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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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为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以及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售电侧改革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市场竞争主体,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售电侧改革要坚持规范公开,市场准入、电力交易和信用监管等流程都集中在电力交易平台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供需信息、电力价格等信息按照规则公开。

(三)售电侧改革要切实按照“放管服”要求,简化审批流程,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履约保函等方式,推进市场主体资格注册制和信用评价工作。

(四)售电侧改革要确保电力安全运行和可靠供应,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社会合理预期,保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确保电力市场相对平稳,促进我省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

(五)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全省售电市场主体。

二、准入条件

(一)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1.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高于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2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高于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经营场所。

售电公司应当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信息报送、报价挂单、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能按照要求定期将签约电力用户的电量等信息上传至电力交易中心和政府部门网站。

4.专业人员。

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名及以上非兼职挂靠的电力等专业人员,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市场经营等能力,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5.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售电公司签约的所有电力用户年度用电量总和达到4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具备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资格。

7.售电公司在参与售电市场交易前,应根据签约用户年度用电量总和,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其中,签约电量低于6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需提供不低于200万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签约电量达到6亿千瓦时、低于30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需提供不低于500万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签约电量不低于30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需提供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

8.发电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

电网企业可依法成立或吸收社会资本设立售电公司。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鼓励售电公司提供智能用电、综合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等增值服务。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包含配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

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按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3.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非兼职挂靠的电力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6.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

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7.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8.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三)电力用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内部核算的独立机构用户,其授权法人单位应满足上述要求。

电力用户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进行管理,并以在电网企业登记的用电户为单位参与市场购电。

2.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均应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参与售电市场交易。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4.上年度年用电量在4000万千瓦时且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以及已参与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也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其他符合试点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适时将准入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放开至10千伏。

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的用户,在合同周期内不得再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

(四)发电企业。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省内发电机组,按照自愿原则参与售电市场。

2.发电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售电市场。

3.参与售电市场的发电企业必须正常投运环保设施,符合国家和省的污染物排放、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要求。

能按照要求定期将售电交易相关电量等信息上传至电力交易中心和政府部门网站。

4.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售电市场,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

三、准入流程

(一)售电公司。

1.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册申请资料和信息证明资料。

(1)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下载并按固定格式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

(3)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

(4)售电公司基本情况说明表。

(5)售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包含“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

(6)售电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7)售电公司资产证明。

近期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的文件等。

(8)售电公司经营场所证明。

(9)售电公司技术信息支持系统等证明材料。

(10)售电公司专业人员证明文件。

包括专业人员资质表、专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所列专业技术人员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11)售电公司相关授权委托书。

(12)售电公司其他资料。

售电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

(13)售电公司公示信息。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册申请资料和信息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

(2)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财务报告。

(3)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复印件。

(5)特殊岗位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7)配电网络分布图。

(8)其他相关资料。

3.售电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所有资料需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纸质报告5份,并同时提供PDF格式的电子扫描文档,按照相应要求上传到电力交易平台网站。

4.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资料条款和格式的校核工作并提交。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设区市部门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资料的评估工作。

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和整改。

5.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定期汇总通过评估的售电公司公示信息,通过“信用江苏”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6.“信用江苏”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记录公示结果。

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7.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可与电力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

同时,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将其列入我省售电公司目录,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售电公司获得市场准入后,可与获得售电市场准入的电力用户正式签订购售电合同等。

8.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我省售电公司目录。

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资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实处理。

9.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业务范围、公司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10.在省外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有关准入手续在国家明确具体操作要求后另行办理。

(二)电力用户。

1.已获准参与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的用户直接获得售电市场准入,有关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上公开。

2.其他符合准入条件且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的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准入申请资料。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结合准入条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获得售电市场准入,有关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公开。

3.电力用户获得市场准入后,可自主选择售电公司,并与获得售电市场准入的售电公司正式签订购售电合同。

(三)发电企业。

1.已获准参与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的省内发电企业直接获得售电市场准入,有关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上公开。

2.其他符合准入条件且自愿参与售电市场的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准入申请,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结合准入条件进行评估。

通过评估后获得售电市场准入,有关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公开。

3.发电企业获得售电市场准入后,可参与我省售电市场交易。

(四)售电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7〕343号)等规定执行。

四、市场交易

(一)交易方式。

1.售电市场交易严格按照国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和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执行。

售电市场初期,售电公司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为周期开展,合同偏差电量调整交易主要按月度开展。

2.售电市场交易方式可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电力交易双方供需信息等均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

3.交易方式的选择根据市场规模、交易需求、交易双方意愿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交易要求。

1.根据国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和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要求,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须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再执行目录电价,合同偏差电量考核按月清算、结账。

2.参与售电市场交易各方须到电力交易中心注册,获得售电市场准入,成为合规市场主体,按照交易规则开展电力交易,服从统一调度管理和市场运营管理。

3.市场有关各方应按照江苏能源监管办制定的合同范本依法签订购售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等,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交易结果应依规报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4.自愿选择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交易的电力用户,在合同周期内只可委托1家售电公司进行签约交易,须以年为周期依法签订购售电合同,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至少为期1年,协议期满后可重新选择签约。

