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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的主要问题

外来工的主要问题

谭深

  前言

  所谓“外来工”,是中国国内“流动人口”的一部分。

这个群体主要来自农村――因此在一些官方文件和研究论文中也称作“农民工”,但也有一部分来自小镇或城市,他们的农民身份和外来人口身份对他们的处境有程度不等的影响。

从狭义上,外来工是指受雇于各种工业企业的工人和低层的管理者;广义上包括商业企业的服务人员,甚至应当包括从事个体的小商小贩。

因为这一群体工作不稳定,可能在家乡和工作地之间,或不同的工作地点和不同性质的职业之间频繁转换。

  外来工问题之所以受到关注,因为他们是权利上的弱势群体。

从流动开始至今的十几年,尽管他们对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逐步得到承认,各种制度和管理也朝着有利于他们权益的方向发展,但是他们在工作地的地位仍然处于下层,经常性地受到侵害和忽视。

随着农民工和外来工问题一一浮出水面,人们对这一群体所遭遇的不公也越来越不能容忍,关注和援助这一群体的组织、个人和项目也越来越多。

  本文的目的在于对外来工所面对的问题作一梳理,为关注农民工和外来工问题的组织、个人提供一个参考。

所使用的资料一部分出于作者主持的调查,另一部分来自各种文献。

  1.有关背景

  1.1流动人口

  ·全国流动人口为12107万(城市人口跨市,农村人口跨乡镇;外出半年以上)·其中来自农村的8840万,占四分之三

  1.1.1外出人口(相对于流出地)

  四川省外出人口数量最大,有695.7万,占中国流动人口的16.4%;安徽432.6万(10.2%)、湖南430.6万(10.2%)、江西368万(8.7%)、河南307万(7.2%)和湖北280.5(6.6%)。

这六个省占了全国全部外出人口的60%.

  按外出人口占本省人口比例最高是江西(9.1%,每100个人中有9个人外出半年以上),其次是四川(8.4%),安徽(7.3%)、湖南(6.8%)、广西(5.8%)湖北(4.7%)、贵州(4.5%)等。

  1.1.2外来人口(相对于流入地)

  广东省外来人口数量最大,有1506.5万,占全国跨省流动人口35.5%,其次是上海市313.5万(占7.4%),北京市246万(占8.5%),浙江省369万,占8.7%.

  以上数据都是根据2000年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提供的资料,但是外出不到半年的流动人口数字不在统计之内。

据上海市和北京市的调查,外来人口中有20%左右是来到本地半年以下人口。

因此,五普的所有流动人口数据应当加上这五分之一,才大致接近实际的流动人口数量。

但也只是最保守的估计。

  1.1.3流动人口的性别比例

  我曾经分析过90年代初期到中期农村外出人口的性别比例,那时候大致是2:

1(男:

女)。

近些年,不论是对来源地的调查还是对进入地的调查都显示,女性在整个流动人口中的比例在升高。

五普调查中一些城市女性所占比例接近50%;在广东省的珠江三角洲,女性的比例超过男性;但是在矿山、建筑工地,还是男性占大多数。

  1.1.4流动人口的工作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分析,外来人口中接近20%为0-14岁儿童;5%为60岁以上的老人;70-80%为劳动年龄内人口。

  外来人口的职业状况是:

自营者(即没有雇员的个体户)占1/3;私营、个体雇主占1/10多;受雇于私营、个体中的人占20%多;受雇于城镇单位(指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三资和股份制等经济单位)的占13%(不清楚余下的1/5是儿童和老人还是其它职业者)。

  1.2政府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1.2.1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之前,中国的管理制度以“城乡分治”和“属地(按户籍所在地)管理”为原则。

所有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都是按这两个原则设立的。

  在这样的管理制度下,农村人、城镇人和城市人享受的由制度所提供的待遇有很大的差别;而且这种差别被不准流动的制度固定化了。

  1.2.280年代中期不准流动的政策松动,农村人外出逐年增加,到90年代初期形成“民工潮”,突破了政策允许的范围,造成一系列政府管理、社会治安、劳动者权益的问题。

