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3057836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5.0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docx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docx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按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

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1]

2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

新开工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

第九条各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条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前期费用。

已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可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预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为新开工项目。

第十一条市发改部门应当于10月末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前期费用;

(六)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或者重大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1]

3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水务、人防、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

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受理的前置条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报市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其中,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发改部门统一办理。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应当明确建设方式或者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十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概算,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按规定需要开展初步设计的,在编制项目概算前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报市发改部门批准;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增加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咨询评估制度。

[1]

4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设立的专业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社会代建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备案或者审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超过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设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应当依法招标并订立合同。

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

确需变更设计或者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必要时可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勘察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参加。

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八条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但仍然在概算范围之内的,由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因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项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超过项目概算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二)超过项目概算百分之十或者增加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经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设立专帐,专款专用。

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申报,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核后,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者服务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报告后两个月内组织验收。

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核实,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对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

单项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财政部门审核,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

5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三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并定期向市发改部门报告项目各个阶段进展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其送审的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市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和稽察,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市发改部门应当适时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六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的,根据合同约定其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和采购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诚信档案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当在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金额、预算金额、设计施工单位及合同金额、竣工日期、验收结论、结算金额等情况,在相关工作发生或者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

6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无故拖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监察机关举报,由市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时限,及时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无故拖延造成工程延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公务员或者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批准开工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咨询、设计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进行编制或者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由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的,由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1]

7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1]

8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对本市采用BT模式进行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是指政府授权的BT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BT发包人,由政府或BT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BT模式适用于本市政府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授权的BT发包人在短期内建设资金筹措困难的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BT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BT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

(二)组织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BT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四)审核项目概算。

(五)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BT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BT融资实施方案的评审。

(二)对实行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部分及回购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BT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三)支付BT项目中非纳入BT范围内但属于政府投资部分且同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资金。

(四)参与项目后评价。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BT发包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

(二)委托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预算)书和BT融资招标文件。

(三)组织相关招投标活动。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对价。

(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

(三)具备国家核定的与融资项目规模、类型相适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BT投资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概算(预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造价文件编审、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报建、消防报建等各项报批手续。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项目投资建设收益。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四)接受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审计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BT发包人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拟实行BT模式的,应当由市有关部门或代建单位提出采用BT模式的建议,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确定BT发包人。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BT融资论证,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BT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

BT融资实施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专项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也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

第十二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条件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十四条 BT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BT融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采用BT模式应当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BT发包人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选择BT投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在BT融资实施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

招标方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一并明确。

第十六条 BT实施方式包括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和BT施工总承包方式。

实行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工作,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进行;实行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工作在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批复后进行。

第十七条 BT发包人应依法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

BT投资人招标应当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第十八条 中标的BT投资人应当在本市注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BT发包人承担的义务。

选定BT投资人后,BT发包人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正式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合同价款的规模、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十)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设计变更调整方法。

(十一)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BT投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以项目反担保,并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 BT投资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应当符合项目资本金的有关规定,其余建设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第二十二条 BT承包合同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内。

合同总价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BT投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BT发包人要求列入的费用等,其中实行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一般应实行固定总价包干,除BT发包人原因外不予调整。

BT发包人要求列入的费用其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当符合概算批复,并在BT合同文件中列明具体项目名称和额度,其使用由BT发包人负责审核,待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后,列入BT项目回购总价。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符合邀请招标情形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工作由BT发包人组织并签订合同;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由BT投资人组织,BT发包人参与。

第二十四条 所有设计变更,BT发包人应组织BT投资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增减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和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等重大设计变更,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和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变更建设规模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采取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变更设计一次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上述重大设计变更方式报批,批准后编制项目变更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采取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因BT发包人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变动,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项目总概算;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由BT投资人自行承担,项目总概算不作调整。

采取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但仍在概算范围之内的,由BT发包人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合同进行结算;超过项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超过项目概算百分之十以下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BT发包人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

(二)超过项目概算百分之十的,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为BT项目提供土地审批手续、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付的安排等配套服务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BT发包人应当以市财政部门批准的未来收益作为项目回购的资金来源,切实履行支付项目合同对价的责任和义务。

BT项目回购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

本市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BT项目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向BT发包人提出补偿申请。

BT发包人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初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后报请市政府核准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

第三十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

因项目建设需要,经BT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

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及符合招标文件所确定的与本项目相对应的资质条件。

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并为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BT发包人负责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核结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