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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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标准

 

广西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标准

 

(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

贫困户脱贫标准调整修改内容对照表

考核

指标

桂政办发〔2017〕41号

文件内容

2018年修订调整情况

指标说明

1.

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

 

(1)有稳定收入来源。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人均水田0.5亩以上(含),或人均旱地1亩以上(含),或人均经济林地1.5亩以上(含),或人均山林地5亩以上(含),通过耕作或流转获得稳定的收入;②有经营场地(铺面)等,获得稳定的资产性收入;③养殖有一定规模,获得稳定的收入;④有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累计半年以上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的收入;⑤有其他稳定的收入。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享受农村低保政策(获得A类或B类低保金),有最低生活保障,视为有稳定的收入。

 

(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通过发展产业,或实现就业,或资产性收益,或其他生产方式,获得稳定收入的,视为有稳定收入来源。

 

(2)没有劳动力的家庭,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通过产业覆盖和保障性扶贫获得稳定收入的,视为有稳定收入。

 

 ①发展产业,指发展本村“3+1”特色产业或创新产业。

 ②实现就业,指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当年累计半年以上)或自主创业。

 ③资产性收益,指有经营场地(铺面)等。

 ④产业覆盖,指通过土地托管(种)、牲畜托养、土地经营权入股分红、或其他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发展本村“3+1”特色产业或创新产业。

 ⑤保障性扶贫,指农村低保政策获得A类或B类低保金。

 

(2)不愁吃不愁穿。

通过生产经营或购买获得主粮、副食、衣物,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3)不愁吃,指根据居住地饮食习惯,农户有能力通过自产或自购,满足口粮需求及补充一定的肉、蛋、豆制品等必要营养食物,同时饮水有保障。

 (4)不愁穿,指根据居住地环境,农户有能力自主购买或通过亲属购买,做到有换季衣服、有日常换洗衣服。

2.

有住房保障

 

(1)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达到房屋安全A、B级标准,下同〕,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含)(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间等生活用房面积,下同),属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的,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门、窗等)。

 

(2)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中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属分散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

 农户居住房屋为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达到住建部门规定的A、B级标准,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3平方米的,视为住房安全有保障。

 ①建筑面积13平方米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间等生活用房面积,下同。

 ②易地扶贫搬迁户(集中安置),房屋质量合格,达到入住条件(小区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如小区内路面、排污、供水、供电等;户内安装有简单水龙头且通水、安装有简易灯具且通电、每个房间安装有门和窗、有简易便盆、墙体完成简单抹灰、地板完成水泥抹平等),且已实际搬迁入住的,视为住房安全有保障。

下同。

 ③易地扶贫搬迁户(分散安置),房屋质量合格,且已实际搬迁入住的,视为住房安全有保障。

”下同。

 ④危旧房改造户,房屋质量合格、达到入住条件(安装好外围的门、窗等,所在村屯已落实水、电等),且已实际搬迁入住的,视为住房安全有保障。

下同。

 ⑤不愿意建房的农户,家庭成员全部长期(2016年1月以来,下同)居住在子女家、亲戚家、朋友家或敬(养)老院等的,或长期稳定租房居住(支付得起房租)的,能证明其有固定的住所,且有户主承诺不愿建新房书面证明的,视为住房有保障。

下同。

3.

有基本医疗保障

(1)家庭成员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

 

(2)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

 

 (3)享受到应得的医疗救助政策。

 

(1)家庭成员应参保人口100%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并享受参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政策。

 

(2)患病人口享受了基本医疗特惠政策:

 ①在县域内住院或按规定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含)以上;

 ②患大病、特殊慢性病、长期慢性病,在县域内或按规定异地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含)以上。

 

 ①应参保人口不含核验时仍属于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失踪人员。

下同。

 ②家庭中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已购买当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视为参加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下同。

 ③家庭成员中户籍不在广西或非中国籍、无法参加当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且报销额度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下同。

4.

有义务教育保障

 

(1)家庭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

 

(2)享受到应得的教育扶贫政策。

 备注:

……

(1)家庭无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2)享受到义务教育阶段相应的教育扶贫政策。

 因病因残失能不能上学的,要建立送教上门制度,落实“一人一案”,采取“医教结合”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下同。

5.

有安全饮水

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不变。

6.

有路通村屯

 

(1)所在自然村(屯)属20户以上(含)的,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机动车能通行。

 

(2)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按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

不变。

7.

有电用

 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不变。

8.