5.售电公司与其签约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签订三方供用电合同,依规向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报备后,其签约的电力用户即视为已自愿选择参与市场交易,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6.按照国家中长期交易规则和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等要求,除优先发电等基数电量外,市场化电量均通过市场交易实现。

2017-2019年,发电企业在售电市场实际成交的市场化电量,应逐步减少扣除其基数电量比例,2020年起不再扣减其基数电量,以实现独立的市场化定价。

其中燃煤发电企业年度实际发电利用小时不超过我省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的最高上限。

7.售电公司自主承担合同电量偏差考核风险,签约用户实际用电量总和在3%偏差以内不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偏差调整费用、电量转让等具体要求按照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执行。

鼓励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智能电表、储能、负控管理等提高电力、电量管理水平。

8.省内一个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

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9.支持省内核电、燃机、风电、光伏等发电企业参与售电市场,适时开展专项市场交易,促进清洁能源发展。

鼓励售电公司与清洁能源发电企业进行电力交易,积极开展风电、光伏等绿色能源证书认购等工作。

根据电力市场条件,适时组织开展跨省电力参与售电市场交易。

10.根据我省电网运行情况,每年12月初由售电公司上报下年度的签约电量等信息,由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售电年度交易。

售电月度交易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开展。

售电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有关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物价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具体运作。

(三)交易价格。

1.凡是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

售电市场交易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平台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2.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3.输配电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国家核定我省输配电价前,可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执行;输配电价核定后,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

4.签约售电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具体按照我省交易规则要求执行。

5.市场主体应根据发用电成本理性报价,严禁恶意竞争。

挂牌和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

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

6.已参加市场交易的用户又退出的,在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

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倍执行。

具体保底价格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四)结算方式。

1.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和有关合同要求开展计量结算等工作。

2.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签订的交易合同、交易结果和执行结果,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

3、与售电公司签约的用户按照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三方合同约定向电网企业缴费,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电企业按照交易结果从电网企业获取上网电费,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电网公司按实际购售电合同履行情况,向售电公司支付或收取价差电费。

具体结算流程按照我省交易规则要求执行。

五、退出方式

(一)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售电市场并注销注册: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2.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3.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4.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5.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定,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信用江苏”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三)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省内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电力交易中心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

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完成交易转让的,可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四)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

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

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六)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时,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销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1.售电公司注销注册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

3.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转让处理协议。

(七)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注销注册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

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需及时补充更正。

(八)对于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注销申请资料,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信用江苏”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九)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江苏”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退出电力市场未满3年的售电企业,不得再次进入电力市场。

六、信用管理和监管

(一)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

依托政府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信用管理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三)参与我省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上一年度公司年报和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资产、售电服务范围、用户情况、经营状况、重大事项以及履行义务和遵守规定等情况。

(四)政府引入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定期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依照信用评价结果,调整履约保函的金额。

(五)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3.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4.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5.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协同。

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在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推进,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江苏能源监管办作为售电侧改革牵头部门,总体负责售电侧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的制定、协调和监管等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共同组织售电市场交易的实施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等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电力市场运行管理,制定《江苏省电力市场组织实施方案》等工作。

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制定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

省物价局负责核定输配电价,并对电力交易价格进行监测。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交易的安全校核、计量结算、保底供电等工作。

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完善交易平台系统模块,开展市场主体的注册、培训等日常工作,依照交易规则组织交易服务。

(二)逐步深化推进。

按照总体谋划、试点先行、及时推广的思路,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

第一阶段:

起步培育期(2017-2018年)。

用电电压等级20千伏及以上、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符合准入的用户,可自主选择售电公司进行交易;已获准参与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的10千伏用户可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

售电市场交易电量规模根据售电公司签约购售电合同电量确定(根据总体进度,2017年也可不开展月度电量交易,直接开展2018年度电量交易)。

此阶段要完成电力交易平台相应系统的建设完善,开展市场主体的注册培训、合同交易等,逐步培育售电公司参与市场。

第二阶段:

推广建设期(2019-2020年)。

进一步放开用户范围,用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符合准入的用户,可自主选择售电公司进行交易。

售电市场交易电量规模根据售电公司签约购售电合同电量确定。

此阶段要形成比较成熟、可复制的售电改革模式,适时组织开展清洁能源发电专项市场交易和绿色能源认证认购等工作。

第三阶段:

全面提升期(2020年后)。

根据国家部署,全面放开合规用户准入,允许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加强零售市场的充分竞争,完善市场交易机制,进一步丰富市场交易品种,形成较为完整的售电市场交易体系和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有效引导电力生产、消费和投资。

(三)确保安全稳定。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要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等部门及时掌握售电侧改革动态,组织协调相关问题,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及时进行纠正,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省电力公司要强化大局意识,主动适应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切实做好电力供应、安全稳定等相关工作。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

为推进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本细则所称的增量配电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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