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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汇总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本工程建设,规范施工行为,优化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保证建设方的根本利益,最终实现设计意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的法规、文件。

第三条施工承包单位除执行本制度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项目管理

第五条工程施工管理应严格执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应根据企业法人授权范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二)项目经理资质应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具有承担施工项目管理任务的专业技术、管理协调能力和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机构的检查和监督,不得擅离职守。

(三)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营造和谐的施工关系,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的人员配置应满足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监理机构有权向建设方要求更换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八条承包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包括组织机构、各项制度、管理人员、专职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等有关资料。

监理机构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之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改.

第九条承包单位应坚持贯彻“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循环(即PDCA)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施工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一)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约定的时间内,承包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内部自审批准工作,并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二)承包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需对其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监理机构进行审核,签认后方可实施;

(三)对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在开始进行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

完成该项工程的方法、施工机械设备及人员的配备与组织、质量管理措施以及进度安排等,报请监理机构审查,认可批准后方能实施;

(四)承包单位应针对季节编制详细的可行的施工方案,如雨季、冬期施工方案等.

(五)每一分项工程开始前,均要进行技术交底;由项目经理部主管技术人员编制技术交底书,经项目总工批准后实施,应包括施工方法、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应急方案;未做好技术交底的工序,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对建设单位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并将复测结果报监理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同时做好基桩的保护。

第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对进场的拟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自检和报验.

(一)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及设备,应按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采购,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同时应提供齐全有效的质量文件,包括:

产品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等,对于重要的材料,应提交样品,供试验或鉴定,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于本工程;

(二)凡是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不合格者,不得进场;

(三)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四)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后果;

(五)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材料代换,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认可后方能使用;

(六)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挠推委。

(七)材料构配件存放和保管(比如钢筋防锈、水泥防潮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质量;项目经理部应对材料进行标识和有序分类堆放;

(八)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等,应按合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施工机械设备、测量及计量器具应进行报验,经监理部同意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

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权威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有关的质量数据、指标等相关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备案、认可.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应到位,包括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人员及与作业活动有关的测量人员、材料员、试验员必须在岗;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如电焊工、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从事作业活动的操作人员数量必须满足作业活动的需要,相应工种配置能保证作业有序持续进行,不能因人员数量及工种配置不合理而造成停顿。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认真按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是在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专职质检员未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得报监理工程师;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工程具备隐蔽和中间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机构验收,同时应通知建设方和质监部门检查验收,经同意后,方可隐蔽。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根据监理机构提供的旁站监理方案,应当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机构;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章工程进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进度控制应以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

第二十二条项目进度控制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由子项目负责人、计划人员、调度人员、作业队长及班组长参加的项目进度控制体系。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目标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上报监理机构和建设方进行审批,并有保证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对施工进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实时实地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对出现的偏差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应不断预测未来的进度状况。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部应认真对进度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的等影响因素进行合理的配置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承包单位应在每周工地例会上以书面形式向建设方和监理机构上报周进度计划,内容应包括:

本周进度完成情况(如有未完工程,应说明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下周工作安排等.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在每月25前以书面形式向建设方和监理机构上报月进度计划,内容应包括:

本月进度完成情况(如有未完工程,应说明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下月工作安排等.

第二十八承包人应监理机构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当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承包单位未经发包人及监理部同意不得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如果由于承包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十条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第三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应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六章工程暂停令

第三十二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理部根据规范及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的授权,对出现下列情况者,将下发工程暂停指令:

(一)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三)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的;

(四)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的;

(五)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继续发展下;

(六)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七)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八)实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九)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十)其它发生需要暂停施工的情况的.

