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修订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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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修订2
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公路项目,大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
交工质量检测是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
竣工质量鉴定是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项目经过试运营期后的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
(二)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六)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
第二章交工质量检测
第七条交工质量检测由中间质量检测和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两个阶段组成。
中间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的抽检项目按附件1要求进行实体检测,按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
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合同段或单位工程按附件1要求的抽检项目进行检测,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完成建设项目检测意见书。
第八条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合同和设计文件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独立抽检评定合格;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件规定内容编制完成竣工文件第三、四部分编制工作;
(六)工程技术控制点保护完好;
(七)自然环境满足外业检测要求。
第九条交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
(一)中间质量检测实施程序。
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单位工程可分进行中间质量检测,每个单位工程可进行两次中间质量检测.单位工程中的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中间质量检测。
(二)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1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
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具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也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中间质量检测后,向项目法人出具中间质量检测意见书(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未经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或者虽经交工质量检测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一)构造物混凝土强度、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基及路面弯沉代表值、路基及路面压实度代表值等主要指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评定有任一项不合格的;
(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桥梁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要求的裂缝的;
(三)桥梁通航净空、隧道净空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四)隧道支护、衬砌厚度严重不足或隧道支护、衬砌背后存在严重空洞的;
(五)重要支挡工程存在严重变形或高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或高边坡存在失稳现象的;
(六)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未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的;
(七)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
(八)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工艺不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中的基本要求。
(九)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
(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中规定的关键项目合格率低于90%(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低于95%)。
第三章竣工质量鉴定
第十二条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适时组织质量监督回访检查,重点针对交工验收指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以及路面破损、桥梁砼裂缝、软基沉降、交通安全设施缺损等运营期缺陷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并及时发出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抄报交通主管部门。
竣工质量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程报告(项目法人工作报告、设计单位工作报告、施工单位工作报告、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全部编制完成;
(五)施工、监理、设计、项目法人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作报告;
(六)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处理完毕,并形成总结报告;
(七)自然环境满足外业检测要求。
第十三条竣工质量鉴定实施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书面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质量鉴定,申请竣工质量鉴定时须提供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期内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总结.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1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鉴定。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交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格式见附件4,评分表式见附件5)。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未经竣工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四章质量鉴定方法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工程及分部工程按以下原则和要求进行划分:
(一)单位工程划分
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分部工程划分
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标志、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评定方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方法
工程实体检测以附件1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不得超过15分;质量保证资料审查时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
分部工程实测得分=×100
Σ权值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
(二)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方法
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质量保证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Σ[分部工程得分×权值]
单位工程得分=
Σ权值
Σ[单位工程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Σ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质量保证资料扣分
