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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分包管理制度

总分包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做好总、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做到管理有序、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特制订本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总、分包单位的管理与控制。

3.质量管理

3.1质量管理架构

现场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对项目质量管理有最高决策权,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

施工单位土建项目经理

副组长:

施工单位质量总监(部长)

组员:

总包及各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

3.2执行手段

质量管理小组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定期(半月或整月)组织现场质量专题大检查,所有质量小组成员均需参加,检查完毕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由质量小组副组长组织人员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将检查报告(附.现场照片)作为会议纪要附件主送总分包单位质量小组成员,抄送建设单位工程部。

总分包单位需根据会议纪要附件之检查报告,按照本制度及规范要求进行整改,重要内容需有专项整改措施,整改完毕后,附上对应部位照片,完成《整改回执》,上报监理公司,并抄送建设单位工程部。

该检查报告及整改回执需在建设单位办公区进行公示。

3.3质量管理处罚明细

3.3.1凡进场材料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必须无条件退场,擅自将材料用于工程中并已隐蔽的,除承担该部位责任外,另对责任方处以5000元罚款。

3.3.2隐蔽工程未经检查验收擅自隐蔽,除有权要求施工方对已隐蔽处作打开外,并承担相应责任,另对施工方处以5000元罚款。

3.3.3施工过程中,违背设计及没按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偷工减料的,处罚200~2000元。

3.3.4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数次仍不合格、未执行相关会议决议的,每项处以500~5000元罚款。

3.3.5凡存在少筋、露筋等严重质量问题,未经建设、监理、设计同意,未提出处理方案,擅自隐蔽的,罚款500~5000元/处。

3.3.6未执行工序报验或未进行样板确认就进行后续施工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3.3.7施工单位无专职质检员、三检制度不健全、质量体系不完善的,处以500元罚款。

3.3.8未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或未通知监理现场见证后取样的,一经发现按500元/次罚款。

3.3.9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未通知监理旁站,除对该部位已隐蔽工程不予确认外,对施工方处以500~5000元罚款。

3.3.10施工方在测量中,因测量仪器未校核或因人员操作过程中失误引发的测量失误,施工方除承担全部责任处,另对其彼5000~50000元罚款。

3.3.11施工方有对图纸中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予以提出,对图纸中明显存在的问题仍照图施工的施工方应承担失察责任,按照500元/次处罚。

3.3.12凡因质量监督站、建委质量检查不合格,引发的停工或对本工程存在负面影响的除责任方承担责任外,另对责任方处以1000~10000元/次罚款。

3.3.13各参建单位有作好自身的成品保护、爱惜别人的劳动成果。

若发生损坏或污染别人的劳动成果,除承担责任外,视其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10000元/次罚款。

3.3.14施工单位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且进场材料必须及时申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工程使用。

(规范规定须复检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且进场的材料必须有随货同行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等完整的质量证明资料)若违反,按照1000元/次罚款。

3.3.15土方工程中,土方回填必须分层回填夯实,夯实度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回填土土质及含水率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且回填土中不得有有机物及生活垃圾,若违反,按照1000元/次罚款。

3.3.16模板工程,模板支架及其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砼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如因模板及其支架不任命规范造成的爆模、变形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和事故,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3.3.17模板及其支拆除时,砼强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并须有拆模试块的强度报告且须报拆模申请报告,擅自拆模者,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3.3.18钢筋工程:

3.3.18.1钢筋的加工、调直使用调直机。

3.3.18.2钢筋的连接:

接头位置和数量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采用焊接的,操作人员必须有焊工作业证才能进行焊接作业施工。

3.3.18.3钢筋的安装:

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型号、数量、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禁止无设计变更擅自更换钢筋。

3.3.19砼工程:

3.3.19.1在结构砼中禁止使用过期水泥,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水泥禁止混用;砼的试块取样必准确、及时、有代表性。

3.3.19.2砼在浇筑时,同一施工段须连续浇筑完成,砼的振捣须连续,不得出现过振、漏振现象,如拆模后发现砼出现孔洞、夹渣、疏松、裂缝等严重质量缺陷,砼浇筑成型脱模后不得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3.3.19.3砼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必须报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根据规范程序进行处理。

