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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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附件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国家核安全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计批准与备案

第三章制造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将对放射性物品实施分类管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制造许可证。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存档备查。

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并将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制造的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批准书。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设计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其设计单位可通过试验验证或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六条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三)有与拟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七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取得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用于制造。

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运输容器型号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安全评价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现场见证等。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批准文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依据第一款规定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容器型号或识别标记;

(三)运输方式、放射性内容物特性、使用环境温度;

(四)运输容器说明以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五)设计批准书有效期;

(六)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持证单位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批准书复印件;

(二)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说明;

(三)设计依据的标准是否变更的说明;

(四)原许可证有效期内设计方面的缺陷及纠正措施。

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安全内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变更说明和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对于特殊形式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应将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试验要求的证明材料提交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相应的设计批准书,并公告批准文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的延续、变更依据本办法第十至第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30个工作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型号。

第十四条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编制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下列文件存档备查: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计算书。

第三章制造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制造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三)有与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运输容器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有与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十六条申请领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制造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依据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九条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许可证复印件;

(二)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活动情况;

(三)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奖惩情况;

(四)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说明。

第二十一条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提出的许可证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制造的运输容器型号的,应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变更说明和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的说明材料;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说明;

(三)质量保证大纲。

第二十四条一、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三的编码规则,对其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

每年1月31日前,一、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将上一年度的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每年1月31日前,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将上一年度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口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在签订商务合同时,明确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满足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并接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对制造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使用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制造单位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质量合格证明;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使用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使用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设计和制造单位名称;

(三)设计批准编码;

(四)使用限制和条件;

(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九条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运输容器质量合格证明;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查批准和备案手续,应当同时为运输容器确定编码。

第四章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容器型号、运输方式、辐射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其标准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托运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

(三)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容器型号和运输方式;

(四)操作管理附加措施和规定;

(五)批准书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三十四条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一)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

(二)辐射监测报告。

收到备案材料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在下列情形时,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能完全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运输时需要通过特殊安排来提高总的运输安全水平,以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一)因形状特异不适宜专门设计和制造运输容器的;

(二)只是一次性运输,专门设计和制造满足国家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标准的运输容器在经济上明显不合理的。

在这种情形下,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事先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托运人拟将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托运人获得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后方可运抵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三十七条托运人拟将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相应的备案证明。

第三十八条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托运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的定义如下:

(一)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

不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品或装有放射性物品的密封件。

(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

一种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者一种装在密封件里的固体放射性物质,其弥散性已受到限制且不呈粉末状。

(三)托运人:

将托运货物提交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四)承运人:

使用任何运输手段承担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一: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制造许可、放射性物品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申请书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

附二: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或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设计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延续申请书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

附三: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规则

附四:

设计批准书格式内容

附五: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格式内容

附六:

放射性物品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格式内容

附一: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

制造许可、放射性物品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批准申请书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

1.1《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申请书》格式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设计批准申请书

运输容器型号或识别标记

单位名称(章)

申请日期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E-mail

电话

单位性质

已持有的国内外设计资格许可证

在册职工人数共人

技术人员总数人

质量保证大纲名称、

版本

批准日期

质量保证部门名称

质量保证部门人员

能执行的国内外标准规范

设计专用硬件和软件

名称

规格

数量

试验和验证设备

已采用的主要标准

名称

版本

1.2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一、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或特殊放射性物品设计批准申请公文

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或特殊放射性物品设计批准申请书

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质量保证大纲

五、质量保证大纲程序目录清单及下列程序:

1.设计输入与输出控制程序

2.设计变更控制程序

3.设计验证控制程序

4.设计接口控制程序

5.设计分包控制程序

六、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七、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具体参考《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安全评价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必要说明材料

1.3《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运输容器型号或识别标记

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名称(章)

申请日期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E-mail

电话

单位性质

已持有的国内外制造资格许可证

生产用厂房面积

m2

材料库面积

m2

清洁车间

m2

在册职工人数人

技术人员共人

职称

机械专业

焊接专业

材料和热处理专业

铸造和锻造专业

其他专业

研究员

高级

中级

初级

检验和试验人员

共人

持有常规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人数共人

持有核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人数共人

持有常规无损检验资格证书人员

共人

持有核无损检验资格证书人员

共人

级别

专业

Ⅰ级

Ⅱ级

Ⅲ级

级别

专业

Ⅰ级

Ⅱ级

Ⅲ级

射线

射线

超声

超声

渗透

渗透

磁粉

磁粉

涡流

涡流

泄漏

目视

总计

总计

质量保证大纲名称、

版本

批准日期

质量保证部门名称

专职质量保证人

质量控制人

能执行的国内外标准规范

从事所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活动范围有关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年龄

职务、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

学历

现从事专业及年限

焊接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无损检验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理化检验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热处理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卷板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功能性试验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起重运输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灌铅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机加工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其他主要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台数

1.4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公文

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质量保证大纲

五、质量保证大纲程序目录清单及下列程序

1.物项采购和分包控制程序

2.设计修改与变更控制程序

3.工艺试验与评定控制程序

4.特种工艺人员管理程序

5.产品试验控制程序

6.不符合项控制程序

六、单位基本情况及主要工作业绩

1.单位情况概述:

单位成立时间、从事的主要工作、主要产品、资产状况、年产值等。

2.资质情况:

应说明所取得的有关质量体系证书、制造资格许可证以及其他资质情况,并将有关证书的复印件附于申请文件后。

七、制造能力的有关说明材料,如:

1.厂房条件、起重运输能力与主要加工装备能力的说明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应描述所具备的厂房条件、起重运输和主要加工装备的能力;给出主要加工装备清单(型号、规格、工作能力范围、精度等)。

2.主要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专业配备

(1)总体描述:

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学历、职称、专业、现从事的工作等)以及技术人员各专业配置人数,主要技术人员的专业配备、能力和经验必须能覆盖所申请从事制造活动的全部技术内容。

(2)焊工、焊接操作工能力的基本情况

◆分别列出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和常规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情况清单,并附核资质焊工、焊接操作工证书复印件。

◆应承诺按核安全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考核和取证。

3.有关工艺评定及工艺试验准备情况(包括焊接、灌铅、成形、热处理等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1)现有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情况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描述在以往产品制造过程中已经进行的各项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情况,并列出过去所做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清单,同时提供一份完整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报告。

(2)拟进行的工艺试验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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