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项目稽察质量管理相关问题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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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稽察质量管理相关问题清单

 

水利项目稽察质量管理相关问题清单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1

管理体系

1.1

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

 

1.1.1

 

项目法人未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四条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十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

 

项目

法人

 

1.1.2

 

未明确质量、技术负责人,或配置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四条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

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十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总人数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

 

项目

法人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4.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1.1.3

项目部未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或施工管理人员配备不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

单位

 

1.1.4

检测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改)第三条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

单位

1.1.5

未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未进行巡回监督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

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质量

监督

机构

1.2

质量管理制度

 

1.2.1

 

项目法人未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或未明确质量管理机构职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

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

第五条(十四)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项目

法人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五条

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1.2.2

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监管执行有关的质量标准、组织或参加质量检查、质量事故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职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监理

单位

 

1.2.3

 

未建立技术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4.3.1条

4.3.1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监理

单位

 

1.2.4

未建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4.3.2条

4.3.2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

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

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监理

单位

 

1.2.5

 

未建立工程质量报验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4.3.3条

 

4.3.3工程质量报验制度。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

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监理

单位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1.2.6

未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3.3.3条

3.3.315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措施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

监理

单位

 

1.2.7

 

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17)第3.2.3条、第3.2.4条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3.2.3施工企业应根据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应达到的水平,质量目标应与企业发展目标相适应。

3.2.4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实施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质量目标应分解到相关管理职能、层次和过程,并定期进行考核

 

施工

单位

1.2.8

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

单位

 

1.2.9

 

未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十二条

第十一条..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

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质量

监督

机构

 

1.2.10

 

工程质量监督内容缺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

 

质量

监督

机构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1.2.11

 

检测机构未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改)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检测

单位

2

施工准备

2.1

开工准备工作

 

2.1.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三条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八)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项目

法人

 

 

2.1.2

 

未组织设计交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三条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三条(八)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9.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项目

法人

 

 

2.1.3

项目开工前未检查项目法人应提供的施工条件是否满足开工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5.2.1条

5.2.1检查开工前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条件是否满足开工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的提供。

2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3施工用地的提供。

 

监理

单位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4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及其他条件和资源的提供情况

 

2.1.4

未协助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移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设施等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6.1.1条

6.1.12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

监理

单位

 

2.1.5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无图施工未予制止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5.2.4条

5.2.41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纸,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并签发后,承包人方可用于施工。

承包人无图纸施工或按照未经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施工,监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或拆除,有权拒绝计量和签发付款证书

监理

单位

 

 

2.1.6

 

审批施工单位申报文件、资料的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3.3.3条

3.3.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

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

6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7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和措施。

10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11组织审核已完成工程量和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2主持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事宜,签发有关文件。

13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

15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措施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

16审批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的检查和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按相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监理

单位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20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归档资料,并提交审核专题报告

 

2.1.7

未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未报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2.1.8

 

主体工程开工前,未经监理单位确认合格,或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施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4.3.2条;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5.2.2条

4.3.2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5.2.2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是否满足开工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

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可。

12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项目

法人

 

2.1.9

 

未确定临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4.2.2条

4.2.2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项目

法人

 

监理

单位

 

施工

单位

勘察

设计

单位

 

2.1.10

项目法人未组织制定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A.2.2

附录A.2.2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项目

法人

2.2

项目划分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2.2.1

 

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3.1条

3.3.1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项目

法人

 

2.2.2

 

单位工程划分不合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2.1条、第3.2.2条

3.2.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3.2.2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

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

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4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项目

法人

 

 

2.2.3

 

分部工程划分不合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2.3条

3.2.3分部工程项目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2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3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

大、中型建筑物按设计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5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

 

项目

法人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2.2.4

 

单元工程划分不合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2.4条;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第3.1.1条

3.2.4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2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

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

3.1.1单元工程划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分部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本标准要求,共同划分单元工程。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和部位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3单元工程划分结果应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说明:

原《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88,SL38—92及SL239—1999)已废弃,由《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及(SL638~639—2013)替代

 

项目

法人

 

 

2.2.5

主体工程开工前未将项目划分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3.1条

3.3.1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项目

法人

 

 

2.2.6

未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3.1条

3.3.1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项目

法人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2.2.7

项目划分调整未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3.3条

3.3.3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项目

法人

2.2.8

未及时书面确认项目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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