3.3.20卫生间、厨房和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3.21门窗工程在砌体上安装严禁用射钉固定。

3.3.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按要求进行防火、防腐、防虫处理,禁止使用甲醇含量超标、有害气体、放射物超标的材料。

3.3.23室内强电,所有开关、插座的水平定位严格按设备平面布置图执行,安装高度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执行。

总包单位负责图纸会审,当发现安装图纸有问题须及时与监理、甲方工程师沟通并书面确认后实施。

3.3.24室外强电,箱柜安装横平竖直,安装牢固不晃,柜底边与槽钢无明显缝隙,在潮湿处槽钢下有100mm混凝土基础。

暗式箱柜箱盖紧贴墙面,箱体与建筑物接触部分应刷防锈漆。

箱柜体、箱门、槽钢皆要可靠接地,进柜接地体明显,接地线不串接,箱柜内零排、接地排分开。

3.3.25铠装电缆在进入配电箱后,应将钢带切断,在断处的端部应扎紧,并应将钢带接地。

3.3.26直埋电缆或电缆排管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敷设时,不应小于0.5米。

排管采用炭素波纹管时,连接处应接缝严密,用混凝土进行包封,不得有地下水及泥浆渗入。

3.3.27在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拐弯处,人孔内,电缆上应装设标志牌\标志桩,标志牌\标志桩上应注明线路编号,标志牌的字迹应清晰不易脱落。

3.3.28总坪电力管道与其他专业管道的标高在施工前需要与监理单位、甲方共同会审。

3.3.29高低压配电房的电缆沟沟底需要有一定的找坡,找坡方向朝配电房积水坑。

配电屏基础的水平度误差小于5mm。

3.3.30室内,室外弱电系统主管道使用图纸标注的管材。

人孔及弱电井应结合室外排水,考虑排水功能。

3.3.31弱电系统的进户管,其引出位置应对准室外弱电井(弱电井不正对门口),伸入弱电井10mm,并且埋深不能低于0.5米。

3.3.32防雷接地(引下线),严格按照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焊接点和接地点需要监理单位旁站记录。

3.3.33屋面防雷系统要求

3.3.33.1如雨水天沟为铁质,则必须与屋面防雷网作有效连接,具体做法为:

每个斜屋面的两个端头各从防雷网引出一根25×4的扁钢,伸出斜屋面300mm,待安装雨水天沟时,与天沟的拉结扁钢作有效焊接,焊接做法按防雷接地的相关规范执行。

3.3.33.2屋顶防雷网统一为暗敷设,平屋顶置于屋面防水层上面的抹灰层内,斜屋顶置于屋顶抹灰层内,敷设时须沿顶部,沿边角采用直径为10毫米的普通圆钢(非镀锌)敷设。

3.3.34材料、附件、设备在运输过程中轻装轻卸,入库前经工程监理验收合格,入库后防潮、防火、防击。

3.3.35管材、配电箱柜采用塑料粘膜、板箱封包,不使产品污染,碰损失窃。

在工期允许的情况下配合土建,对易损易污、保护困难的产品在粉刷后竣工调试前安装。

3.3.36暗敷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物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塑料管在砖砌墙体上暗敷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3.3.37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

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

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曲时,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4倍。

线路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在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3.3.38镀锌钢管和薄壁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应采用熔焊连接。

管端螺纹的长度不应小于管线接头长度的l/2,连接后螺纹宜外露2—3扣;镀锌钢管连接采用紧定螺钉连接的,螺钉应拧紧,且在振动的场所,紧定螺钉应有防松动措施,镀锌钢管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卡连接跨接接地线。

3.3.39套接扣压式薄壁钢导管的连接,当管径为Φ25及以下时,每端扣压点不应少于2处,当管径为Φ32及以上时,每端扣压点不少于3处;且扣压点宜对称,间距宜均匀。

套接扣压式薄壁钢管在管路连接处可不设置跨接接地线,但管路的起、终两端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卡与箱、柜PE线可靠连接,套接扣压式薄壁钢管不应采用熔焊连接。

3.3.40PVC硬塑料管外壁应有连续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塑料管不应敷设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塑料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应采用插入法连接,连接处结合面应涂专用胶合剂,接口应牢固、密封。

