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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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文件
深圳市交通局文件
深交(2006)440号
关于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宝安、龙岗区交通局,各道路运输经营者:
根据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及换发新版营运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运〔2005〕878号)、《关于2005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及换发新版营运证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粤交运函〔2006〕226号)、《关于粤港澳出入境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换发新版运输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运〔2006〕2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运函〔2006〕335号)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运输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道路运输经营证件的换发统一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下进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证件的换发工作,认真学习交通部、省交通厅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相关规定,熟练操作省运政系统的换证模块,以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以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件为契机,完善行业基础数据和档案管理,为行业日常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新版道路运输证件含《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上述两项以下统称《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换发工作至2006年11月30日结束。
在换发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运管单位不得以未换发新证为由对持旧证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
2006年12月1日起,旧证废止。
三、《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副本用于记录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结果、变更结果等情况。
四、《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统一签注为发证日往后推算至四周年的本季度最后一日。
如《经营许可证》核发日期为“2006年4月19日”,则其有效期签注为“2010年6月30日”。
五、《经营许可证》中的“X交运管许可X字000000000001号”第一个“X”为本省简称“粤”,第二个“X”为我市简称“深”,000000000001前六位为行政区域代码,行政区域代码以业户工商注册地的行政区域代码为准,不随发证机关的变更而变更,后六位为自然数编号,由省运政信息系统自动设定;
《道路运输证》中的“X交运管X字000000001号”第一个“X”为本省简称“粤”,第二个“X”为我市简称“深”,其号码为9位自然数,由省运政信息系统自动设定。
六、公路客运班车、符合条件的旅游包车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省交通厅核发,粤港澳出入境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相应的口岸交管站换发;其余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统一由市交通局发放,“核发机关”栏盖市交通局行政章。
本市注册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栏统一加盖“深圳市道路运输管理证件专用章”;粤港澳出入境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栏统一加盖“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证件专用章”。
七、经营者领取新版《经营许可证》后,各运管单位方可为其所属营运车辆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
八、《道路运输证》分主证和副证,主证正面是车辆有关内容,含业户名称、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吨(座)位、车辆尺寸、经营范围、核发机关等,背面是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然后塑封。
核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在省运政信息系统按规定输入以下内容:
“车辆号牌”填写车辆号牌号码加上号牌颜色;
“车辆类型”填写车辆厂牌型号,如:
“宇通ZK6118H”;
“吨(座)位”填写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或者载客数;
“车辆尺寸”填写车辆外廓长宽高尺寸,以车辆出厂合格证书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数据为准,如此项资料确实无法核定,可不填。
九、各运管单位在换发新证时,要认真核对经营者所提供的资料,严格按规定项目、内容及要求规范填写,一律采用电脑打印,及时完善省运政系统的数据。
十、对7月1日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者未办理2005年度年审的车辆,需先在旧运政系统按有关规定补办年审、缴费并处罚后,再在省运政系统按新增车辆的操作进行新版《道路运输证》的换发,此类车辆未进行2005年年审的,不得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件。
十一、已年审的车辆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时,其《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的填写应当与旧证2005年度审验记录一致。
原旧版《道路运输证》配套使用的缴讫证在有效期内与新版《道路运输证》同时使用。
十二、对行驶证登记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一周年时间且新办理营运手续的车辆,技术等级统一确定为“一级”。
上半年新办理营运手续的车辆,其审验有效期签注为办理营运手续日往后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下半年新办理营运手续的车辆,其审验有效期统一签注为下一年6月30日前。
十三、对不能及时办理新版《道路运输证》又急需参加营运的车辆,可为其签发《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天,并在《待理证》的“备注”栏注明“有效期至X年X月X日”,《待理证》“核发机关”栏统一签署“深圳市道路运输管理证件专用章”。
十四、自2006年7月1日起,运管费的征收使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非税系统,具体缴费方式如下:
(一)现金方式:
必须在深圳发展银行窗口直接缴交现金。
(二)刷卡方式:
在我局缴费窗口通过POS机刷相关的银行帐户卡缴费。
(三)转帐方式:
深圳地区在深圳发展银行开户的缴款业户直接划款缴费,并立即从开户银行获取财政票据。
在深圳发展银行以外银行开户的,缴费业户应要求开户行柜台人员将《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留存联或复印件)和转帐凭证一并交换至深圳发展银行,再到深圳发展银行任何一个网点打印财政电子票据。
深圳发展银行财政代收资料如下:
帐户名称:
广东省财政厅;
账号:
11005174437101;
