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的科技创新政策及对武汉构建创新型城市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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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的科技创新政策及对武汉构建创新型城市的思考

美国政府的科技创新政策及对武汉构建创新型城市的思考

2007.9.212006年9月下旬,在市委组织部的精心组织下,我第二次踏上了美国,进行了为期三月的宏观经济管理学习培训。

人生第一次有机会对美国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进行了多层面的接触和了解。

从第一次短期的点的接触到这一次较长时间的面的接触,感受很多,收获也是多方面的。

但作为一名科技管理工作者,感受最深的是科技对美国的社会影响。

在此主要介绍美国政府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并结合武汉实际谈谈个人关于武汉构建创新型城市的几点思考。

一、美国政府的科技创新政策

在美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中,科学技术政策一直保持着重要的地位。

在重视程度和侧重方向上虽然时常有不同,但基本原则是一贯的:

那就是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学技术为国家利益服务,同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依靠私人资本,避免直接介入应用和技术开发研究。

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信息技术革命的深入发展和“新经济”的出现,美国政府对科学技术的认识和政策也有了新的发展。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新千年的第一份国情咨文中,以前所未有的篇幅大力称颂科学技术,说明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政策在美国新千年国家战略中占据更为关键的地位。

1.投入政策:

联邦政府的研究开发投入缓慢增长

美国联邦政府有支持科技工作、保护私人发明创造的传统。

二战期间,由于军事的需要,联邦政府的R&D支出增加了一个数量级,开创了政府大规模介入科研的先例。

二战后,由于《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报告的巨大影响,联邦政府继续稳定地支持R&D活动。

冷战期间,由于苏联的竞争特别是其率先成功发射人造卫星,使得联邦政府对R&D的支持规模再度扩大。

除越南战争期间联邦政府的民用R&D支出是下降的,其余都保持了较快增长。

但是,80年代末开始,由于冷战结束导致国防科研开支下降,同时联邦政府为消除赤字而执行全面的消减支出政策等等,导致科技投入在名义上维持抵速增长的同时,实际上(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呈下降趋势。

从1987年到1997年10年间,降幅达20%。

最近几年情况又发生很大变化。

由于反恐的需要及“新经济”给美国社会带来的实际福利越来越明显,社会各界对科技重要性的共识加强,联邦政府遂明显加大科技投入。

如2000财年预算,政府建议的科技投入为779亿美元,国会批准的最终方案反而增加到833亿美元,使得当年科技投入比上一年增加5%,超过了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增长率。

2000年初,克林顿又宣布“向21世纪研究基金(21stCenturyResearchFund)投入前所未有的30亿美元”,成为“这一代人在民用研究方面追加的最大一笔投入”。

2005年美国联邦政府的国防与非国防研究开发投入分别达到749.8亿美元和572.2亿美元,各比2004年度增长6.8%和2.2%,分别占联邦研究开发投入总额的56.7%和43.3%。

在新增的60.2亿美元中,47.9亿美元(占79.5%)投向国防研究开发,主要用于新武器的开发。

2006年,联邦政府研究开发投入达1320亿美元。

2.税收政策:

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投入免税和退税

由于美国政府是所谓“小政府”,政府用来直接干预科技和经济活动的手段是比较有限的,因此税收政策就成为其主要的政策杠杆。

除直接投入外,税收豁免和优惠是政府支持科研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最重要手段。

(1)享受免税待遇的科研机构

A.政府下属的科研机构(如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中心即FFRDC)是政府部门的一部分,根据美国国内税法,应予免征所得税。

不仅如此,任何人如果向一个政府下属科研机构捐款,那么根据《美国法典》第26章第170款,它属于一种给政府公共事业的“慈善捐款”,捐款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减税待遇。

B.大学是美国从事基础研究的重要力量。

按《美国法典》第26章第501款,它作为“教育机构”可以免税。

C.对于独立的科研机构,根据《美国法典》第501款和国内税收局的有关规定,只要它是非营利机构,并且从事的是“公益性科研活动”,就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

“公益性科研活动”可以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合同研究乃至商业研究”。

这里的特定条件包括:

