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学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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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概述
第一节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
一、质量
1、质量的定义:
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1)质量包括:
1)产品质量;2)工作质量;3)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质量
(2)特性指区分的特征:
质量特征是固有的特性,并通过产品、过程或体系设计和开发及其后之实现过程形成的属性。
固有的意思是指在某时或某物中本来就有的,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
(3)满足要求就是满足:
1)明示的(如合同、规范、标准、技术、文件、图纸中明确规定的);2)通常隐含的(如组织的惯例、一般习惯);3)必须履行的(如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的需要和期望。
(4)顾客和其它相关方产品、过程或体系的质量要求是动态的、发展的和相对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简称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
主要特性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适用性。
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
(2)耐久性。
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3)安全性。
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4)可靠性。
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5)经济性。
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
工程经济性具体表现为设计成本、施工成本、使用成本三者之和;(6)与环境的协调性。
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与影响因素分析
(一)工程建设各阶段对质量形成的作用与影响:
(1)项目可行性研究: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直接影响项目的决策质量和设计质量。
(2)项目决策:
项目决策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影响主要是确定工程项目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水平。
(3)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的地质勘察是为建设场地的选择和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提供地质资料依据;工程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在一定程度上,设计的完美性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和文化水平。
(4)工程施工(阶段):
工程施工是形成实体质量的决定性环节。
(5)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对质量的影响是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
(二)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五个方面:
即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
1、人员素质:
人员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建筑行业经营资质管理和各类专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保证人员素质的重要管理措施。
2、工程材料:
工程材料是工程质量的基础。
3、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可分为两类:
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二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直接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质量。
4、方法:
方法是指工艺方法、操作方法、施工方案。
5、环境条件:
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其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包括:
工程技术环境、工程作业环境、工程管理环境。
四、工程质量的特点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是由建设工程本身和建设生产的特点决定的。
建设工程(产品)及其生产的特点:
一是产品的固定性,生产的流动性;二是产品多样性,生产的单件性;三是产品形体庞大、高投入、生产周期长、具有风险性;四是产品的社会性,生产的外部约束性。
正是由于上述建设工程的特点而形成了工程质量本身有以下特点:
1、影响因素多;2、质量波动大;3、质量隐蔽性;4、终检的局限性;5、评价方法的特殊性:
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及验收是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的。
检验批的质量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质量检验的基础,检验批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与用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的结果。
第二节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控制
一、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定义是:
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
(1)质量控制是通过采取一系列的作业技术和活动对各个过程实施控制的。
(2)质量控制包括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两个方面。
质量控制应贯彻预防为主与检验把关相结合的原则。
(3)质量控制应贯穿在产品形成和体系运行的全过程。
二、工程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是指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也就是为了保证质量满足工程合同、规范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
工程质量要求主要表现为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控制其实施主体不同,分为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
前者是指直接从事质量只能的活动者,后者是指对他人质量能力和效果的监控者,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的工程质量控制。
政府属于监控主体;2)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
工程监理单位属于监控主体;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
勘察设计单位属于自控主体;4)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属于自控主体。
三、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人的控制:
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工程质量控制应该是积极主动的;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
5、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监理。
四、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3)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
(四)工程的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立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节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
(一)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政府的工程质量管理具有:
①权威性;②强制性;③综合性三个特点。
(二)管理职能:
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2、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3、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4、工程承发包管理;5、控制工程建设程序:
包括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材料和设备准用、工程质量监督、施工验收备案等管理。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
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2、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的地基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3、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施工图审查工作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责任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但并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3)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
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职的责任。
4、施工图审查程序;5、施工图审查管理:
审查机构应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技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有关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
(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过程,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与之建筑构建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照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质量监测制度:
(四)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和历史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结构物是终身保修。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经济责任的承担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有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造成的质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四节施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