开户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十五、2006年7月1日起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其经营业户基础资料数据由交通局交通大厦办事处四楼办事大厅负责录入省运政系统,并负责打印《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与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发放给经营者。
十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换发
(一)公路客运班车、旅游包车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换发
全市公路客运班车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为省交通厅。
各班车客运企业应当在7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旧版公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按企业注册所在地交辖区运管单位(特区内注册企业交客运管理分局,宝安、龙岗区注册企业交宝安、龙岗区交通局)并提交三份《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辖区运管单位留存,一份市局留存,一份省厅留存)。
辖区运管单位应在7月20日前将企业所交资料统一交市局运输处,由运输处统一到省厅换发。
具有五辆及以上旅游包车的企业,其包车的《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与公路客运班车企业的换证相同,包车企业须在7月15日前向辖区运管单位提交《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三份《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辖区运管单位在7月20日前将企业所交资料统一交市局运输处,由运输处统一到省厅换发。
对不足五辆旅游包车的企业,根据省厅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市际及省际包车业务,其《经营许可证》由市交通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填写“市内包车客运”。
企业须在7月20日前向辖区运管单位提交《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两份《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辖区运管单位在7月25日前将企业所交资料统一交市局运输处,由市交通局统一换发。
(二)公路客运班车、旅游包车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
1、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应提交的资料:
(1)《公路客运班车、包车<道路运输证>领证登记表》(见附表一);(可在下载,也可向辖区运管单位免费索取)
(2)新版公路客运班车或包车《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旧版《道路运输证》原件;
(5)客运车辆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单复印件;
(6)符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两张及照片的电子文档。
(车辆照片及电子文档规格见附件六)
2、新办理营运手续的车辆,办理新版《道路运输证》应提交的资料:
(1)《公路客运班车、包车<道路运输证>领证登记表》;
(2)新版公路客运班车或包车《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市交通局批复的车辆投入营运文件复印件;
(5)客运车辆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单复印件;
(6)符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两张及照片的电子文档。
(车辆照片及电子文档规格见附件六)
3、公路客运班车、旅游包车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机关为客运管理分局、宝安、龙岗区交通局,各经营业户应按企业注册所在地持上述资料向辖区运管单位提出换证申请,辖区运管单位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4、客运车辆的经营范围为“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市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可按班车或包车分类填写客运车辆经营范围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但不能超越《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
5、对不足五辆旅游包车的企业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只填写“市内包车客运”,车辆可营运至不符合规定条件时止,不予更新。
待所有营运车辆退出营运后,收回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十七、货运(不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换发
(一)货运经营者《经营许可证》的换发
全市货运经营者《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关为市交通局。
凡已取得旧版《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者(含物流企业),须于7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
1、提交材料
(1)换证申请;
(2)旧版《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货运企业所属车辆一览表》(见附表二)。
2、换证受理单位:
特区内注册经营者由货运管理分局受理(盐田区注册经营者也可由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受理),宝安、龙岗区注册经营者由宝安、龙岗区交通局受理,机场片区注册经营者由机场交管所受理。
3、辖区运管单位受理经营者提交材料后,需在省运政系统核对,补充完整经营业户相关资料(包括对已取得旧版《经营许可证》但在省运政系统没有资料的经营者基础资料的录入),对符合换证条件的,打印新版《经营许可证》,并造册登记后统一送市局运输处签章,签章后由辖区运管单位发放给经营者。
4、货运经营者《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填写内容为: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大型物件运输(类别)。
其中:
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在括号内标注(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大型物件运输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分为一、二、三、四类,在括号内标注类别(只标注一个数)。
5、旧版《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标注“普通货运(不含集装箱运输)”的,在新版《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标注“普通货运”;旧版《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标注“道路集装箱运输”的,在新版《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标注“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二)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
1、货运经营者领取新版《经营许可证》后,可向相应的注册地运管单位申请换发所属货运营运车辆新版《道路运输证》。
各换证运管单位需在省运政系统核对、补充完整换证车辆资料,对系统中没有记录的车辆应补录相关资料。
具体的核发机关如下:
福田区注册的货运经营者,其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机关为市交通局滨河路办事处,地址:
福田区车公庙福安大厦B区三楼,联系电话:
83587611;
罗湖区注册的货运经营者,其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机关为市交通局爱国路办事处,地址:
罗湖区文锦渡锦联路14号运通大楼五、六楼,联系电话:
25112525;
南山区注册的货运经营者,其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机关为市交通局南头办事处,地址:
