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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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试行)2006年3月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官员、比赛官员、观众、足球从业人员、赛区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国际足联纪律准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针对违反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定的行为,制订了本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第二条原则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由纪律委员会及时做出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下组织的比赛。

在此范围之外,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于比赛官员受到伤害的情况。

更广泛的说,如果违反了中国足球协会的章程目标,尤其是打假球、贪污腐败和使用兴奋剂,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

第四条适用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以下人员、组织应服从本准则及处罚办法:

(一)中国足球协会所属各会员协会;

(二)各会员协会所属成员,尤其是俱乐部;

(三)官员;

(四)运动员;

(五)比赛官员;

(六)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比赛、赛事或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

(七)观众。

第五条适用范围:

时间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

在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生效后处理的此前发生的事实时,在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条件下,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于以前发生的事实。

第六条定义

(一)赛前:

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到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

(二)赛后:

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

(三)国际比赛:

属于国际足联不同会员协会的两个球队间的比赛(两个俱乐部间、一个俱乐部和一个代表队、或两个代表队之间)。

(四)正式比赛:

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主办的各类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包括男子或女子、成年或青少年的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及其他比赛;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其所辖范围内的男女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由会员协会批准举办的其他比赛。

(五)官员:

除运动员外,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从事与足球相关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职位,所从事活动类别(管理、运动或其他),以及从事该活动的时间长短。

尤其指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

(六)比赛官员:

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安全官员,以及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指派的和比赛有关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中国足球协会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规程、指示、通知、各级联赛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文件。

(八)国际足联规定:

国际足联章程、规定、指示和通知,以及由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七条性别

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女性。

第八条行使权利

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执行。

但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分阶段、分赛区的比赛中,可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授权大区或赛区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纪律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依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

超越赛区管理权限的,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报告。

在会员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会员协会参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章通则

第一节处罚条件

第九条一般违规

(一)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都将受到处罚。

(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违规行为发生,比赛也可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或单纯因为安全原因禁止在某个体育场进行比赛。

第十条企图犯规

(一)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二)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据,相应地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应情况决定,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17条第1款)。

第十一条参与违规

(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

(二)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17条第1款)。

第二节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的处罚

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退回奖项;

(五)取消注册资格;

(六)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警告(黄牌);

(二)罚令出场(红牌);

(三)停赛;

(四)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五)禁止进入体育场(馆);

(六)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七)其他处罚。

第十四条适用于法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法人:

(一)进行无观众的比赛;

(二)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三)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四)取消比赛结果;

(五)比分作废;

(六)扣分;

(七)取消比赛资格;

(八)禁止转会;

(九)降级;

(十)其他处罚。

第十五条口头警告

口头警告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提醒,同时起到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某一纪律处罚的警告作用。

第十六条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同时起到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某一纪律处罚。

第十七条罚款

(一)罚款不应低于3,00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1,000,000元人民币。

(二)纪律委员会决定交付罚款的方式和时间期限。

第十八条退回奖项

(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人应退回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等)。

(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

第十九条警告(黄牌)

(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运动员一般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间接红牌,参见第59条),同时,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参见第20条第4款)。

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

(三)如果重新进行被中断的比赛,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被取消。

如果比赛不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警告都维持不变。

(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第12章规定,如果某运动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直接红牌),他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罚令出场(红牌)

(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包括替补席。

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看台,除非罚令出场包括体育场区域。

(二)罚令出场是以对运动员出示红牌的形式表现。

如果处罚的是《足球竞赛规则》中第12章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参见第19条第2款),则是间接红牌。

(三)被罚出场的官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他的人发指令。

但应保证不影响观众或不扰乱比赛的正常进行。

(四)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

纪律委员会可以延长停赛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停赛

(一)被停赛的运动员不得出现在上场运动员名单上。

(二)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

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不得超过36场比赛或36个月。

(三)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

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运动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

第二十二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是剥夺被处罚人进入球队休息室和(或)比赛场地周边地区,尤其是坐在替补席上的权利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禁止进入体育场(馆)

禁止进入体育场(馆)指禁止被处罚人进入一个或几个体育场(馆)的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管理、比赛或其他)。

第二十五条禁止转会

禁止转会指俱乐部在接受处罚期间不能签约任何新运动员。

第二十六条进行无观众比赛

进行无观众比赛是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某一场比赛。

第二十七条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是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另外一个省(市)或同一个省(市)的另一个地区进行某一场比赛。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的处罚是剥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取消比赛结果

