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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互联网金融
透析互联网金融——从余额宝说起
摘要:
2013年末余额宝的迅速走红,让互联网融持续升温。
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支撑,并将开放、分享的互联网理念融入到金融服务中,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应运而生。
第三方支付日渐成熟,P2P网贷平台悄然走红,众筹网站也开始生根发芽,这些新金融服务模式在给我们带来很多机遇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金融市场和传统的金融理论带来了挑战。
本文从颇受争议的余额宝入手,再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特点和影响,详细阐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模式的发展现状,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字:
余额宝,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
一、余额宝的含义和特点
2013年6月13日上线号称“会赚钱的支付宝”的余额宝,这个中国有史以来第一只互联网型货币基金,用半年时间在中国拥有了8100万用户,超过了中国股民数。
余额宝受到大众的追捧之时,各种批评的抨击声也开始络绎不绝。
(一)余额宝含义
余额宝是为支付宝的余额提供增值管理服务的产品,实际上购买的是天弘基金的一款名为“增利宝”的货币基金。
最简单和直接的说,余额宝实际上就是一只规模很大的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一种,是指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开放式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
一是流动性好,2013年开始有些产品可以做到T+0赎回;二是安全性高,因为其投资于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期限短,风险小,基本上能保本;三是投资的门槛低、成本小,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起始额大多为1000元。
货币市场基金通常不收取赎回费用,并且其管理费用也较低。
(二)余额宝的特点
余额宝能够迅速走红,受到大众追捧。
因七除了具有上述的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外,还有其独特的优点。
1.起点低。
货币市场基金大多数都是1000以上的起始点,2013年8月中海货币基金将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起步价10元。
而余额宝的起始点只有一元,这基本就相当于没有起始限制。
非常吸引小散户,积少成多。
2.存取灵活方便。
投资者可利用“碎片”时间在电脑或者移动终端上,通过快捷支付的方式随时将闲散资金转入余额宝,方便快捷。
3.具有支付功能。
在余额宝里的钱可以随时用作网上支付,这个对于本身就拥有很大客户群的阿里系列产品来说,就非常具有吸引力。
4.高收益率。
这里的收益率高指的是同风险登机差不多的理财产品来比较。
如图1可以看出,余额宝的收益率比每年%的活期存款利率高了10倍以上,比3%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也有明显优势。
当然,余额宝如此又竞争力的收益率,主要是由于目前的存款利率管制。
我国存款利率分为两种,银行同业间的利率市场化,但是对于居民的存款利率仍然是由国家控制。
自从2012年7月6日将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3%,活期存款利率调整为%至今一直未变。
而CPI如图2可以看出却是一直远高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居民的存款收益与风险的不匹配,在投资者风险偏好不变的前提下,于是银行的存款只能分流与其风险相当的替代金融产品—“宝宝军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也呈上升势头。
根据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元,2012年底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也达到了399551亿元。
在中国这样高储蓄率的国家,截止2013年9月,我国居民储蓄连续3个月突破43万亿元,人均储蓄超过3万元,为全球储蓄金额最多的国家。
随着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如何使自己的财富实现增值。
此时互联网金融服务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来说更为灵活、便捷、高效和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无疑会成为后起之秀,获得井喷式的发展,于是互联网金融成为了社会各界的焦点。
二、互联网金融含义和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对于互联网金融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
在中国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是谢平,他将互联网金融界定为:
“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边界,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这样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减少交易成本。
”然而这一概念有些抽象和理想化,罗明雄在总结各方观点后,给出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
”吴晓灵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加工传递金融信息,办理金融业务,构建渠道,完成资金的融通。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以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并将开放、分享的互联网理念融入到金融服务中的一种新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竞争基础是网络、信息和数据处理技术。
与传统金融相比,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需求匹配、期限匹配、风险定价与管理等业务流程会大大简化。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仅会带来更加高效、便捷和低成本化的金融服务,更弥补了传统银行的服务空白,推动金融业务格局和服务理念的变化,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
1.金融服务个性化
数据是信息时代的灵魂。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更是具有不可低估的商业价值。
知名的咨询公司麦肯锡最早提出了大数据这一概念。
如今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
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
企业在竞争中掌握了海量的客户信息,可以更加贴近客户,了解客户选择偏好,根据客户的需求不同而开发出差异化的产品,实现非标准化的精准服务,增加用户黏性。
同时,客户享受到了“私人定制”版的金融服务,对于产品的满意度也会提升。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不同,经营理念是客户中心化,将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放在首位。
2.金融脱媒化
“金融脱媒”是指在金融管制的情况下,资金供给绕开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输送给需求方和融资者,完成资金的体外循环。
我国的金融脱媒在近几年因为利率没有市场化以及金融管制而出现的影子银行的出现,已经拓展出了大量的直接融资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是将金融脱媒化推向新一波高潮。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第三方支付建立的网上支付平台,消费者、商家可以实现直接对接沟通,并提供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服务。
借助P2P网上融资平台和众筹模式,资金的供求双方直接沟通,减少信息收集成本,和交易过程中的协商和契约成本,有利于迅速匹配,减少对于中介机构的依赖,加速金融脱媒。
3.金融市场参与者大众化,平民化
互联网金融即是一种普惠金融。
和传统的金融往往更倾向于服务资金量大的仅占20%的高端客户不同,普惠金融的目标是小微企业工薪阶层等这些占80%的社会大众群体。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一方面门槛低、交易费用低廉人人都可以参与,另一方面资金流动的通明度高、减少了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的这一特点无疑会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减少收入差距和提高人均国民收入。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从广义上讲既包括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也包括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