明配硬塑料管在穿过楼板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应采用钢管保护,保护高度距楼板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直埋于现浇混凝土内的塑料管,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3.3.41明配钢管或塑料管排列应整齐、其水平或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全长偏差不应大于管内径的l/2。

固定点间距均匀一致,在转角或接线盒处两侧应对称设置,管卡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规范规定。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的要求施工,走向合理、横平竖直,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

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吊架等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锈漆和面漆。

3.3.42在吊平顶内由接线盒引向照明灯具等器具的绝缘导线,应采用金属软管或可挠金属软管等保护,接线盒的朝向应便于维修,盖板应严密,导线严禁有裸露部分。

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软管的长度不宜超过lm,金属软管应可靠接地,且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3.3.43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500V,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根管内,导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

导线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管内导线包括绝缘层在内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管内空截面积的40%。

当导线敷设于垂直管内时,应增设固定导线用的拉线盒。

3.3.44线槽敷设应平直整齐,水平或垂直允许偏差为其长度的2‰,且全长允许偏差为20mm;线槽接口处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固定或连接线槽的螺钉或其他紧固件,紧固后其端部应与线槽内表面光滑相接。

线槽内敷设的导线,当设计无规定时,包括绝缘层在内的导线总截面积不应大于线槽截面积的60%。

金属线槽应可靠接地,但不得作为设备的接地导体。

3.3.45电气线路在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

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

配线工程施工后,埋地敷设的PE保护地线(镀锌扁钢)在接入箱、柜内都必须明露,并与PE汇流排可靠连接。

对住宅中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线路应作模拟动作试验,并作好记录。

3.3.46从供电部门设置的熔断器引出线起至电表箱、配电箱(柜)、住宅分户配电箱及各回路配线均应按规范要求分色,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N为淡蓝色,PE保护线为黄绿双色。

3.3.47导线在箱、柜内应绑扎固定、接线端子编号清晰;导线在柜内不应有接头。

电缆头在柜内应固定牢固、排列整齐,并及时挂上电缆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编号,当无编号时,应写明电缆型号、规格及起迄地点,标志牌上字迹应清晰及不易脱落。

3.3.48配管进箱、盒、柜、屏必须机械开孔,落地安装的配电柜、屏底座应设置基础型钢,柜与基础型钢应有明显的可靠接地、并不宜与基础型钢焊死。

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应用裸铜软线与PE汇流排可靠连接。

安装在泵房内的配电柜,为保护电气设备、导线等减少受潮,宜在地面砌筑砖基础,高度宜为200mm。

在箱、柜接线中,端子或螺栓上宜接一根线,最多不能超过2根,当接2根导线时,中间应有平垫片分隔导线。

3.3.49照明配电箱、板、柜及电表箱内均应设置N线和PE保护线的汇流排,N线和PE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将N线或PE线多根绞接或压接在铜接头内。

PE线截面设计无规定时:

相线截面在16mm2及以下,PE线与相线截面相同;相线截面在16—35mm2时,PE线为16mm2;相线截面大于35mm2以上时,PE线为相线截面的二分之一。

3.3.50灯具安装应牢固,严禁使用木楔,嵌装在吊平顶上的灯具应有加强龙骨框架或专用吊架,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装饰软包等可燃物件上。

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搪锡并打保险扣,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lkg时,应增设吊链,灯线应与吊链编织在一起,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采用预理吊钩或螺栓固定。

对大型花灯,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1.25倍做过载试验。

并应有记录。

3.3.51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

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护措施。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应隐蔽,且方便维修,但不宜装在吊平顶内;明装时其高度不宜小于3m;室外安装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当灯具高度低于2.4m时,其金属外壳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3.3.52插座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安装在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开关,宜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开关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150—200mm,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1.3m,并不应装于门后。

同一室内安装的开关、插座高度应一致,开关、插座等器具不应安装在装饰面板、大理石等嵌线条中,以免破坏整个装饰美观效果。

3.3.53屋面避雷带的安装,支持件距离应均匀设置。

在水平直线部分宜为lm;垂直部分宜为1.5m;转弯部分宜为250—300mm。

在直线段上,不应有高低起伏及弯曲现象。

避雷带垂直敷设时与建筑物墙面的间隙宜为10一15mm。

避雷带在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当屋面采用金属钢管栏杆作避雷带或幕墙金属主构架与避雷带连接时,应符合设计规定。