(i)所有政府部门(联邦或地方)资助合同的研究,都可以认定为公益性研究;(ii)在有利于资助方的同时,以其他方式服务于公众利益的研究,如有助于科学教育、有助于产生某个新产业或治疗某种疾病,这些研究可以被认定为公益性研究;(iii)资助方保留有关权益,包括可以申请专利,只要及时将研究成果公开,则该研究仍然可以认为是公益性研究。

D.从事技术开发的非营利机构,如果属于以下领域:

(i)有关人类疾病和健康方面的医疗技术开发;(ii)农业方面的技术开发,则都可以根据国内税法的501款,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E.从事“公共安全检测”的非营利机构,包括开发有关技术标准和检测设备的机构,也适用于上述501款,予以免税。

(2)商业性研究开发活动的退税待遇

1986年制定的国内税收法第41款规定,一切商业性公司和机构,如果其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经费和以前相比有所增加(这里,“和以前相比”的基准经费,有具体的、相当复杂的计算方法,大致是一个基数和前5年研究开发投入平均值相比较取大数),那么,该公司或机构可以获得相当于该增加值20%的退税。

根据该法律,这里所说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是该公司或机构从事研究开发的费用,也可以是委托其他机构从事研发的费用。

在费用构成上,包括雇用研究人员的工资、必要的物质投入(但不包括土地和可以折旧的设备)、计算机上机费,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直接提供支撑的服务性活动。

不仅公司或商业性机构可以获得这项退税,个人或其他机构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如果在研究进行过程中已经有明确的商业化目的,并且研究成果的确进行了商业化,那么此前研究过程中的投入同样可以享受20%的退税。

1986年规定的这项退税待遇有效期到1995年。

此后,该项法律的适用期不断延长。

2000年2月,国会通过了《网络及信息技术研究法案》,将此项退税待遇的适用期限予以永久化。

3.知识产权政策:

专利保护及其使用

知识产权涵盖范围很广,可分为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和非工业产权(署名权、表演权等等)。

其中,工业知识产权最直接地关系到科技进步和产业化的速度。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历史悠久,对美国的工商业腾飞功不可没。

美国早在立国之初,便在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

“国会应有权……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作品和发现的独占权利,促进科学等有用艺术的进步。

”在科技领域,基础性科学发现的知识产权基本上是荣誉性的,而技术发明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最直接地推动着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近年来,随着“新经济”的诞生,知识资本成为日益重要的生产要素,并且美国在创造新知识的能力方面领先世界,因此,美国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

在此背景下,美国知识产权政策有两个动向:

一是加强向全球输出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促进乃至强制性地推动有关的国际协作;二是专利的涵盖领域有向基础性研究领域扩展的趋势,如对人类基因组研究的成果也授予专利。

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个很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新手段,即“临时专利”。

主要针对:

(1)已经脱离基础理论阶段、具有潜在商业价值、但还不可能申请专利的成果。

(2)既具有学术价值又具有潜在应用前景的成果。

这种成果如果申请专利,由于等待批准的时间较长,到申请结束后再发表论文时,可能已经丧失学术新颖性和同行领先地位;而如果先行发表论文,根据专利法便丧失申请专利的资格。

“临时专利”的制度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临时专利”保护范围比真正专利更加宽泛、模糊,审批也更加简单。

它的保护期限一般是一年。

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

这样,如果一项成果的应用前景还不太明朗,可以先申请临时专利,待进一步研究明确后再申请正式专利。

另外,由于临时专利申请周期短,完全来得及在临时专利获得批准后,再发表学术论文。

4.技术创新与产业化政策:

在对内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扶持本国产业

长期以来,对于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美国政府除了给予一些税收上的优惠待遇外,对其发展采取“不干预”的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个人和企业的创造性。

政府即使在必要时进行干预,目的也是鼓励自由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

但是,美国支持的“自由和公平竞争”,限于其本国企业之间。

一旦涉及对外竞争,美国政府就不再采取所谓“中立”姿态,而明确扶持本国企业。

在技术创新方面,美国政府大规模介入和扶持本国企业的行动始于80年代。

在那之前,美国对本国企业的技术领先地位颇为自信,对企业的扶持限于从国防工业向民用企业“溅出”一些先进技术。

80年代以来,由于日本在半导体产业方面的突飞猛进,使美国政府改变了立场。

Sematech计划是美国在技术创新方面第一个大规模的“政府-企业”合作伙伴关系计划,意在提高美国半导体产业的技术水平。

90年代克林顿民主党政府执政以来,启动了一系列“政府-企业”伙伴关系计划。

克林顿政府的各种伙伴关系计划包括:

