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章程章程规章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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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章程章程规章制

农业合作社章程-章程规章制度

第一篇:

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二篇:

瑞金市园盛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三篇:

合作社章程第四篇:

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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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第一篇:

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马守松、王祥贲、陈好军、杨玉镜、杨玉峰、孟国战、李广运、李传喜等人共同发起,经杞县工商局批准设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

本社定名为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

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

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2014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杞县建设路与银河路交叉口东北和高阳路口西南200米路右侧(原三亚美食城)。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成员。

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

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

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

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

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

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

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

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

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

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四章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七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

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一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社费;

二成员股金;

三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四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接受的捐赠款;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七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

社费不足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48万元,每股金额为10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

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

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

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

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六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七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

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

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

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六章变更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成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专业生产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五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批准。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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