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关于《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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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关于《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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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字号:

大中小]            2012-05-14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兰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体育场片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体育场片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改造工作实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此次征收范围为南至开阳路,西至新华路,北至启阳路,东至沂蒙路范围内所有房屋(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三、征收部门:

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临沂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和兰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通知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30日。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

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保障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和临沂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改造范围

  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改造工作实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此次征收范围为南至开阳路,西至新华路,北至启阳路,东至沂蒙路范围内所有房屋(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该片区征收改造符合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纳入兰山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予以征收。

  

(二)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满足原套内面积所增加的公摊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计算,再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计算;套内面积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回差价。

  (3)所执行的建安成本价,由财政、审计、建设部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核算;所执行的市场价,由评估机构参照同一区域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3、选房原则

  按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较大的,选择安置房后,剩余建筑面积达到新建安置房最小户型一半以上的,可再选择一套最小户型的安置房;剩余面积达不到新建安置房最小户型一半以上的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1、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由相应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村居委的办公用房、养老院、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等公益性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或予以就近还建。

  (三)附属物补偿

  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参照附表执行。

  (四)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临时建筑的拆除根据批准手续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超过批准时限的一律无偿拆除。

  (五)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兰山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裁决。

  (六)设立抵押权或查封的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抵押或查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兰山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并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裁决。

  四、有关奖励、补助和其它规定

  

(一)奖励政策

  为加快改造步伐,鼓励住宅居民早签协议并腾空房屋,在征收通知规定的奖励期限内(15天)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

前6天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奖励2万元;之后每拖延1天,递减2000元。

逾期未签协议或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二)搬迁补助

  住宅房屋每户一次性付给600元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元的搬迁补助。

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按户计算,该片区住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15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过渡期限最长为30个月。

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签订协议后确定统一腾空时间(腾空时间为7天),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间开始计发。

  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采取先还建后搬迁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含“住改非”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

  1、生产经营用房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由征收人支付从业人员停业补助费。

  整体被征收的单位,对职工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950元计算。

补助人数按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确定。

职工养老保险已缴纳一年以上(含1年)的,按正常标准发放;已缴纳半年以上(含半年)1年以下的,按标准的50%发放;缴纳不足半年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发放停业补助。

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从业人员停业补助。

  2、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生产经营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标准为100元/㎡/月。

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通知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30日。

  六、本补偿方案只适用于体育场片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附表)

序号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1

独立门楼

200元

 

2

独立大门楼

600元

宽度≥1.3米

3

单位大门

平方米

60元

铁皮、铁栅式

4

900元

电动伸缩式

5

压水井

160元

 

6

活动板房

平方米

60元

 

7

蓄水池

立方米

80元

 

8

烟囱

1000-3000元

高度5-10米,每增加1米增加400元(5米以下不予补偿)

9

3000-6500元

高度10-15米,每增加1米增加700元

10

6500-12000元

高度15-20米,每增加1米增加1100元,20米以上均按12000元补偿

11

金属烟囱

30元

高度≥5米,直径≥25厘米

12

变压器

4800元

30KVA(搬迁费)

13

6400元

50KVA(搬迁费)

14

7600元

80KVA(搬迁费)

15

9000元

100KVA(搬迁费)

16

10000元

125KVA(搬迁费)

17

11700元

160KVA(搬迁费)

18

13800元

200KVA(搬迁费)

19

16400元

250KVA(搬迁费)

20

19400元

315KVA(搬迁费)

序号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21

锅炉

 

1500元

0.2-0.5吨(移机费)

22

2000元

0.6-1吨(移机费)

23

6000元

2吨(移机费)

24

8000元

3吨(移机费)

25

10000元

4吨(移机费)

26

12000元

5吨(移机费)

27

15000元

6吨(移机费)

28

地磅

10000元

100吨以上为10000元,100吨以下每降低10吨扣减10%(移机费)

29

影壁墙

260元

独立型

30

暖气片

60元

 

31

热水器

200元

自行拆除 

32

分体式空调

300元

自行拆除

33

窗式空调

100元

自行拆除

34

太阳能

100元

自行拆除

35

浴盆

150元

 

36

室外楼梯

平方米

150元

 

37

 

煤气

 

2100元

机械表

38

2400元

卡式表

39

电话

150元

移装事项由该户自行办理

40

电表

300元

光亮工程

41

有线电视

240元

 

序号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42

宽带

300元

 

43

自备深水井

5000元

50米以上 

44

砖、石围墙

平方米

50元

含门洞

45

简易房

平方米

50元

借用墙不按有墙计算

46

生产用水泥地面

平方米

32元

厚15cm以上

47

铁艺护栏

平方米

80元

 

48

厕所

150元

 

49

果树(幼苗)

5元

每亩少于600棵据实补偿,超过600棵,按每亩3000元补偿。

50

果树(初果)

120元

每亩少于60棵据实补偿,超过60棵以上的按每亩7200元补偿。

51

果树(盛果)

