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作业防止触电事故重点措施标准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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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作业防止触电事故重点措施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

RHD-QB-K8001

配电作业防止触电事故重点措施标准版本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编辑:

XXXXXX

查核:

XXXXXX

时间:

XXXXXX

配电作业防止触电事故重点措施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

该解决方案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配调、运行和检修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1.1. 各单位应明确具有配电调度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配调)和具有配电运行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配电运行机构),负责受理配电工作申请、操作和变更配电设备状态、以及现场工作的许可等。

  1.2. 许可现场工作的职责一般应由配调负责,也可以由配电运行机构负责,具体要求应在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1.3. 配电运行机构可以是配电运行班,也可以是配电操作班等。

配电运行机构是配电设备的主人,其设置的原则是:

“配电设备的主人唯一”。

  1.4. 配调和配电运行机构的职责应清晰明确。

  

(1)必须明确配调的调度管辖范围

  

(2)必须明确配电运行机构的设备管理范围

  (3)必须明确配调与配电运行机构之间的关系

  (4)必须明确配电检修、抢修、客户报修等检修单位与配调、配电运行机构的关系,规范工作申请、工作许可等流程。

  (5)必须明确配调和地区电网调度的管辖范围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个别公司,没有单独设立配调,由地调承担了配调的职能,这种情况下,也应明确两者业务上的管辖范围和相互关系。

  1.5. 分配给配调的职责权限,应保证其能够准确掌握所辖设备的状态,并完全控制其状态。

  2. 配电设备的管辖与操作

  2.1. 配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操作应依据调度指令(含调度口令)进行。

各单位的“配调管辖范围”应以书面方式明确,并下达到各有关单位。

  2.2. 配调指令的执行人(即依据调度命令进行现场操作的人员)原则上为配电运行机构人员,也可以为检修人员。

对于检修人员操作,应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3.3.3条有关“检修人员操作”的要求,对操作人员实施培训、考核,并履行批准、公布程序。

  3. 配电接线图管理

  3.1. 各单位应有与现场实际对应的配电系统一次接线图、线路条图,并保证及时更新。

为此,应建立完善的配电系统接线图管理规定,并做到:

  

(1)明确配电系统一次接线图和线路条图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维护、修改、发布;

  

(2)明确系统图的修改依据、变更流程、审核发布要求;

  (3)明确系统图维护工作中各环节的责任。

  3.2. 配电系统一次接线图和配电线路条图等基础资料的管理可采用分层管理的模式。

一般情况下,配调应为配电系统一次接线图的管理部门,配电运行机构应为配电线路条图的管理部门。

对于配调管辖范围以外的高压支线和低压线,其一次接线图应由配电运行机构归口管理。

  3.3. 在配电线路条图中,应将同杆架设的所有线路画在一张图上,或将同杆架设的所有线路备注清楚。

  3.4. 在配电线路条图中,宜标注双电源客户接入点和系统中验电接地装置的安装位置。

  4. 配电高压双电源客户管理

  4.1. 配调应书面告知配电高压双电源客户有关双电源操作的调度要求,防止反送电引发事故。

对于双电源专线客户,应与之签订双电源调度协议,明确双电源操作管理要求。

  4.2. 为了防止反送电,高压双电源客户应加装防止反送电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

  4.3. 在高压双电源客户线路的系统接入点,应设置跌落保险或带隔离刀闸的断路器,以满足检修工作时有明显断开点的要求。

  目前,如果高压双电源客户的系统接入点处未装设跌落保险或断路器和隔离刀闸,应抓紧改造;未改造之前,线路检修时必须在客户侧设置明显断开点,并按照4.4条之规定复核确认客户的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4.4. 在配电设备上停电作业时,如需高压双电源客户配合进行检修操作(如:

拉开客户端断路器和装设接地线等),则应在客户完成相关操作后,由配电运行机构人员(或用电监察人员)到现场复核确认。

  5. 配电设备的标识标志

  5.1. 配电线路杆塔和配电变压器等主设备上均应有主供电源明确、设备走向清晰、描述唯一的双重编号标示牌。

标示牌装设和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1)配调管辖范围内的配电设备名称应由配调命名编号,并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设备名称和编号。

其余配电设备的名称由配电运行机构命名。

  

(2)配电设备的命名与编号应按照确定的规则进行。

  5.2. 标志牌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配电线路、杆塔、箱变、配电台区的名称与编号,以及断路器、刀闸、跌落保险等由配调管辖并下令操作的设备的名称与编号,应在现场明确标识。

  

(2)现场设备上,应根据设备运行环境悬挂必要的安全警示牌,如在人员容易攀登部位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等等。

  (3)在配电双电源客户线路接入点处,应设置“谨防反送电”的警示标识。

在有低压备用电源或自备发电机的客户线路,其系统接入点处也应设置该警示标识。

  (4)配电设备停电操作后,应在配电设备操作把手附近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标示牌,跌落式熔断器停电操作后应将熔管取下,如果不取下,则应在杆塔上、跌落保险附近、适当的位置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标示牌。

  6. 配电设备的明显断开点

  6.1. 配电系统检修工作中需要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在停电区域的强电源侧设有明显的断开点。

强电源侧是指该侧存在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上可能送电至工作地点的电源;低压400伏电源通过配电变压器反送至工作地点的,不属于强电源侧。

  为此,配网设备须符合以下要求:

  

(1)柱上断路器(包括联络断路器)附近应设置有明显断开点的刀闸;

  

(2)配电双电源客户线路的接入点,应设置跌落保险或断路器和刀闸,用于设置明显断开点。

  (3)环网柜等箱式设备,无法观察到明显断开点的,应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3.6.10条的规定执行,现场设备至少提供两个指示,以两个指示发生对应变化来断定箱式设备是否已经分断。

