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3102673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9.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docx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docx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

姓名:

许洁

班级:

电子商务一班

学号:

12140240115

摘要:

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应运而生的新兴产业。

这种方式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时间和成本,扩大了服务的边界和市场,备受青睐,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工具与支付方法。

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

本文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竞争格局等几点出发,对现代金融与其他互联网金融相关文献的回顾,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研究,阐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并基于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

目录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1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与现状2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2

1.互联网金融含义2

2.发展历程3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3

1.网上银行3

2.网上证券3

3.网上保险4

4.网络支付4

5.网络借贷4

6.金融搜索4

7.网络金融超市5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存在的问题5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缺乏外部监管,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规亟需完善。

5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更高,融资模式不规范,征信体系不完备,存在非法集资风险。

5

(三)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过度宣传和美化问题,风险披露相对不足。

6

三、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进行分析6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和主要模式6

1.国内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互联网浪潮中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特色产物,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

6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6

(二)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7

1.开辟了网络金融新渠道。

8

2.提高了金融产业信息化水平,成为现行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8

3.推动金融行业创新和改革。

8

(三)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带来的风险和挑战8

1.增加了央行金融调控的难度8

2.对现行金融管理体制形成挑战8

3.金融消费者权益易受伤害8

4.增加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9

四、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9

(一)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9

1.国外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9

2.我国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普及9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10

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10

2.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及资质认定,建立分层监管机制。

10

3.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体系10

4.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11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把握以下五个要点。

12

1.监管的必要性。

12

2.监管的一般性。

12

3.监管的特殊性。

12

4.监管的一致性。

12

5.监管的差异性。

12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与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

1.互联网金融含义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模式,正在以飞快的速度改造着传统金融业。

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等优势大举进军金融领域;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加速互联网业务创新,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

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监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战。

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2.发展历程

从发展历程来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的出现为标志,我国网络金融经历了第一轮快速发展的浪潮。

在这一阶段,网络金融主要是传统金融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互联网作为宣传和营销渠道,有效地拓展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外延。

自21世纪10年代以来,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起点,我国互联网金融掀起了第二轮发展浪潮。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具有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等新特点,并且在运作模式上更加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这使得业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产业的高速发展和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化的提高,产生了结合传统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即“互联网金融”。

它以“非抵押、低成本、便捷”的信贷模式,不仅丰富了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而且让更多的参与者有机会分享社会金融资源,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视角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1.网上银行 

2001年6月,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此办法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为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此办法中原则性的规定较多、缺乏量化标准、可操作性较差,于2007年1月5日废止。

 

2005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

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发布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网上证券 

在证券发行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不允许网上证券直接发行。

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在证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3.网上保险 

2011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4.网络支付 

2005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2011~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5.网络借贷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

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

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

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2013年5月,《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送审稿由浙江省金融办上报至浙江省政府,预计将在2013年10月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该送审稿对于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民间资金经营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机构的设立、市场准入条件、经营模式和特殊规制,以及出借人资金来源、自然人借款金额、民间融资利率等做出明确规定。

如果审议通过,该条例最快有望在2013年年底出台。

6.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

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7.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与一站式金融服务。

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12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缺乏外部监管,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规亟需完善。

互联网金融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对于法规和监管的规避性较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元化的业务主体也给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带来了挑战。

其中,尤以互联网信贷监管缺失问题最为严重。

由于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信贷业务尚未出台明确的法规,因此目前该业务实质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而借贷运作模式中让人眼花缭乱的债权运作行为,让法律对其借贷行为的界定极为困难。

更加严重的是,由于没有监管机构明确对其的监管职责,既无法对从业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也没法对其资金安全进行监督,而该行业中行业自律规范也远远未成形,短短一年时间,已经发生了多起互联网信贷平台“非法集资”和“携款潜逃”事件,给互联网信贷的声誉带来极坏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更高,融资模式不规范,征信体系不完备,存在非法集资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系统性风险被进一步放大。

首先,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大多是没有互联网支付牌照的互联网企业或民间金融信贷公司,其经营合法性尚待官方认证。

目前,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的角色主要分两种:

借贷中介和资金平台。

作为借贷中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主要通过其网络平台的招标完成借方和贷方的匹配,但其本身既不具备资金监管资格,又无法对贷方的还款做出有效担保;作为资金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一方面对借方进行放贷,另一方面将自身债权分割成若干部分对公众进行出售,同时完成吸收存款的过程,这与人民银行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基本相符。

这种利用资金和债权交错配比的业务模式,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当实际放贷金额小于转让债权,就会使其演变为非法集资。

其次,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无法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由于民间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本身对借款人真正的信用水平、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缺乏有效的资质审查,容易导致信贷坏账率高,债务追偿困难等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过度宣传和美化问题,风险披露相对不足。