有电视看

 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不变。

 距离家庭住地100米范围内有电视看的,视为其有电视看。

9.“一超”,即年人均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

 

(2)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主要通过发展产业或就业增收脱贫。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可将稳定获得的A类或B类低保金等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纯收入。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扶贫标准。

①自治区扶贫标准:

2016年3100元、2017年3300元、2018年3500元、2019年3700元、2020年4000元。

(2)删减。

(3)删减。

附件2

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修改内容对照表

考核

指标

桂政办发〔2017〕41号文件内容

2018年修订调整情况

指标说明

1.有特色产业

(1)有“3+1”个特色产业(在该县确定的“5+2”个特色产业中选定),且覆盖全村60%以上(含)贫困户(无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除外)。

(2)有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产业基地(园)覆盖。

 

(1)有“3+1”特色产业,且覆盖全村80%(含)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有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产业基地(园)覆盖。

 (3)培育有不少于3名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

 ①“3”必须从县级认定的的“5”个特色产业中选择;“1”必须从县级认定的“5+2”个特色产业中或从自治区下发的特色产业目录中选择。

 ②建档立卡贫困户,指按2014年底全区634万贫困人口的口径统计的对象(含脱贫户、退出户)。

 ③覆盖率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该村农业户籍户数数据作为计算基数。

下同。

 ④家庭全部劳动力均长期(2017年1月以来)外出务工或自主创业,通过就业增收的贫困户除外。

2.有住房保障

 

(1)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含),属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的,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门、窗等)。

 

(2)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中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属分散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

 行政村内98%(含)以上农户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

 

 ①住房安全有保障的具体标准及要求,详见贫困户脱贫“有住房保障”指标。

 ②占比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该村农业户籍户数数据作为计算基数。

下同。

3.有基本医疗保障

 

(1)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

 

(2)贫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

 (3)医疗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1)行政村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参保人口100%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并享受参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政策。

(2)行政村内全部应参保人口98%以上(含)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

 (3)建档立卡贫困户患病人口享受了基本医疗特惠政策:

 ①在县域内住院或按规定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含)以上;

 ②患大病、特殊慢性病、长期慢性病,在县域内或按规定异地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含)以上。

(4)行政村内有标准化卫生室。

 (5)每所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①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参保人口,指按2014年底全区634万贫困人口的口径统计的对象(含脱贫户口、退出户;不含核验时仍属于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失踪人员)。

 ②家庭中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已购买当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视为参加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③家庭成员中户籍不在广西或非中国籍、无法参加当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且报销额度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下同。

 ④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4.有义务教育保障

 

(1)行政村内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

 

(2)教育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1)行政村内无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辍学。

 

(2)在校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到义务教育阶段相应的教育扶贫政策。

 ①建档立卡贫困户,指按2014年底全区634万贫困人口的口径统计的对象(含脱贫户、退出户)。

②因病因残失能不能上学的,要建立送教上门制度,落实“一人一案”,采用“医教结合”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5.有安全饮水

 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不变。

6.有路通村屯

 

(1)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就近连接上级路网或其他乡镇路网,通行政村的道路达到硬化(沥青/水泥)要求,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

20户以上(含)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机动车能通行。

 

(2)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按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

不变。

7.

有电用和电视看

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1)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2)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占比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该村农业户籍户数数据作为计算基数。

8.

有基本公共服务

(1)行政村村委会有办公场所、宣传栏。

(2)行政村内有标准化卫生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3)行政村内有篮球场,有文化室(农家书屋)或戏台等。

(4)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通有线或无线网络宽带。

(5)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100%;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含)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6)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不变。

(2)行政村内有标准化卫生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3)不变。

(4)不变。

(5)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100%;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含)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6)不变。

 

①符合条件,是指具有广西户籍年满16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在校学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长期外出务工人员、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失踪人员)。

 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指按2014年底全区634万贫困人口的口径统计的对象(含脱贫户、退出户)。

9.有电视看

 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与第7项指标“有电用”合并。

9.

有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

 

(1)行政村内自然村(屯)建设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2)行政村内自然村(屯)卫生保洁全覆盖。

 (3)推进“厕所革命”,行政村内65%以上(含)农户建有无害化卫生厕所。

10.

有村集体经济收入

 

(1)行政村有村民合作社,依托村级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资金,采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入股、租赁、劳务服务等形式,获得稳定的收入。

 

(2)2017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2万元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5万元以上(含)。

(1)不变。

(2)2018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3万元(含)以上,2019年达到4万元(含)以上,到2020年达5万元(含)以上。

11.

