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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

税收筹划案例

1.案例:

“买一赠一”如何缴税

2.案例:

分次维修减少纳税

3.订立合同有技巧——关于印花税的筹划

4.购买国产车的纳税筹划

5.购买进口车的纳税筹划

6.股票期权:

激励与节税一举两得

7.固定业户外设办事处哪种方式好

8.固定资产处理的所得税筹划

9.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10.合理筹划固定资产大修理

11.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12.合理转换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

13.混合销售行为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4.检查期间补缴税款算偷税吗?

15.降低计税依据的印花税纳税筹划

16.靠变废为宝抓机遇享受优惠

17.扩大生产规模,你考虑过纳税筹划吗

18.民营企业无需再为开发费犯难

19.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

20.企业合并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

21.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22.企业清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

23.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增加应抵扣税额

24.企业销售活动中特殊问题的税收筹划技巧

25.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技巧

26.巧签投资合同享受节税收益

27.让利促销税收须筹划

28.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比较

29.实行年薪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30.史密斯先生是否是居民纳税人

31.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

32.税干一提醒 优惠多三年

33.税务筹划:

他为何不能免缴城市房地产税

34.特殊收入的税收筹划

35.外资生产型企业税收策划案例

36.未申报纳税能算偷税吗

37.物资入账不同税收支出有别

38.现代企业制度自建还是他建税负相差千万

39.享受免税待遇反而倒贴税款

40.新运输票管理政策放宽了抵扣范围

41.选择低税率的印花税筹划案例

42.押金变“收入”只因不懂法

43.营业费用的检查

44.增值税筹划案例

45.债务重组消化坏账的新途径

46.招用下岗人员盘活闲置房产

47.治污投资勿忘税收筹划

48.住房公积金不用纳税白领可巧用公积金避税

49.专业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筹划

50.转租变中介税负降下来

51.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3

52.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3

53.转让增值土地 妙用公司分立/5

54.股权欲转让 税收细筹划/9

55.降低抵债房产作价 减轻双方税收负担/13

56.以物抵债 节税有方/18

57.企业清产核资 税收巧作筹划/21

58..租赁企业营业税税务筹划/24

59.企业销售费用的税收筹划/33

60.改变转让性质巧降企业税负/35

61.专利、非专利技术指导与相关培训的纳税筹划/39

62.建筑业的营业税筹划实例:

在分合之间觅奶酪/42

6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纳税筹划/47

64.巧变收费东家 减少营业税额/52

65.企业转让资产的税收筹划实例/55

66.借金融中介贷款 得融资节税实惠/59

67.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

巧省土地增值税/61

68.劳务报酬合同设计有技巧/65

69.契税缴纳:

把功夫下在寻找中间传导角色上/69

70.用工环节巧筹划 税收负担降不少/72

71.资产合理分流 破产企业活了/77

72.招用下岗人员 盘活闲置房产/80

73.南北企业联姻 "享受"增值税转型/84

74.房地产开发分两步走可节税/88

75.企业承包工程时的税收筹划实例/91

76.小规模纳税人:

先均衡购销利益再谈筹划/94

77.塑料制品公司的税收筹划/97

78.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实例/100

79.在收款方式上寻找筹划空间/103

80.销售旧车船 价高未必赚/107

81.企业合并重组的税收筹划:

盯住“补亏指标”作文章/108

82.企业在转让无形资产中节省营业税的筹划/112

83.利用签订合同进行的营业税筹划/116

84.财产转移的营业税纳税筹划/118

85.租赁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124

86.债权转产权降低了消费税税负/134

87.涉外企业所得说的筹划案例分析/137

88.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139

89.合理转换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143

90.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

损失列支有技巧/145

9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

利润相同,税款悬殊/148

92.利用资源税中级差收入的纳税筹划案例/152

93.利用供货单位进行筹划/153

94.调整出口内销比例 做好免抵退税筹划/158

95.关税的税收筹划案例/162

96.两位税务师 挽救一民企/173

案例:

“买一赠一”如何缴税

小嵇:

我公司主要从事家用高压锅的生产,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

最近,为了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公司打算采取“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即顾客买一个高压锅(市场价100元、成本70元),送一个公司生产的市价为10元的精美台历(成本6元)。

请问,对这种“买一赠一”的销货方式该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又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某压力锅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小王

小王:

以“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商品,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问题。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赠出的商品所体现的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而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但是,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计算各项应缴税款。

假定你公司当期销售100个高压锅,同时送出100个台历,税务处理如下:

流转税方面,确认销售高压锅的收入,其销项税额为1700元(100×100×17%)。

借:

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117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同时,结转高压锅的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7000

贷:

库存商品700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你公司赠送台历的销项税额为170元(10×100×17%)。