  7. 配电设备验电接地装置

  7.1. 架空绝缘导线至少应在各分支线接入点、分段断路器两侧设置验电接地装置,考虑现场操作柱上断路器后验电接地操作的实际情况,柱上断路器两侧的验电接地装置可采取在相邻杆设置的方式。

为防止耐张杆处设置验电接地环影响导线的紧固程度,耐张杆处的验电接地环应在相邻杆设置。

  7.2. 绝缘化的柱上变压器高低压侧均应设置验电接地装置,配电变压器台架上高压侧的验电接地装置应设置在第一支路保险器以下(具备第1、2支路保险器的配电变压器的验电接地装置应装设在两个支路保险器之间)。

  7.3. 配电系统中应用的环网柜、电缆分支箱等箱式设备宜在设备中设置验电接地装置,对无法设置验电接地装置的,应具备间接验电条件,并在设备中设置具备闭锁功能的接地刀。

  7.4. 对配电系统中不具备开关操作功能的箱式电缆设备,如可插拔的电缆分支箱等,应进行设备改造,更换成带隔离刀及接地刀的箱式电缆设备。

  7.5. 为保证便携式接地线的接地端可靠接地,凡是接地端无法直接入地的杆塔,应事先在杆塔基础处布置相应的接地点。

  7.6. 配电变压器的中性点严禁作为工作接地线和操作接地线的接地端。

  7.7. 杆塔上外挂弱电线路时,承载钢线应按规定接地,以防钢线带电造成人身触电伤害。

  8. 作业前现场勘察

  8.1. 配电现场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察,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准确了解现场情况,保证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齐全完备。

必要时,应会同配电运行机构人员到现场共同勘察。

  9. 配电工作申请

  9.1. 各单位应建立规范的“配电工作申请制度”,凡需要变更(或限定)配调管辖设备状态的工作,必须向配调提出“工作申请”。

工作申请的流程由本单位相应制度明确。

  9.2. 配电工作申请流程一般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检修单位直接向配调报送“停电申请”;第二种模式,检修单位向配电运行机构报送“停电申请”,并由配电运行机构核查后报配调。

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管理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停电申请报送流程。

  9.3. 配电客户的工作申请,应由配电客户管理部门代为办理。

客户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客户提交的有关工作申请的原始材料。

有调度协议的客户,其工作申请流程,可另行明确规定。

  9.4. 需要停电的配电工作,申请单中应说明申请停电的范围(设备双重编号),并附有接线示意图,标明申请停电的区域。

  10. 配电工作票

  10.1. 配电工作票签发人和许可人,严禁兼任该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10.2. 同一配电电缆上的工作,应办理一张工作票,由同一个工作负责人组织工作。

  10.3. 使用应急抢修单时,除注明抢修工作任务、现场安全措施外,还应标明现场操作设备的双重名称和具体位置。

  10.4. 应急抢修单的使用应符合《安规》线路部分2.3.5条省公司“贯彻意见”的规定,禁止随意使用应急抢修单从事工作,尤其是不属于抢修性质的检修工作不得使用应急抢修单。

  11. 停电工作明显断开点的设置以及停电、验电与接地

  11.1. 配电设备停电检修,必须在可能来电的强电源侧方向设置明显断开点。

并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标示牌。

  

(1)单电源供电的设备,须将电源侧断路器和隔离刀闸拉开;

  

(2)环网供电的设备,除了在电源侧设置明显断开点外,还必须将环网联络处的断路器和隔离刀闸拉开;

  (3)必须在可能反送电至工作地点的客户分支线处,将支路保险(或断路器和隔离刀闸)断开。

  (4)禁止在强电源侧无明显断开点的情况下(例如:

只经过断路器触头分断)从事配电设备上的工作;禁止无接地线或接地线装设不齐全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11.2. 配电设备停电检修,除了将可能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所有高压设备停电外,还应该将工作区域的低压设备停电,将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邻近高压带电设备停电;必须在工作地点可能来电的各方验电并装设接地线。

  11.3. 在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检修,除在高压侧装设接地线外,还应在配电变压器低压负荷开关线路侧装设接地线。

  11.4. 在10千伏(或6千伏,以下同)高压线路上工作,为防止400伏客户小容量400伏电源(发电机等)通过配变反送至高压线路上,应将配变低压负荷开关拉开,并将高压支路保险断开。

当采取上述措施有困难时,可以在工作地点10千伏线路可能来电的方向装设可靠的三相短路接地线,防止低压小电源客户反送电,并满足以下要求:

  

(1)接地线应装设在工作区域邻近的杆塔上,不能装设在工作区域内;

  

(2)接地线应直接短接10千伏线路并接地,接地线与工作地点间不应经过熔断器;

  (3)接地线的线径和接触电阻、接地桩的接地电阻必须符合《安规》要求。

  11.5. 为防止在10千伏线路上工作时发生低压触电,禁止低压线路超越10千伏分段开关,即禁止低压线路垮台区供电。

  11.6. 电缆停电后,应在电缆的受电侧验电,方能证明停电范围正确,以防错停电。

在电缆受电侧验电的人员应由工作许可人指派,工作许可人在得到停电范围正确的汇报后,才能许可工作。

  12. 配电工作许可

  12.1. 进行工作许可时,许可人应保证待检修的设备已经处于检修状态。

所谓配电设备的检修状态,是指设备的电源已经断开,操作接地线均已经按照要求装设完毕。

其中,操作接地线是指调度管辖设备的检修状态接地线(或接地刀),装设和拆除均由调度下令进行;

  12.2. 操作接地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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