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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完整

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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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监理补充协议

委托人:

监理人: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m2

二、监理范围:

委托人下发的全部图纸范围内的各专业的施工阶段监理和小区配套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以及本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

三、监理工作内容:

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现场工程事宜的协调等工作内容。

四、监理期限:

1、工程监理期限以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总工期为准(本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的相关规定)。

2、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以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所确定的总工期为准,如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延期,延期3个月之内的,不再补偿延期期间的监理费用;超出3个月之外的,按施工现场内,经委托人确认的实际投入监理人员数量,按每人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追加监理费用。

五、监理费总额及支付方式:

1、监理费单价包干为元/m2,规划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监理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2、如实际建筑面积少于或超出平方米,差额部分的监理费按差额面积乘以监理费单价计算,并在结算时从监理费总额中扣除或增加;

3、支付方式为:

 

4、监理费支付币种为:

人民币;以支票形式支付,每次支付时由监理人开具正式发票。

六、委托人工作:

1、委托人常驻现场代表为

2、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

办公用房三间、办公一部(话费监理人自理)其它监理人必备的相关设施、仪器等用具监理人自备,委托人不予提供。

3、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提供地质勘察报告一套;各专业施工图一套;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后)。

4、委托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

七、监理人工作:

1、监理人常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为

2、监理人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需更换,监理人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委托人同意方可更换。

否则,不得更换。

对不称职的总监,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应予以接受。

3、监理阶段所有提交委托人的文件除书面正式资料外,还必须同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提交。

4、监理人应审查设计图纸、文件的经济合理性、安全性(含使用功能)、可靠性,形成书面文件报委托人。

监理人应对其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

5、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3日内,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设备的选型建议,包括建筑、结构、水、暖、电、风、弱电、动力、建筑红线以内的室外管网等。

6、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审查变更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合理,结构上安全,并能保证使用功能。

7、监理人负责现场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对超出承包合同之外的设计修改、工地洽商,如涉及费用的须以书面文件提示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签证认可后方为有效。

8、监理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施工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严格监理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

同时为委托人进行施工质量的100%细部检查工作,及时、真实审批承包人上报的工程资料,真实、完整填写相关表单。

9、监理人应分地基、基础、主体、装饰、总体配套细部检查五个阶段,制订详细的、有针对性的现场监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表单(按分项工程填写),并严格按此进行监控。

每个分部工程开工前须提交一份该分部工程的质量通病或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办法。

10、对工程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进场时监理人必须按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检验、检查,如:

出厂合格证、质保书、材质化验单等,同时进行见证取样、送样(由监理人委派的见证员全程进行),并按规定进行抽查和复验;监理人将结果以书面文件报委托人,如果上述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监理人不按规定进行抽查和复验,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1、监理人应为委托人做好甲供材料(设备)的检验、验收工作,并及时对甲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质量、进度状况跟踪考核,发现偏差,及时纠正。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委托人要求分阶段提交各类甲供材料(设备)供货质量及进度考核情况报告,并进一步为委托人做好对各供货商合同履约情况的评审工作和对各施工单位甲控材料管理工作情况的考评工作。

12、监理人应按照施工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审核并确认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量(含月报、工程量签证、最终结算等)和工程质量,并以监理月报的方式报送委托人。

13、当委托人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监理人应客观为委托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14、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接待业主的质量投诉,对投诉的质量问题作以解释,必要时出具证明文件,保修阶段按委托人要求及时到现场,对维修工作实施监控。

15、由于监理的合理化建议,工期每提前一日,委托人奖励监理人人民币5000.00元(大写:

伍仟元整)。

16、经监理人审图或从其它方面为委托人提供合理化建议,委托人采纳的,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且节省投资,委托人予以奖励。

计算方法为: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监理取费比例(即%)

八、违约责任

1、因监理人违约或错误指令造成总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人民币5000.00元(大写:

伍仟元整);

2、监理人在监理期间内,如因失职或因错误指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并按本补充协议第八条第六款处理。

3、监理人在现场加强对施工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条例》,确保安全生产。

由于监理人违约或错误指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并按本补充协议第八条第六项处理。

4、监理人会签有关各种设计变更,应侧重审查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是否合理,如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存在不利影响时,应明确提出监理意见,及时以书面文件报给委托人。

如不及时报告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为监理人违约,并按本补充协议第八条第六项处理。

5、施工方报验的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人验收后签字并及时通报委托人,方能隐蔽;若未经验收、通报而进行隐蔽,监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委托人,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并按本补充协议第八条第六项处理。