200元

每亩少于60棵据实补偿,超过60棵以上的按每亩12000元。

52

灌木

5元

 

53

银杏

 

棵(5cm以下)

10元

树木收回

54

棵(6-7cm)

20-50元

树木收回

55

棵(8-10cm)

80-140元

树木收回

56

棵(11-15cm)

180-380元

树木收回

57

棵(16-20cm)

440-700元

树木收回

58

棵(20㎝以上)

评估确定

胸径为自然地平向上至1.2米高处,按评估价格(移栽或收回)

序号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59

乔木

亩(幼苗密集)

5000元

每亩超过500棵,按苗圃补偿标准。

60

棵(5cm以下)

5元

胸径大于15cm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自行处置(胸径为自然地面向上至1.2米高处)。

61

棵(6-10cm)

20元

62

棵(11-15㎝)

40元

63

一般苗圃

5000元

特殊苗圃评估确定

64

雪松

 

棵(高度1米以下)

30元

树木收回

65

棵(高度1-3米)

30-100元

树木收回

66

棵(高度3-5米)

100-200元

树木收回

67

棵(高度5-7米)

200-400元

树木收回

68

棵(高度7-9米)

400-800元

树木收回

69

棵(10米以上)

800-1600元

树木收回

70

玉兰

 

棵(3cm以下)

30元

树木收回

71

棵(3-5cm)

50—100元

树木收回

72

棵(5-7cm)

100—300元

树木收回

73

棵(7-9cm)

300—500元

树木收回

74

棵(10cm以上)

500—1000元

树木收回

75

女贞

 

棵(3cm以下)

20元

树木收回

76

棵(3-5cm)

20—40元

树木收回

77

棵(5-7cm)

40—60元

树木收回

78

棵(7-9cm)

60—80元

树木收回

79

棵(10cm以上)

80——120元

树木收回

备注:

(1)补偿树木为成活树木;其它附属物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征收认定小组提出补偿标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2)坟墓搬迁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

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公告

[字号:

大中小]            2012-05-14

  兰山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9月9日对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现将《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第一条征收范围“南至开阳路,西至新华一路,北至银雀山路,东至沂蒙路”修改为“体育场片区房屋征收改造工作实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此次征收范围为南至开阳路,西至新华路,北至启阳路,东至沂蒙路范围内所有房屋(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二、第二条第

(二)项“对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

就近还建的,根据规划按建筑面积给予等面积还建,不再互找差价,不再计算土地的补偿;不需要还建的,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计价,给予货币补偿。

”修改为“对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计价补偿。

  三、第二条第(三)项“安置房屋分布在嘉年华片区、金雀花苑小区和市委老大院北区”修改为“安置房屋分布在金雀花苑小区2#、3#、4#和大院北区1#、2#、4#、5#、6#楼”。

  四、第三条第

(一)项第二款“根据该片区实际,没有装修的,不予补偿;基本装修的,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超出基本装饰装修的全面装修,按每平方米60元补偿。

”修改为“根据认定的合法面积,没有装修的,不予补偿;部分装修的,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全面装修的,按每平方米60元补偿。

  五、第三条第

(一)项第三款“配房、储藏室、车库的补偿。

一般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修改为“配房、储藏室、车库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补足与被征收房屋主房的差价后,按主房还建,但不计入原主房的套内面积。

  六、第三条第

(一)项第五款“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可在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40%。

”修改为“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可认定为“住改非”房屋。

沿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住改非”房屋,在同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40%的补偿价款;其它“住改非”房屋在同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30%的补偿价款。

  七、第三条第

(一)项第六款“因征收营业性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标准为100元/㎡/月。

”修改为“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生产经营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标准为100元/㎡/月。

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第三条第

(一)项第八款“违法建设一律无偿拆除。

”修改为“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临时建筑的拆除根据批准手续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超过批准时限的一律无偿拆除。

  九、第三条第(六)项“征收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解决后,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纠纷15日内解决不了的,由发布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实施证据保全,报同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先行拆除。

  征收产权不明的房屋,由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提交证据保全手续,报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实施拆除。

”修改为“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兰山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裁决。

  十、第三条第(七)项“设立抵押权的房屋补偿。

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处理。

抵押人应当出示抵押证明,并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具体应按照《临沂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第51条及《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征收部门的公告期限内就重新抵押或解除抵押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房屋处理。

”修改为“设立抵押权或查封的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抵押或查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第三条第(八)项“被征收人拒绝搬迁,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兰山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并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第四条第(三)项临时安置费“根据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按户计算,该片区住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950元。

”修改为“根据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按户计算,该片区住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150元。

  十三、第四条第(四)项“停产停业补助费。

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由征收人支付从业人员停业补助费。

”修改为“因征收非住宅(不含“住改非”房屋)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

生产经营用房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由征收人支付从业人员停业补助费。

”。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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