有好的村“两委”班子

 

(1)行政村“两委”班子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2)“两委”班子没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星级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桂组通字〔2016〕32号)中所列举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的12种情形,或者已经整顿到位。

不变。

12.

贫困发生率低于3%

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3%标准。

不变。

附件3

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修改内容对照表

考核

指标

桂政办发〔2017〕41号

文件内容

2018年修订调整情况

指标说明

1.有特色产业

 

(1)有“5+2”个特色产业,特色产业覆盖贫困户比例达60%以上(含)(无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除外)。

 

(2)县内所有贫困村均有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产业基地(园)覆盖。

(1)有“5+2”特色产业,且覆盖全县80%(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

(2)不变。

(3)县内每个贫困村均培育有不少于3名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

①“5+2”必须从自治区下发的特色产业目录中选择。

②其他指标说明,详见贫困村摘帽“有特色产业”指标。

2.有住房保障

(1)全县98%以上(含)农户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含),属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的,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门、窗等)。

(2)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中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属分散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

(3)2017年贫困户存量危房改造率达90%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到100%。

全县98%(含)以上农户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

有关指标说明,详见脱贫户、贫困村脱贫摘帽“有住房保障”指标。

3.有基本医疗保障

(1)全县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

(2)贫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医疗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3)贫困户因病致(返)贫问题基本解决。

(1)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参保人口100%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

并享受参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政策。

(2)全县应参保人口98%以上(含)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

(3)建档立卡贫困户患病人口享受了基本医疗特惠政策:

①县域内住院或按规定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②大病、特殊慢性病、长期慢性病县域内或按规定异地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80%。

(4)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患病人口能享受到县域内住院治疗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大病集中救治、大病救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保障政策。

(5)全县至少有1所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辖区内所有乡镇有标准化卫生院,所有行政村有标准化卫生室。

有关指标说明,详见脱贫户、贫困村脱贫摘帽“有基本医疗保障”指标。

4.有义务教育保障

(1)有健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发展保障体系、健全的师资队伍、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

(2)全县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教育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3)2017年全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0%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93%以上(含)。

(1)全县义务教育巩固率2018年达到93%(含)以上,2019年达到94%(含)以上,2020年达到95%(含)以上。

(2)义务教育阶段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3)有健全的控辍保学保障体系。

县政府落实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双线四包”工作体系,完善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司法督促复学机制)并运行有效,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安置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按照“人籍一致”、“一校一册,一生一案”要求建立辍学动态监测、辍学学生登记、书面报告等台账,精准控辍,措施得力。

5.有安全饮水

全县98%以上(含)农户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不变。

6.有路通村屯

(1)全县98%以上(含)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就近连接上级路网或其他乡镇路网,通行政村的道路达到硬化(沥青/水泥)要求,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

20户以上(含)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机动车能通行。

(2)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按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

不变。

7.有电用和电视看

(1)全县98%以上(含)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1)不变。

(2)全县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占比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该村农业户籍户数数据作为计算基数。

8.有基本公共服务

(1)全县至少有1所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辖区内所有乡镇有标准化卫生院,所有行政村有标准化卫生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2)

(2)所有行政村村委会均有办公场所、宣传栏。

(3)所有行政村内有篮球场,有文化室(农家书屋)或戏台等。

(4)所有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通有线或无线网络宽带。

(5)全县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1)全县至少有1所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辖区内所有乡镇有标准化卫生院,所有行政村有标准化卫生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注:

移到指标3)

(2)(3)(4)不变。

(5)全县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注:

移到指标7)

9.有社会救助保障

(1)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自治区当年扶贫标准。

(2)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2)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100%;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含)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100%;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含)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有关指标说明,详见贫困村摘帽“有基本公共服务”指标。

10.农村贫困发生率低于3%

(1)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3%标准。

(1)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3%

综合贫困发生率,指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错退人口、漏评人口三项之和,占申请退出贫困县的农业户籍人口的比重。

(2)脱贫人口错退率低于2%

脱贫人口错退率,指抽样错退人口数占抽样脱贫人口数的比重。

(3)贫困人口漏评率低于2%

贫困人口漏评率,指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占抽查村未建档立卡农业户籍人口的比重。

(2)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注:

删减,作为扶贫成效考核指标。

(4)群众认可度达到90%

群众认可度,指认可人数占调查总人数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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