3.3.54防雷接地、保护接地的材质应为热镀锌件,扁钢的厚度不应小于4mm,截面不应小于100mm2。

避雷带、接地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当采用扁钢时,应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在室外露天或埋地场所应焊4个棱边),当采用圆钢时,双面焊接搭接长度应为其直径的6倍。

焊接处焊缝应平整饱满,不得有咬边、夹渣、焊瘤等现象,焊缝严禁用砂轮机打磨。

焊接部位应及时消除药渣,并刷二度防腐漆。

明敷接地线表面应涂以5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条纹;当使用胶带时,应使用双色胶带。

3.3.55当建筑物防雷采用引下线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共用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断接卡、测试点的轴线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3.3.56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否则应设防潮保温措施,管顶的覆土深度不小于500mm,当穿道路时不小于700mm(或穿钢套管);

3.3.57给水管道不得穿污水井、化粪池、公共厕所等污染源;管道接口法兰、卡扣、卡箍及柔性接头等应安装在检查井或地沟内;

3.3.58管网必须进行水压试验,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察10分钟,压力降不得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小时,压力降不得大于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小时,压力降不得大于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3.3.59给水管道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并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3.3.60室外排水工程,槽底不得受水浸泡,管沟挖好后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下雨后管沟塌方;

3.3.61污水管道在安装完毕后必须做闭水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回填土方。

3.3.62管道铺设时,管道必须垫稳,管底坡度不得倒流水,缝宽应均匀,管道内不得有泥土、砖石、砂浆、木块等杂物。

3.3.63承插口或企口多种接口应平直,环形间隙应均匀、灰口应整齐、密实、饱满、不得有裂缝、空鼓等现象。

3.3.64检查井井壁必须垂直、不得有通缝,必须保证灰浆饱满、灰缝平整、抹面压光,不得有裂缝、空鼓等现象。

检查井在安装完成后,必须采取措施将井口封闭以免施工过程中有异物进井造成今后清理困难或人不慎掉入井中造成安全事故;

3.3.65井框、井盖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平整、位置正确,井身尺寸安装允许偏差20mm,井盖高程允许偏差20mm,路面部分井盖高程允许偏差3mm,井底高程D≤1000mm,允许偏差10mm。

3.3.66沟槽回填时,在管顶500mm内,不得回填大于100mm的石块、砖块等杂物,沟槽回填时,槽内应无积水,不得回填淤泥、腐植土、冻土及有机物质。

沟槽回填应分层夯实,每层铺筑厚度为30mm。

3.3.67室内出户管待土建回土夯实后敷设在砖墩上或直接用吊卡固定在底层的结构板(梁)上,禁止直接放在回填土上。

3.3.68冷热水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严格控制标高,不得穿越卧室、贮藏室、配电间电器的柜箱之上。

对非UPVC管,如铁管一律作防腐处理,并做好防堵保护处理。

3.3.69冷热水管的龙头(出水口)应平行安装,间距符合规范要求,高差≤5mm,管道上热下冷,龙头左热右冷。

3.3.70室内排水工程,室内卫生洁具及地漏等预留根据水施图定位配合土建预留孔洞(当水施图与建施图不符时必须以建施图为准)。

对孔洞的平面定位一定要结合建施图自检后报监理确认。

3.3.71地漏安装,卫生间淋浴与座便间的地漏要保证淋浴的宽度符合设计要求。

3.3.72各地漏采用:

空调板地漏用普通简易地漏、洗衣机地漏用可调专用洗衣机地漏、其他地漏均为可调地漏;室内地漏规格均为DN50,污水系统下的地漏均要加S(P)型存水弯;

3.3.73排水隐蔽前灌水试验,水高度不低于底层地面高度,满水15分钟后,再灌满观测5分钟,液面不下降,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

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管道要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的雨水斗,持续1小时,渗不漏。