如果一场比赛的结果没有得到承认,即比赛结果被取消。

第三十条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比赛资格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或禁止进入比赛周边区域,是剥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参加当前和(或)未来中国足球协会举办赛事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取消注册资格

取消注册资格是剥夺会员协会、俱乐部球队或个人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扣分

扣除俱乐部队在当前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积分。

第三十三条降级

将俱乐部降至下一个级别的联赛。

第三十四条比分作废

(一)被罚的球队计为0:

3输掉比赛。

(二)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

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第三十五条其他处罚

其他处罚系指该条款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

第三节处罚规定

第三十六条合并处罚

(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宣布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一)纪律委员会在宣布停赛(参见第21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参见第22条),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参见第23条)时,为使受处罚者有及时改正的机会,应考虑是否有暂缓执行部分处罚的可能。

(二)只有当处罚的期限不超过6场比赛或6个月,而且实际情况允许,尤其是被处罚人以前无被处罚的记录时,才可以考虑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三)纪律委员会应决定处罚的哪一部分可以暂缓执行。

任何情况下,至少要执行一半的处罚。

(四)通过暂缓执行处罚,纪律委员会可给予被处罚人2场比赛到2年的察看期。

(五)如果接受暂缓处罚的人在察看期内再次违规,暂缓处罚自动解除,实施原处罚,并且原处罚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

第三十八条处罚时间:

处罚期的计算

赛季期间或赛季之间的休息期包括在处罚期内。

第三十九条处罚的期限

(一)处罚的期限最多为5年。

(二)处罚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处罚的集中管理

(一)黄牌警告、罚令出场和停赛的记录都存储在中国足球协会相关竞赛系统中。

纪律委员会秘书或主管竞赛部门以书面形式通告有关会员协会进行确认,或在比赛前与各队领队、主教练进行确认。

(二)本确认只作为一种通告。

即使有关会员协会、俱乐部在赛后晚些时候才收到确认函,处罚(黄牌警告、罚令出场、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在下一场比赛仍立即生效。

第四节累计、停赛

第四十一条累计黄牌

(一)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另一项赛事当中。

(二)但是,黄牌在同一项赛事中将累计到下一轮比赛。

纪律委员会在赛事开始前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

(三)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中超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四次,中甲、中乙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三次)的,处停赛1场。

第四十二条累计停赛

(一)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运动员和其他人的)停赛都累计到下一轮。

(二)在同一项赛事中,不同场次比赛获得的数张黄牌累计所导致的停赛不累计入另一项赛事。

(三)在某一项赛事(包括有年龄限制的赛事)中没有执行的停赛(被淘汰或该赛事的最后一场比赛),应累计入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另一项赛事中的下一场正式比赛中。

(四)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

第五节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三条一般规定

(一)由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可以限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决定处罚时,纪律委员会应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人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可处罚性(故意或一般)、促使他违规的原因和违规的严重程度及个人对违规的态度。

第四十四条侵犯比赛官员

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处罚应加重一半(即加罚50%)。

第四十五条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有深刻认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

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四十六条从重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多次违规违纪;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执罚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执罚人员的;

(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四十七条停赛处罚期

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所有正式比赛,并可延至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第四十八条罚款

违规违纪处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罚款由被处罚对象在处罚决定生效后30日内汇入中国足球协会的银行帐号。

第六节纪律处罚的有效期

第四十九条期限

(一)比赛中的违规行为2年后将不再予以追究。

(二)上述第1款不适用于对贪污腐败的处罚(参见第63条)。

第五十条有效期的开始时间

实效期按以下方式计:

(一)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二)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三)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结束之日开始。

第五十一条中断

如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决议,则有效期不再适用。

第三章罚则

第一节非道德行为及暴力

第五十二条非道德行为

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以指责、谩骂或以其他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将被停赛至少2场,并处至少3,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暴力但未造成身体伤害

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为或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实施暴力,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将被停赛至少4场,并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

(二)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暴力并造成身体伤害

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视不同情形,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12,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斗殴

(一)参与斗殴者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20,000元的罚款。

(二)阻止斗殴、保护他人或分散斗殴人员者将不受处罚。

第五十六条无法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判定肇事者,纪律委员会将处罚肇事者所在球队的俱乐部。

被处罚者向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其处罚可减缓或取消。

(二)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的程度,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

第五十七条其他情况

(一)运动员、官员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从比赛官员进入比赛场地开始直到比赛结束后离开场地前,运动员、官员对比赛官员实施非道德行为及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44条、第52条至55条的规定处罚。

