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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处学生教育管理制度集合修改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人学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愈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两周),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而入学的,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复查不合格者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限期离校。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新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后方始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四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

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技能。

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学习态度和生产实习及各种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查评定,学生成绩考核结果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或学年考核的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各课程和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由任课教师和同科老师研究拟定,经教研组长同意后由教务主任审批。

可采用闭卷、开卷、实际操作及口试与笔试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考核成绩的评定方法是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四级制评分:

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85分),及格(60—75分),不及格(60分以下)。

考核成绩的评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取得的学分,占该学科总分的30%;课程期末考试所取得的学分,占该学科总分的70%。

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习成绩,作为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七条实行基本技能过关制度。

各专业需过关的基本技能,由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拟订,分阶段对学生进行考试,考查;考试,考查不合格者,必须补考补查。

第八条凡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记分时,写明“补考”字样,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的,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

缓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九次凡擅自旷考或考核舞弊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如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凡在补考时旷考或舞弊者,一律不再安排补考,毕业时只发结业证书。

第十条学生无故缺课,缺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其中任意一项一学期累计达到该课程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其成绩按零分计,如属考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如学生补做所缺的作业有实验实习报告后,视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决定是否准予补考。

第十一条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应进行考查,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学生的操作考核包括学生期鉴定和毕业鉴定。

每学期结束,由班主任根据学校规定的操行标准和学生的实际表现,实是求是地写出操行评语,评出操行等级,最后一学期只做毕业鉴定,写出鉴定评语。

评语鉴定要同本人见面,并填入学籍表和毕业生登记表,并通知家长。

第三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经过补考,学生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基本技能有两科以上不过关,应予留级。

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令其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学年考核,补考后只有两门以下(含两门)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但不及格课程需随下一年级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的,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视为一门不及格。

4、旷考、作弊以零分计的课程。

5、基本技能一科不过关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l、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一般不得连续休学。

第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l、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寄交有关证件,经学校批准后,随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要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一学期或一年内,考试、考查累计有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达到两次者。

3、符合留级条件但本次下届无相同或相近专业,而本人又不愿转人其它专业的。

4、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6、经学校批准休学,一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7、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10、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ll、未请假愈期两周不注册者。

12、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者。

13、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者。

(按本规定所做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由政教处,教务处等有关处室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其学籍,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

对于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经学校审查,允许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七章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自觉遵守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校对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分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等几种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予以公布。

每四周内由政教处汇总一次。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参加军训,劳动,实习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请假,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请假须持医疗部门证明或由校医务室开具证明,因事请假须交验有关证件,有正当理由。

2、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作审批,报政教处备案,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政教处主任审批;一周以上由分管校长审批。

3、请假期满应及时到班主任处,政教处销假。

第二十六条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迟到、早退超过十五分钟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生守则,自觉养成严格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的方法。

奖励和表扬的方式有:

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等。

第三十一条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要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评定办法。

优秀学生的事迹,应填表记载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几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留校察看时间为一年。

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已结业课程的单科结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对学生的处分,存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五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满时,历年考核有不合格课程者准许在毕业前统一补考一次。

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毕业一年后,再次申请补考一次。

补考及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起算起。

第三十七条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合格者,推迟毕业时间。

推迟的时间根据补作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的需要,由教务处研究确定。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历次补考中舞弊或旷考的,一律不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撤消处分,方准毕业。

毕业前尚未撤消处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对本人离校后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工作单位签署鉴定意见后报学校政教处复审,确认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其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毕业就业采取双向选择,自谋职业,联合就业,推荐就业等多种形式进行,毕业生就业必须服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由学校推荐安置工作的学生,其就业安置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是由学校推荐就业的毕业生,学校按德、智、体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排出推荐顺序,没有特殊情况,不能超级推荐。

2、毕业时,操行评定为差等者,学校不予安置。

只领到结业证书的学生,待毕业生安置结束后,学校才考虑其安置问题。

第十章其它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学生证件管理规定

一、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政教处发给校徽和学生证。

学生应随时携带学生证和佩戴校徽。

毕业离校时(包括休学、退学、转学或其它原因离校)交还,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内持学生证到政教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

学生可凭证乘车购票,领取邮件或在公共场所证明身份等。

三、学生证只供证明本人的学生身份,不作他用。

不准将学生证和校徽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涂改学生证,违者必究。

四、学生应一律佩戴校徽,进出校门和教学楼接受有关人员检查时,学生不得拒绝或无理取闹。

五、学生应妥善保管校徽和学生证,严防遗失,遗失者应在三天内向政教处申报登记。

六、凡因证件遗失要求补发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到政教处补办,学生领取补发证件时,须交纳证件工本费。

 

定陶县职业教育中心

学生操行量化管理办法

学生的操行量化考核是通过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目的与态度、劳动及集体观念、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并将其转化为量化指标,通过个人积分的形式来体现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学生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的依据。

实行学生操行考核量化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使我校学生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一、学生操行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崔德和副组长:

秦杉皓

成员:

赵学印田昌安曹珂庞承璋各班班主任

二、基本原则

学生每人每学期以100分为基本操行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学生的表现按规定进行加减。

