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表现及防范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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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表现及防范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表现及防范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表现及防范措施行政执法机关是依照宪法法律成立,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是受国家委托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的部门,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然而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渎职犯罪案件频发,渎职犯罪越来越彰显其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渎职犯罪与贪污受贿并行,给国家和人民的资财造成极大损失,渎职犯罪已成为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渎职罪的概念与特点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犯罪共涉及44个罪名,除刑法第九章关于渎职犯罪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37个罪名以外,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7项罪名,该7项罪名分别为: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三)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四)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六)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渎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侵犯的客体具有广泛性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与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调一致,区别于从外部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其他犯罪。
(二)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渎职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只能由具有一定职务的人构成。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渎职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四)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失对于渎职犯罪涉及罪名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均有具体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现实情况分析行政执法人员担负着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者的角色;
代表政府机关行使管理社会的责任,而在实际的履职过程中,由于每个执法者的个人思想认识、意志品德、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因素,以及执法环境和条件上的差异,加之“渎职即犯罪”的观念未深入人心,部分领导干部存在不贪污不受贿就不是犯罪的模糊认识,致使渎职行为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时有发生,不但妨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严重的还会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摆不正法与情的位置,沆瀣一气,放纵犯罪。
行政执法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和一般人一样有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尤其是当他们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在处理具体违章、违规、违法个案时,亲朋好友、同学邻居等各种人际关系千方百计托请过来,甚至有时是各级领导直接、间接的打招呼。
行政执法机关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有查禁、制裁的责任,但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执法人员在“哥们义气”、“人情难却”、“领导关照”的理由下,往往容易把握不住自己,造成重过轻罚,轻过不罚,甚至让应受刑事追究的人逃避法律制裁。
(二)经不起诱惑见利忘法。
行政执法涉及的面很广,行政执法人员同社会上不同层次的人打交道,其中有小本经营的个体户,也不乏资金雄厚的大老板。
有的执法人员在金钱诱惑下利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在处理经济违法案件中见利忘法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以致收受贿赂导致职务犯罪。
(三)以罚代刑,滥用行政处罚权谋求部门私利。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适用法律的原则,无论集体或个人,违了法就要接受行政处罚,一旦涉嫌犯罪就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却被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打折扣变成了“以罚代刑”。
在一些地方,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猖獗,一些犯罪分子之所以气焰嚣张,都与执法不严、“以罚代刑”不无关系。
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被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广泛运用。
不可否认,行政处罚背后具有可观的经济利益,一些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小团体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出于不正当的考虑,容易利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滥用行政处罚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轻过施以重罚、严罚。
(四)执法随意,裁量不公。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经营者经营理念、管理手段和竞争能力的差别,可以使经营状况的好坏、获得的利润相差很大。
一些民营或私人企业由于管理混乱,运作不规范,往往违规违法较多,但又对行政处罚不认帐。
碰到这种情况,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时,对一个罚则档次内就高还是就低不看具体违规违法事实、程度,而是看他经营状况的好坏,导致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较大裁量不公。
三、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思想教育失位,理想、信仰问题出现巨大偏差,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干部思想上执法为民的“公仆”意识淡簿,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尤其是一些年轻人,刚参加工作,社会经验少,自制力不强,进入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后,认为手中有权,就有些忘乎所以。
同时,他们又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味追求“虚荣”和“金钱”,很容易就被别有用心的坏人利用。
(二)渎职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
一是权力高度集中。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民主法治不断健全完善,依法治国方略也得到进一步落实,但是领导干部的权力并未从根本上得到制约,导致部分行政单位出现“一言堂”现象。
二是行政机关内部制度执行不力,制约措施不到位。
从实践看来,各行政单位一般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但是行政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却视这些规章制度可有可无,上面检查走过场监督履行不到位,下面执行如散沙,贯彻落实不力,使这些规章制度只是停留在口上,名存实亡。
三是公众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不到位,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透明度差,导致公众不了解其工作的具体情况,使具体执法行为的外部监督无力。
(三)行政处罚的宽严幅度及弹性过大。
现代行政执法管理的复杂多样性要求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尽量作出具体的细则规定,这对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都是有利的,但目前法律还有不完善之处,这就给那些别有用心的渎职犯罪分子有了可以以权谋私的伸缩余地。
(四)行政执法与政府职能间的矛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及发展经济是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
经商的根本目的是要赚钱,在创业或经营过程中,往往有部分工商业者在资质、环保、卫生、质量、经营范围、手段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或不守规矩,甚至违规违法。
按照处罚规定,依法行政是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但在具体操作上如何把握尺寸比较难,执法力度大了会影响区域内的招商引资,执法力度不到位甚至不罚有悖职业精神和公正执法。
因此服务经济大局为重还是依法行政为本形成矛盾。
(五)机构编制不统一,影响执法人员思想。
近几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后的一些职能部门编制发生变化,人员有的列入公务员编制,有的属事业单位编制,也有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但不享受公务员待遇。
编制上的不统一带来经济待遇的差别,直接影响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思想情绪波动大,由此也间接影响公正执法。
(六)某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特权思想严重,干扰行政执法。
由于行政执法的对象基本上不会涉及刑事犯罪,因而在查处行政违规违法案件中,领导干部出面为行政相对方求情、打招呼的也不在少数。
加之法律赋予了行政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办理,就我们实践中办理的案件可以发现,行政执法中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仍未完全杜绝。
(七)“渎职即犯罪”的观念未深入人心。
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认为那种中饱私囊的贪污受贿行为是腐败,要依法查办,而那种虽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没有装个人腰包,干工作干出来的问题要宽容。
一些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渎职,他们的顶头上司却理直气壮地到处走动说情,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有一些单位的领导,以保护干部为由,以干工作失误不算犯罪为借口,阻碍案件的办理,影响了司法秩序。
四、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防范对策如何在日常的工作中做到尽职履职,是一个大的命题,每个行业由于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对尽职履职的具体要求也不同,但是通过对渎职犯罪认识的提升,可以在日常的工作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首先要提高认识,改变“不贪污不受贿就不是犯罪的模糊认识”。
在工作中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是犯罪。
(二)抓好思想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而犯罪。
“物必自腐后生虫”,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执法人员本身价值观念的质变。
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的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
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人的自律意识。
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根本措施,每个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已,清心寡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每个人犯罪都是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因此,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正确使用自已手中的权力,不越权不失职,树立爱民意识,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做依法行政的楷模。
(三)坚持法规学习,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国家是法治国家,一些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有直接关系,各部门各行业的执法人员要坚持所执法及相邻法规的学习,熟悉本行业务,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行政执法能力。
(四)执法标准、程序要实现公开化。
每个单位执法权力都有自己的程序、特点和规律,外部力量很难介入,成为执法权力运作的封闭性,群众很难监督。
无数事实证明:
职务犯罪最重原因是对权力约束不力,行使权力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失去制约权力越大,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因此,执法部门要公开执法行为和执法标准,完善制度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没有机会实施犯罪。
(五)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请司法部门给予授课,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法制观念,使工作人员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与有关部门及当事人建立联系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通过上述措施,增强执法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减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动因,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形成自律机制,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增强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从而促进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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