借:

营业费用  770

贷:

库存商品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从以上看出,你公司当期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元(1700+170),并据此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中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因此,你公司向顾客赠送台历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其相应的所得400元(10×100-6×100)。

因此,你公司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还应将赠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

分次维修减少纳税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增强竞争力,企业一方面要对房屋、建筑物进行维修,以改善办公环境;另一方面要对机器、机械设备和电子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以提高生产效率,扩大再生产。

但企业维修固定资产的支出并非都可以在税前扣除,税法对固定资产维修费支出有严格的限制。

所以,企业要对固定资产维修费进行税收筹划,否则既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也不利于企业今后的发展,会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最近,某地国税部门的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税收辅导时,就发现该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的规定,遭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事情是这样的:

该企业是一家拥有500多名职工、3000多万元资产的国有工业企业。

2003年1月8日,企业开始对办公楼进行维修,在3月31日以前全部完工,支付全部维修费用120万元。

该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这笔维修费用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到该企业实地了解情况,翻开该企业的固定资产台账,发现该办公楼原始价值为38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目前已使用8年。

于是告诉该企业负责人,该笔维修费不能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只能增加房屋的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提取折旧费的方式逐年扣除。

原因何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根据以上规定,该企业维修房屋的费用为120万元,占固定资产原值的31.58%,明显属于改良支出,维修费用只能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使维修费用在税前扣除呢?

税务人员告诉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如果当初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把这项办公楼维修工程分两期进行,则可以节约税收成本,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税收筹划的方案是:

第一期维修工程在2003年3月31日以前完工,并把维修费控制在76万元以内;第二期维修工程44万元(120万元-76万元)可在2004年年初进行。

假设该企业2003年未扣除该项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这样处理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会发生明显变化。

按照该企业原来的维修方案:

该企业2003年3月31日以前完成该项固定资产修理工程,修理费总共为120万元。

修理费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1.58%,已超过20%的比例,修理费120万元应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则该企业2003年提取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为:

前三个月按原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费380÷20×3/12=4.75(万元),后9个月按新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费(380-380÷20×8+120)÷12×9/12=21.75(万元),两项合计26.5万元。

那么该企业200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7.255万元。

分两次维修,该企业2003年3月31日完成第一期修理工程,修理费为76万元;2004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第二期修理工程,修理费为44万元。

由于2003年该项固定资产修理费为固定资产原值的20%,未超过20%的比例,所以该企业2003年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全额在所得税前直接一次性扣除,那么,该企业2003年应提取的折旧为:

380÷20=1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9-76)×33%=34.65(万元)。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该企业2003年维修该项固定资产,分次维修少纳企业所得税22.605万元。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看2004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假设该企业2004年未扣除该项固定资产修理费、折旧费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0万元,那么按该企业原来的维修方式,应提的折旧为:

(380-380÷20×8+120)÷12=29(万元),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29)×33%=56.43(万元);分两次维修,应提折旧为19万元,再扣除44万元维修费用,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9-44)×33%=45.21(万元)。

从2004年的纳税情况我们还可以看出,分次维修少纳企业所得税11.22万元。

所以,综合两年的情况,分次维修比一次性维修划算得多。

订立合同有技巧——关于印花税的筹划

案例:

振兴铝合金门窗厂与安居建筑安装企业签立了一份加工承榄合同。

合同中规定:

1.振兴铝合金门窗厂受安居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负责加工总价值5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加工所需原材料由铝合金门窗厂提供。

振兴铝合金门窗厂共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30万元。

2.振兴铝合金门窗厂提供零配件,价值5万元。

该份合同振兴铝合金门窗厂交印花锐(30000+50000)×0.5‰=175元

分析:

由于合同签立不恰当,振兴铝合金门窗厂在不知不觉中多缴纳了税款。

我国印花税税法,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有如下规定:

1.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如有受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可不并入计税依据,但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则应并入计税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若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应分别计税:

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运用0.5‰税率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并按两项税额相加的金额贴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两项金额,而只有混汇的总金额,则从高适用税率,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

由此可见,在此案例中,如果合同中将振兴铝合金门窗厂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别核算,则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如加工费为10万元,原材料费为20万元,所需贴花的金额为:

200000×0.3‰+100000×0.5‰+50000×0.5‰=135元。

点评:

在许多企业财务人员的眼里,印花税是极不起眼的小税种,因而常常忽视了节税。

然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总是频繁的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且有些合同金额巨大,因而印花税的筹划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

由于印花税税率较小,印花税筹划的关键集中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掌握以下几点将有利于财务人员准确地计算印花税,避免多纳税。

1.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上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较高的计税贴花。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3.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4.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比,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6.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7.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还是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的,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输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购买国产车的纳税筹划

