月完成工程量价款表(含月形象进度,工程结算费及月工程价款单)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肆份。
如未按时报送,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均由承包人全面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30平方米的办公及休息用房。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的保护。
若有破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执行。
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污水、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防止环境污染,应保证施工场地干净、整洁,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协调处理周围地方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因处理周边地方关系不当不予顺延工期。
②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施工报备和开工手续。
③施工配电房设施管理、施工用水用电管理。
④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及质量事故除发包人人员的责任外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发包人,需要报告有关部门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修改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表各肆份(其中施工组织设计应含现场平面施工布置图及临时设施,总进度计划必须用网络图的形式表现并经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按批准的计划实施),工程开工后在每月25日前报送下月施工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报告后七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双方确认的总体进度计划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由于影响施工组织设计网络图中关键线路的工程量变更、设计变更、一周内(含七天)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累计8小时、不可抗力或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同意顺延的其它因素,造成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2天内报总监及发包人代表批准,工期相应顺延。
顺延的时间以招标人与监理单位确认的时间为准。
未按规定时间内签证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
停电不算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考虑限电因素,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发包方或总监理工程师只审核关键工序的延误申请。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他规定需要验收的部分。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均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23.2.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23.2.1.1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准确;
23.2.1.2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有误差,导致设计图纸不周全,发生签证及设计变更;
23.2.1.3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机械和材料价格变化;
23.2.1.4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招标人按规定已考虑3%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控制价。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上述投标风险因素计取不超过3%的风险包干费用,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中标价签订合同。
风险范围内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决算时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因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中标人不得有异议,工程量清单中包含项目而实际未发生的子项目相应取消,并扣减工程总价款,并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①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投标书中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市造价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预算价*100%。
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市造价站或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1、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2、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没有的材料,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3、《厦门市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送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B、本工程有预付款,承包人已报价的材料价格在合同期内不调整。
C、因承包人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价款的25%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工程款拨付至总造价的50%(含预付款)后,发包人开始逐月按每月拨付的工程进度款的50%扣回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按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付款形象进度完成后三日内(每月25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26.1支付方式:
以转账方式。
26.2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
承包人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报送完成工程量报表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在10日内给予审批并报有关部门支付。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待结算时审批拨付到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按保修金协议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到货点与一览表不符:
(4)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5)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承包范围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等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材料、设备必须附有合格证书、产地证明、装箱清单、规格、型号证明等随货文件,并经监理单位检验后方可进场,有权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须自费将材料、设备搬运出场,重新采用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所有材料、设备在使用之前必须经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方可使用。
承包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业主、监理提交材料样品、合格证等有关材质说明,使业主有充分时间选择比较,业主于七个工作日内确定并交由乙方定货采购。
(八)、工程变更按通用条款第29、30、31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通过各项工程的检查、验收;
2、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规定要求;
3、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2.2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32.2.1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通过十五天内免费提交伍套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善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0.1万元的违约金。
32.2.2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
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则竣工日期以撤离完之日为准,并赔偿发包人每日3000元的赔偿金。
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32.2.3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
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3、竣工结算
33.7
(1)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院验收通过并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
(2)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审核以市财政审核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为准。
33.8本工程为实行投标风险包干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因发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或没有因发包人原因增加投标风险包干范围外的工程量的,不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投标风险包干价即为竣工结算价。
对于发生设计变更的工程或发生增加投标风险包干范围外的工程,有关单位和部门仅对设计变更或增加包干范围外的项目及款项进行审核,当事人必须提交相关项目、款项、原因以及有关单位确认的凭证的资料。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价款总额每日历天万分之三累计赔偿。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工程合格率应达到100%,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应无条件地返修至约定的质量标准,承担一切返修费用,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每违反补充条款/条-次,承担1000元违约金。
若承包人违约超过五次,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补充条款中已约定违约责任的除外)。
若由于承包人技术力量不足或管理等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比发包人批准的总进度计划拖延叁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调解;
(2)采取第
(2)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如需分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及接受分包的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七级以上(含七级)地震、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24小时累计300mm以上(含300mm)大雨以及战争,动乱、罢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五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为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办理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投标须知第31.1条款和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方式,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投标须知第30.1条款和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方式,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执行投标须知第30条款、第31条款和前附表第18项和第19项规定。
46、合同份数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47、补充条款
①本工程的承包人应严格按投标书中所承诺的条件组织施工。
若承包人实际到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书所报管理人员不符,人员的变更没有经招标人审查同意;没有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将工程分包的。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将承包人履约担保金全额没收。
且对承包人处罚合同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
②为确保承包人施工力量全部到位,本工程将实行“点名制”:
发包人代表可随时检查承包人派住现场的项目管理班子和各专业施工技术和管理人员、各班组长,是否按承包人投标时对本工程承诺配置的相应人员进行配置,是否在岗履行职责。
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未按合同规定任意调换任何技术管理人员,发包人可按发现每人次违约金2万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同时,在一个月内发现3人次以上的,发包人可确认为承包人非法分包或转包,并按有关条款规定处罚承包人。
承包人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程班组长在本工程合同工期内,发包人点名发现不能在发包人工地现场参加施工,按每人每次处以违约金1000元,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罚。
承包人报送的项目经理及总技术负责人如在总合同工期内,发包人点名发现不能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或不参加每周例会及各种专项协调会等,发包人可扣罚承包人每人每次违约金2000元。
其损失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③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数量和设备的性能、规格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所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若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其数量每少一台或每一台设备的性能、规格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所用的机械设备不相符,便就同类设备市面价1.5倍的金额处以违约金,用以添置所缺或更换不良性能设备,其违约金额从工程款中扣除。
④若承包人所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
⑤文明施工必须按厦门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若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到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未达标,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⑥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已包括城市供电、供水部门的正常停电、停水。
“9.8”贸易洽谈会、高考期间及五一、国庆、春节休息时间等。
对于上述情况,发包人不作工期签证,承包人不得顺延工期,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和确认工期时考虑该因素,自行调整施工。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m2)
跨度
(m)
结构类型及
建设内容
工程造价
(万元)
火炬学校扩建教学综合楼
约4500
框架结构
约500万元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三、工程概况(对应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四章第1.2条款)
工程名称:
火炬学校扩建教学综合楼,投资额约500万元,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
四、招标项目内容及承包范围一览表
(对应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和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四章第2.1条款)
项目(单位工程)
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本标段工程承包范围
火炬学校扩建教学综合楼
详工程量清单
图纸及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五、已完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对应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四章第3.1条款)场地已平整,施工用电已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