3.3.74排水管材管件要求,排水管材管件须有合格证书,供货商的供货资质由有关政府部门认可,产品上有明显的标牌、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和检验代号。

管材管件的颜色应一致,光泽均匀,内外壁光滑、平整、无气泡、无裂缝凹陷,壁厚一致,厚度达产品规范要求,管材管件胶水应同一厂家供应。

3.3.75管道敷设,伸缩节设置应满足规范要求,在层高不大于4m设一只,大于时根据伸缩量决定,管子塞入时用力均匀,避免顶坏;

4.安全管理

4.1现场安全管理架构

成立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

施工单位单位项目经理

副组长:

施工单位安全总监(主任)

组员:

监理部各成员,施工单位及各分包安全员

4.2安全管理措施

4.2.1巡视:

安全管理小组各成员有责任在日常的生产工作中随时检查现场的安全情况,做到防范于未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到现场立即整改;

4.2.2半月检查:

每半个月,施工现场将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核实工地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检查的各项相关表格和会议记录在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发放到各单位安全责任人。

4.3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制度

4.3.1各分包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及时通知总包单位、工程监理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工程项目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工程部、公司领导层;接通知后以上各方均应参与协助处理;公司工程部、工程项目部、监理单位负责协助分包单位调查事故发生的起因及性质,如属分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则要求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处理的费用。

处理完成后项目部、工程管部将相关信息录入项目后评价系统。

4.3.2如工程部判断重大安全事故是由公司原因造成的,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直接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按相关要求编制调查报告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处理。

处理完成后项目部、工程管理部相关信息录入项目后评价系统

4.3.3项目评价阶段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工程部应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案。

4.3.4相关记录

《各项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监理通知书》《监理巡查记录》

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承包方负责,监理方主要是督促、检查、控制,重点是预控。

4.4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的原则

4.4.1各分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安全管理,做好文明施工。

并在动工前向施工单位总工提交一份文明施工措施报告,报告应包括分包人为落实文明施工建立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扬尘、噪声、施工和生活排污等控制;现场材料、工具、构配件的堆放;建筑碴土的处理等内容。

4.4.3承包单位有权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4.4承包单位的现场围挡、平面布置、道路交通、材料堆放、安全设施、防护用品、模板工程、脚手架、临边洞口、施工用电、垂直运输、机具设备、高处作业、现场住宅、现场防火、卫生急救等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和办法的规定。

4.4.5承包及各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和值日制度。

4.4.6所有罚单,由总包单位盖章后生效,罚款单必须后附通知单,会议纪要以及现场图片资料。

4.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之规定,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并承担相应责任。

为此,参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组成一个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为目标。

奖惩制度执行到作业班组和个人,除每月的例行安全检查由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小组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定期检查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随时巡视和检查、监督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对在各次的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班组和个人实行现场教育和经济惩罚。

对应进行惩罚的班组和个人,由监理机构开具经济惩罚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一式三份,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小组组长签认,并盖监理、建设单位项目章后,由施工方项目经理负责实施。

经济处罚收取现金,罚金交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小组秘书处,年底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行评比,对做的较好的单位或班组实行奖励(使用历次惩罚金),原则上收支平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小组执行本管理制度,在执行时结合施工方项目管理细则中的安全处罚条款(不重复处罚),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本规定不包括业主方对甲指分包单位按合同应进行的处罚。

附: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细目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细目

⏹未建立安全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罚款50元/次;

⏹施工道路不硬化、不通畅,排水设施不到位、不通畅的,罚款100元/次;

⏹建筑材料不按要求整齐堆放,不挂名称、规格等标牌;未做到工完场清的;未做到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的,罚款50-200元/条·处;

⏹无防止噪音、扬尘措施,施工扰民,罚款200元/次;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穿高跟鞋、拖鞋、赤脚、赤膊上班,罚款50元/人·次;

⏹高空、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罚款100元/人·次;

⏹在建工程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网的,罚款500元/处;

⏹四口五临边不按要求设置防护措施的,罚款100元/处;

⏹在工地现场和民工宿舍生火、点碘钨灯或使用施工用电煮饭,除没收器具外,同时罚款50元/人·次;

⏹施工现场吸烟,罚款50元/次·人;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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