接下来主要分析,具有代表性的三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peertopeerlending)、众筹(crowdfunding)。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简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
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基于互联网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法人企业。
我国的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首信易支付,成立于1999年3月,但是它只具有传递指令功能,即将用户的支付需求告知银行再转接到银行网银的支付页面。
真正使得第三方支付获得突破发展的是2004年12月成立的为淘宝网提供支付服务和解决网络交易安全的支付宝。
因为,此时余额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只起到指令传递功能的一个媒介渠道,而是双方都在这个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支付宝要为交易双方提供资金保管服务。
支付宝的创始人马云,在2005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中,首次提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
随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各种民间第三方支付业务在网络和现实中遍地开花,如腾讯的财付通、XX的百付宝、网易的网易宝以及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汇付天下等。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了一个炙手可热的行业。
至今央行已经下发了25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市场百花齐放,竞争激烈。
网络贷款
P2P网络贷款(peer-to-peerlending),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借贷。
在这种模式中国,P2P网袋平台在借贷双方中充当服务中介的角色,不介入借贷交易行为,不能替资金的出借人分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如果出现借贷违约的风险将由出借人自己承担。
中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是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8月。
当时网站上仅充当信息发布平台,不参与任何线下经营。
之后陆续又出现了宜信网贷平台,红岭创投等,但一直到2010年之后我国的P2P贷才开始真正的发展起来,P2P网贷平台由2010年的12家到2013年第一季度迅速增加到132家。
在P2P网贷模式迅速发展的同时,这种模式的风险也逐渐暴露。
2012年以来淘金贷、优易网、众贷网等平台相继爆出资金挪用、线下私自放贷、跑路破产等丑闻。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在通知中揭示了P2P网贷平台的七种风险,民间资金流入风险、非法集资风险、业务风险、不实宣传、监管职责和法律性质不清楚、信用风险、房地产二次抵押风险。
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加大审核力度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网络信贷平台风险》中提示了网贷信用卡套现风险。
但是这些监管文件仅是以通知的形式对于P2P网贷行业的风险进行提示,目前对于P2P网贷监管职责还没有落实到具体的监管部门,也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依据。
在P2P平台不在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内的情况下,P2P网贷行业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主动寻求监管。
2013年5月开始了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筹备工作。
2013年8月,小额信贷联盟发布首份P2P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
3.众筹
众筹(crowdfunding),这一概念最早的使用者是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源于他要建立一个名为Fundavlog的融资平台,虽然最后这个平台以失败告终,但是crowdfunding一词进入大众视野,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也开始引起广泛关注。
2011年11月,《牛津词典》收录了crowdfunding一词,将众筹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小额资金为某个项目或企业融资的做法。
”目前我国的众筹主要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的传播特性,集中大家的资金为小企业、艺术家或者某个项目提供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
因为众筹的融资渠道广泛,门槛低,发展迅速,众筹平台主要有凭证式、会籍式、天使式三类。
众筹主要有两种发展模式,一类是发起人通过社交网络推销自己的项目,筹集资金;另一类是发起人通过专业的众筹平台介绍项目,筹集资金。
在我国,众筹的回报方式不同于国外,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非实物,但是不能涉及到资金、股权、债券等金融形式。
目前我国的众筹网站与美国的Kickstarter相比用户规模,项目筹资额、数量、质量上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在金融市场上的影响力了有待提高。
四、互联网金融对于金融体系的影响
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传统的商业银行收到了很大的冲击
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小,使用周期短,信用审核难度大,通常传统的商业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客户,或者即便可以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手续繁琐,时间长,所需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网络小贷,以大数据为基础,低成本的累计客户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测算,以达成交易。
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平台可以为资金持有人提供比储蓄要获得更多收益的机会,盘活存量资金。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3.对金融理论的影响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模式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为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提供了新的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仅面临传统金融业所面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还有自身独特的风险特征。
由于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尤其突出,而且在互联网金融服务高效便捷的背后是风险扩散的速度加快。
在虚拟化、电子化的金融业务中金融风险更加多样化,这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多挑战。
(一)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和后来的欧债危机,促使欧美各国都在金融改革和发展中更加注重宏观审慎监管。
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也在确保能够使金融创新的活力得到最大限度发挥的同时,为保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稳健的金融市场做出不断的探索和努力。
1.美国
在美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区别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存款机构,被视为货币服务机构。
主要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财政部负责监管,并且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监管。