对此,国家没有足够的准备,紧急应对措施一是各地采取清退、打击等方式,缓解民工潮带来的社会治安和管理的压力,二是采取人口流出大省与人口流入大省的政府劳动部门协作方式,将农民的流动纳入国家劳动力管理的工作范围(以前中国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只管理城镇劳动力)。

  1.2.390年代中期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1994年,劳动部颁发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标志着农村人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劳动力管理的一部分,流动就业也获得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同时,国家颁布了《劳动法》,农民工与所有劳动者一样,受到国家法律的明确保护。

同时,从中央到外来人口集中的省市和一些更低级别的地区,开始建立外来人口的管理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与外来人口的管理有关的部门(包括公安、劳动、计划生育、工商、卫生等)联合组成的,但是主要的工作是公安机构和劳动部门负责。

  1.2.490年代后期,政府的工作重点仍然在“管理”。

流入地地方政府将重点放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上,公安部门集中在社会治安和犯罪治理上,劳动部门致力于政府控制下的“有序流动”;外来人口的社会保障开始逐步纳入到流入地的社会保障体系中。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为外来人口提供“服务”也成为地方政府工作的一个方向。

与此同时,流出地政府越来越意识到劳动力大量外出给农村经济带来的收益,一些外出人口集中的地区将劳务输出作为了地方的一项重要的产业。

但是,就在劳动力流动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时期,与人口流动有关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却似乎更加尖锐。

从现象上,外来工的权益被侵犯的事例不断被揭示,在一些就业问题突出的城市,对外来工的歧视和排斥加剧;而其中大量的矛盾都触及到如户籍制度、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统一的社会保障、“三农”(农村、农业、农民)等深层制度。

  1.2.5进入2000年以后,随着中国加入WTO和更多地参与全球化进程,国内的法律、制度、经济结构等都经历了大的调整。

与流动人口有关的是:

逐步将城市化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具体作法是全面改革小城镇户籍制度,取消对外出或外来务工者的收费,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达到最终消除对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限制,统一全国劳动力市场,确定惟一社会保障号码等。

最近,还废止了引发对外来人口随意关押问题的《收容法》,代之以实施帮助的《救助法》。

与工人权益直接相关的是:

国家提高了对工人职业安全的重视,调整了有关管理机构(组建国家经贸委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出台了《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

  2.外来工的状况及权益问题

  2.1外来人口的行业和职业

  根据清华大学李强教授等对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的抽样数据分析,就全国情况而言,进入城市的外来人口工作的行业集中在制造业(占城市外来人口的37.7%)、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占28.6%),然后是社会服务业(8.3%)、建筑业(10%),其他行业所占比例很小。

从城市外来人口的职业看,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占47.5%)和商业、服务业人员(占36.1%)是外来人口的主要职业。

这些行业和职业都处于城市中较低的层次,从中可以部分地看出外来人口在城市中的地位。

  不同地区情况有所不同。

比如大城市类型的北京市,根据1997年外来人口普查,在商业服务业的占近50%,在建筑业的占27.6%,在制造业的仅13.8%。

而广东珠江三角洲正在建成“世界工厂”,工业开发区遍布城乡,在制造业从业的外来人口所占比例达到70%以上,外来工总数1100万(不算来到本地半年以下的)或更多。

形成中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外来工群体。

  2.2外来工的劳动状况和权益问题

  2.2.1收入

  对于外来工来说,他/她们的收入基本上来源于工资收入,当地人可能有的分红、租金、福利等收入对外来工来讲是几乎不存在的,这也是外来工与当地人在收入上的不可比之处;当然,对外来工来说,在不同的单位中他/她们也有可能得到程度不等的福利(如包吃包住或某种补贴等),但他/她们也要交纳与外来人口有关的费用(如办理证件、各种管理费,甚至不合理的滥收费等);此外,外来工的流动性比较强,不同工作、不同单位的工资有一定的差距,生产的旺季和淡季对收入的影响也非常大。