陈先生于2003年3月12日,从深圳市某汽车公司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供自己使用,支付车款230000元(含增值税):

另外支付的各项费用有:

临时牌照费用200元,购买工具用具3000元,代收保险金350元,车辆装饰费15000元。

各项款项由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发票。

  个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计税价格=(230000+200+3000+350+15000)÷(1+17%)=212435.9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212435.90×10%=21243.59(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是:

将各项费用分开由有关单位(企业)另行开具票据,使其不计车辆购置税。

  按税法规定:

(1)代收款项应区别对待征税。

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应并入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的款项,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2)购买者随车购买的工具件或零件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不同时间或销售方不同,则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

(3)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不同时间或收款单位不同,则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

经过纳税筹划,各项费用另行开具票据,其应纳车辆购置税为:

  计税价格=230000÷(1+17%)=196581.2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96581.20×10%=19658.12(元)

  相比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21243.59-19658.12=1585.47(元)

购买进口车的纳税筹划

珠海市某进出口公司2003年4月15日,从德国进口奔驰600型小轿车2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450000元/辆(含随同报关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000元/辆),海关课征关税405000元/辆,海关代征消费税68400元/辆,增值税156978元/辆。

  该进出口公司不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450000+405000+68400=9234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自用数量×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923400×10%=184680(元)

  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项=(450000+405000+68400+156978)×2+184680=2345436(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是:

该进出口公司进口报关时,将每部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000元,单独报关进口,其纳税情况如下: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假若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为90%,进口零部件的税率为45%,则:

  应纳关税税额=400000×2×90%+50000×2×45%=765000(元)

  少纳关税税额=405000×2-756000=45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400000×2+765000)×8%=125200(元)

  少纳消费税税额=68400×2-125200=11600(元)

  匝内增值税税额=[(400000+50000)×2+765000+125200]×17%=304334(元)

  少纳增值税税额=156978×2-304334=9622(元)

  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400000×2+765000+125200=16902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690200×10%=169020(元)

  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84680-169020=15660(元)

  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900000+756000+125200+304334+169020=2263554(元)

  相比节约税收=2345436-2263554=81882(元)

股票期权:

激励与节税一举两得

春节过后,在某上市公司就职的张经理欣喜地告诉笔者,公司董事会采纳了笔者的建议,同意向对公司有贡献的职员提供股票期权。

张经理说,拿到公司的股票期权,心里多了一份责任感,今后要更加努力地工作,因为自己已经是公司的主人了。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所有者向管理人员及员工提供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的来源有三个:

一是公司的留存股票;二是增发新股;三是从市场回购部分股票。

股票期权可以为员工带来丰厚的收入,对员工也有极强的吸引力。

如:

某家公司在2003年1月1日给某员工1万股本公司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10年,约定的执行价格为每股1元。

在约定的10年期限内,如公司股票上涨到每股50元,该员工就可以从公司按每股1元的执行价格全部购进,然后再按每股50元的市价在市场上卖出,获利49万元。

如果预计经营状况良好,股票进一步升值,员工也可以等到更高价格再行使权利。

当然,如果企业每况愈下,股票期权也可能变得一文不值。

  股票期权创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起初是企业为避免薪金被高额的所得税率所蚕食而推行的一种福利计划,但到上世纪90年代则发展成为一种具有激励效应的企业经营方式。

我国上市公司也开始尝试股票期权的激励模式,如福地科技、天大天财、上海贝岭、吴忠仪表等公司进行薪酬制度安排上均实施员工持有期权计划。

公司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及本公司规定,向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

  运用股票期权筹划个人所得税应从购入与出售两个环节考虑:

购入股票取得折扣可分期纳税雇员以上述不同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各类折扣或补贴实质上属于公司对雇员的一项奖励。

关于折扣或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09号)明确规定: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

曾对雇员一次取得单位发放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作过规定:

数月的奖金在一个月发放时,需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所得计算纳税,不能平均分摊到各月计算。

例如,甲公司管理人员张某于2003年7月取得本月工资奖金1600元,同时领取上半年奖金120000元,则张某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1600-800)×10%-25]+(120000×45%-15375)=55+38625=38680(元)。

如果公司采取股票期权,将张某应得的6个月奖金120000元,作为购买股票的“补贴”,即按低于市场价格120000元买入,则张某的该项“补贴”可以平均按6个月分摊,然后并入7月~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从而适用较低税率以降低税负。

除此之外,这样处理还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出售股权申报扣除有讲究 

  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转让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

为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员工低价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而获得的“补贴”,也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国税发[1998]00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将持有的股权转让时,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员工低价取得股权时得到的“补贴”,因为已经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其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股权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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