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基本级初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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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基本级初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

人民警察基本级(初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

D

方承担责任;(4)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5)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6)由于驾驶人A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未采取任何措施与未从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的行人B发生交通事故,(7)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案例3

某天,某市高考状元张某收到了梦寐以求的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

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张某骑上自行车,奔向母亲的工作单位——港口货物集散中心,想把这个喜讯告诉她。

行至港口货物集散中心南门时,货运驾驶人曹某正驾驶一辆沃尔沃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到集散中心的南门,因为要右转弯,所以他借用了其他车道。

由于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大货车和同向正常行驶的张某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

问:

驾驶人曹某为什么要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此案。

答:

(1)驾驶人曹某违反交通规则,没有观察路面情况,借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张某相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鉴于张某死亡,本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3)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应的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为了避免浪费、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利用,创造一个有序的通行环境,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必须分道行驶、各行其道。

(5)如果需要借道通行的话,应当让该道内行驶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6)在本案中,曹某驾驶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在货物集散中心南门需要右转借道通行时,应让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张某优先通过。

(7)曹某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也没注意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张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车辆、行人分道通行的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4

李某购买一辆新摩托车,但未考取驾照,因此,车子上完牌照后一直放在家中。

某日,李某的一个同学来看她,李某便驾驶着新买不久的摩托车带同学到郊外去兜风。

当她由南往北行驶、经过一个没有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发现刘某驾驶着摩托车从西边的路口过来。

李某认为刘某会让她先行,因而没有避让。

岂料刘某也没减速,结果发生两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双方均受伤住进了医院。

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双方在这起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为什么?

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此案。

答:

(1)在本案中,李某无证驾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李某没有驾驶摩托车的资格,不应驾车上路行驶。

(3)但是这起事故的发生还不完全是由于李某的无证驾驶所致。

(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刘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没有给正常行车的李某按规定让行。

(5)李某属非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

(6)同样,刘某没按规定让行也是违法行为。

(7)权衡双方的违法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根据事实和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双方在这起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

案例5

宫某是私企老板,10月的一天,宫某与生意伙伴刘某等一行四人乘坐一辆丰田越野车从市郊返回市区。

一路上宫某不停地督促驾驶人加快速度,行至某大队一中队管区时,因车速超过该段高速公路的限定速度,被值勤的交通民警拦下,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并提出口头警告。

但宫某的驾驶人对此并未放在心上,继续一路急驰,当车行至该大队二中队管区时,悲剧发生了。

由于宫某乘坐的越野车过快以致车辆失控,一头撞破高速公路边上的护栏,冲到对向车道,与两辆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丰田越野车翻车,驾驶人受重伤,其他人员受轻微皮外伤。

问:

据交警部门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宫某的车速过快,远远超出了高速公路的限制速度所致。

你是否同意上述意见,说说你的看法。

答: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4)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5)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6)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7)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8)本案中,宫某督促驾驶人快开,驾驶人不顾违法超速行驶,应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例6

2003年6月某晚,天空中倾泻着滂沱大雨,赵某驾驶着丰田吉普车,约女朋友刘某一起去听歌剧。

于凌晨l点钟左右送刘某回家,将车驶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虽然雨大,但赵某见路上没人,便将车开得飞快。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院内有一个水泥砌成的警台,警台的外侧涂有反光的颜色。

当赵某视线中出现警台的时候,已经只有几米之遥,根本来不及采取措施了。

只听一声巨响,赵某驾驶的丰田吉普车撞到了路口中间的警台上。

事故发生时,赵某有安全气囊的保护,没有受伤,同车的刘某两腿及五根肋骨骨折,脑震荡,牙齿脱落四颗,直到第二天晚上,刘某才从昏迷中苏醒过来。

问:

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询问过情况后,拒绝受理这起事故。

是不是有关部门不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就没有人应该对刘某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吗?