这是计算外来工收入的复杂之处。

  根据我们的调查,扣除物价因素,外来工的绝对收入是有所提高的。

1994年6月广东外来工月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50%,2002年12月下降到1/4,人月均收入到达800元以上。

  全国性调查数字低于广东,2000年农村外出群体调查人月均收入大约600元,但是比广东1994年还是有所提高。

  但是外来工群体之间收入差距很大。

最低收入有的仅一、两百元,最高也有几千元的。

  影响收入水平的因素主要有:

性别、教育程度、行业、单位性质、单位的规模和效益、职业工种、工作经验等。

  其中性别对收入的影响是通过行业、职业工种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由于在招工、使用和晋升方面存在的性别偏好,使男性与女性进入不同的工作,导致性别之间的收入差距,即女性的工资普遍低于男性。

  虽然教育程度对收入有影响,但是在收入的提高上,工作经验的影响要胜过教育程度。

  对收入影响最大的是行业、职业工种和单位的情况。

后文将较多地强调这一点。

  2.2.2拖欠和克扣工资

  1994年在广东调查时,我们已经发现拖欠工资在某些类型的企业中非常普遍,比如加工企业,以至于当地政府官员曾对我们说,“拖欠一个月工资是常有的,只是不能拖欠时间过长”。

但是近些年来,欠薪已经越来越成为外来工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拖欠的时间常常两、三个月甚至半年或更长。

各级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问题从来都是比例最高的。

2000年调查的全国农村外出样本中,有1/3曾有过工资被拖欠,1/4的人曾有过工资被克扣;2002年广东调查中,同样有1/3的人说曾有工资被拖欠或被克扣的情况,发生不止一次的人占1/5.如果考虑到农村家庭对外出者收入的依赖(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3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在某些农业效益差的地区,没有外出打工的收入,连基本的税费和农业投入都无法支付),考虑到打工者自身生活对工资的依赖(很多人发了工资只留下当月的生活费,大部分寄回家了,下个月的生活费要等下一笔工资),拖欠工资对于外来工来说,是何等的窘境甚至有可能使他们陷入绝境。

  什么样的企业可能拖欠工资呢?

2002年广东的调查显示,无固定雇主的散工最可能被拖欠工资,发生一次和一次以上的比例高达53.9%;其次是服务业,发生一次和一次以上的频率为43.2%;而后是工业企业,占28.2%.企业的规模对于工资的拖欠与否有相关关系,100以下的企业拖欠工资的发生频率为49.1%,规模大的企业,发生的几率比较低,1000-5000人的工厂中,有12.7%的人曾遭遇这种情况。

  2.2.3工作时间

  1994年调查广东工厂外来工在前一年有半年以上在加班的人占50%以上,28%的人12个月都在加班,只有不到10%的人没有加班。

可见加班是工人超时工作的主要原因。

而有加班时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为12小时,1/3的人超过12小时。

  而2002年调查广东外来工每天平均工作时间9.7小时,其中12小时及以上的占1/5,总体情况似乎好于1993年。

但是超长时间的加班仍然不乏其例,有5.8%的人最长连续工作在24小时以上。

近年媒体屡屡披露打工者的“过劳死”案例,过度劳累仍然在威胁着外来工的健康和生命。

有43.4%的人下班后感觉“疲劳”,其中12.3%的人感到“非常疲劳”。

  2.2.4工作或劳动环境的安全

  2000年,当时的国家安全生产局用了“不容乐观”这几个字来概括近年?

踩淖芴迩榭觥?