商务部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主管的“先进技术计划(ATP)”和“制造技术推广计划(MEP)”;国防部负责的以促进军转民为目的的“技术再投资计划(TRP)”;能源部下属12个实验室和82个纺织业公司共同承担的“美国纺织合作伙伴关系计划(AMTEX)”;能源部、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等6个部门参加、国家科技委员会负责协调的,以提高美国建筑业的技术水平为目的的“建筑与建设计划”;中小企业局负责的“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等等。

另一个举动是推动政府持有的知识产权向企业转移。

80年代前,美国政府持有的大量专利得不到转化。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巴耶-多尔法案(Bayh-DoleAct)”,宣布凡公共财政资助的科研成果,其专利归属于承担课题的研究机构(大学、联邦实验室等等),可自行进一步开发或转化。

1996年又制定“联邦技术转移法令”,进一步推动联邦科技成果的转化。

美国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其基础仍然是“公平竞争”因此特别注意参加有关计划的企业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避免少数企业从政府计划中得益。

另一个公认的原则是:

政府扶持技术创新活动应当限制在“竞争前”的阶段,即未形成具有实质市场前景产品的阶段。

但是,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美国政府90年代以来在扶持政策上有步子越迈越大的趋势。

“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就是一例,该计划以中小企业为资助对象,这样就造成了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而且,美国中小企业局还试图把该项目扩大到包括“阶段三”,即技术创新成果开始进入产业化的阶段。

如果中小企业局的这个想法获得实施,实际上就突破了政府应当保持在“竞争前阶段”给以扶持的界线。

5、.联邦政府、国会和州政府在科技政策方面的角色

美国联邦政府和国会在权力上相互制衡,在制定科技政策方面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行政部门掌握财政杠杆,直接具体执行各种科技计划和项目,制定科技预算,向国会提出立法建议,并且是各种法案的具体执行者。

国会则负责最终审批预算,并且通过立法决定有关知识产权、税收、监管等等的基本政策框架。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在美国这个法治国家中,国会比行政部门更能决定“政策”的走向。

凡是重大的政策问题,如互联网征税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个人隐私问题、数字签名的有效性问题等,往往是在国会最终决定的。

政府和国会在科技政策的立场上略有不同。

一般而言,政府倾向于扩张预算,而国会则倾向于站在纳税人立场上削减预算;政府部门有更多的技术专家,更多从技术角度考虑问题;而国会议员多是职业政客,更多从所代表的党派和选民群体的政治角度考虑问题。

在某些政府部门官员看来,国会议员是一群在电脑面前连开机都不会的“科盲”,因此在很多方面妨碍了制定正确的科技政策;而在某些国会议员看来,行政部门的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很有问题,而且某些行政部门过于偏重具体的、应用性质的科技项目,偏离了“政府不应介入市场竞争”的原则。

近几年来,由于美国经济进入前所未有的繁荣期,而且人们公认此次增长的主要动力是科技进步,社会上从商业界到普通大众都越来越赞成政府增加科技投入。

在这种社会舆论的影响下,国会对科学技术的态度也发生了戏剧性转变,甚至表现得比行政部门更为积极。

2000年初,国会主动提出并通过了H.R.2086法案,不但对信息技术方面的基础研究大幅度追加,投入达69亿美元,而且将研究开发投入的免税待遇予以永久化。

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职权上有明确分工。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由于属于公共支出,主要由联邦政府承担。

州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大约只及联邦政府经费的4%。

但是,州政府在利用新技术、促进高技术发展、从事技术推广服务方面,比联邦政府更能有所作为。

州政府还具有和公众联系密切、运行费用低的优点。

州政府从自己职权范围出发,在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有:

(1)改进本地教育,特别是本州公立中小学的教育,提高科学教育水平。

(2)成立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的机构来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成果推广服务。

(3)许多州近年来都竭力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投资环境,吸引高技术企业来本州落户。

目前,美国在高技术产业发展方面明显具有优势的地区,主要是西部的加利弗尼亚和华盛顿州,东部的弗吉尼亚州、马里兰州和“大华盛顿地区”,以及邻近的纽约州、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马萨诸塞州等等。