 

第七章工地例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工地例会拟定于每周一上午九点定期举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无变化正常进行;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必须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八章公文往来制度

第三十四条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监理机构下发的监理工作函件,包括: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有关文件;承包单位如对监理机构下发的文件持有异议,可书面反馈。

第三十五条对施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应书面提交。

第九章资料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做好信息传递工作,保证其及时性和准确性,尤其是涉及的工程变更等重要的信息,避免因此而发生不应有的后果。

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做到施工资料与工程同步进行,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资料的报审,应符合质监、建设、监理部门的要求;施工资料的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编制、整理、归档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

第十章分包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第三十九条在分包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资料报送监理机构审查,包括: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等,经审定后方可进场进行施工。

第四十条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资料等进行管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项目经理未经允许擅离职守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脱岗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要求更换;不称职的要求更换;

(二)技术负责人不称职的要求更换;质量检查员不称职的要求更换;

(三)对于工程隐蔽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承包单位未自检合格进行报验,或自检敷衍存在侥幸心理的,每发生一次处以500元罚款,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在罚款的同时,并对责任人进行更换;对未经允许擅自隐蔽的,责令返工,并处以100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清退出场;

(四)不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态度蛮横恶劣的,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清退出场,项目经理部负连带责任;

(五)对违反工地例会制度的,无故迟到5分钟者,罚款50元;无故迟到10分钟者,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0元.实行现金处罚。

拒不执行者,取消其参会资格,并视为不称其职,将进行更换处理;

(六)对违反进度条款者,视情况予以100—5000元罚款;情况严重者,与建设方协商处理;

(七)拒收监理机构发文的,发生一次处以500元罚款,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罚款的同时并对责任人清退出场;

(八)施工资料不能与施工同步进行,或报验不及时,或弄虚作假者,每发生一次处以200元罚款,三次(含三次)以上者,要求更换责任人;

(九)如果施工队伍的操作水平、质量意识、技术能力等综合素质不能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则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如果仍维持原状,监理机构将与建设方协商进行处理,直至要求更换施工队伍;

(十)凡承包单位所属人员违反本制度的,项目经理部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章奖励

第四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建设方节省了投资,可视情况由建设方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条款后,积极的进行了整改,且效果显著,并在此后未再违反,可酌情将罚金部分或全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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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

步落实监管措施,理顺监管职责,有效控制一般性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

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进度第一”的安全生产管理意

识.

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

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总经理助理、工程部的三级安全管

理组织体系,以保证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工程安全,处理和解决安全问题

和关键问题,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在公司传达、

贯彻、落实、执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

第六条工程部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具体监管执行部门,负责对公司

所属各工程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管,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

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按时向公司技术总监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国

—1-

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

工程

部在总经理助理领导下开展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

和安全员在现场对安全进行控制,组织安全评价,对工程安全负监督管理

责任。

第七条工程部安全员是工程安全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具有安全管理上岗资质的专业人员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

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

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

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办理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

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施工总包单位为施工安全责任的主要负责单位,公司工程部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负监管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对各自

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条监理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召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会,讨论评价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表现,研究需要采取或改进的安全

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并就本条上述内容定

期向公司工程部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施工总包单位应当负责设立具体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

机构在组织层次上应当从施工总包单位延伸到分包单位和作业班组。

施工

总包单位在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安全主管和安全监督员,安

全主管和安全监督员必须首先在开工前在开发区建筑管理站备案登记后才

能上岗。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是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与技术规程。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管理一票否决制,即如果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没有保证的情况,总经理助理有权命令施工单位

立即停工整改。

第十四条总经理全面负责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项总经理

助理负责施工现场的一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周参加工程例会,总结经

验教训,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工程部安

全员每天早晨召开工程碰头会,听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汇报,布

置当天的安全生产管理要务,巡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把当

天工作情况记录在《施工日志》中。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每天巡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检

查施工单位的班前安全教育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记录,根据当天

安全生产管理要务有针对性地进行旁站监管,对施工单位违章操作的人与

事进行拍照取证作为处罚依据。

总结当天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记录在自

-3—

己的施工日志中,每天向总经理助理汇报。

第十六条总经理助理每周总结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形成报告,

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人员和单位提出处罚建议,向总经理汇报。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助理的报告与现场的施工进度,定