1999年全国平均每天由于各类事故死亡近300人,有近千人受伤。

而农民工、外来工成为伤亡事故的主体,约占伤亡事故总数的80%以上。

其中与工作有关的最主要的安全问题一个是职业病,一个是工伤事故。

特别是职业病,呈上升趋势。

  2000年调查和2002年调查分别询问了有关问题,2000年农村外出者中,有1.7%的人自报在外出期间曾有过化学品中毒,11.9%受过工伤;2002年广东调查曾有化学品中毒的占9.8%,曾受工伤的占23.5%。

同时我们还询问了外来工对目前工作环境健康和安全的感受。

2000年调查农村外出群体及2002年广东的外来工都有一半以上的人认为外出期间的工作环境中存在不利健康的因素,其中1/10以上的广东外来工认为情况“严重”。

就行业而言,工厂环境最不好(有近70%的人认为自己的工作条件存在损害健康的问题),服务业次之(40.5%),商业的情况相对较好(有1/3的人认为有“轻微”的问题);工作条件和安全情况也差不多。

  总之,工厂的安全和健康条件是最成问题的。

就所有制情况来说,从好到差的排列顺序为:

国有企业、乡镇村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家庭企业。

  2.2.5其他的安全和健康问题

  除了工作安全外,外来工在外所可能遭受的不安全因素还有许多。

  ·交通事故。

特别是每年的春运高峰,火车、汽车的各种交通事故令人触目惊心。

日常的交通事故也以外来工为主。

广东被调查者3.6%的人在外期间曾遇车祸受伤(2002年调查)。

  ·妇女被拐卖、强奸和性骚扰。

北京、云南等地数据以及个案说明近年妇女被拐卖途径以介绍工作为名占很大比例,这些被拐卖妇女有的被迫卖淫有的被迫嫁给陌生人;外来女性自述被强奸的情况是广东1.8%(2002年调查),北京0.1%(1994年“乡镇企业外来女工调查”)。

  ·疾病。

其中严重的一是重病,全国农村外出者9.4%(2000年调查)、广东外来工13.7%(2002年调查)在外期间曾患重病。

近年发现年轻外来工猝死状况,如东莞500万外来工,近两年仅一种称作青壮年猝死综合征(suddenmanhooddeathsyndrome,SMDS)的发病率就在1/万左右;食物中毒也是多发症,全国农村外出者2.7%(2000年调查)、广东外来工4.5%(2002年调查)在外期间曾经发生过食物中毒。

  其二是流行病。

比如性病、艾滋病,在中国艾滋病形势越来越严峻总体情况下,流动人群今后几年将变成中国艾滋病毒感染群体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其他流行病,比如SARS,如果在流动人口中爆发,后果不堪设想。

  其三是精神健康。

当外来工面临工作压力、劳累、孤独等,可能造成精神健康的问题。

  2002年广东外来工有27.4%的人曾经出现精神极度紧张的情况;2000年调查有0.7%的女性、0.5%的男性自述在外期间曾发生精神失常现象;此外,与精神压力有关的自杀案例也不在少数。

  其四是性健康。

比较突出的是人工流产对女性带来的伤害,在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的医院,未婚外来女性的人工流产所占比例大,而且往往得不到应有的照顾和休息。

其五营养和居住环境。

外来工的营养不良影响到他们的身体素质,加上劳累,往往是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外来工居住最集中的两种形式一是单位宿舍,一是自己租房。

广东外来工57%住在单位宿舍、32.4%自己租房,28%和家人住在一起(2002年调查)。

其六,其他的伤害。

比如被殴打(广东2002年5.7%)、被抢劫(广东12.1%)、被偷(广东27.1%),以至失踪、被杀害问题等,流动人口遇到的比例要高于稳定人群。

  2.2.6惩罚和歧视

  在多年的调查中,打工者在外遇到的最大的困扰之一是来自工作单位和所在地社会的惩罚和歧视。

这些惩罚有些侵犯了外来工的权益,由于往往伴随人格侮辱又给这些打工者带来严重的心理伤害。

  工作单位的惩罚和歧视主要包括:

  ·罚款。

据2002年调查,广东外来工曾被单位罚款的比例高达43.3%,其中17.7的人被罚过不止一次。

  ·不人道的管理。

例如限制上厕所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人格侮辱。

比较典型的是对员工的搜身,广东被调查的外来工中有12.3%曾遭受搜身一类的人格侮辱,其中5.8%不止一次(2002年)。

对员工的打骂和或言语侮辱在有些企业则经常发生。

  所在地的惩罚和歧视有些来自政府机构,有些来自其他机构或居民,比如:

  ·被强制性收容和查封。

收容遣送制度在社会强烈的呼吁下于2003年被废止,在它的鼎盛时期曾经是流动人口最害怕的一种方式,有调查表明,1997年被收容的人占外来人口的比例3.6%。

北京市1999年收容数量约占外来流动人口的5%,上海市1988年收容遣送约占外来人口总量的1%(崔传义等,2002)。

我们对广东的调查外来工中有3.3%曾经被收容。

  ·当地管理机构或治安队的罚款。

这样的情况在各种调查和报道中屡见不鲜,2002年广东调查中有1/4的人有此类经历。

  2.2.7流动和失业

  外来工的流动性不仅表现在他们从家乡到外找工作,还反映在他们在工作单位乃至职业或行业之间的流动。

对于前一种流动,据广东省统计局估算,流动就业人口的新老交替比例大约占总人数的10-15%(2003),对于后一种流动,从企业的流动率看一般的估计在1/3.比较稳定人群,外来工的流动率是比较高的。

2002年调查广东外来工,有过换工经历的人占2/3以上,平均每人换工2.8次,最多的达20次。

  外来工为什么离开原来的单位?

2002年调查,除了“回家”(15%)以外,按顺序排列为:

工资低(27.3%),没有发展机会(16.2%),工作条件差(14.2%),太累(10.6%),受到刁难(6.4%),等。

  但是外来人口的失业状况也比稳定的人口更严重,离开原单位的原因中有3.2%的人是因遭用人单位辞退。

“失业一个月以上”的人2002年调查广东有1/3,李强教授在北京的调查则达到100%。

而失业给外来工造成的恐慌是非常严重的,有些人为此失去生活来源。

广东和北京的调查都显示,有1/3的人曾经遭遇过“身上没有一点钱”的情况。

  3.外来工的婚姻家庭等状况

  外出打工者往往将家庭的福祉作为他们外出的主要目的,同时,在外的飘泊也会使他们更易将感情和家庭作为心理的寄托,因此,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问题对于外来工来说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在现实中,他们在提高了家庭收入的同时也面对着新的问题。

  3.1恋爱和婚姻方面的问题

  ·在恋爱和婚姻所面临的问题上,广东外来工的选择是:

恋人或夫妻没时间在一起(48.7%),知音难觅(46%),难以决定把家安在哪里(44.7%),感情不稳定(31.4%),父母家人反对(21.1%)以及其他(2002年调查)。

  ·25岁以上的女性群体,有10%左右既没有结婚也没有男朋友。

她们已经成为外来工中的“大龄女”群体。

这一群体内心深处往往更为孤独和痛苦。

  3.2性方面遇到的问题

  性方面最烦恼的问题依次是:

缺少性知识(90%),性需求不能满足(63.5%),被强迫过性生活(18.3%)及其他(2002年调查)。

  3.3未成年子女的问题

  外出流动人口中70%左右为已婚者,他们大多有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孩子。

从广东已婚外来工的调查情况看,70%以上的子女在家乡,1/4的子女随父母在本地生活。

子女不同的养育方式带来不同的问题。

  ·在外子女受义务教育问题。

这是近些年媒体、研究者呼吁最多的问题之一,流动儿童不能正常入学,侵害了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上也将打工者的下一代推向社会边缘。