目前互联网金融多数产品在宣传过程中都存在不当宣传和过度宣传问题:

使用不当的宣传用语,片面强调产品高收益,对产品风险问题避而不谈。

部分互联网公司甚至为抢占市场、吸引用户,一方面标榜自身产品的收益高于对手,另一方面用“收益倒贴”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即产品的真实收益可能达不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但剩余部分由互联网公司倒贴给用户,这种方式显然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也扭曲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公众眼中的真实形象。

三、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和主要模式

1.国内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互联网浪潮中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特色产物,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

首先,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

通过整合社会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参与门槛,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范围更加广泛,业务主体和业务对象也更加灵活;其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互联网信息公开化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效率更快,互联网金融借由互联网可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搜寻成本,降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成本,有助于缓解机构和个人之间金融信息不对称;第三,互联网金融体现了“去中心化”特点。

无论是传统的借贷业务还是支付类业务,资金供需双方借助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匹配和交易,避免了繁琐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简单便捷,既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金融业务环节中每个业务主体更大的自由度。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互联网信贷模式。

互联网信贷模式将传统金融活动和民间借贷活动转移到了网上,但与传统金融信贷不同的是,其对象往往是个人或小微企业,单笔借贷额度较小,信用审查更加灵活,参与门槛较低,借贷和还款都可以通过线上完成,不仅提升了资金流转的效率,还节约了交易成本。

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机构网贷和P2P网贷。

机构网贷参与主体主要是信贷服务提供方和借款方,服务提供方既有传统的金融机构,如国有银行,也有新兴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的小微金融、京东供应链融资等。

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后者合法性来自其在互联网领域的公信力,同时兼具自身独特的业务优势:

海量的客户资源和借款方的行为痕迹累积数据。

两者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迅速扩展市场份额,而且可以方便地对借款方进行信用评级。

P2P网贷与机构网贷区别较大,这种模式的参与主体主要由三方构成,即借款方、贷款方和网贷中介平台。

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借款方(往往是个人)在网贷中介平台发布借款申请,网贷中介平台负责借款方信用资格的审查,最后通过网上竞价或招标等方式,吸引贷款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小型贷款公司)完成贷款。

目前P2P网贷主流的运营模式包括传统P2P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传统P2P模式,借款方和贷款方往往是“一对一”或“一对多”,即一个或多个贷款方将资金借给一个借款方,借贷过程中只存在资金的流转,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比如“有利网”;而债券转让模式,借款方和贷款方往往是“多对多”,即在网贷中介平台的运作下,将单一借款方的请求分割成若干债权出售给贷款方,同时允许贷款方对债权进行转让,这种机制虽然可以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并提供良好的资产流动性,但实质上掩盖了真正的借贷关系,并引入非法集资的风险。

P2P网贷合同到期后,贷款方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当的风险;网贷中介平台收取中介费用,往往要负责借款方债务的催收工作。

综合来看,P2P网贷本质上还脱离不了民间借贷的范畴。

互联网理财模式。

互联网理财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销售金融服务和互联网理财产品,如基金、保险、期货及其他种类的理财产品等。

与传统理财模式区别在于,互联网理财模式由金融机构和电商平台进行深度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理财产品的运营,电商平台提供技术支撑、潜在的客户群和企业品牌的声誉作为信用担保,通过较高的收益率,吸引用户购买。

该模式优势在于,既可以方便地在互联网上进行购买和赎回,又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了解产品的收益情况。

以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产品为例,用户可以在支付宝网站内方便地购买余额宝基金产品,在随时可以赎回的同时,还保证了较高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能随时用于消费支付,因此受到用户的广泛欢迎。

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最早崭露头角的金融业务模式,最初用于电子商务网站的商品支付。

在传统的支付业务中,线下用户资金的转移往往都是通过银行间特殊的支付网络来完成,如中国银联的转接网络,而第三方支付则将这一过程转移到了互联网上,而支付网络的提供方则转变为拥有国家合法支付牌照的互联网支付企业。

目前,第三方支付的应用领域已从最初网上交易的支付、转账,拓展为线上线下全方位的用户生活服务支付支持,包括日常生活中的转账付款、缴费、充值、代付等。

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突破百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支付等。

创意众筹模式。

创意众筹模式指创意的发起方在众筹网站上发布自身的创意项目或产品,并以公众捐助方式募集实现创意项目或产品资金的模式。

该模式中,公众对于资金的捐助完全是出于对创意的认可和喜爱,公开募集资金一般数额较小,而创意方无须转让自身股权,也不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只是最终产品需交付给捐款的公众作为回报。

在国外,该模式公众的接受度较高,但国内认可度较低。

从国内实践来看,这种模式从最初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全新的创意预购消费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淘梦网。

