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ppt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306186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PPT 页数:19 大小:2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ppt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ppt(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ppt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v规范性引用文件v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v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v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v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v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v1.1住宿场所严禁设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

v1.2住宿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

v1.3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不应低于三级。

经政府核准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时,经核准可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

各类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v1.4建筑物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GB50222的规定。

v1.5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v1.6建筑物中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v1.7建筑物中应配备与使用人员、环境条件和火灾类型相适应的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v1.8建筑物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和灭火救援。

v。

v1.9建筑物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v1.10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者应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火源和住宿人数,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v1.11集体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及大功率灯具等电气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炉灶等器具。

v2防火分隔及防火分区v2.1住宿场所与其它场所之间应采取以下防火分隔措施:

v2.1.1当住宿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应分别采取1.50h、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用途场所完全分隔,分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v2.1.2当住宿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墙和0.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用途的部位完全分隔,分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v2.1.3当住宿场所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下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墙和0.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用途场所完全分隔。

v2.2当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共用安全出口或楼梯(间)时,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v2.2.1当住宿场所设置在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时,住宿场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v2.2.2当住宿场所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中时,住宿场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800m;v2.2.3其他场所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于相应使用性质场所的规定。

v2.3当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相互独立时,住宿场所和其他场所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于相应使用性质场所的有关规定。

v2.4住宿场所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顶部。

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

v2.5集体宿舍中的厨房应集中设置,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且应设置可开启外窗;住宿区域内的房间、储藏室及走道等部位严禁储存、放置和使用燃气钢瓶。

存放燃气钢瓶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设施。

v3安全疏散v3.1住宿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并应直通室外地面。

建筑内的人员疏散及疏散楼梯(间)形式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v3.1.1住宿场所的人员可通过住宿区内设置的疏散通道先疏散到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再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疏散到地面;v3.1.2设置在外墙上的室外疏散楼梯;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封闭(防烟)楼梯间。

v3.2当住宿场所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可与其它场所共用室外敞开楼梯,或封闭(防烟)楼梯间:

v3.2.1采用室外敞开楼梯;v3.2.2采用封闭(防烟)楼梯间,且楼梯间符合下列要求:

v3.2.2.1开向楼梯间的门为乙级防火门;v3.2.2.2楼梯(间)能通至屋顶,或在楼梯(间)上方的屋顶处设有通风口;v3.2.2.3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符合第4章的有关要求;v3.2.2.4建筑层数不超过7层。

v3.3当住宿场所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与其它用途场所共用安全出口,或敞开楼梯:

v3.3.1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或建筑耐火等级为三、四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内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v3.3.2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m2建筑内的住宿场所与其它用途场所设置有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v3.3.3住宿总人数不超过10人。

v3.4住宿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以及楼梯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

不符合时,应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梯等措施达到规范要求。

v住宿场所的人员数量应按人均住宿面积不小于4m2核定,每间宿舍住宿人员数不应超过8人。

v3.5建筑物中的住宿房间应设置阳台或可开启外窗,且不宜在外窗或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

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开启且便于人员逃生。

v3.6建筑物中住宿人数超过10人的场所,宜在方便人员逃生的位置配备消防救生梯、救生绳等逃生自救设备。

v3.7建筑物中其它部分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以及楼梯宽度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v3.8建筑物中超过10人的住宿部分及其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v4消防设施v4.1建筑物中住宿场所与其它场所共用封闭(防烟)楼梯间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应按下列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

v4.1.1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但不超过1000m,且住宿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v4.1.2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v4.1.3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大于500m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当任一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其警报声响应能通知到住宿场所。

v4.2当建筑物中的住宿场所与其它场所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且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相互独立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的消防消防设施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对于相应使用性质场所的有关规定设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财会金融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