期、不定期的到公司所属各工地进行巡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进场时工程部安全员要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报监、

意外责任险投保、专职安全员持证与年检情况;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

况及记录;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人证相符情况、近一年内体检情况;施工机

械的安全状况与年检情况。

第十九条进行涉及安全问题的分项工程施工之前,安全监管员应审

核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安全施工切实可行,监督施工

单位严格按照审核过的安全施工方案执行。

涉及安全问题的分项工程主要有: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临时用电工程

爆破工程

塔吊拆装工程

—4—

电梯安装工程

高空作业

第二十条进行涉及安全问题工作时,要严密监管施工单位的工作,

必要时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旁站式监管或亲自进行旁站式监管,及时发现不

规范的操作,及时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报公司工程部、监理单位备案。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总经理助

理、总经理,并严格按经批准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依照本制度由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评价各责任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成绩,依据

评价结果进行奖罚.

考核检查采取各责任人员先行自查,总经理助理作出初步评价并考核,

总经理审查认定的程序进行。

对考核检查结果在工程例会上进行讲评,对

严格执行制度和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进行表扬、表彰或奖金奖励。

对违反

制度、工作失职、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处罚分为批评、书面检查、罚款处理、辞退等,具体内容另行制定实

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对于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的奖罚同样实行

“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

其程序是

-5-

1、在合同中依照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奖罚

实施细则和条款,并约定上述单位同样执行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由总经理助理负责组织检查上述单位日常安全工作情况,公司总经

理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并召开专门会议评价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

作成绩.

3、依据评价结果和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单位进行奖罚。

第二十五条在施工现场设评比栏,每月根据日常检查、抽查情况进

行总结评比,奖优罚劣,每一工程设一个安全生产日历牌。

第二十六条为引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对日常安全工作的

重视,在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安全员巡查过程中,每发现一次以下

现象,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1、施工人员、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安全帽不合格或安

全帽佩戴方式不正确.

2、施工人员、工作人员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3、高空作业人员不使用安全带或使用安全带不规范。

4、施工人员、工作人员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5、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或人证不符.

6、私扯乱拉电线、违章用电。

7、现场安监员、监理单位安监员、施工单位安全员脱岗.

8、其他常见、易犯的违章情况。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五次以记为一次一般安全事故,依此类推。

第二十七条本年度内每发生一次一般安全事故,对监理单位、施工

—6-

单位各处以20000元罚款,依此累计。

如本年度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三次,

按重大安全事故惩处.

第二十八条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公司负有重大责任的人

员处以降职、降级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

同时在与监理单位的委托监理合

同中规定,如其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扣其监理费总额的50%,监理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三年内不得在公司投标工程;在与施工单位的施工

合同中规定,如其承建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在工程结算中总造价降

低十个百分点计算,施工单位与该工程项目经理五年内不得在公司内投标

工程。

第二十九条当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安全事故,对集团公司相关责任人

处以降职、降级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至2000元.

第三十条一般安全事故指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未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对工程建设没有大的影响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指造

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人员伤亡与严重的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三十一条该制度由公司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该制度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7-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保证措施

1、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重大伤亡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5‰以下。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保证体系,由丰富安全施工管理经验的专职安全员,强化安全施工管理。

3、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冷却塔施工防火制度、等高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管理制度等,指导施工生产按要求进行。

并经常性地开展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4、电焊工、气焊工等特殊工种均须持有效合格证件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5、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均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现场所有施工人员须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安全带。

6、施工现场要设立各种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

7、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均经检修保养合格,严禁带故障和隐患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或投入使用。

对吊装机具须经安全检查认可后方能投入使用。

8、所有机械设备设专人管理,按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并定期维护检修。

传动部位和危险部位须防护装置,各种安全装置必须安全完好。

9、焊接作业时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在多人作业场所或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

10、施工现场、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施工中严禁吸烟。

12、加强用电安全管理,施工用电严格按批准后临时施工方案进行,遵循“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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