6、由于监理人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应由监理人赔偿,但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费总额。

7、若委托人未按本协议要求的时间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每延误一日,向监理人追加当期应付监理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九、其它约定:

1、所有分部工程通过验收的标准是指:

办理完相关验收手续并取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或书面批复。

2、本协议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①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②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

③建设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统一规定。

④本项目的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3、本协议、监理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互相矛盾之处,以下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适用标准。

①本协议;

②监理招标书、监理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补充条款说明;

③监理合同标准条款、施工监理合同专项条款;

④合同中止前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补充协议。

4、本协议签署地: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

5、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监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监理框架合同

 

项目名称:

业主: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深圳分公司

监理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印制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协议书

业主: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深圳分公司

监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

致,签订本框架合同。

第一条业主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工程等级:

/投资性质:

/总投资:

/

有关工程具体情况及项目见双方签订的基建工程单项合同。

第二条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中的措词的用法同义。

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3.1双方签订的基建工程单项合同

3.2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3双方签订的框架合同

3.3监理协议书;

3.4监理授权书;

3.5专用条件;

3.6通用条件;

3.7监理工作考评细则。

第四条监理范围:

经双方协商,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承揽单位在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具体包含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

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第五条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

5.1监理酬金的计取,采取下列方式执行;

零星项目:

按工日计算,每工日500元。

监理费=

施工工日×500×92%。

突发紧急项目:

监理酬金不因建设阶段工程投资额的变化而调整。

5.2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

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监理单位提供全额发票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业主应支付全额监理服务收费的97%,

先扣除期间发生的监理扣款总额后,余额即为实际支付额。

5.2.2保修期满后,监理单位提交付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

内,支付全额监理服务收费的3%,先扣除期间发生的监理

扣款总额后,将剩余的作为实际支付额。

5.3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监理酬金。

逾期支付的,每拖延一天即需付逾期未付金额的0.5%的滞纳金。

第六条监理期限:

6.1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至所有本合同范围内工程保修监理期结束为止,监理单位所监理工程自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计,保修监理期为两年。

6.2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执四份,监理单位执一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其他约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业主:

(签章)监理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

(签章)法定代表: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授权代表:

(签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于年月日

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竣工决算前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决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其监理酬金应按此进行调整。

(4)“监理酬金率”是指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

(5)“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6)“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7)“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8)“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

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10)“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2条监理依据:

(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

(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

(3)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

(4)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5)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3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任务和内容

第4条监理任务:

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业主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业主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

第5条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内容:

(1)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

(2)协助业主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3)协助业主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6条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

(1)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2)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3)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4)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满足业主所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5)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6)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

(7)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7条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内容:

(1)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标底编制工作除外),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2)核查施工图预算;

(3)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8条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1)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2)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3)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4)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

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

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6)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

安全保证措施;

(8)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藏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

证;

(9)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10)监管房地产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书面通知房地产预售款监管机构向房地产转让人划款;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1)组织业主和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2)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3)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第9条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组织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10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11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2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找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13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

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14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

提供外部条件。

第15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

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16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

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17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

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

理单位。

第18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力,以及监理机构成员的

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

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19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

的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20条业主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

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21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

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22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设计分包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它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

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

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

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

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

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

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

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或返工。

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时

应向业主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

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

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23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

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进度,则这

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

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

在监理过程

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直

至更换承建商的建议。

第24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

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

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

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已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予以判

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25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

同的签定权。

第26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

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27条监理单位调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28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

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29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本

合同为止。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30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

因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

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31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

因监理单位过失而产生质量事故,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应当

向业主赔偿。

如因监理单位的原因使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业

主赔偿;如因业主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业主应向监理单位

补偿。

第32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

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33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款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

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34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向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35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

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36条按时、保量地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酬金。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37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38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

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

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39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

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

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并按双

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40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

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

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完全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41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

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

第39条或第40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

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

通知发出后14日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监理

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的

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

监理业务。

第42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

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

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43条合同签约双方应当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给对方一定的赔偿。

第44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45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

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46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47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酬金或部分酬金

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

出异议的通知书,但业主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的支付。

奖励与处罚

第48条在满足工程质量及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如因监理单位的合理

化建议被业主采用,导致工程投资的节约,则在合理化建议

被业主采用的28日内,业主应按节约投资额的30%奖励监理

单位。

但业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理的工程除外。

第49条监理单位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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