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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房屋建筑工程

 

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

设计招标文件范本

(2017年8月版)

使用说明

一、《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范本”),由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编制发布,指导招标人编制规范的招标文件。

有关人员可自行在“温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

二、《范本》的内容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

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1.1.4

监督机构

1.1.5

项目名称

1.1.6

建设地点

1.2.1

资金来源

1.2.2

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1.3.1

建设规模

一般填写:

项目总投资,其中工程费用;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其他(如架空层)建筑面积指标。

1.3.2

招标范围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相关服务

(设计内容详见第五章“工程说明及设计要求”)

1.3.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规划条件要求

一般填写:

投资额、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红线等(立项、规划条件等相关文件中较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或规定)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格预审合格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前往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时间

在时间安排表规定的时间前提交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见时间安排表

2.2

招标文件的发放

于时间安排表上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开始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凭CA锁通过“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自主下载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时间安排表、图纸资料等)。

2.3.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时间

2.3.2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3.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2.4.1

招标文件修改时间

2.4.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3.1.1

投标文件组成

□建筑设计方案文本;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光盘;

□演示光盘;

□展示建筑效果图;

□展示建筑模型;

□标准密封袋;

□商务标(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

□投标保证金。

3.2.1

工程设计费计费额

3.2.2

工程设计费费率浮动值

3.3.1

投标有效期

 90 个工作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凭证。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元

采用银行转账的投标人凭CA锁下载招标文件并获取投标保证金子账号;

采用银行保函的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供银行保函收讫凭证。

采用保险凭证的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供保险凭证。

注: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是指联合体牵头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必须同时提供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上打印的投标报名回单,否则拒收投标文件。

3.5

是否允许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4.1.1

投标截止时间

见时间安排表

4.1.2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温州民航路170号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收标区

4.1.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温州民航路170号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

5.2.1

方案讲解和演示

□不要求

□要求,讲解的人员:

总时间:

不超过分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或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11.1.1

投标补偿费

11.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招标文件中涉及到信用评价分值以投标截止时间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网站)公布为准。

信用评价分值是指:

□设计(房建)□设计(市政)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注意事项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业绩情况将在中标候选公告期间向社会进行公示;若发现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将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一)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工程招标申请备案已得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监督机构核准,并对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1.1.5本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

1.3.1本次招标建设规模: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次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规划条件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为资格预审合格单位。

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有关人员情况等实质性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一致,不允许更改。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资格条件重大变化的或其发生的重大变化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如果在资格预审后,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投标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并提交资格预审更新资料,以证实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更新资料应包括投标人因合并、分立等情况导致投标人名称、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及相关行业审批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投标无效。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有被温州市住建委或浙江省住建委(含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或住建部限制参加投标。

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有被温州市住建委或浙江省住建委(含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或住建部已经确认并公示(或发布)的正处于公示(或发布)期间的不良行为记录。

1.4.4如果投标人实质上不符合投标资格,即使已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已购买招标文件、已缴纳投标保证金、已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一切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5投标费用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现场时,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述文件:

(1)投标人须知

(2)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情况说明及设计要求

(6)有关资料及附件。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3款和第2.4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发放

招标文件发放时间及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招标文件的澄清

2.3.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3.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4招标文件的修改

2.4.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三)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设计方案文本;

(2)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光盘;

(3)演示光盘(如有);

(4)展示建筑效果图;

(5)建筑模型(如有);

(6)商务标;

(7)投标保证金。

3.2工程设计费

3.2.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全面放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本工程设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设计费由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企业自身情况自行报价。

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算,工程设计费计费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今后以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费用为准)。

具体内容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有关条款中明确。

设计费不包括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

3.2.2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比例计取。

具体各阶段的支付安排在合同中规定。

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的设计若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专项工程设计的(该部分工作由中标人委托并经招标人认可),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3.2.3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如果只使用未中标方案特有的某部分,按该部分占整个项目的比例付给使用费。

3.2.4如因政策性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因素招标人另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则应付给中标人方案设计费,但中标人必须完善建筑方案。

3.2.5中标人须配合工程建设需要提供现场指导和监督服务,施工期间应指定现场代表和各专业设计代表,在隐蔽验收、设计变更和施工关键部位、关键环节配合施工。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采取投标人直接向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办理投标保证金收据事宜。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银行基本帐户汇出,不得现金解入,不得通过投标单位分支机构或第三者帐户转入,且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须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否则应当否决其投标。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为投标人在本市商业银行或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日内继续有效,否则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保险凭证的方式(如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的若经保监部门认定为无效凭证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保证金是指:

专用招标文件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如投标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则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基本帐户许可证复印件和投标保证金由基本帐户转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进帐单复印件等);如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则提供银行保函复印件(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基本帐户许可证复印件);如投标人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的,则提供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凭证,其格式应按招标文件附件格式出具。

3.4.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直接向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方式的,由系统根据招标结果自动退付投标保证金到原投标单位支付保证金的基本账户。

3.4.3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备选投标方案

3.5.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将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备选方案。

3.5.2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二章“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规定进行编制。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深度,满足评审需要。

3.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二章“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

3.7.2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内容完整,密封和标记准确无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将不会给予投标人主动改正的机会。

(四)投标

4.1投标文件的提交

4.1.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如有变动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最新通知为准。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临近截标时间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核实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址。

如果投标人较早提交投标文件,应预先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到场接收。

4.1.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作好投标文件签收记录。

4.1.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6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未同时提供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网络上下载打印的投标报名回单的,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在本章第4.1.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2.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1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6款、第3.7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

 

(五)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

5.2开标程序

5.2.1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

5.2.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核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5)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开启在投标截止期前收到的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商务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内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对其投标文件签字确认;

(4)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5)仪式结束。

(六)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七)确定中标人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公示

评标结束后15天内,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布排名顺序、投标方案效果图、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等。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人。

(八)合同授予

8.1签订合同

8.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1.2联合体中标的,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

8.1.3招标文件未明确的事项,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时协商。

8.1.4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九)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2)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9.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十)纪律和监督

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0.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5投诉

投标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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