二、关于武汉构建创新型城市的几点思考

2006年6月,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提出:

“到2015年,使武汉成为具有强大创新动力和雄厚创新实力的城市,全面构建起与经济起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大都市相适应的城市区域创新体系,全市主导产业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同期水平,在部分科技前沿领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建成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国家创新型城市。

”2006年12月,市委书记苗圩在《加快“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为实现中部地区率先崛起而奋斗》的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中再次强调指出:

“创新武汉”就是要坚持以创新为动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把武汉建设成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国家创新型城市。

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是市委、市政府在深刻认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义、全面把握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内涵、充分分析武汉的优势与潜力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借鉴美国政府推进科技创新的经验与做法,对武汉构建创新型城市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为顺利推进武汉创新型城市建设,建议在未来5—10年,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创新思维,营造协同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社会氛围。

观念创新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前提。

思路决定出路。

首先是市、区党政领导要创新观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与和谐发展观。

要按照“创新武汉”、“和谐武汉”的发展蓝图部署未来5—10年的总体工作,特别要抓住机遇为实现武汉在中部地区的率先崛起创新武汉发展规划,通过规划引导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系统工程。

美国中部城市芝加哥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与城市的科学发展观和总体规划有关。

1909年出台的芝加哥城市总体规划《芝加哥计划》奠定了芝加哥的城市基本框架,这个具有前瞻性和全局性的城市规划为城市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

其次是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企业要加强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要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升国际竞争能力,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

“创新武汉”、创新型城市的建设首先是科技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就是要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推动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和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

总部位于芝加哥的摩托罗拉公司,由于在77年的历史中一直引导着创新的潮流,坚持持续的技术创新,在研究开发创新性电子解决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技术成就,2005年11月,美国总统布什宣布摩托罗拉公司荣获2004年度国家技术奖章,这是美国为鼓励技术创新而设立的最高荣誉。

摩托罗拉是移动通讯领域的先行者,在二十世纪30年代研发成功汽车收音机和公共安全无线电通讯网络,40年代研发成功对讲机,1967年摩托罗拉的设备让全世界听到了宇航员从月球传回来的声音;到了80年代,摩托罗拉成功推出了世界上首款商业手机;在90年代,又研发出来世界上首个数字GSM系统,并帮助研发出全数字高清晰电视;到今天,摩托罗拉的智能设备、网络和软件不仅实现了移动通讯,正朝着无缝移动通信发展,让用户可以方便地、不间断地进行通讯、获取信息和享受娱乐。

摩托罗拉公司在全球有超过2.5万名的研究开发人员,每年投入近40亿美元的经费,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各种产品研究开发。

1999年摩托罗拉中国研究院成立,现有18个研究开发中心,1000多名研究开发人员,年研究开发投入达25亿人民币。

第三,要在全社会倡导创新精神、树立创新理念、建设创新文化。

创新素质教育要“从小”、“从宽”。

特别是科技创新素质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从中小学生抓起。

目前我国的素质教育刚刚起步,创新素质教育任重道远。

在美国加洲,我们参观了一加水厂,同样处理能力的水厂在武汉有好几家,但让我记忆犹新的是水厂的水资源教育中心,图文并茂地展示了水的基础知识、水的应用及节水措施等,小朋友在这里不仅可以了解水的构成、水的循环、水的功能、水的保护,还可以亲自动手在这里建一座水厂模型。

创新文化建设要从科普抓起,在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特别要普及科技产业知识。

在芝加哥,我们参观了科技产业博物馆。

与国内科技馆不同的是那里不仅展示了各自然学科的基础知识,更重要的实物展示了科学的应用,在生产、生活及军事等方面的应用及产业化,在那里,有第一辆火车、汽车、轮船;有飞机、军舰;更有发电厂、垃圾处理厂,乃至农场。

在那里人们可以亲手孵化小鸡,还可以模拟创造一个婴儿。

在美国随处可见的还有社区大学,在那里更加注重的是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他们培养的也许不是科学家,但是工程师,至少是技术工人。