三、加分项目及标准

1、学年度被评为“三好学生”、“模范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实习生”每项加操行折合分按学分制实施方案执行。

2、每学期被评为学生会标兵者,加6分。

3、一个月做到“五不”(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请假、不违纪)的,加4分。

4、省、市、县(校)级模范班级,全体成员每人分别加6分、4分、2分;先进团支部,每名团员加3分。

5、遵规守纪,表现突出,获操行优秀奖者加2—6分(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获操行进步奖者,加2分。

6、做出突出事迹,形成一定社会影响,操行折合分按学分制实施方案执行。

7、在各级各类文体比赛活动中,获奖者加操行折合分按学分制实施方案执行。

8、在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积极参加,表现突出者,一次加l一3分。

9、在校级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加2分;在县级报刊上发表一篇文章加3分;在地级报刊上发表一篇文章加4分;在省级报刊上发表一篇文章加5分。

10、稿件被校广播站录用,一篇加0.3分;手抄报(包括“半月话题”稿件)被评为一等的,加0.5分;二等的加0.3分。

11、在宿舍内务检查中,内务整理较好者,一次加0.1分,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其成员每人加1分。

12、拾金不昧,价值在100元以上者,每次加4分,价值在50一100元的,每次加3分,价值在10一50元的,每次加2分;价值在10元以下的,每次加1分。

(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3、工作负责,表现突出的学生会干部及班团干部、组长、寝室长、课代表,每月加1—3分。

14、学生生产实习期间的操行分,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管理规定》执行;升学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者,操行折合分按学分制实施方案执行。

15、其他情况由政教处、团委、学生会参照上述情况酌情加分。

四、减分项目及标准

(一)上课、学习与考勤

1、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事假一天扣0.5分,病假一天扣0.2分。

2、在教室(含阅览室)内睡觉、喧哗、走动、串位、看课外书、编织、玩牌、下棋、听收录机、玩手机等,每次扣1分,并没收其物品。

3、上课不服从老师安排,扰乱课堂秩序者,每次扣3分。

4、上课随便外出者,每次扣0.5分。

5、自习课打闹起哄者,一次扣2分。

6、无故不交作业者,一次扣0.5分。

7、考试作弊者,一次扣3分。

8、旷考者,一科次扣5分。

(二)集会

9、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旷会一次扣1分。

10、看书报、说话者每次扣1分;鼓倒掌、起哄者一次扣2分。

1l、不听从指挥者,一次扣1分。

(三)两操一活动

12、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旷操或不参加活动者一次扣1分。

13、做操不认真,每人次扣0.5分。

14、出操穿高跟鞋、大衣者,一次扣O.5分;上体育课,穿皮鞋、拖鞋、高跟鞋者,扣0.5分。

15、不听从老师和体育部干部指挥者,一次扣2分。

(四)就餐

16、在餐厅买饭菜,不排队、插队或买饭菜故意拥挤者,每次扣0.5分;学生严禁提前就餐,提前吃饭者,每次扣1分。

17、与检查人员及炊事员无理争执或起哄者,每次扣2分。

18、不在指定地点就餐或乱扔乱倒剩菜剩饭者,一次扣1分。

19、不按学校规定使用餐卡和餐具用餐者,一次扣1分。

(五)卫生劳动方面

20、卫生责任人不值日者,一次扣1分;卫生打扫不彻底,卫生责任区整理不合乎要求者,一次扣0.5分,并责令责任人及时返工,否则加倍扣分。

21、随地乱泼污水,乱扔纸屑,乱堆垃圾、随地吐痰等破坏公共卫生者,每次扣1分;随地大小便者,每次扣10分,并责令其清理干净。

22、在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宿舍)乱涂乱画、乱贴乱挂者,每次扣1分,并令其清理干净。

23、内务整理不合格,一次扣0.5分,不整理内务,不叠被子,一次扣1分。

24、不服从工作安排,逃避劳动者,一次扣5分。

(六)作息

25、熄灯后(包括午休)说话、不按时就寝者,一次扣1分;点蜡烛、玩牌、下棋、打闹、编织、开放收录机、玩手机、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休息者,一次扣3分。

26、未请假外出晚归者,一次扣10分;未请假夜不归宿者,一次扣20分。

27、未经学校批准,在宿舍内私自留客住宿者,一次扣5分。

28、男、女生互串宿舍者,每次扣5分。

29、违反学生封闭管理制度,私自离校者,一次扣5分。

(七)思想表现方面

30、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不响应号召、不服从安排、存在抵触情绪者,每次扣2分。