(二)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相互融合的创新产物,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对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影响巨大而深远。

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信贷,它们既不是传统金融业务的复制,也不是天马行空的创意产业,而是以满足公众对于金融业务的强烈需求为基础,以第三方支付为主线,贯穿信贷、理财、生活服务、保险等众多业务领域的综合新型金融服务模式。

1.开辟了网络金融新渠道。

为公众提供了更加多样化、便捷的资金支付渠道和信贷渠道,创新性地通过与电商平台深入合作,拓展了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主要应用体现在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的线上销售。

2.提高了金融产业信息化水平,成为现行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既为金融分析积累了海量数据,又为风险征信评估和个人信用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

阿里小贷中的卖家信用评级应用就是这方面的成功案例。

3.推动金融行业创新和改革。

通过互联网渠道和技术手段,让金融业务的需求双方更有效率地进行组织和匹配,降低金融行业信息不对称,提高资金的流通效率,引导金融行业“去中心化”改革,让公众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不必完全依赖金融机构。

(三)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1.增加了央行金融调控的难度

传统经济金融环境下,中央银行运用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政策工具影响中介目标,从而实现最终目标。

但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一方面,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扩张增加货币供应监测的难度。

另一方面,资金流动速度加快使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加大了中央银行监测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难度。

 

2.对现行金融管理体制形成挑战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大突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界限,交易范围不断扩大,交易种类日益多样化,分业监管的模式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有效监管。

 

3.金融消费者权益易受伤害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由相关金融企业合作研发,但各方对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特性不一定完全认识清楚,因此在金融产品和服务设计上往往会倾向保护金融企业自身的利益,过于复杂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会加剧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增加其因购买不适宜产品或接受不合适服务而蒙受额外损失的风险。

4.增加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流动相对传统金融业务更加难以监控,加之相关监管的缺失,不论是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款还是众筹融资模式都存在洗钱风险。

目前,虽然第三方支付已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但由于监管政策滞后、业务模式复杂、反洗钱体系起步较晚以及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使得洗钱风险难以管控。

其他未纳入监管体系的业务模式,一方面互联网交易客户身份识别以及资金流动监测存在较大困难,另一方面监管的缺失使经营机构缺乏责任和义务去构建反洗钱内控制度,去监测、披露和上报可疑交易,因此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四、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1.国外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在国外,无论是经济发达的欧美和澳洲,还是经济欠发达的非洲和亚洲部分国家互联网金融得到快速发展。

在欧洲,英国是互联网金融最发达的国家,2005年3月全球第一个P2P网络贷款Zopa就诞生在英国,英国也是最早股权众筹的国家,并定制了大量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在美国,互联网金融起源于1994年的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SFNB(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后来陆续出现了全球著名的第三方支付Paypal公司、P2P公司LendingClub和商品众筹Kickstarter,2013年奥巴马签署JOBS方法,为股权众筹扫除法律障碍;在非洲的肯尼来M-PESA、南非的Wizzit及在亚洲G-cash手机银行堪称利用互联网金融消除金融排斥的典范。

国外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我国发展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我国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普及 

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

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

即使是互联网应用相对落后的农村,网民规模也快速增长,已达1.77亿,同比增长率为13.5%。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应用已经广泛普及,特别是随着手机价格快速下降,移动互联网的易用性和便捷性还将进一步拓展互联网应用的空间。

同时,我国的互联网企业,特别是以BAT(XX、阿里巴巴和腾迅)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企业为开展互联网业务已经投入大量的沉没成本,又无需承担网民的终端费用,这使得边际成本几乎为零。

互联网企业还拥有稳定的海量用户和用户活动数据,可以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在风险定价、客户获取和产品营销上相对传统金融业有显著优势,为其向金融业渗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开放、宽松和宽容政策 

金融行业在我国是一个高度垄断的行业,金融体系结构不健全,金融体制的效率低下,资本市场既不完善,也不丰富。

虽然我国2010年至2013年,M2的值以年均15%的增长,整体信贷比较宽松,可是我国大量的中小微企业一贷难求的局面仍无改观。

互联网金融在国外被证实是一条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需求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缓解我国金融抑制、消除金融排斥寄予了厚望,并对互联网金融态度非常积极和开放,尽管互联网金融出现了许多问题,但是并没有取缔互联网金融,而是表现出非常宽容的态度。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为多元化、创新层出不穷、风险更难防控,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一定的缺位。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起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是国家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依据,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首先,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其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需要及时修订金融法律、补充相关条款。

其次,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目前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的法律仅包括《刑法》、《电子签名法》等。

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逐步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体系。

再次,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广泛,有些领域发展起步早,制定法规、规章的时间早,因此相关内容、条款需要相应更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