(三)上述人员在非比赛场所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对比赛官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44条、第52条至55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节违反《足球竞赛规则》

第五十八条一般性违规警告(黄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19条):

(一)犯有非体育行为;

(二)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三)持续违反规则;

(四)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五)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六)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七)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的,应并处罚款。

第一张黄牌100元,第二张黄牌200元,第三张黄牌4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从第八张黄牌起,每张黄牌罚款10,000元。

第五十九条严重违规罚令出场(红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出场(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20条):

(一)严重犯规;

(二)暴力行为;

(三)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四)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

本方罚球区内);

(五)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

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六)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七)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参见第19条第2款)。

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红牌的,应并处罚款。

第一张红牌200元,第二张红牌400元,第三张红牌8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

第三节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更改年龄

参加青少年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俱乐部(球队)弄虚作假,运动员更改年龄、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通报批评、停赛(可数款并用);

(二)俱乐部(球队):

1、职业俱乐部每出现一人次,给予至少5,000元罚款,如该青少年球队累计达到三人次的,除罚款外,将取消该青少年球队当年度所有参赛资格。

2、业余俱乐部队每出现一人次,给予通报批评,达到三人次的,将取消球队当年度参赛资格。

第六十一条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俱乐部(球队)、运动员、官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中,以欺诈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通报批评、停赛、取消注册资格;

(二)官员: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至少一年以上;

(三)俱乐部(球队):

罚款、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节威胁

第六十二条威胁

(一)任何人恐吓威胁比赛官员将被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和停赛。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比赛官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比赛官员的自由活动,将被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和停赛。

第五节腐败

第六十三条贿赂

(一)任何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中国足球协会有关机构、比赛官员、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等提供、许诺或给与不正当利益,企图促使其违反中国足球协会规定,将受到下列处罚:

1、运动员:

停赛;

2、官员: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3、俱乐部(球队):

降级。

俱乐部(球队)负责人或官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追究俱乐部责任,合并处罚。

(二)被动腐败(被许诺或接受不正当利益)将被处以上述同样的处罚。

(三)情节严重者和屡犯者,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的处罚将是终身的。

第六十四条赌博

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足球比赛为内容,设赌、参赌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信息或以各种方式配合他人赌博以及对赌博活动、赌博行为采取纵容、包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停赛;

(二)官员: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三)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节使用兴奋剂

第六十五条使用兴奋剂

对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节比赛中的混乱

第六十六条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中国足协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

0获胜;

(三)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

(四)禁止转会;

(五)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十七条罢赛

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对于罢赛俱乐部除判0:

3负于对方外,将给予取消注册资格并罚款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退出比赛

参赛球队擅自退出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67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比赛的过程及结果严重或明显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引起恶劣的社会反响,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比赛结果;

(二)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七十条不正当交易

参赛球队或运动员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进行私下交易,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降级并罚款;

(二)取消注册资格;

(三)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七十一条关联关系

凡经相关委员会或纪律委员会认定俱乐部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一律取消其参加职业联赛的资格。

第八节不尊重纪律决定

第七十二条未执行纪律决定

任何人包括运动员、官员、俱乐部或会员协会,无视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决定,未予执行的,将加重处罚。

第七十三条无比赛资格

如果运动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罚处以比分作废(参见第34条),并支付至少30,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际足联或亚足联决定

俱乐部在涉外转会过程中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或不履行转会合同、工作合同,中国足球协会可做出下列处罚:

(一)已被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给予处罚的俱乐部,自中国足协接到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的处罚通知书之日起,除执行相关处罚外,还将减少其外籍运动员参赛名额,直至停止引进外籍运动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罚款。

处罚执行完毕后,恢复该参赛名额。

(二)对不服从国际足联裁决且拒付罚款及违约金的中超、中甲俱乐部,将从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中扣除有关款项,以赔付国际足联裁定的罚金及违约金。

如罚款数额超出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数额且该俱乐部拒付超出部分的,将停止该俱乐部涉外转会资格或停止参赛资格,直至其交齐所欠款额。

第九节各级国家队队员违规

第七十五条各级国家队队员违规

(一)运动员代表各级国家队或俱乐部队参加国际比赛,官员或运动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除国家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外,将同时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给予追加处罚。

(二)在各级国家队集训、比赛期间,因违规违纪被中国足球协会给予处罚的官员或运动员,纪律委员会将视官员或运动员违规违纪情况,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停止违规违纪运动员的国内外转会和比赛资格。

(三)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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