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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自来水公司

薪酬管理办法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零零四年十月

株洲自来水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株洲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不含科技置业)。

第二条原则

薪酬作为可分配价值形式之一,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目的

为了制定适合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分配体系,激发员工活力;把员工个人业绩和团队业绩有效结合起来,促进员工价值观念的凝聚,建立完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发展人才的机制,推进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实现。

第四条依据

薪酬分配的依据是:

贡献、能力和责任。

第五条总体水平

公司根据当期经济效益及可持续发展状况决定工资分配水平,工资总额不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

第六条公司薪酬体系主要采取三种不同类别:

与企业年度经营相关的年薪制;与年度绩效、月度绩效相关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和技能绩效工资制。

其他的有协议工资制、试用期工资等形式。

第2章薪酬体系

第七条享受年薪制的员工,其工作特征是以其年度的完整经营工作业绩为周期进行评估并发放相应的薪酬。

这部分员工包括企业总经理和其他高层及经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实行技能绩效工资制的员工包括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技术操作人员(原为技术工人)。

第九条技术含量高的部门、其负责人既参与岗位评估,也参与技能等级的评定,二者就高不就低。

第十条岗位类别参见附表一:

《株洲自来水员工岗位分类表》

第十一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范围包括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非技术操作人员。

第十二条试用期工资是新毕业学生适用的工资制。

第十三条协议工资制是指特聘人员使用薪酬。

第十四条离退休人员的薪酬参见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单项奖励:

公司给予表现优异的员工或部门以特别单项奖励,单项奖励不是常规性的,视公司效益和年度考核或评选先进的具体情况、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第十六条公司福利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每月发放的工资,在下月上旬发放(以绩效考核为准)。

年度绩效工资按年一次性发放,发放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中下旬。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的各项保险,属于员工个人支付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

第3章薪酬元素

第二十条株水的薪酬结构从整体上包括以下元素,并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性质进行不同的组合。

(一)、月工资基数:

对于采用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从岗位价值和员工的经验积累方面体现了员工的贡献。

员工的岗薪主要取决于当前的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

在工作分析与岗位评估的基础上,以评估的结果作为确定岗薪等级的依据,采取岗位分等(职级)、等内分档(薪档)、一岗多薪的方式确定各员工的岗薪等级。

而对于实行技能绩效工资制的,主要依据员工个人技能确定的工资单元。

反映的是技能价值和员工的经验积累方面体现了员工的贡献。

(二)、岗位工资: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月工资基数的60%为岗位工资,是月工资基数中的固定部分。

(三)、技能工资: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月工资基数的60%为技能工资,是月工资基数中的固定部分。

(四)、绩效工资:

是依据公司整体绩效和员工通过努力而取得的工资单元,由员工的工作业绩确定。

主要包括:

月绩效工资、年绩效工资和其它特殊奖金。

(五)、年功工资:

根据员工从业时间在工资上的体现。

(六)、学历工资:

依据员工取得学历在工资上的体现。

(七)、单项奖/惩:

包括重大质量改进及重大成本节约、重大管理创新等奖励,或对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及重大成本浪费的惩罚。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福利,包括国家强制性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岗位工资的确定

岗位工资构成公司级管理人员、职能/基层业务单位管理人员及非技能型操作人员(非技术工人)各岗位的固定工资,其计算公式为:

公式3-1:

月工资基数=企业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公式3-2:

月岗位工资=月工资基数×60%

在工作分析和岗位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各岗位所处的得分区间确定各岗位的岗位分布(见附表三、五、八、九、十),新增岗位或岗位性质发生变化后,岗位级别相应植入。

结合株水人力资源成本的承受能力和岗位相对价值确定企业工资基数、从而得出相应月工资基数及岗位系数(见附表四、六、十一)。

第二十二条技能工资的确定

技能工资构成技术及技术管理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的固定工资(类似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岗位工资),其计算公式为:

公式3-3:

月工资基数=企业工资基数×技能系数

公式3-4:

月技能工资=月工资基数×60%

在对人员技能评定的基础上,确定其技能等级与技能系数(见附表二、十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月绩效工资基数的确定

月绩效工资由月绩效工资基数和考核系数确定。

(一)一般员工月绩效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3-5:

月绩效工资=月工资基数×30%×月考核系数

(二)中层管理人员月绩效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3-6:

月绩效工资=月工资基数×20%×月考核系数

个人月度考核系数的确定详见《株洲自来水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年绩效工资的确定

年绩效工资由月工资基数、年绩效考核系数确定

(一)、一般人员年绩效工资基数的确定

公式3-7:

年绩效工资=月工资基数×10%×12×年考核系数

(二)、中层管理人员的年绩效工资基数的确定

公式3-8:

年绩效工资=月工资基数×20%×12×年考核系数

公式3-9:

年考核系数=12个月考核系数的平均值

个人年度考核系数的确定详见《株洲自来水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株水可通过企业工资基数的变化来整体调整员工的月工资基数。

第二十六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和技能绩效工资制的月工资基数发放比例:

 

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

(每月发放)

月绩效(基数)

年绩效(基数)

中层员工

60%

20%

20%

一般员工

60%

30%

10%

第4章薪酬总额

第二十七条株水通过建立工效挂钩机制,对薪酬总额进行控制。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本年度的营业收入、薪酬总额、以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通过对下一年度各职等和薪档人数的预计,做出下一年度的薪酬预算。