Σ[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Σ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等级划分及要求。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则分部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
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鉴定实体检测频率要求如下:
(一)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一处;路基弯沉逐车道连续检测。
(二)排水工程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2-3处,铺砌厚度按合同段抽查。
(三)小桥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总数的20%.
(四)涵洞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总数的10%。
(五)支挡工程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处.
(六)路面工程的弯沉、平整度逐车道连续检测,其他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1处。
(七)特大桥、大桥逐座检查;中桥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总数的50%。
桥梁下部工程,特大桥、大桥少于5个墩台的逐个检查,多于5个墩台的抽查总数的50%;中桥抽查墩台总数的50%.
(八)隧道逐座检查。
(九)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护栏和标线每公里抽查1处;标志按合同段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体质量检测抽查项目按附件1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体质量检测抽查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除本细则已明确了规定值或允许偏差的抽查项目外,其余抽查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执行。
第二十二条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按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内容及扣分标准依据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的内容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质量保证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3分;
(二)质量保证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时扣1—3分;
(三)按工程工序、工艺的要求所有资料应齐全、完整,资料反映出的抽查频率、质量指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扣2-4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附件1中未列出的实体检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
第二十五条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和其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于三级(含)以下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省道、县乡公路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体检测项目表
单位工程
分部工
程类别
抽查项目
权值
备注
权
值
路
基
工
程
路基土
石方
压实度
3
双车道每处1点,每公里不少于1处
3
弯沉
3
双车道每公里80点
边坡*
1
每处两侧各测两个坡面,边坡每公里不少于1处
排水
工程
断面尺寸
1
每处抽两个断面,每公里2-3处
1
铺砌厚度
3
每合同段开挖检查5-10个断面
小桥
砼强度
3
每座用回弹仪、超声波测不少于10个测区,不同构件应全面考虑
2
主要结构尺寸
1
每座抽10—20个,包括桥长、桥宽、立柱直径、立柱竖直度等
涵洞
结构尺寸
2
每道5-10个,包括涵长、涵宽等
1
流水面高程
1
每道2—3点
支挡工程
砼强度
3
每处用回弹仪、超声波测不少于10个测区
2
断面尺寸
3
每处开挖检查1个断面,每种类型不少于1处
表面平整度
1
每处测3尺,每种类型不少于1处
路面工程
路面面层
沥青路面压实度
3
每处1点,每公里不少于1处
3
沥青路面弯沉*
3
逐车道检测
沥青路面车辙*
1
允许偏差:
10mm;每处每车道各测2个断面,每公里不少于1处
砼路面强度
3
每处1点,每公里不少于1处
砼路面相邻板高差*
1
每处测膨胀缝位置相邻板高差3点,每公里不少于1处
平整度*
2
每车道连续检测
抗滑*
2
每处测摩擦系数、构造深度,每公里不少于1处
厚度
3
每车道连续检测或双车道每公里2点
宽度、横坡
1
每处1-2个断面,每公里不少于1处
桥梁工程
下
部
墩台砼强度
3
每墩台用回弹仪、超声波测不少于2个测区
2
主要结构尺寸
1
每个墩台测2-4点
墩台垂直度
1
墩高超过20米时,权值取2;每个墩台测两个方向
上
部
砼强度
3
抽查主要承重构件,每座桥用回弹仪、超声波测不少于10个测区
3
主要结构尺寸
2
每座桥测10—20点
伸缩缝
与桥面高差*
1
逐条缝检测
桥面铺装平整度*
1
每联>100M时用连续式平整度仪分车道检测,不足100M时每联用三米直尺测3处,每处3尺,最大间隙h:
高速、一级公路允许偏差3mm,其他公路允许偏差5mm
桥面宽度、厚度、横坡
1
每100M测3个断面
桥面抗滑*
2
每200M测3处
隧道工程
衬砌
衬砌强度
3
用回弹仪、超声波每座中、短隧道测不少于10个测区,特长、长隧道测不少于20个测区
3
衬砌厚度
3
用高频地质雷达连续检测拱顶拱腰三条线或钻孔检查
大面平整度
1
衬砌平整度实测每座中、短隧道测5-10处,长隧道测10—20处,特长隧道测20处以上
总体
宽度
1
每座中、短隧道测5-10点,长隧道测10-20点,特长隧道测20点以上
1
净空
2
每座中、短隧道测5-10点,长隧道测10—20点,特长隧道测20点以上
隧道路面
2
参见路面要求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标志
立柱竖直度
1
每柱测两个方向
1
标志板净空
2
取不利点
标志板尺寸
1
每块测2点
标志板厚度
1
每块测2点
标线
标线线段长度
1
每处20点,每公里1处
1
标线宽度
1
每处20点,每公里1处
标线厚度
2
每处20点,每公里1处
防护栏
波形板厚度
1
每处20点,每公里1处
1
立柱壁厚度
1
每处20点,每公里1处
横梁中心高度
1
每处20点,每公里1处
砼护栏强度
1
每处5~10测区,每公里1处
砼护栏断面尺寸
1
每处20点,每公里1处
环
保
工
程
声
屏
障
降噪效果
3
按环保复查方法
1
砌体声屏障
墙体竖直度
1
经纬仪、尺量检查30%
砌体声屏障
墙体厚度
1
尺量抽查15%
砌体声屏障
墙体顺直度
1
10m拉线每100m2处,总数不少于5处
砌体声屏障墙体表面平整度
1
2m直尺每100m测10尺
金属声屏障
立柱
1
中距、竖直度检查30%
镀(涂)层厚度
1
测厚仪检查20%
屏体厚度
1
游标卡尺检查15%
与路肩边线
位置偏移
1
尺量检查30%
绿
化
工
程
苗木规格与
数量
2
中央分隔带、路侧绿化尺量每公里测50m;互通立交、养护、服务区绿化尺量检查全部;取、弃土场尺量抽检10%
1
苗木成活率*
3
中央分隔带、路侧绿化目测每1公里测200m;互通立交、养护、服务区、取弃土场绿化目测检查全部
草坪覆盖率*
3
中央分隔带、路侧绿化目测每公里测200m;互通立交、养护、服务区、取弃土场绿化目测检查全部
房屋建筑工程
按其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检验*
注:
1、本表规定的抽检项目均应在交工质量检测时完成检测。
竣工质量鉴定时,应对带“*”的抽检项目进行复测,其检测结果和其它抽检项目在交工质量检测时的检测结果,作为竣工质量鉴定评定的依据.
2、“支挡工程”指挡土墙、抗滑桩、铺砌式坡面防护、喷锚等防护工程。
3、对弯沉、路面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隧道砼强度、厚度等抽查项目优先采用自动化检测设备进行检测,也可采用常规方法进行检测.采用自动化检测(或无损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4、表中未列出的检查项目,如软基处理、路面基层、桩基、隧道初期支护等,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
对独立桥梁工程,批复的设计中有护岸工程要求的,护岸防护工程应作为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5、表中未包括技术复杂的工程如悬索桥、斜拉桥等工程的检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
附件2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
单位工程
分部工
程类别
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
备注
路
基
工
程
路
基
土
石
方
1、路基边坡坡面平顺、稳定,曲线圆滑,不得亏坡,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米扣1—2分;
2、路基沉陷,每处扣1—2分。
按每公里累计扣分的平均值扣分
排
水
工
程
1、排水沟内侧及沟底应平顺,无阻水现象,外侧无脱空,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分;
2、砌体坚实、勾缝牢固,不符合要求时,每5米扣1分.