  这一负面影响终于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各地有关政策正在改进,但是保证所有孩子入学仍然有待时日。

  ·在家子女的问题。

在流出地的调查表明,父母在外打工,子女留在家中上学或由老人照管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同样普遍的问题是:

一,虽然父母打工挣钱的很大期望在于供子女上学,但是父母不在身边的孩子往往学习成绩不好,而且容易出现道德品质的问题;二,老人往往要同时承担几个孙子女的照管,使老人负担沉重,孩子也得不到良好的教育。

  4.外来工的需求和评估

  4.1外来工的需求。

2002年我们在广东所作“外来工需求调查”中,专门设计了打工者需求的问题,按照回答的比例排列如下:

  1、有关法律和政策(71.3%)

  2、健康知识(64.2%)

  3、实用技术(60.5%)

  4、与人交往(58.0%)

  5、经营与管理(47.7%)

  6、如何求助(46.6%)

  7、怎样应对危机(44.4%)

  8、心理调适(42.4%)

  9、孩子教育(33.9%)

  10.性、恋爱、婚姻(32.8%)

  11.其他打工者的信息(30.6%)

  12.持家理财(30.6%)

  13.防身术(30.3%)

  我们设计的需求内容,都得到了比较高的同意率。

此外,被调查者还添加了问卷上没有提及的内容,包括“怎样找工作”,“如何选择正确的务工方向”,等。

  4.2对外来工需求的评估

  ·从回答率较高可以看出,外来工的需求与他们所遇到的困扰相对应,是多方面的。

  ·进一步分析还发现,外来工是从自己切身经历中选择需求的,因此不同的群体对帮助和培训的需求并不一样。

比如有的人认为“心理调适(应)自己解决”而放弃这一需求。

  ·相关分析还显示,外来工遇到问题时解决途径有三类:

一是靠自己,这要根据个人的能力、资源和自信;二是依靠自己的社会关系网,事实证明这是除自己之外的第二途径;三一般来说,前两种途径都失效时,外来工才选择向外界求助。

而对求助对象的选择反映了他们的被信任程度。

从前述结果可以看出,“有关法律和政策”被放在第一位,说明外来工多数对法律和政策持有信任的态度,相信法律最终是公正的。

但是也有人在问卷中怀疑打工者能否和有钱的人有一样的法律。

  5.外来工的支持系统

  5.1社会关系网。

大量的调查显示,外来工在异地生活和工作,能够给他们提供帮助和心理安慰的主要还是以亲属、老乡、朋友为主的社会关系网络。

首先是因为这样的关系最容易找到,其次是他们更信任这样的关系,认为可以避免上当受骗。

事实上他们找工作、遇到危机所依靠的社会资源确实以这样的社会关系为主。

应当说,自我保障的网络给外来工带来基本的安全,也给社会带来稳定。

但是,外来工的社会关系大多是和他们差不多的人,在很多情况下能够提供的帮助是有限的。

  5.2各级政府。

从前文描述可以看到,政府的政策思路在发生变化。

  ·输入地政府,从把外来工作视作扰乱劳动力市场和社会治安的不安定成分限制、拒斥→认识到外来工对本地经济发展的作用,从劳动力角度接纳并管理→意识到外来工保障的缺失,将外来工的权益保护纳入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中→逐渐消除对外来工的歧视性政策,开始了提供服务的过程。

  ·输出地政府,将外出务工作为解决本地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发现外出者寄回数目可观的钱,外出务工成为本地经济的支柱产业→进一步吸引回流资金和人员,发展本地工商业→加强与外出者的联系,宣传家乡发展和政府优惠政策,并为在外者和他们的家庭提供服务。

  这些,成为对外来工提供支持的政策资源。

  当然也必须看到,以上的政策思路和政府在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方面对劳动者的保护,实践中仍然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它们受到政府自身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深刻影响,使得在某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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