3l、在校学习期间谈情说爱者,一经发现一次扣10分。

32、说谎话,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教师和检查人员者,扣3分。

33、不尊重教职工,对教职工有不礼貌言行者,每次扣5分;不接受检查,顶撞、讽刺检查人员者,每次扣4分。

34、浓妆艳抹者,染彩发者,男生留长发者,一经发现一次扣1分,并责其改正,逾期不改者,每超一天扣0.5分。

不准穿拖鞋,背心进人教室、餐厅等公共场所,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1分。

35、乱停乱放自行车,在步行区骑车者,一次扣0.5分。

36、学生离开教室、宿舍不及时关灯、关窗锁门者,教室白天亮灯(阴天除外)者,一经发现,扣责任人1分。

37、损坏公物者,一次酌情扣2—6分,并照价赔偿。

38、不按规定佩戴学生卡者,一次扣1分。

39、吸烟者,每次扣3分。

40、酗酒者,一次扣10分,请客者加倍处罚。

41、团委、学生会检查人员缺岗者,一次扣1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3分。

42、在教室、宿舍等处私拉电线,私安电器,点煤球炉,酒精炉者,一次扣10分。

43、严禁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场所打球,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扣1分。

(八)检查值班

44、检查员旷值勤者,每次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45、检查员不佩带标志者,每次扣0.5分。

46、检查员值日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敷衍者,一次扣0.5分。

(九)学生生产实习期间的操行分,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管理规定》执行。

(十)其他

47、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者,操行分分别降至60分以下、50分以下、40分以下、30分以下、20分以下、0分。

48、其他不良现象,参照上述各项酌情扣分。

与社会上不良分子勾结滋事者,加重处罚,严重者开除学籍并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奖惩办法

l、期末根据操行积分评定学生操行等级,由班主任写出操行评语,通知学生家长,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期末操行积分较高者,分档次评出一、二、三等奖,学校通报表扬,并给予物质奖励。

3、“三好学生”、“模范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实习生”,本学年操行等级必须在良好以上。

4、每学期学生操行积分低于6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操行分低于50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操行分低于4O分者,给予记过处分;操行分低于3O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操行分低于2O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操行分低于O分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5、学生毕业安置时,操行积分较高者优先推荐。

6、学生毕业时,操行不及格者缓发毕业证,缓期推荐安置。

六、附则

1、每学期学生操行分,按照《定陶县职业教育中心学分制实施方案》折合为每学期学分,然后按操行学分进行加减。

2、本管理办法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定陶县职业教育中心

二〇一〇年一月修订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学生人身安全,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上下楼梯要注意安全。

不得拥挤、抢行,不准故意推搡打闹;不准在上课间操、放学等楼梯下行人流高峰期逆行;严禁在楼梯扶手上滑行,在楼栏杆上攀爬玩耍;严禁上窗台,朝外观望、嬉闹,禁止跳越窗台;严禁从楼上往下吐痰,吐口水,扔杂物、污物等。

第二条、学生课间应适当休息,做些有益的活动。

严禁追逐打闹,搞有危险性的活动。

严禁在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玩球,不准进入建筑工地玩耍。

第三条、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枪棒、匕首、管制刀具、拳击手套等易构成安全威胁的物品进校。

不准在校内投掷砖头、瓦块、石子等硬物。

由此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由本人负责。

第四条、学生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学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学生因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如心脏病等)者,必须向班主任和体育老师说明情况,以免发生意外;患有传染病的,应休学治疗或退学。

学生应学会调节自己的心态,正确面对挫折和挑战,有心理上的负障碍的,应及时找老师、医生咨询或治疗,禁止采用极端手段,否则后果自负。

第六条、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

发生矛盾,应互谅互让,或找学生干部、班主任、学校领导协调解决。

严禁打架、斗殴,威胁、辱骂他人。

凡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拉帮结派,威胁、殴打他人的,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性质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学生要爱护公共财务。

严禁故意破坏门窗、玻璃、桌凳、开关、电线等公共设施。

禁止私拉电线,私装电灯、插座。

若发现安全隐患(如玻璃松动,裸露的开关、插座、线头等),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第八条、严格卫生值日,搞好校园卫生。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不乱泼污水,乱倒剩菜、剩饭;不乱涂乱画、乱拉绳子、乱钉钉子。

严禁焚烧纸屑、垃圾。

第九条、住宿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晚上熄灯后,不准私自外出,不轻易接待陌生人,不准私自留他人住宿,不准擅自与外人调换房间、床位。

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停电除外),使用电炉、电热杯、电褥子、酒精炉、煤球炉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有腐蚀性的物品。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向保卫科汇报。

第十条、要讲究饮食卫生。

不吸烟,不喝酒。

不食不饮“三无”食品和饮料,不买不吃腐烂、变质的饭食。

若因饮食不当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向学校报告。

第十一条、在实验室、实习车间上课时,要自觉遵守实验室、实习车间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服从老师安排,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学生进出学校或宿舍,必须通过大门,严禁翻越墙头。

学生在路上骑车行走,应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三条、学生要注意学习安全知识,如防火、防盗、防震、防交通、防溺水事故等,学习掌握自救常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定陶县职业教育中心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学生干部培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一批专业精湛、作风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服务意识的学生干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学校各级组织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围绕和配合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政教处团委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忱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组织之上。

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班主任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政教处团委指定形式产生。

第七条学生干部的使用实行层级制,未担任过班干部的一般不得直接担任学生会干部职务。

第八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较好。

(3)有献身精神,愿意为同学服务;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4)有较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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