具体的监管措施有:
一是对货币服务机构以发放牌照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规范,明确规定初始资本金,自由流动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记录和报告制度、反洗钱等方面内容。
二是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视为负债,要存放在参保银行的无息账户中,受到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
三是所有货币服务机构都必须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上注册,开业前要通过认定。
P2P网贷平台上存在的主要风险是,资金出借方面临着可能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的风险,和融资方提供的申请信息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在美国P2P网络借贷的放贷环节,P2P网贷平台合作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通过平台将债券以收益凭证的形式出售给贷款人。
在美国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有一套复杂的监管体系,如表1。
对于P2P网贷的监管主要是强调两点,一是消费者(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二是借贷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表1:
美国P2P网贷监管体系
监管机构
法律依据
监管内容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SEC)
《证券法》
对P2P网贷平台实施业务准入监管,要求P2P平台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并定期披露信息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公正债务催收法案》
监管P2P平台及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不公正甚至欺诈行为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监管P2P平台及合作银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
《多德—弗兰克法案》
监管P2P网络借贷市场,受理金融消费投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各州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法》
实施地域准入监管,决定具体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本地的运营资格
对于众筹美国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只有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认证的众筹平台才能运作。
依据的法案是2013年9月25日出台的《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JOBSAct)。
具体规定有:
一是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
每一个项目在十二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能超过100万美元。
二是投资人融资规模限制。
每一个项目可以有很多小的投资人,但每一个特定投资人的融资规模又一定的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者净值低于10万美元,其总的融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总收入的5%。
2.英国
英国在2010年卡梅伦政府上台后,进行了彻底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原来的由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局(FSA)组成的三方监管体制被取消。
新设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包括P2P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
英国将P2P网贷界定为民间消费信贷,以《消费者信贷法》为依据。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新设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消费信贷业务进行监管。
英国还没有对第三方支付进行专门的监管。
3.欧盟
欧洲监管当局对于互联网金融主要采取功能监管的办法。
对于第三方制度,欧盟的规定是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者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具体要求:
一是最低资本金要求。
明确必须具备100晚欧元以上初试资本金,而且持续拥有自由资金,并规定了最低限额。
二是投资活动限制。
规定提供服务过程中沉淀的资金属于负债,投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
三是业务风险管理。
要求必须具备文件与审慎管理、行政管理和会计核算程序以及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
四是记录和报告制度。
第三方机构应定期提交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等定期报告。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我国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新兴领域的监管方式和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空白,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和监管,P2P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制度。
部分P2P网贷平台的债券转让模式和众筹平台实施的股权制都是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有些甚至已经触碰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两个底线。
为避免互联网金融的无序竞争,维护金融业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
1.填补法律空白,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要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
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进一步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定性和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
监管的标准要跟上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步伐,不能固守传统的监管指标和标准。
针对越来越流行的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监管更加细化和标准化,不能因为过严的监管标准和行政干预而扼杀了金融创新的苗头,也不能一味的放纵金融乱象,扰乱金融秩序,维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健。
2.改革原有的监管指标,建立互联网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由于目前的互联网货币基金大多数资金都是以协议存款存入银行属于同业存款,不计提存款准备金,不计入存贷比指标的计算,为了避免银行扭曲的进行监管套利行为,应该对原有的监管指标体系进行改进。
随着互联网融资规模的不断提高,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公平合理竞争,应严格规范互联网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非法融资和地下洗钱等风险,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3.明确监管主体,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随着金融逐渐向混业经营过度以及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这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固步自封,每个部门各自为政。
因为互联网金融涉及多个行业和市场,其监管难度更大,需要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更高,即是一行三会间的沟通,也是不同区域间的协调,还有和互联网的监管部门和公安部、工信部等机构的信息共享、执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