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此案。

答: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2)赵某作为一名驾驶人,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高速驾驶,并撞上了涂有警示涂料的警台,自然对事故负有推卸不掉的责任。

(3)本案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前,交警部门认为道路交通法规是以在公路、交通的通道上发生的事故为调整对象,如果在小区内、庭院内或者是在乡间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就不构成用道路交通法规来约束和调整的对象。

(4)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道路和居住小区内的道路一样,都是属于内部独立管理的,不属于交警部门的管辖范围,所以交警部门拒绝出警。

(5)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6)交警部门有权力处理这起事故。

赵某在雨中超速驾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对这起事故负责任。

(7)是不是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刘某的损失就无法获得救济呢?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刘某的伤是由于赵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所以无论赵某在这起事故中有无过错,他都应该对刘某因车祸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首先应该支付的就是刘某的治疗费用,另外,刘某经法医鉴定如果受的是重伤害,赵某就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8)根据《刑法》的规定:

由于自身行为对他人构成伤害达到重伤以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案例7

一天,王某驾驶载有四名乘客的桑塔纳轿车疾速由东向西行驶,并准备在交叉口处左转。

此时,颜某驾驶一辆满载货物的大货车紧随其后。

由于大货车与前车的距离太近,在临近交叉路口处,颜某没有理会超车是否有条件,便强行超车。

此时的王某正开始转弯,只听一声巨大的撞击声后,大货车压在了桑塔纳轿车的身上,桑塔纳轿车被压扁,严重变形,鲜血、车窗玻璃碴儿抛洒了一地。

从现场看,小车恰巧从大货车右侧前后车轮之间钻人货车车底,被推行了20余米远才停下,两车在碰撞前均没有采取刹车措施。

小轿车驾驶人王某当场死亡,三名重伤男子和一名年仅4岁的女童因抢救无效死亡。

问:

肇事驾驶人颜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谈谈你的看法。

答: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2)车辆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不得超车。

(3)本案中,在临近交叉路口,颜某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4)颜某违章驾车,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6)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颜某的行为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对死亡的五人负全部责任,因此,他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8

2010年某日下午2时,卢某徒步去学校图书馆查阅材料。

必经路线上有个十字路口,过街天桥距离路口20米,卢某为少走几步路,在十字路口的人行横道上穿行。

此时,公交118路驾驶人李某驾车行至此十字路口,车前部与横穿道路的行人卢某相撞,致卢某受伤。

问:

交警经现场勘验和多方调查取证后认为,一切责任由行人卢某自行承担。

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谈谈你的看法。

答: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2)车辆在经过人行横道时,如果有行人在人行横道上通行,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停车让行。

(3)《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以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为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有行人在人行横道上通行,经过该人行横道的车辆就应当停车让行。

(4)卢某经过的十字路口附近有过街天桥,也有人行横道,卢某可以选择走过街天桥或者走人行横道。

(5)而公交车辆在人行横道上没有停车给卢某让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卢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6)这体现了新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原则。

(7)所以,一切责任由行人卢某自行承担,说法不够准确。

案例9

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河口大队,结合本辖区交通秩序状况,在辖区内开展了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秩序专项治理活动。

一天,由沙河口大队民警和辖区安全干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执勤,联合小组在执勤时并未着装,而只是随身带有证件。

在辖区一百四十七饲料厂路段执勤时,联合小组查扣了李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李某未带驾车手续。

执勤民警让李某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但李某以车上装有西瓜为由,拒绝去大队接受处理。

执勤民警帮助李某处理完西瓜之后,将李某带到交警大队进行处理。

问:

此事发生的第二天,李某便写了告状信,分别送到各有关部门。

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谈谈你的看法。

答: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对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

(2)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执法机关的纪律应该日益严格,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野蛮执法的现象发生。

(3)应当说,在本案中,该市的执勤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所谓的野蛮执法现象,只是在程序上有所欠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着装。

(4)正是由于这种程序上的欠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撤销,所以此事应引起交通警察的高度重视,必须遵守执法程序的规定。

(5)李某在本案中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依照正常的程序,李某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6)但是,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程序上不健全,所以李某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7)在本案中,李某的上访、检举行为,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案例10

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员田某和刑警队李某等人执行公务返城途中,途经某大桥,发现三辆面包车停在桥头附近,即下车对其进行罚款。

其中一辆车的司机朱某发现警察查车罚款,即驾车驶离现场。

警员见状即驾车紧跟其后,两辆警车共同追缉,打开警灯,拉响警报器,在农村非道路、乡间土路、村巷中追车达40余分钟。

当追至某村中心路段时,朱母从车上下来,不慎致头部重度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朱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公安局警员罚款行为和追截车辆违法并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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