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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 考勤管理

2.1 作息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全天,周日休息。

每天工作时间为:

上午8:

00-12:

00;下午13:

00-17:

00。

2.2 公司的考勤记录采用电子打卡和手工记录相结合的形式,卡钟设在门卫室,由安保员监督。

2.3 手工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记录,当天的考勤记录必须在当天上午8:

20之前交到人力资源部人事劳资员处,否则按旷工处理。

2.4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2.5 公司考勤员为人事劳资员。

2.6 公司人事劳资员根据打卡记录,每周填写《考勤汇总表》;每月进行考勤记录汇总,填写《考勤月报表》。

人力资源部经理根据《考勤汇总表》、《考勤月报表》、所附《请假单》等进行抽查核实。

2.7 除总经理特许人员外,其余员工每日上、下班均应亲自到指定地点打卡。

2.8 新员工自报到之日起开始打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考勤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需打卡,但应在考勤员处做好记录并及时销差。

2.9 因公不能按时打卡者,须持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的未打卡证明单在考勤员处登记,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2.10 员工因故不能及时打卡应立即到人力资源部处进行登记确认。

丢失损坏考勤卡,应立即到人力资源部补办考勤卡,同时交补办费元。

丢失考勤卡未在当天提出补办申请的全天考勤按旷工处理。

2.11 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一经发现,责任双方第一次记大过,第二次则予以除名。

2.12 考勤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违者每次罚款元,连续三次记警告处分。

打卡由安保员负责监督,由人力资源部核实、汇总考勤记录。

2.13 任何员工不准刁难监督打卡人员、考勤员,否则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14 迟到、早退、旷工

2.14.1 迟到:

员工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到岗延误时间在30分钟之内者视为迟到。

2.14.2 早退:

员工未经允许提前30分钟(含)内离岗者视为早退。

2.14.3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2.14.3.1 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在2小时(含)之内者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2小时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2.14.3.2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2.14.3.3 因紧急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事后未按要求及时补办手续者。

2.14.3.4 无故不到岗者。

2.14.3.5 上班时间未办理外出手续或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擅自外出者。

2.14.3.6 请假期满未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销假者。

2.14.3.7 未办理任何续假手续,擅自拖延各种休假时间而不出勤者。

2.15 迟到、早退一次罚款元;旷工一天扣除两天日工资;当年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或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者,予以辞退。

2.16 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串岗者,记嘉奖一次。

2.17 员工离职时,应将考勤卡交回人力资源部。

3 休假、请假

3.1 休假种类、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

3.1.1 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有:

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

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A. 每周公休假日:

每周休息一天,人力资源部可视淡旺季做相应调整。

B. 每年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定节假日适逢公休假日,顺延补假。

C. 带薪年假:

凡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每年享受带薪年假7天,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公司将给予相应现金补偿。

D. 病假(持医院证明):

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住院者以天为限。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公司总经理特别批准者不在此限。

特准病假以一年为限。

工伤除外。

E. 事假:

原则上事假不得超过7天(外地员工的路途时间不计在内),续假不得超过3天。

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经核实者除外。

F. 探亲假:

a) 享受条件:

在本企业工作转正后满一年且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超过300公里),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享受探亲假。

b) 假期规定:

已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期,假期为天。

未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期,假期为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

每次探亲假一次休完,路途时间另计路程假。

(路程假每日计发日基本工

资的50%)

G. 婚假:

(持结婚证)

a) 正式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享受3天婚假。

b) 正式员工如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享受10天婚假。

再婚人员不享受晚婚待遇。

c) 配偶双方有一方在外地的,除享受婚假外,给予路程假。

H. 丧假:

a) 正式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祖父母、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给予3天丧假;供养亲属(岳父母、公、婆)、旁系亲属(双方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者,给予丧假1天。

b) 路途时间另计路程假。

I. 产假(持准生证、出生证等):

a) 已婚正式女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者,可享受有薪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b) 妻子分娩,男员工享受3天的有薪护理假。

3.1.2 请假规定:

A. 公司各部门人员请假直接到人力资源部人事劳资员处办理,每月进行汇总。

除病事假外,试用员工不享受其他假期。

B. 除每周公休假和每年法定节假日外,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并附所需资料向直接上级申请,经批准交人力资源部方可离岗。

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C. 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经理、部门经理级人员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人力资源部备案。

D. 《请假单》由人力资源部存查并据实记录。

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办理销假手续。

E. 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两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F. 如发现员工请假有虚假情况时,则对所请假期按旷工论处。

G. 请病假必须出具公司指定医院或县(区)级以上的证明。

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H. 住院或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期满能上班者,应由就医医院开具证明,并经原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进行三个月的试工考评,试工期间待遇按原工资标准计发。

对达到要求者留职,达不到要求者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员工对另行安排的工作拒不服从者,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I. 异地员工请病假,原则上不许回家休养。

特殊情况由本系统总监审核报请总经理批准。

3.1.3 请假批准权限:

A. 事假:

1天到3天(含)以内,由直接上级批准;3天以上到5天(含)以内,须经直接上级同意后由本系统总监批准;5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

B. 病假:

请假一周(含)以内由直接上级批准;一周以上两周(含)以内,须经直接上级同意后由系统总监批准;两周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

C. 探亲假由本系统总监批准。

总经理、董事长由董事会批准。

3.2 休假期间待遇

3.2.1 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工资照发。

3.2.2 病假期间待遇:

A. 请病假30天内,凡在本企业工龄满三年(含)以上的职工,享受60%的基本工资,工龄不满三年的职工享受50%的基本工资。

B. 请病假30天(含)以上直至一年,只发本市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

C. 病假期间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D. 工伤期间待遇及工伤致残后的工作安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3 事假期间待遇:

事假期间的工资不予计发。

年累计事假每累计到15天,扣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工资基数以累计数当月为准,并于当月执行。

3.2.4 探亲假期间待遇:

享受60%的基本工资,无绩效工资。

员工探望配偶及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企业负担50%。

3.2.5 婚、丧假期间待遇:

享受60%的基本工资,无绩效工资。

如发生差旅费不予报销。

其他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4 附则

4.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4.2 本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4.3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4.4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4.5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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