按每公里累计扣分的平均值扣分
小
桥
1、砼表面粗糙,模板接缝处不平顺,有漏浆现象,扣2—5分;
2、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部位面积的0。
5%,不符合要求时,扣3—5分;
3、桥梁的内外轮廓线条应顺滑清晰,栏杆、护栏应牢固、直顺、美观,不符合要求时,扣1-3分。
4、桥头有跳车现象,每处扣2分;
5、桥下施工弃料应清理干净,未清理干净时扣1-3分。
按每座累计扣分的平均值扣分
涵
洞
1、涵洞进出口不顺适,洞身不直顺,帽石、八字墙、一字墙不平直,存在翘曲现象,洞内有杂物、淤泥、阻水现象时,每种病害扣1—3分;
2、台身、涵底铺砌、拱圈、盖板有裂缝时,每道裂缝扣2—3分;
3、涵洞处路面有跳车现象时,每处扣1-3分。
按每道累计扣分的平均值扣分
支挡工程
1、砌体坚实牢固,勾缝平顺,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10m扣1分;
2、沉降缝垂直、整齐,上下贯通,不符合要求时,扣1—3分;
3、泄水孔坡度向外,无阻塞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扣1-3分;
4、墙身裂缝,局部破损,每处扣3分;
5、混凝土表面的蜂窝麻面不得超过该部位面积的0.5%,深度不得超过10mm,不符合要求时,扣2-5分。
按每处累计扣分值的平均值扣分
路
面
工
程
面
层
水泥混凝土路面:
1、混凝土板的断裂块数,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得超过0。
2%;其它公路不得超过0.4%,每超过0。
1%扣1分;
2、混凝土板表面的脱皮、印痕、裂纹、石子外露和缺边掉角等病害现象,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0.2%;其它公路不得超过0.3%,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
1%扣1分。
对于连续配筋的混凝土路面和钢筋混凝土路面,因干缩、温缩产生的裂缝,可不扣分;
3、路面侧石应直顺、曲线圆滑,越位2cm以上者,每处扣1-2分;
4、接缝填筑应饱满密实.不符合要求时,累计长度每100米扣2分;
5、胀缝有明显缺陷时,每条扣1-2分。
沥青混凝土面层、沥青碎石面层:
1、面层有修补现象,每处扣1-3分;
2、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应有泛油、松散、裂缝、粗细料明显离析等现象,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有上述缺陷的面积(凡属单条的裂缝,则按其实际长度乘以0.2米宽度,折算成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0.03%,其他公路不得超过0.05%。
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03%或0.05%扣2分;半刚性基层的反射裂缝可不计作施工缺陷,但应及时进行灌缝处理;
3、搭接处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不符合要求时,累计每10米长扣1分;
4、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衔接平顺,不得有积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分。
沥青表面处治:
1、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应有松散、油包、波浪、泛油、封面料明显散失等现象,有上述缺陷的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0.2%,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2%扣2分;
2、无明显碾压轮迹。
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分;
3、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衔接平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分。
按每公里累计扣分的平均值扣分
桥
梁
工
程
下
部
工
程
及
上
部
工
程
基本要求:
1、混凝土表面平滑,色泽自然均一,模板接缝处平顺,无漏浆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扣2-5分;
2、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部位面积的0。
5%,不符合要求时,扣2-5分;
3、混凝土表面出现非受力裂缝,减1-2分;结构出现受力裂缝宽度超过0。
15mm每条扣2—3分,并对其是否影响结构承载力进行分析论证;
4、结构钢筋外露每处扣1-5分,并应进行处理。
下部工程按基本要求和支座要求累计扣分;上部工程按基本要求、上部结构要求和桥面系要求累计扣分
支座要求:
支座位置应准确,无脱空及非正常变形,不符合要求时每个扣除1分.
上部结构要求:
1、预制构件安装应平整,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减1分;
2、悬臂浇筑的各梁段之间应接缝平顺,色泽一致,无明显错台,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2-5分;
3、主体钢结构外露部分的涂装和钢缆的防护防蚀层必须保护完好,不符合要求时扣1-2分,并应及时处理;
4、拱桥主拱圈线形圆滑无局部凹凸,不符合要求时扣2-5分,拱圈无裂缝,不符合要求时扣2—5分,并对其是否影响结构承载力进行分析论证.
桥面系要求:
1、桥梁的内外轮廓线应顺滑清晰,不符合要求时,扣1-3分;
2、栏杆、护栏应牢固、直顺、美观,不符合要求时,扣1—2分;
3、桥面铺装沥青混凝土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应有泛油、松散、裂缝、粗细料明显离析等现象,有上述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