第二十九条薪酬预算经株水总经理办公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为了加强对薪酬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控制,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中旬,将上月薪酬发放情况汇总上报总经理办公会。

第5章工资结构

第三十一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员工工资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年功工资、学历工资和月工资基数。

月工资基数通过岗位评估的职级、薪档对应的岗位系数与企业工资基数来确定。

月工资基数的60%是岗位工资,与年功工资、学历工资一起作为工资的固定部分,每月固定发放;月工资基数的余下40%是月工资基数的活动部分,需要通过考核决定发放,成为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照月度和年度又划分为月绩效工资和年绩效工资。

见第三章(薪酬元素)。

公式5-1:

月工资合计=年功工资+学历工资+岗位工资+月绩效工资

公式5-2:

员工年工资合计=12个月月工资合计+年绩效工资

第三十二条实行技能绩效工资制的员工工资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年功工资、学历工资和月工资基数。

月工资基数通过技能等级评定的职级、薪档对应得技能系数与企业工资基数来确定。

月工资基数的60%是技能工资,与年功工资、学历工资一起作为工资的固定部分,每月固定发放;月工资基数的余下40%是月工资基数的活动部分,需要通过考核决定发放,即为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照月度和年度又划分为月绩效工资和年绩效工资。

见第三章(薪酬元素)。

公式5-3:

月工资合计=年功工资+学历工资+技能工资+月绩效工资

公式5-4:

员工年工资合计=12个月月工资合计+年绩效工资

第三十三条年功工资标准:

企业工龄每满一年5元/月,工龄合计不超过20年,以连续工龄计算。

学历工资标准:

硕士及以上150元/月,双学士120元/月,大学本科100元/月,大专70元/月。

学历须为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认可。

第三十四条年功工资、学历工资适用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技能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的所有员工。

第6章年薪工资制

第三十五条年薪制的适用范围

年薪制适用于公司高层及经公司高层会议特别确认的个别岗位(如总经理助理等)。

第三十六条年薪制的工资结构

年薪=基础年薪+效益年薪+延期年薪

基础年薪=月工资基数×12

效益年薪=经营者年度业绩工资×50%

延期年薪=经营者年度业绩工资×50%

注:

每位员工均有的年功工资和学历工资不包含在年薪中。

第三十七条月工资基数为通过岗位评估对应职级、薪档确定岗位系数乘以“企业工资基数”。

第三十八条经营者年度业绩工资为该岗位月工资基数乘以“业绩系数”再乘以12。

经营者年度业绩工资=月工资基数ד业绩系数”×12

第三十九条“业绩系数”:

公司高层的业绩系数分别确定为总经理1.5、高层副职1.2;总经理助理0.5。

第四十条初次任职的高层副职(含总经理助理),从任职的第1个月起连续12个月、其年薪计算按所在岗位的90%计算。

第四十一条年薪的发放:

基本年薪按月发放,效益年薪在年度结束时经考核发放,延期年薪在任期届满经任期考核后一并发放。

延期年薪可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

第7章工资等级确定

第四十二条通过岗位评价得出薪点值,再从相应人员类别的岗位等级分类表(表三、五、六、八、九、十)中找出对应的职级区域,然后在相应工资等级表(附表四、七、十一)中查出分类(ABCD等)对应薪档的岗位系数(原则上是最低档开始)。

第四十三条月工资基数(高层为月工资基数)通过岗位系数乘以“企业工资基数”。

举例:

假定公司通过测算,确认2005年的企业工资基数为500元,而一般管理人员甲岗位系数为5.3,则其甲月工资基数为2650元(=500×5.3)。

其月发放部分=年功工资+学历工资+2650×60%+2650×20%×月考核系数

其中:

2650×60%为甲岗位的岗位工资

2650×20%×月考核系数为甲岗位的月绩效工资

年度绩效工资合计=2650×20%×12×年度考核系数(12个月考核系数平均值)

第四十四条实行技能绩效工资制的,直接在《株洲自来水各职系岗位/技能系数分布图》(附表二或附表十二、十三)中查出相应技能等级所对应薪档的岗位系数,再乘以当年“企业工资基数”。

第8章工资调整

第四十五条公司工资调整原则是整体调整与个别调整结合。

第四十六条公司工资整体调整调整形式是改变“企业工资基数”,调整周期与调整幅度根据公司效益与公司发展情况决定。

第四十七条个别调整根据员工个人年底考核结果和技能等级、岗位变动决定。

(一)根据考核结果调整。

连续两年内考核结果累计一“优”一“良”或以上者,工资等级在本职系本职称系列内晋升一级。

当年考核结果为“差”的员工,工资等级下调一级,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差”的员工进行待岗处理。

(二)技能晋级。

若技能等级晋升,则员工工资等级提高到相应技能等级系列的工资等级。

(三)岗位变动晋级。

若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则员工工资等级变动为相应岗位系列的工资等级。

第四十八条在职级内晋升的,如果目前薪档已经达到相应岗位或相应技能等级系列的最高薪档,则工资薪档不再变动。

在工资职级之间晋升的,原则上从高一职级的最低薪档开始起步,如职级晋升前已经高于新职级的最低薪档,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新职级中维持原薪档的水平。

如薪档调低,则不受职级和最低薪档限制,即允许连续下调薪档、到职级最低薪档后继续在下一职级内下调薪档。

第9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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