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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茂名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茂名市安全生产协会(MAOMINCITYASSOCIATIONOFWORKSAFETY)。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茂名市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茂名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茂名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组织和开展活动。

第四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茂名市。

第五条本会住所是广东省茂名市文明北路30栋3楼。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茂名市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和服务,组织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经验交流协作;加强会员单位本质安全管理,提高会员单位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水平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发挥会员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谋求全行业的共同利益,为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服务,为茂名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专家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方面的调查研究,为茂名市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地方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委托进行安全科技项目论证、建设项目安全技术审查和安全现状评价审查,参与政府委托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评估、鉴定、帮助企业查找安全生产隐患,指导制定整改方案;

(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四)宣传、传播、普及安全科学技术,开展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有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学术交流,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生产专家审查等提供有偿服务;

(五)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制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编写事故处置预案及演练提供有偿服务。

(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总结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帮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和达标延期换证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七)举办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科技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广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的创新,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服务。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和安全技术交流活动,参观学习外地先进安全生产技术和先进管理理念;

(九)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一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受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一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

2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

10000元/年;

(三)监事长单位:

10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

3000元/年;

(五)监事单位:

3000元/年;

(六)一般会员单位:

1000元/年。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本地区、本行业情况,热心本会服务,奉献精神强;

(八)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年龄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2/3以上代表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指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临时代行职权;

(五)其他需要由会长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安全生产专家咨询服务费;

1、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单位为收取对象;

2、收取专家咨询技术服务费按双方协商原则,根据服务对象的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度,经咨询专家同意后由本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除外)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成立茂名市安全生产协会支部委员会,接受上级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十七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7年6月21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茂名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茂名市安全生产协会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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