南山区蛇口花果路30号运政大楼1-2层,联系电话:
26883828;
盐田区注册的货运经营者,其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机关为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地址:
盐田区沙头角梧桐路1019号,联系电话:
25229596;
机场片区注册的货运经营者,其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机关为市交通局机场交管所,地址:
宝安机场培训中心三楼;联系电话:
27779147;
宝安、龙岗区注册的货运经营者,其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机关为经营者注册地所属的交管所。
2、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应提交材料
(1)《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领证登记表》(见附表三);(可在下载,也可向辖区运管单位免费索取)
(2)新版货运经营者《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旧版《道路运输证》原件;
(5)符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两张及照片的电子文档。
(车辆照片及电子文档规格见附件六)
3、新办理营运手续的货运车辆,办理新版《道路运输证》应提交的资料:
(1)《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领证登记表》;
(2)新版货运经营者《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符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两张及照片的电子文档。
(车辆照片及电子文档规格见附件六)
4、货运车辆的经营范围(运输范围)填写与经营者《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一致。
货运车辆允许承运的范围,在《道路运输证》上应当将所有允许承运的项目都填写上,没有填写经营范围的,不得承运。
5、货车挂车的号牌与主车(牵引车)一致的,挂车不另发证,只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备注”栏注明“挂车号牌与主车一致”。
6、用于道路货物运输的挂车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但不需进行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各运管单位不得以“未做技术等级评定”为由进行处罚。
挂车《道路运输证》审验专用章样式为:
在现行审验专用章样式的基础上,删除中间“(X级)”的内容。
(三)对已发《道路运输证》的自货自运车辆和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所属货运车辆,需继续参与道路货运经营的,其经营者需领取新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其车辆申请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条件及提交材料仍按《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自货运输车辆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所属的货运车辆办证、换证指南》办理。
(四)对已发《道路运输证》的自货自运车辆和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所属货运车辆,已参加2005年年审的,因今年年审时,此类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费只征收了11个月,且年审有效期限已统一标注为2006年11月30日。
经营者在取得新版《经营许可证》后其车辆新版《道路运输证》的换发应当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在省运政系统下补交2006年12月份的运管费,并出具缴讫证;
2、新版《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统一签注至2007年6月30日;
3、综合性能检的签章应当与旧证一致。
(五)对车辆未办理2005年度年审手续且在2006年7月1日之后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自货运输经营者,按新取得货运经营许可程序对经营者和所属车辆资料在省运政系统进行登记办证,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按上述(三)、(四)项规定的要求办理《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2、此类车辆在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其年审有效期统一签注至2007年6月30日;2007年1月1日后才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按上、下半年两段区分进行签章,即:
在上半年办理的按办理手续日往后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下半年办理的统一签注为下一年6月30日前;
3、车辆需重新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并将最新的技术等级签章在新版《道路运输证》上,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的签注与年审有效期一致;
4、对未缴纳2006年度运管费的,并于2006年12月31日前来办理《道路运输证》的,不作“未缴纳运管费”的处罚,不罚滞纳金,但需在省运政系统下补交《道路运输证》发证日起至2006年年底的运管费并开具相应的缴讫证。
(六)对不再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各运管单位不得以“未办理年审、缴费、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等理由进行处罚,也不得以货车无《道路运输证》为由进行处罚。
对确属参与经营性运输又无《道路运输证》的查处,执法单位应负举证责任。
十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换发
(一)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换发
全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关为市交通局。
已取得旧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须于7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
1、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需明确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
(2)旧版《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提供安监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复印件。
2、换证受理单位:
特区内注册经营者到货运管理分局受理,宝安、龙岗区注册经营者到宝安、龙岗区交通局受理。
3、辖区运管单位受理经营者提交材料后,需在省运政系统核对,补充完整经营业户相关资料,对符合换证条件的,打印新版《经营许可证》,并造册登记后统一送市局运输处签章,签章后由辖区运管单位发放给经营者。
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运输范围”的填写内容为:
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规定的类别和项别标注:
第1类为爆炸品,分别为1类1项、1类2项、1类3项、1类4项、1类5项、1类6项;第2类为气体,分别为:
2类1项、2类2项、2类3项;第3类为易燃液体;第4类为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分别为:
4类1项、4类2项、4类3项;第5类为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别为:
5类1项、5类2项;第6类为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别为:
6类1项、6类2项;第7类为放射性物质;第8类为腐蚀性物质;第9类为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若许可被许可人运输某一类别的全部项别或者该类别不分项别的,直接填写类别。