美国基层政府主办的一系列“workshop”|、“employeeagency”,相当于我国的再就业中心,也十分注重动手能力、创新基础素质的教育和培训。

此外,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宣传创新文化、倡导创新精神等方面的作用。

高度重视典型案例(successstory)的正面报道,示范引导全社会的创新活动。

在美国,我们参观过许多实体,无论是可口可乐、麦丹劳,还是一个技术转移中心、水资源研究所,我们都能听到他们创新的故事,成功的故事。

2、创新管理,全面启动实施创新型城市系统建设工程。

“创新武汉”、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正如市委书记苗圩在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建设“创新武汉”,就是要突出武汉的科教优势和敢于改革的人文精神,把思想观念创新作为突破口,把自主创新作为科学发展的战略基点,把体制创新作为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促进“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资源依赖”向“科技依托”转变,“粗放增长”向“集约增长”转变,把武汉建设成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创新型城市。

为实现这一战略转变,作为创新型城市建设主体之一的市政府,在进一步创新观念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创新。

管理创新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基础。

心动不如行动。

建议“十一.五”期间重点加强以下三方面的试点示范工作,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导创新型城市建设工程。

首先,启动创新型城区建设试点工作。

选择科技资源密集、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体制机制优势的城区开展创新型城区建设分类试点工作。

城区是城市建设的基础,只有一半以上的城区进入创新型城区行列,武汉才有可能成为创新型城市。

“十一.五”期间,可选择洪山、青山、硚口、等城区率先开展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创新型城区建设试点。

如,洪山区可作为科技创新导航型、青山区可作为产业创新驱动型、硚口区可作为市场机制引领型试点,分类探索武汉实现“创新驱动”路径和模式。

去年全市科技大会后,各城区都相继召开了科技大会,几乎所有的城区都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战略目标,但“建什么?

怎么建?

”,一系列操作性问题还有待研究,有待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引导,否则,创新型城区、创新型城市建设都只是一个“口号”。

其次,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示范引导工程。

目前,在市科技局启动实施的“106”科技创新行动工程中已启动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建议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在武汉具有研究开发优势和产业基础的通讯、激光、微电子、生物工程、新材料等领域选择一批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试点及示范工作,分类探索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经验与做法,为实现“武汉制造”向“武汉创造”的转变提供示范。

市科技局要重点引导这批企业加强研究开发投入,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入国际市场。

为此,在支持方式上,除了加强研究开发项目的支持外,还要加强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研究开发人才、“产、学、研”联动的支持,以及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的指导与服务。

在武汉要形成一种支持企业创新、奖励企业创新、引导企业持续创新的社会环境,努力在武汉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培育一批能始终引导创新潮流的龙头企业,使之成为行业的领导者,成为武汉的“MOTOROLA”、“IBM”。

第三,深入实施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

目前,我市的“晨光计划”、“231人才工程”、“科技创新素质行”等计划及活动在创新型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创新型城市建设,人才是关键,人是一切创新活动的主体。

建议“十一.五”期间,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工作力度,整合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对创新人才创新活动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坚持自主培养的基础上,引进创新型人才,留住创新型人才。

在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上,不仅要看基础研究能力,更要看成果转化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要重视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察,重点选拔一批复合型创新人才进行重点培养。

同时,要高度重视创新文化建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形成优秀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氛围。

3、创新政策,探索形成创新型城市持续发展动力机制。

政策创新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保障。

政策环境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软环境。

为建设“创新武汉”、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武汉有待进一步创新政策,形成激励持续创新的软环境。

全国科技大会后,国家为鼓励自主创新,制定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若干配套政策”,出台了60条关于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扶持、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教育和科普、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等方面政策措施。

全市科技大会后,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中也出台了一系列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

为促进创新型城市的持续建设与发展,作为地方政府,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60条技术创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建议下一部重点创新三方面的政策:

第一、创新科技投入政策。

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

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GDP比例逐年提高,到2010年达到2.5%以上;财政科技投入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到2010年要达到财政预算支出的3.5%以上;科技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高新技术企业要在5%以上,个别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企业甚至要达到10%以上。

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要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最近两年,我市财政科技经费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

但资金总量与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我市本级的年财政科技经费仅相当于摩托罗拉中国研究院下属的一个研究开发中心的年研究开发经费。

在资金的使用上,在重点领域的引导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在与金融机构、企业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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