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新办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docx
《申请新办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申请新办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申请新办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
申请新办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
流程及资料
一、政策法律依据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附件1);
(二)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
二、办理流程:
1、基层工会从市总网站下载《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附件3)、《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申请表》(附件4)或向各县(市)区总工会领取;
2、材料填写完毕后到所属县(市)区总工会审核盖章,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由县(市)区总工会专人负责集中到市总工会法工部办理;
3、基层工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后,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件5),然后到银行开设正式账户。
三、申请新办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所需材料
(一)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成立的批复;
(二)本届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及委员会成员分工;上级工会对本届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
(三)《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3);
(四)《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4);
(五)工会法定代表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上);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其他事项
基层工会在填写、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咨询,联系电话:
87913904;联系人:
周建华。
附件1: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附件2:
《山东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
《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附件4:
《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申请表》
附件5:
各县(市)区办理机构代码证的地址
附件1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保障其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变更、注销工会法人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层工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二)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三)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
(四)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
第五条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审查登记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一)隶属于县级(县、市、区、旗)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县级工会审查,并报市(地)级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二)隶属于市(地)级(市、区、州、盟)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市(地)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三)隶属于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省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四)隶属于铁路、民航、金融等产业工会的基层工会,由所在地相应的省级、市(地)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后,报相应的上一级产业工会备案;
(五)中央企业工会组织由所在地相应的省级、市(地)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县级总工会经上级工会授权,可以履行审查登记机关的职责。
第六条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
第七条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向审查登记机关报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上级工会批复的基层工会成立的文件、工会经费和财产情况说明等文件。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对申请文件不齐备的,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基层工会补充相关文件,申请时间从文件齐备时起算。
第八条审查登记机关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公告。
第九条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审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换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收回原证书。
第十条基层工会应当在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后三十日内,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上级工会批复成立的文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会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构类型为工会法人。
工会组织名称、住所变更或撤销、合并时,应当及时到原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抵押、转让和出借。
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审查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等原因注销的,应当向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和上级工会关于该基层工会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审查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收回原证书,并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代码确定本辖区内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编码。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证书和登记表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在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指导下进行。
各地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当逐步实行网络化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省、市(地)级总工会应当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专门用于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工作,其规格和式样由全国总工会确定。
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工作所需费用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总工会和审查登记机关可以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山东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保障基层工会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含独立核算单位)和机关的工会委员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基层工会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四条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登记机关是市、地工会和省总工会。
第五条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按照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如下:
(一)隶属于县(市、区)及县以下工会的,由县(市、区)工会审查,报市、地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二)隶属于市、地工会的,由市、地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三)隶属于省产业工会和省属大企业工会的,分别由省产业工会和省属大企业工会审查,报省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审查登记机关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总工会指定管辖。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六条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依照规定配备的工作人员,以及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
(三)有固定的工作活动场所,能正常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四)所在单位依法拨交工会经费,能够独立支配使用的工会经费和固定资产价值合计人民币20000元以上;
(五)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向审查登记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上级工会批准建立基层工会的批复和批准基层工会选举结果的批复;
(二)基层工会的组织机构名称、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工会主席的职级证明;
(三)基层工会主席签署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四)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办公及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
(六)审查登记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九条具备工会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经审查登记机关审核合格,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给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并在公开发行的地方报刊上发布公告,同时报省总工会备案。
铁路、民航、金融等大企业和产业工会,还应报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备案。
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该基层工会,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条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和抵押。
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向负责登记发证的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含换届选举),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破产或者企业、事业、机关被撤销的,应向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提交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和上级工会关于该基层工会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经原审查登记机关审查后,收回原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并应在公开发行的地方报刊上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审查登记机关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发证工作和基层工会法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基层工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基层工会法人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实行定期检验;
(三)监督和制止基层工会法人的违法民事活动;
(四)依法保护基层工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法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登记、收缴《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转让、出借和抵押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
(三)抽逃、转移经费,隐匿财产,逃避民事责任的;
(四)从事非法民事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
第十六条审查登记机关处理基层工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办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该基层工会。
第十七条审查登记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审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对基层工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的条件审查不严或不实,严重失职的;
(二)县及县以上工会经费、财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审查申请登记的基层工会自有经费、财产情况不严或不实,严重失误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为保证全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有关法律文书、表册的规范化,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各类证书和申请登记表、备案表等,由省总工会按照全总的规定和下发的格式统一印制。
各市、地工会按照省总统一规定的代码确定所属基层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编码、编号。
第十九条审查登记机关可以向申请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基层工会收取一定的登记发证等工本费用,专门用于证书、表格的印制和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本省基层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管理和指导。
各市、地工会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分别由其法律工作部门或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对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要采取措施,帮助其尽快符合登记条件;暂未进行法人资格登记的基层工会,仍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3
表一
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工会名称
填表时间年月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监制
工会名称
电话
地址
邮编
工简
会
组
织况
根据工会工会章程,于年月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届工会委员会
审批单位
审批文号
职工人数
会员人数
专职工会干部数
现任第届
工会主席姓名
电话
收情
入况
上年结余累计
(万元)
年会员缴纳会员费收入(万元)
年2%拨交工会经费本级留成收入(万元)
其他收入
(万元)
资情
金况
合计
固定资金(万元)
流动资金(万元)
其他(万元)
场情
所况
合计
办公场所
(平方米)
活动场所
(平方米)
其他场所
(平方米)
承责
担任
民能
事力
法
定
代
表
人
情
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现任工
会职务
专职或兼职
本届任职起始时间
加入工会组织时间
现任其
他职务
身份证
号码
基
层
工
会
意
见
工会主席签名:
盖章:
年月日
上级工会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查登记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附件4
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申请表
单位:
元
工会组织名称
工
会
自
有
经
费
上年度经费结余
本
年
度
项目名称
应收金额
实收金额
会员应交会费
企业应拨工会经费留成
所属企业、事业应上交收入
企业或上级补助
其他收入
合计
本年度经费支出
本年度经费结余
上年度和本年度经费结余
工
会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项目名称
折价金额
合计
工会自有经费和固定资产折价合计
报表日期:
年月日
开户银行
账号
本级
工会
财务
部门
盖章
年月日
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
年月日
工
会
委
员
会
盖
章
年月日
工会主席签字盖
章
年月日
所在
单位
财务
部门
证明
年月日
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此表一式三份)山东省总工会印制
附件5
各县(市)区办理机构代码证地址
一、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
承办市属和部分区属(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代码手续。
地址:
黑虎泉北路187号市行政审批中心
联系电话:
86561792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历下分局
承办历下区区属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代码手续。
地址:
解放东路71号历下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
88150885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历城分局
承办历城区区属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代码手续。
地址:
花园路79号历城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
88161103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承办高新区区属行政部门批准确的机构代码手续。
地址:
工业南路28号开发区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
88871679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清分局
承办长清区区属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代码手续。
地址:
五峰山路826号
联系电话:
87201593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
承办平阴县县属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代码手续。
地址:
榆山路41号
联系电话:
87854131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济阳分局
承办济阳县县属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代码手续。
地址:
济孙路32号
联系电话:
84231285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河分局
承办商河县县属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代码手续。
地址:
青年路59号
联系电话:
84870365
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章丘分局
承办章丘市市属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代码手续。
地址:
山泉路31号
联系电话:
83218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