若只允许被许可人运输特定危险货物的,可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直接标注危险货物的品名。
5、对已批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业户,应当在7月31日前按以下要求准备材料,到辖区运管单位(特区内注册经营者到货运管理分局,宝安、龙岗区注册经营者到宝安、龙岗区交通局)申请领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1)申请报告(需明确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
(2)原交通局批准文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辖区运管单位受理经营者提交材料后,需在省运政系统核对,补充完整经营业户相关资料,对符合换证条件的,打印新版《经营许可证》,并造册登记后统一送市局运输处签章,签章后由辖区运管单位发放给经营者。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
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领取新版《经营许可证》后,可向相应的运管单位申请换发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新版《道路运输证》,具体的核发机关如下:
特区内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含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其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机关与普通货运相同;
宝安、龙岗区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其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机关由宝安、龙岗区交通局指定。
2、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领取新版《道路运输证》后,需到市交通局运输处加盖“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后方可参与危险货物运输。
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需持新版《道路运输证》到市交通局运输处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方为有效。
上述专用章均盖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
加盖专用章后,须在省运政系统车辆信息“备注”栏标注“已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字样。
3、各运管单位在办理完危险货物车辆《道路运输证》后,需书面告知经营者持《道路运输证》到市交通局运输处(市交通局大楼911室)加盖“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4、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应提交材料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领证登记表》(见附件四);(可在下载,也可向辖区运管单位免费索取)
(2)新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旧版《道路运输证》原件;
(5)符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两张及照片的电子文档。
(车辆照片及电子文档规格见附件六)
5、新办理营运手续的车辆,办理新版《道路运输证》应提交的资料: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领证登记表》;
(2)市交通局核准同意增加运力的批复复印件;
(3)新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符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两张及照片的电子文档。
(车辆照片及电子文档规格见附件六)
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输范围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运输范围,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允许承运的范围,在《道路运输证》上应当将所有允许承运的项目都填写上,没有填写运输范围的,不得承运。
7、同时具有普通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货车应纳入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管理和统计。
8、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车挂车可不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十九、粤港澳出入境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换发
(一)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出入境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其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按以下程序及规定到原证件的办理单位(口岸交管站)申请换发。
1、换发新版《经营许可证》需提交材料:
(1)换证申请;
(2)旧版《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
(4)从事出入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需提供本企业获得的口岸过境班次情况(包括总的过境班次数量和有关部门批件的复印件);
(5)从事出入境危险货物运输的,需提供省交通厅的批准文件。
2、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需提交材料:
(1)《出入境车辆<道路运输证>领证登记表》(附件五)(可在下载,也可向口岸交管站免费索取);
(2)旧版《道路运输证》原件;
(3)经营者新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从事出入境危险货物运输的,需提供省交通厅的批准文件;
(6)符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两张及照片的电子文档。
(车辆照片及电子文档规格见附件六)
(二)新办理营运手续的车辆,办理新版《道路运输证》应提交的资料:
(1)《出入境车辆<道路运输证>领证登记表》;
(2)新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行驶证》复印件;
(4)符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两张及照片的电子文档;(车辆照片及电子文档规格见附件六)
(5)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车辆出入境营运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6)《广东省交通厅港澳机动车辆入出境营运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7)广东省公安厅《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8)从事出入境危险货物运输的,需提供省交通厅的批准文件。
(三)新版证件的填写参照国内运输经营方式,在相对应的经营范围前统一增加“粤港”或“粤澳”文字。
危险货物出入境运输经营者及车辆的营运证件经营范围按省厅批复的经营范围填写。
各口岸交管站在办理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后,需书面告知经营者持《道路运输证》到市交通局运输处(市交通局大楼911室)加盖“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加盖专用章后,须在省运政系统车辆信息“备注”栏标注“已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字样。
(四)对申请从事粤港澳出入境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由市交通局按《道路危险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