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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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六章 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种类

违法项目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1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1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30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工程已完成概算投资的30%及以下的项目。

责令改正。

一般

工程已完成概算投资的30%以上50%以下的项目。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工程已完成概算投资的50%及以上的项目。

责令改正,并处3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勘察、设计不符合规定要求

2.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较轻

工程尚未实施。

责令改正。

一般

在部分工程中实施,未出现质量问题。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部分工程中实施,出现质量问题。

责令改正,并处18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在部分工程中实施,出现一般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并处22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在部分工程中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责令改正,并处2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较轻

工程尚未实施。

责令改正。

一般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未出现质量问题。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质量问题。

责令改正,并处18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一般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并处22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责令改正,并处2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

3.1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44条:

违反本办法第23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l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工程未实施,或工程已实施但未出现质量问题。

警告。

较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问题。

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一般质量事故。

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44条:

违反本办法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般

工程已实施,未出现质量问题。

警告。

较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问题。

处合同价款2%以上2.8%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一般质量事故。

处合同价款2.8%以上3.2%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处合同价款3.2%以上4%以下的罚款。

4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

4.1项目法人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

违反本办法第25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般

项目法人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事故、一般安全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

警告。

严重

项目法人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限期整改。

4.2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

一般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事故、一般安全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

警告。

严重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4.3监理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

一般

监理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事故、一般安全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

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监理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

5

试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进行试验检测活动

5.1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范围内从业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49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一般

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不规范不完整;样品管理不规范不完整,仪器设备未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验与校准的;未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保体系的;但出具的检测报告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警告,限期整改。

严重

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不规范不完整;样品管理不规范不完整,仪器设备未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验与校准的;未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保体系的;且出具的检测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特别严重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或将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出具合格的试验检测报告的。

注销《等级证书》。

5.2试验检测机构超越《等级证书》范围承揽业务的

一般

实际能力达到《等级证书》的要求,出具的检测报告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警告,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严重

实际能力达不到《等级证书》的要求,出具的检测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注销《等级证书》。

6

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

6.1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50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一般

试验检测人员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资料和报告。

警告。

严重

试验检测人员将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出具合格的试验检测报告。

注销考试合格证。

7

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

7.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合同已签订,合同内容未实施。

责令改正。

严重

合同内容已实施,承包单位资质不够。

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合同内容已实施,承包单位无任何资质。

责令改正,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

8.1勘察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42条:

违反本办法第20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退出。

警告。

严重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

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无证承接任务。

处勘察费、设计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2监理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一般

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退出。

警告。

严重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

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无证承接任务。

处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3施工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一般

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退出。

警告。

严重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

处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无证承接任务。

处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9

 

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

9.1未组织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违反本办法第15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一般

未组织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责令改正。

严重

责令改正后,仍未组织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9.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较重

一个单位工程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8%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个单位工程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8%以上3.2%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所有单位工程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2%以上4%以下的罚款。

9.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较重

一个单位工程不合格,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8%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多个单位工程不合格,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8%以上3.2%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所有单位工程不合格,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0

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10.1发生质量事故,项目法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0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46条:

违反本办法第26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较重

项目法人对一般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

警告。

严重

项目法人对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

警告,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

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

11.1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

违反本办法第4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拒绝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责令改正。

特别严重

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12.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完成合同价款的10%及以下的。

警告,并责令改正。

较重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完成合同价款的10%以上30%以下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8%以下的罚款。

严重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完成合同价款的30%以上50%以下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8%以上3.2%以下的罚款,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完成合同价款的50%及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或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2%以上4%以下的罚款,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3

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13.1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对附属工程、主体工程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但不影响使用。

警告。

较重

对附属工程、主体工程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对使用有一定程度影响。

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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