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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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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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以来,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全球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
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也是频频发生,因环境污染等问题引起的环境侵权而带来的司法救济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结合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环境和资源压力大的国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们日常的生产和生活。
因此,规范环境污染与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势在必行。
现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并对比国内和国外一些国家的相似经验,以发现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之处,然后对症下药,进行完善。
从立法和司法救济的角度分析研究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和对策。
以期能从立法到司法实践,有自身再到整个法律环境等各个方面去完善,去协调。
结合我国的国情,最终形成一个与时俱进,真正全面有效维护公民利益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制度。
关键词: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损害赔偿;反思与完善
近些年以来,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全球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
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也是频频发生,因环境污染等问题引起的环境侵权现象而带来的司法救济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因为人口密度大的原因环境的压力也很大,而且环境压力还在与日俱增,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生态破坏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们日常的生产和生活。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被通过,(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环境侵权的一些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还是有很多问题未能得到解决,这也说明想要仅仅通过一部《侵权责任法》来解决环境侵权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环境侵权的问题不是一部《侵权责任法》就可以解决的,还是会频频发生环境污染的事故,环境侵权问题也是愈演愈烈,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在面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上,无法进行有效的规范和规制,在民众合法权益上也无法有效的进行保护和救济,由此可知对于环境侵权问题,我们仍需进行科学的辩证和论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度的分析。
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研读分析,我国的环境侵权呢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主要如下:
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法律规定,它的一些规定目前还是散见于众多法律之中,像《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或者其他的一些单行法里面都可以或多或少的找到一些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甚至在民事程序中也能找到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中的第124条《民法通则》第124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07条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0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4条《民法通则》第134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作、更换;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各种侵权民事责任作了一些基础性的、规范指导性的规定。
另外,《民法通则》中对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和相邻关系等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在环境法保护中,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也有不少法律规范,如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
、第42条《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
就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
、第92条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⑴战争;⑵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
则对海洋环境污染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都有与《环境保护法》相似的规定。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5条在民事程序法方面也有此相关规定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5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同样适用于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
”
。
在这种背景环境下,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就显得意义重大。
一、文献来源
(一)图书馆藏书
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以下相关资料:
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陈慈阳著《环境法总论》;王利明、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曲格平著《环境与资源法律读本》;宋宗宇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等书籍资料
(二)期刊数据库检索
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nationalknowledgeinfrastructure)。
数据库访问地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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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上述数据库搜索的过程中,笔者选择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在主题字段中,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文章结果显示有7093个显示结果。
对本人有直接参考价值的期刊论文有:
胡丹缨著《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之完善》、耿培军著《浅议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晋海,王文俊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分析》、李劲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及实现》、戴茂华著《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的必要性——兼评<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条款》、丘国中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王广恩著《浅议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责任》等这些文献都对中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评价,包括其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对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
二、文献摘要内容
胡丹缨著《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之完善》、耿培军著《浅议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等这些文献主要是对救济方面进行了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规模的扩大,环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存在着若干问题和缺陷,面临严峻的挑战。
因此,必须对传统的民事救济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注入新的内容,从而使社会、经济和环境得以协调发展。
由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我的一大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文章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及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对完善相关的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及实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分析》、《试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这些文献则是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一些要件及功能进行了补充完善:
环境侵权的特征是建立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内在根基,经济、政治、文化的历史发展决定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已成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第一要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也真实地反映了《侵权行为法》功能渐次演变的过程。
在此情况下,具有鲜明特征的环境侵权这一新型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必将突破传统民法理论的框格,重整其结构,以顺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
归责原则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具体到环境侵权,它就是整个环境侵权法律体系的基石。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我国的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专家学者们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根据其自身特点确定其规则原则。
对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但也并不排斥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
研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作用和如何实现这些作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当代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之一,具有救济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的实现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危害及恢复原状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可以通过行政处理和环境民事诉讼等途径得以实现。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立法的必要性——兼评<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条款》则是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方面进行了研究完善:
环境侵权严重威胁和侵害人们的人身与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虽然完善了我国的环境责任条款,对环境纠纷的解决和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现行环境侵权立法,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基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侵权的现状,我国环境侵权立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已经成为我国一大社会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虽然完善了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条款,有利于环境被害人的救济和补偿。
但我国现行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在对环境侵权的界定,环境侵权行为认定中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基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侵权现状,以及鉴于一些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三、结语
通过对学者们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对其的完善,可以通过一下方法进行:
首先,从立法上来说,我国并没有明确承认公民的环境权,所以当人们受到环境侵权损害时,往往是通过别的方式和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且往往得不到全面而有效的救济,这就要求重视公民的环境权,是的公民在受到环境侵权是能够直接利用环境权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获得直接有效的救济。
而承认公民的环境权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把公民享有环境权,维护公民环境权利和权益写入宪法。
其次,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划分还不够明确,层次不够清晰。
且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也划分的不够具体明确,需要进一步扩大和具体划分其适用范围。
我们可以采取特殊矛盾特殊对待的方法,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情况,适用无过错责任。
第三,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还不够完善,在赔偿原则和赔偿方式上不够科学全面,需要进一步的明确统一赔偿方式,和规制好分配原则。
重新确认新的损害赔偿原则和计算方法,并把精神损害也计入赔偿范围,建立健全损害赔偿责任保障制度,如责任保险、损害赔偿基金、社会保障等制度。
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第四,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在许多的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和体现,如《民法通则》、《环境法》等,但是这些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着不协调统一。
因此,我们需要统一关于我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